同樣的犯罪行為,在醉酒與非醉酒狀態下判罰力度是不同的嗎?
看了北京和頤酒店女孩遇襲的事件,警方強調施暴男子「疑似醉酒」。請問在醉酒與非醉酒狀態下對於同樣的犯罪行為判罰力度相同嗎?
撞車是交通事故,醉酒撞車是酒駕。
對這一個人,醉酒可能並不會讓他受到的懲罰變輕。
但醉酒可以讓事情【到這個人為止】、【到這一次衝突為止】。
4月9日平安北京的微博說,涉案抓了5個人、
是「從事卡片招嫖介紹賣淫違法活動」的團伙。好了,現在你猜,跟媒體說「疑似醉酒」的這位警察,之前知不知道這個團伙的存在呢?(?`ω′?)
不知道-&>
嗯,轄區內四星級正規連鎖酒店,成了賣淫團伙的據點、恐怕這不是第一次對同行「進行拖拽,意圖驅趕」。然後轄區警官對這種程度的團伙都完全不知情……(別跟我說只有五個人算小團伙→_→整個酒店都不能有競爭對手,你猜他們管著多少小姐?)嗯,所以警察同志們都知道些啥?張三和李四夫妻倆天天吵架,王五老頭兒一人在家沒人照顧?
要不然熟悉酒仙橋地區的網友能不能給我說說,
是不是當地五星級酒店一大堆,四星級根本不夠看?知道-&>
那就是說,來處理事兒的警察,知道這個團伙,知道他們平時也拖拽其他妓女,這次不小心拖錯了。然後對媒體說出了「疑似醉酒」這個說法,試圖讓輿論不要追問為什麼拖拽人。那麼請問,這個「不立案」的決定,
有多少是因為「事情太小不夠立案」,有多少是因為「我知道查下去會帶出一大坨,太麻煩了我不想做」
有多少是因為咳咳咳……總之,在查明確實有犯罪團伙的情況下,
再來反觀此事件中相關警察的處理,這已經脫離了前幾天討論的「小惡得不到懲治」的地步了。
這是 有意或無意地放任【犯罪團伙】坐大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即使指責這位警察略有過分,
恐怕整個警察群體無論如何不能免責吧?==
我覺得吧,調查結果沒出來之前,
網路上其他地區的警察同志,表示「不能因為受害人的一面之詞,斷定有犯罪團伙的存在」,是合理的謹慎。這個時候網路的討論限於「被拖拽這個事件」,也是合理的。但是9號公布的這個消息,明確指出了犯罪團伙的存在,
到了11號,某位警察叔叔還要發文強調「一定要自救」,想要把警察的責任摘乾淨,是不是有點過分了?http://zhuanlan.zhihu.com/p/20736585普通人學再多自救知識,
撐死能做到避過頭幾次攻擊,伺機逃跑。如果對方是個瘋子或者醉漢,
嗯,只要一開始避開了,他很可能會轉移目標,我就可以逃跑了。但是對方是專業的犯罪團伙啊!!!他天天干這個,
他知道要用推搡、拖拽來讓人離開監控區域、逃開之後他還會追上來、說不定還在不知道什麼地方有同夥埋伏、面對專業人士,普通人的自救居然會有用?
警察群體放任犯罪團伙的黑手伸到正規四星連鎖酒店,
然後跟大家說「反正我們很忙,我們管不了,你們學習一下如何自救吧╮(╯_╰)╭」。excuse me?
==- 平安北京說,北京警方接下來會打擊賓館飯店發小卡片這類事兒。
嗯,棒棒噠~&>w&<~!
