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1787年憲法》能夠改邦聯為聯邦?

歷史告訴我們:獨立後的美國是一個由13州結成的鬆散聯盟,邦聯議會只是各州的一個協調機關,那為什麼這種局面經過《1787年憲法》得已改變。換言之,《1787年憲法》為什麼會有使各州政府乖乖聽命於中央政府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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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美國立憲史時,許多人或多或少會出現時代錯置的問題。對於現代人來說,成文憲法是某種不言自明的東西。要建立一個國家顯然需要制定一部成文憲法,這部成文憲法將規定這個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事項。但是在殖民地獨立到美國建國時期,「成文憲法」的觀念僅僅是一種相當不成熟的抽象理論。正是1776年到1787年之間的一連串的政治理論和實踐發展才讓參與者逐漸理解「成文憲法」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從這個角度看,要討論美國1787年憲法是否具有法理基礎是一件沒有太大意義的話題,因為在1787年美國的實踐遠遠跑在了理論的前面,所以我們只要接受實踐的結果就可以了。

事實上,殖民地人民在獨立時已經清楚的意識到,自己正處於一段全新的,沒有先例可供遵循的歷史之中。這其中,有一些問題可以利用既有理論來解決,當時的政治精英普遍同意如下原則:1. 君主制是不可接受的;2. 政府很可能腐化並且損害個人的自由,因此需要對政府施加充分的約束;3. 應當設立代議制機構代表人民;4. 立法、司法和行政權應該相互分離。基於這些原則,在1780年前後各州陸續制定了州憲法,總的來說各州的立憲進程是比較順利的(雖然有些州反覆修改了自己的憲法)。

但還有一些問題是既有理論無法回答的,比如其中一個現在看來有些難以理解,但在當時卻極為棘手的問題是,是否可以建立一個幅員遼闊的共和國?在18世紀,人們普遍認為,一個「大共和國」是違反常識的存在。因為共和主義的基本原則就是,每一個公民都能積极參与共和國的政治生活,並在參與政治生活的過程中不斷地克服私慾,培養自己的美德。而只有一個國土面積狹小的國家,才能保證人民經常集會,並為公民培育彼此之間的友誼提供條件。而領土面積一旦擴大,則既不利於培養公民的美德、也不利於維護公民的自由。這種觀點在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都可以看到。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還明確提到,狹小的面積雖然有利於維持共和國的精神,卻很不利於國土防禦和安全。對此孟德斯鳩開出的解決方案是建立一個共和國之間的聯盟,這個方案和邦聯制是比較類似的。簡單來說,在召開立憲會議時,不僅沒有政治哲學理論贊同一個「大共和國」,相反一些最著名的啟蒙思想家是明確反對「大共和國」的。這個問題是在美國立憲時被解決的,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一個解決方案可見《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

在另一方面,推動建立聯邦的因素也在1780年代不斷積累。其中最顯然的當然是來自政治實踐層面的困難,包括軍費的分攤、州際邊境的劃分、州際貿易的稅率,外交及對印第安人關係,向西部開拓等等。這些問題總結起來就是各州的利益不一致。十三個殖民地在獨立戰爭時期團結一心抵禦外敵的熱情消退之後,各州以鄰為壑,各打各的小算盤的問題就漸漸凸顯了出來。客觀上說,十三個殖民地的利益本來就是不一致的,有些州有港口,有些州沒港口;有些州可以向西開拓土地,有些州無法進一步開拓土地等等。所以我個人的觀點,邦聯的根本問題與其說是權力微弱、執行能力低下,不如說是在機制上無法統一調整各州的利益。當然,執行能力低下這一點也是邦聯難以被容忍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們可以看到獨立戰爭時期在大陸軍工作過的人尤其贊同成立聯邦,因為這群人最了解在戰爭時期,缺乏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是多麼糟糕的事。

以上的實踐問題還轉化出一個令當時的美國人非常擔憂的理論問題。美國人在獨立戰爭時期,相信歐洲的道德已經普遍腐化墮落,而美國則在新大陸上維持了較高的道德水準。美國人還認為,導致歐洲的道德腐化、無法挽回的重要根源之一,是歐洲國家林立,註定彼此戰爭不斷(兩者之間的聯繫挺複雜的,並不是戰爭直接導致道德淪喪,在此就不展開了)。而美國人到1780年代驚恐的發現,十三州也有可能進入舊大陸各國相互對峙征伐的局面。

從結果上看,到1787年召開立憲會議時,全國範圍的政治精英大體上已經形成了十三州必須結成聯邦的政治共識。無論再怎麼糾結出席會議的代表是否取得本州授權,會議內容是否超出預先設定範圍之類的技術問題,我們都需要承認制憲會議已經體現了各州政治精英,特別是最有影響力的政治精英的態度。而制憲會議以及此後為了批准憲法草案而進行的政治宣傳中,這些政治精英在理論和制度層面都做出了大量原創性的工作,其中相當部分的創造成為了現代憲政理論的重要部分。在1787年的費城召開制憲會議確實具有一定的偶然性,1787年憲法草案許多條文也具偶然性,但是到了1780年代晚期,各州結成聯邦這件事已經是難以扭轉的趨勢了。


想推薦一本書:《創設行政憲制》。

舊有的政治史或憲法史的著作的視角可能更偏向於宏大敘事,自然是言之成理,然而卻忽視了一個問題:憲法所規定的政治機構是如何能夠真正行使權力的?

即使人們知道應當創建一個聯邦而非邦聯,但是否這個政治共識能夠實現,恐怕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實際上,在政治史上國家建構(state-building)失敗的例子舉不勝舉。戰略上正確的,但戰術上的失敗仍然可能導致最終的失敗。聯邦與邦聯的區別之一就在於,聯邦是獨立的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而邦聯的權力依賴於州。光有國會和法院是無法執行那些聯邦法律的;即使憲法規定了聯邦法律是最高法院,向來獨立的各州也未必服從這些聯邦法律。如果沒有恰當的行政機構,那麼聯邦和邦聯並無本質區別。實際上,聯邦憲法初期,聯邦政府仍然是弱小的,與邦聯差別甚小。甚至是在美國憲法建立後的幾十年內都不斷遭到抵抗,聯邦當時並不穩固。

所以,憲法從來沒有真正規定行政機構,聯邦建立初期也並沒有自己的行政機關,後來強大有力的聯邦官僚機器究竟是從何而來的?是如何從零開始的?聯邦政府是如何取得行政權的?

《創設行政憲制》這本書的前半部分是可以回答這個問題的。如果要解答題主的問題,那麼歷史趨勢、政治共識,和具體的策略行為可能都是需要去關注的。從我的角度來看,這本書就是講了聯邦行政機構(官僚機構)是如何逐漸把觸角插入各州、逐漸形成一套政府體系的問題。

創設行政憲制 (豆瓣)


美國改邦聯為聯邦,這件事情很不尋常:

美國的革命者們有幾件害怕的事情:國王,中央政府,中央稅收,中央軍隊。有一句革命口號「沒有代表權就不能徵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說的就是反對給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中央政府交稅;華盛頓堅決反對總統終身任職,一定程度上是為了避免美國出現實質上大權總攬的「國王」;美國建國初期,以民兵(Minuteman,《文明5》遊戲里就有這個單位)作為主要武裝力量而沒有大規模招募常備軍隊,就是因為害怕統一指揮的職業軍隊成為政府壓迫人民的工具。

錢,槍,手握強權的領袖人物,這幾樣建立強有力中央政府的必備因素,都是美國人民所厭惡的,如此看來,一個鬆散的邦聯才是最符合民心的政治制度。剛剛獨立的各州人民,憑什麼要「才出狼穴,又入虎口」,自願將自己手裡的權利移交給一個中央政府呢?

原因有很多,首先是軍事:

1786年,退伍軍人丹尼爾·謝司(Daniel Shays)因為不滿土地政策和對獨立戰爭老兵們的福利待遇,組織起了一系列的抗議活動,並大有演變成武裝起義的趨勢。各州眼見謝司的人馬壯大,卻苦於沒有經費招募軍隊,最終還要靠以獨立戰爭時期軍官本傑明林肯(Benjamin Lincoln) 牽頭,聯合一百多名商人和莊園主自籌經費招兵買馬組織鎮壓。對內平亂尚且如此捉襟見肘,更何況英國軍隊還虎視眈眈伺機反撲呢?自由和安全,這兩個選擇被擺在了天平兩側,而謝司起義事件無疑給國家安全的一側填上了一枚砝碼。