- 這幾天看到新聞,
2016年3月3日,公安部正式設立「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台」,該平台打通了全國刑警隊、派出所、銀行信息。受害者撥打110報警之後,公安機關可以在30分鐘內實現簡要案情和一級賬戶的姓名、賬號、轉賬時間等信息錄入驗證,並實現緊急止付。
央行23部委聯動狙擊電信詐騙 監管啟動線上革命
棒棒噠~&>w&<~!非常感謝努力工作的警察叔叔阿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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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月9日平安北京發布的微博:【女子酒店被襲案5名涉案人員已被警... 來自平安北京==增補:打擾到大家的時間線,再寫一次關於彎彎事件的回答,非常抱歉。這實在是因為,這幾天我看到好幾次「彎彎是利用個人影響力,調用了跟案件不相匹配的警力,浪費警力,讓更重要的案件得不到偵破」的類似論調。
前幾天我也就認了。
但是平安北京明確公布這是犯罪團伙之後還這麼說,我確實挺想問問,酒仙橋地區的警察們平時都處理些什麼大案要案?當地的治安狀況究竟有多糟?比「有個男的推搡了一個女的」重要的案子多很多,這容易理解;
警察叔叔們真的很辛苦,他們很不容易。但是比「犯罪團伙滲透到四星級連鎖酒店」還重要的案子,到底有多少?
我並不是完全指責處理這起案子的警察同志個人不負責任。
有些事一個人能做的有限,這我也理解。所以我貼了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台的新聞。我覺得這就是非常好的努力。以前有很多電信詐騙的案件不受理,這跟警察同志們處理這類案件確實付出的精力跟收穫不匹配是相關的。現在有了新的平台,讓警察同志們可以更加輕鬆地處理這類案件,相信再有電信詐騙,報案之後不處理的可能性就會大幅度下降。這跟警察叔叔前幾天說的,思路是一致的。科學技術才是第一生產力,這也是唯一的一條可行路線。
中國為什麼警力嚴重不足? - 一笑風雲過的回答
我覺得這非常好。所以彎彎事件,我說警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並不是具體指某個人偷懶或者什麼(雖然我也並不排除這個可能)我的意思就是:動用警力處理彎彎事件,並不是浪費,之前沒有合理的機制,導致當地警方沒有控制住犯罪團伙的規模,是警察群體的失職。醉酒是原因自由行為,不屬於免責事由範圍。
你所說的案例之所以會導致判罰結果不同,並不是因為醉酒or沒醉酒的區別,而是屬於對於案件構成要件的兩種完全不同的認定。一種動機是出於拐賣/綁架的意圖,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強行拖拽。另一種動機只是醉酒後神志不清,主觀方面是過失,客觀方面是騷擾。二者因構成要件不同,觸犯的法條完全不同,但並不是是否醉酒導致的如上差別,而純屬兩種完全不同的事實認定。一樣的
醉酒,這個行為,多出現在道路安全交通法里,在刑法修正案八里加的危險駕駛罪,就要求醉酒駕駛的情節。但醉酒不算是一般意義上加重情節。在這次頤和酒店案中,警方提出疑似醉酒的情節,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對刑罰的認定不構成影響,從個人角度來看,警方是為了緩解群情激憤的狀態。 這個案件就目前能看到的證據來看,一.犯罪行為沒有實害結果,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強制猥褻侮辱他人還是強姦還是拐賣婦女還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酒店方在整個案件中負有一定的責任,可目前來看最多是不作為的責任,網友說的管理不善還是安保措施不力都對酒店方不構成實質影響三.此次案件內含一個社會問題就是家庭暴力,諸如此類在公共場合男對女施行暴力的行為,大多數情況屬於家庭暴力,且婦女一般作為受害人。四.大多數社會經驗告訴我們,這種看似是犯罪又似乎是家庭暴力的行為,結果往往是夫妻或男女朋友,似乎我們默示這種行為合理合法五.醉酒是民眾心理對他人過錯或行為一種默示可接受的情形,就好比如說"大過節的"/"他喝多了"。 以上僅為個人意見
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中規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主要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病的範疇,這種情況就目前來看發生的情況非常少,屬於特例。現主要研究生理醉酒(此案例情況就屬於生理醉酒)在該犯罪刑法責任認定的中主要依據:首先精神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證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只是有所減弱,但並未完全喪失,不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次生理醉酒的人在醉酒前對自己的醉酒後可能實施危害行為應當預料,甚至已有所預見,在醉酒狀態下實施危害行為時具備故意或者過失的犯罪主觀要件。最後醉酒完全是人為的,是可以戒除的。所以對生理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追求其刑事責任刑法這樣規定對於防止和減少酒後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哈哈 前兩天剛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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