其次是關稅,這又分對內和對外兩方面。對內,在獨立戰爭後各州之間的關係更像是彼此主權獨立的國家之間的聯盟,各州之間對進出邊境的貨物都要徵收關稅。紐約州要和新罕布希爾州做生意,在成本上未必有和法國開展貿易划算,13州之間貿易壁壘高駐,貨不能暢其流。在當時,資本主義稱霸世界的一個獨門秘籍就是優化資源配置 -- 在全球範圍內尋找最廉價的原材料,最豐富的勞動力和最廣大的市場,而美國13州在狹小的東海岸一隅尚不能做到這一點,如何發展經濟? 對外來說,如果各州在對外交涉時各自為政,不僅無益於獲取貿易夥伴的信任,在對外協定關稅和貿易政策時,也可能被各個擊破,甚至被挑撥利用,在內鬥中喪失關稅議價能力。

類似的理由可以列舉很多,《聯邦黨人文集》中有很詳細的歸納總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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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理由在1787年,還遠不能說是「我們人民」普遍認可的真理,是否應採用聯邦制的爭議,在與會代表之間尚存在爭議,更不要說成為各州人民的共同意志了。 @姜源 有一次和我討論時就提到,最初構建起憲法框架,也就是「弗吉尼亞計劃」(Virginia Plan)的代表 Edmund Randolph, 後來因為不滿憲法沒有賦予人民廣泛的權利而拒絕在憲法上簽字。

大洲和小州之間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因為蓄奴而人口佔優的南方和北方各州在發言權問題上又存在矛盾。儘管1787年憲法做出了諸多妥協,例如劃分參眾兩院,前者各州代表人數固定,後者按照人口選舉代表,例如提出將黑人算作五分之三個人計算人口的「五分之三原則」,但也很難說各州代表都心滿意足。

更何況,很多州根本沒把制憲會議太當回事 -- 只有兩個州的代表按時到會,羅德島州全程缺席,55名代表中14人早退,紐約州代表團很快就跑剩了漢密爾頓一人,以至於華盛頓戲稱到,出席制憲會議的有11個洲代表團和漢密爾頓上校。1787年憲法,在最終由39人簽字時,就是一張畫滿了大餅的紙,各州代表們對於本州立法機構會不會接受這一紙憲法心裡壓根沒底 -- 本來叫你們去商量關稅和軍隊的事情,沒想到你們搞出來個聯邦制,還逼著我們給中央交稅,這是整得哪一出啊?

歷史上,有很多部憲法是打出來的,但美國憲法的效力,很大程度上是用嘴皮子磨出來的。在1787年十月到1788年八月期間,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約翰傑伊三人用筆名在報刊上發表了一系列社論,論證聯邦制的優越性和必要性,爭取各州的贊同。這個過程, @棠邑小廌 在本問題的回答中介紹的非常詳細,再次不再贅述。最終,到了1790年,建國13州全部批准了憲法,聯邦制至此才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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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為什麼美國《1787年憲法》能夠改邦聯為聯邦?憲法沒有什麼神秘的,沒有什麼神聖的,不過是寫滿了字的一張紙。人們尊崇它,接受它,是因為它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符合各方的利益訴求,得到了人民支持。任何法律的正當性,莫不來源於此。


1787年初,如同華盛頓一樣,許多革命時期的領導人都意識到邦聯處於一個巨大的危機之中:百命叢生的經濟、動蕩不安的社會、無能的國會、虛空的財政以及失敗的外交,所有這一切都使他們不得不重新考慮美國政府體制的問題。

新體制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建立一個既有足夠權威來保護和發展各州的共同利益——但又不損害各州主權和人民權利的全國性政府。

在美國人民的心中,那箇舊制度是要不得的。《邦聯條例》規定,任何對於條例的修改都要13個州的一致同意,也就是說,每個州都有一票否決權。在「13個人」的委員會中,這將形不成任何一個決議。畢竟是我們13個人聯手打出來的天下,為了讓這個新生的政權維持下去,許多州都有改變政治體制的願望。

但歷史上的事情,很多都不是在有預訂計劃的情況下發生的。

1785年,弗吉尼亞和馬里蘭提議召開一個「有關州際商業貿易政策協調」的會議。1786年9月,雖然被邀請的9個州只有5個州派人出席,但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捉住了這個機會,提議1787年5月在費城召開一個新的會議對《邦聯條例》進行修正和補充,使其能夠適應邦聯面對的緊急情況。

看到這個時間和這個地點,是不是已經有所察覺了。

1787年,費城。

馬薩諸塞的「謝斯叛亂」顯然對二人的提議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推動作用,邦聯內的絕大多數州都派人出席會議。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到這時還沒有想到他們二人提議的會議將變成後來的聯邦制憲會議。這篇文章的敘事中,在憲法文本簽署前,該次會議將一直被稱為費城會議。因為直到那時,人民才確切地知道那是一場制憲會議。

華盛頓的個人影響也不可忽視,他雖然對於立憲問題沒有獨到的見解,但他因為在獨立戰爭中的卓越功勛而享有崇高的威望,他在會議前表明的建立聯邦權威的觀點,奠定了費城會議的基本方向,他的出席也讓費城會議的目的和美國獨立戰爭的主題聯繫起來。費城會議,是獨立戰爭,也就是美國革命的繼續,由此看來,《邦聯條例》僅僅是一個沒有實現革命目標的過渡。

而美國從一個鬆散的邦聯到緊密的聯邦的轉變,並不是制憲會議一蹴而就的。從邦聯條例一直到現在的美國憲政的實踐,都是一個州權和聯邦權力鬥爭的歷史,只不過在歷史的進程中,聯邦的權力越來越大。題主的問題,也得在這樣一個發展進程的視角下分析。

費城會議其實是在《邦聯條例》的框架下召開的會議,因為會議倡議人起初所追求的也只是對《邦聯條例》進行修改和補充。費城會議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在於,如何增加中央政府的權力。這個問題,與會代表用了一整部憲法來回答,包括州和聯邦權力的劃分;議會的設置、議員的數量和分配規則,最高法院,總統的權力和選舉方式,以及三者之間的權力分工與制衡。就此,大家可以看一下王希:《原則與妥協》第二章第三部分的內容,其中詳細分析了針對各個分支問題的意見分歧與最終達成妥協的過程。

在各種政治勢力的堅持和相互的妥協之下,最終得到了一部憲法文本,但幾乎所有代表都不對該文本持有完全的贊同意見。如果這是在知乎上對該問題的一個答案的話,那麼可能會因為反對過多而被排在最下面。在憲法眼看就要流產之時,富蘭克林(你猜一下是不是放風箏取電的那位)說道:「我支持這部憲法,因為我並不期望得到一部比此更好的憲法,也因為這部憲法不一定就不是一部最好的憲法。畢竟,要所有人在所有的事情上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是不可能的」。華盛頓也敦促各位代表不要再糾纏細枝末節的問題,以大局為重,儘快接受憲法。

就算如此,在55位與會代表中,也只有39人在憲法上簽字。但這39個人的簽字,只代表了該憲法文本在費城會議上得以通過。

讓該憲法文本產生效力的是:

費城會議將該憲法文本遞交給邦聯國會,再由邦聯國會作為邦聯國會的議案交給各州批准。

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希爾批准了憲法,已經滿足了超過3/4州批准即通過的條件(是憲法中設立的條件),但弗吉尼亞和紐約兩個重要的州還沒批准,憲法實際上還沒有生效。

6月26日,弗吉尼亞批准;7月27日,紐約批准。11州通過,憲法開始實施,當年11月各州開始選舉本州出席第一屆國會的議員和總統選舉人。

此時尚未批准憲法的兩個州,北卡羅來納於1789年12月批准憲法,連制憲會議都沒參加的羅德島於1790年5月方才批准。最終,建國13州都批准了憲法。

所以,簡而言之

費城會議是在《邦聯條例》的程序規則下,以修訂該條例為目的召開的會議,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

並且,費城會議制定的憲法文本最終得到了所有13個州的批准,代表了美國最廣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具備實質上合法性。

既然是大家都認同的規則,以後就按照這個規矩玩兒了。

更多內容,可以看下這本書

王希:《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已絕版)。


邦聯的美國面臨許多無法解決的問題。

經濟:邦聯政府無權制訂統一關稅,無力保護本國工業商業利益;各州都有權力導致內部關稅壁壘嚴重,紙幣濫發,交易阻塞;八年獨立戰爭欠下大筆債務,各州上繳的款項數額可想而知,連邦聯政府的日常開支都難以滿足。

政治(軍事):國外部分歐洲大國不容美國,英國軍隊駐紮在美國西北邊境,南部西部西班牙人虎視眈眈。國內由於經濟困難導致反抗鬥爭此起彼伏,而邦聯政府無權維持常備軍。

所以,美國重新面臨危機。

但是,政治家明白強化中央權力是解決的關鍵。在獨立而犧牲部分自由和重回殖民地也不放棄部分自由中選擇,就有了1787憲法。

簡單補充一下,邦聯以主權邦政府為主體的政府,權力有限而脆弱;聯邦是多中心的複合共和制,中央與地方獨立但又限制,共同組成國家,在不同範圍分別行使統治權,中央範圍大於地方,是國家的代表。

聯邦不同於中央集權,而且又面臨許多棘手問題,就成為了一個折中選擇了。


一、獨立宣言:從殖民地到邦國

1776年7月4日,第二屆大陸會議頒布《獨立宣言》,正式宣告十三個殖民(colonies)脫胎換骨,轉變為十三個states。此時的13個states分別擁有完全的主權,故可以將它們視為13個邦國。因為與現今聯邦制下的states (翻譯為「州」)有天壤之別,將此時的state翻譯為「州」顯然會產生極大的誤導。

《獨立宣言》宣告的的是十三個邦的獨立,而不是一個合眾國的獨立。在1776年,只有十三個「團結的邦」(unitedStates),而沒有一個「合眾國」(UnitedStates)。(注意首字母大小寫的不同!!)即使13塊前英屬殖民地是團結的,並建立了聯盟關係,從大英帝國下獨立出來的也是13個政治實體(states)。

1776年的大陸會議宣布,各殖民地的居民將因獨立而成為各獨立邦國的公民,並規定各邦有權歸化居住在本邦國的外國人,但大陸會議並沒有明確宣布有一種超乎於各邦之上的美利堅(聯邦)公民的存在。

二、各自為政:各邦憲法的制定

1776年1月,新罕布希爾第一個制定了本邦的憲法。1776年5月,在《獨立宣言》發表之前,大陸會議就建議各殖民地建立以人民意志為主導的新政府,新的政府應該為殖民地人民的幸福和安全提供最好的保護,併兼顧美洲大陸人民的利益。大陸會議發出各邦立憲的建議後,各邦的立憲活動陸續展開。各邦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與歷史經驗,以各自的方式制定憲法,可以視為美國的「預備立憲」階段,「為合眾國人民產生一部真正的全國性憲法做了準備」 。各邦的立憲為制憲會議積累了經驗。在後來的費城制憲會議上,維護傳統的反聯邦主義者希望各邦憲法的經驗與原則能繼續地融入聯邦憲法之中。

三、《邦聯條例》:從獨立之邦到聯合之邦

邦聯的弱勢和低效,無助於解決愈演愈烈的社會危機和士兵起義。

鑒於邦聯存在的缺陷,費城制憲會議「專門和明確的目的,即是修改《邦聯條例》」。所以,聯邦憲法正是對《邦聯條例》的回應:《邦聯條例》的弊端成為了聯邦憲法的出發點,對聯邦憲法的辯論從另一個側面而言就是對《邦聯條例》的爭辯。相較於聯邦主義者對邦聯體制的推倒重建,反聯邦主義者更希望能對《邦聯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程序正義:對制憲會議合法性的質疑

邦聯國會決議召開制憲會議,期望構建新的體制以應對其無力處理的內外部危機。因此,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怎樣一個既有充分的權力與權威以維護和發展各州的共同利益,又能避免侵犯各州主權和人民自由的全國性政府。對於這一問題,反聯邦主義者和聯邦主義者的爭論貫穿制憲會議全場和批准憲法大討論的全過程。反聯邦主義者對於各州主權和人民權利的維護,首先體現在其對於制憲會議權力界限這一點的堅守上。反聯邦主義者質疑制憲會議完全拋棄《邦聯條例》、制定新憲法的越權行為,並指責新的批准方法毫無法律依據。雖然隨著會議的進程,新憲法已成既定事實,但反聯邦主義者所強調的程序正義和契約精神,既是聯邦主義者無法迴避的,也是美國憲法良好運行的基礎。

1787年2月份在紐約召開的邦聯議會通過「國會召集聯邦制憲會議決議案」。該決議案開宗明義,指出了制憲會議的權力基礎:「鑒於《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的規定,經合眾國國會和若干州之議會同意,可以對之進行修改」。邦聯議會(即此處翻譯的合眾國國會)的組建來自於《邦聯條例》的授權,且《邦聯條例》規定了修改條約的程序,需要經若干邦議會的批准。決議案同時明文規定,本次費城會議"專門(唯一)且明確的任務,即是修改《邦聯條例》」。因此,經邦聯國會議決而授權召開的制憲會議,何以能夠廢除《邦聯條例》、摧致邦聯國會而完全另起爐灶呢反聯邦主義者的質疑,引發了對制憲會議合法性的思i考。

其實早在制憲會議召開之初,合法性的問題就已經浮出水面。制憲會議正式開始的第一天(5月25日),一項議程是宣讀各邦給代表們的授權書。弗吉尼亞的授權書明確提到上次安納波利斯會議,以及「修正邦聯體制各項缺失的必要性」。在其委任書中,弗吉尼亞指出了一個極為重要、但為其他各邦忽略的問題:為什麼邦聯國會自己不能修改邦聯的有關事項,卻要大費周章另行召開特別會議來討論呢在其授權書的序言中,弗吉尼亞給出的答案是,國會的例行業務將有礙於特別會議的進行;同時,這麼重要的議題,若沒有非國會議員人士的參與及意見,也是一項缺失。

邦聯國會決議召開制憲會議,各邦議會委派制憲代表。在反聯邦主義者看來,國會的決議和各邦的授權書就是制憲會議和制憲代表的權力來源。超越了授權,制憲會議就違背了程序正義。但在反聯邦主義者看來,批准程序又是一項「越權」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違反了《邦聯條例》中確立的修正案修正模式。以「非法」的手段來「救亡」,這種漠視法律、違反程序的做法,在反聯邦主義者看來,將為後世所效法,後患無窮。

針對反聯邦主義者的程序正義訴求,聯邦主義者在理論上進行迴避,在行動上則造成既定的事實

五、對國家結構形式的設想

1、邦與總體政府:追求縱向分權制衡

2、州權與民權的統一:保護個人權利

3、太陽—行星模式:理想的聯邦與州關係

參考文獻

反聯邦主義者:另一種「憲法之父」--《南京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我來說點最淺薄的理解。各州並不是俯首帖耳的服從聯邦憲法,這個過程可謂一波三折,甚至華盛頓都沒有把握能不能制定成功這個憲法。憲法制定完以後經過了很多年才得到所有洲的認可。而開會之前給各州的邀請函中根本沒敢提制定新憲法,而是說修憲。這樣才把大家騙來。中央對地方的約束力也不是從憲法一制定就立刻集中到中央的。憲法的制定只能說是從理論上和形式上把權力集中到了中央。實際權力的集中則非常漫長,甚至直到今天都沒有結束。

使各州能最終站在一起的根本原因,還是他們的共同利益。作為美洲大陸上新興的彈丸小國,大家必須團結在一起才能和一些歐洲老牌霸主抗衡。


謝邀!

我看到的問題是這樣的:

為什麼美國《1787年憲法》能夠改邦聯為聯邦?修改

歷史告訴我們:獨立後的美國是一個由13州結成的鬆散聯盟,邦聯議會只是各州的一個協調機關,那為什麼這種局面經過《1787年憲法》得已改變。換言之,《1787年憲法》為什麼會有使各州政府乖乖聽命於中央政府的約束力?

  1. 北美十三個殖民地脫離英國統治獨立後,花了六年時間才建立了美國,這期間,參加獨立戰爭的很多人物都沒有閑著,都在幹嗎?在奔走呼籲,到處宣揚建立統一政府的必要性,比如托馬斯·傑斐遜、約翰·亞當斯等、以及最近因為格萊美獎名聲大噪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他們不斷在各州議會和民間發表演說,並在各地報紙上撰寫專欄政論。
  2. 久而久之各殖民地民間和政府也逐漸覺得各自割據的局面並不能持久,所以紛紛通過民意推選,選出代表,在費城開了近5個月的會議,討論是否要組建一個聯合的政府,以及該組建一個怎樣的聯合政府。這5個月里大家討價還價,就政體、政府官員設置、選舉、罷免、政府應有的權力邊界等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協商甚至博弈,最終達成一個憲法草案。
  3. 這還沒完,這個草案是你們幾十個代表關在屋子裡討論出來的,所以還不能作數,於是代表們拿著草案,回到自己的地盤上,或者在會議允許的前提下,在討論過程中,就把部分條款傳給家鄉父老,讓本地議會、行政機構、民間都充分了解條款內容,然後花費大量精力和家鄉的各方勢力談判協商,最終讓這份草案在各地獲得通過,達成一致。這才有了這份《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4. 仔細看這份憲法的文本條款,就知道這份憲法就即將建立的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邊界制定相當嚴密,憲法真正成為了針對政府公權力的「限權大法」,規定了諸多聯邦政府施政行為的「不得(不允許)」,同時認可了州政府依然保有相對獨立的部分主權,進而規定了公民擁有最根本的權利,包括擁有武器反抗政府暴政的權利。

所以這樣的憲法帶來的,不是「使各州政府乖乖聽命於中央政府」,而是「各州政府包括聯邦政府都要乖乖聽命於憲法」。在美國,行政和立法層面上,聯邦管不了州,州管不了市鎮。總統和州長和市長都不是上下級關係,都只對各自層級的選民負責,由選民來評估他們的工作成績,決定他們的職務去留。

這種能充分體現公正平等原則的規則,能讓很普通的人都能理解掌握的條款,自然而然會讓大多數思維正常的人,自覺維護,而不需要什麼強制性的壓力。這也是為什麼美國經常會出現由最高法院來根據憲法原則,宣判某些案件,尤其是涉及政治原則的案件,而且雙方即使再不服氣,也不會拒絕接受判決的主要原因。


邦聯可以說是不結盟的結盟國家,每個邦都有自己的軍隊,和獨立的外交。而聯邦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都有統一的口徑, 聯邦憲法是眾多邦聯國家的母法。


因為現有的美國憲法有三權分立,很明確的把立法(legislative),行政(executive),司法(judicial)這三個branch的權利獨立開來,同時保證這三權在理論上是完全平等,並且互相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除此之外還妥協了一些比較vague的權利給各州以及一些對個人權利的保障。1787年憲法的具體條款消除了當時對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的一些擔心,保證了各州的獨立性,也做了必要的約束,確保各州在重要的作用上服從組織,尤其是州間貿易。

當時美國的參政者大致分為兩派,一邊是支持中央政府的聯邦派(後來的federalists),另一邊是擔心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會再次剝削各州的反聯邦派(後來的Antifederalists)。很多回答已經提到了當時的政治景觀,十三個獨立州個個可以印鈔票,建軍隊,和其他國家談判制定貿易條約,收關稅,等等等等,猶如13個獨立的小國家,也像一盤散沙,矛盾肆起(ie Shays" Rebellion)。借著著修改聯邦條例的由頭,幾個州的41個代表聚到了一起,由James Madison和Alexander Hamilton為代表提議重寫聯邦憲法,把更多的權利給中央政府。兩邊各持己見,僵持不下,從1787年五月商議到九月,搬出了互相制衡的制度,才終於說服了38個議員在起草的新憲法上籤上自己的名字,啟動了ratification的過程。

聯邦條例規定任何憲法上的改動都要13個州全票通過才能生效,但是這樣的辦事效率顯然太低了,所以剛起草的新憲法里Article VII規定只要九個州就可以讓憲法生效。為了說服大家adopt新憲法,又有了後來的《聯邦黨人文集》以及持相對意見者發布的《反聯邦黨人文集》,說白了也就是那個時代的政治propoganda,因為一邊試圖downplay中央政府的實用權利,一邊把中央政府描述的像洪水猛獸,都有點誇大其詞。

於是Federalists再次作出妥協,同意在起草的憲法上加入了十個修正法案,也就是著名的Bill of Rights,其中第十條把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利,保留給各州或人民行使。除此之外還有對個人的保障,例如言論權,持槍權,不需要被迫留宿士兵,不被無理由搜查扣押,不被迫自證其罪,等等一系列保護個人不受在做英國的殖民地時有過的不公正待遇的條款。看到如此誠意,大家最終也就妥協了。


推薦讀易中天的《費城風雲》,講的很透徹了!


有本書叫 原則與妥協 還有本書叫 美國憲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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