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聲稱經營不善突然停業,預繳型會員應當如何維權?

我的情況是這樣:上個月剛辦了張健身卡,這個月健身房就關門大吉了。受害者逾百人,每人損失金額百至萬元不等。對方的解釋是,已經欠了倆月房租,交不起了,在跟房東商議,希望繼續經營。我個人認為這不過是託詞。法人代表也是2015年更替的,並非真正的老闆,只是替罪羊。如果訴訟,原告穩贏,但對方是有預謀的財產轉移,所以最後只能是拍賣現有財產(健身器材)對原告進行賠償。那破銅爛鐵的,說實在的,真不值幾個錢。就這種情況而言,訴和不訴,我們受害者何去何從?怎樣做才能使受害者把損失降到最低,讓違法者受到法律制裁?

另:銷售人員在被拖欠三個月工資(他們目前統一的口徑,真實性有待考證)的情況下,明知經營不善,仍然在向我兜售鼓吹。這種行為算不算得上從犯?

第一次經歷這些,對法律也不是太懂,可能有些提問在專業人士眼裡會很可笑。還是望大神們能不吝賜教!


商家的這種行為主要對應的法律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求助,以及向地方工商的檢查大隊投訴。其次,當然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的請求。不過相對來說,司法救濟的途徑時效性比較慢一些。首選還是前者,即先消協或工商,不行再起訴。

至於,商家推銷人員的行為應獨立的去看待,涉嫌欺詐行為。可以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如果個人涉案金額超過三千元(各地標準不一樣),還會觸犯刑法的詐騙罪。報警後,公安和檢察院會進行公訴,不用操心。

因為商家是法人,法人不是人,無法實施具體的欺詐行為,只能具體落實到具體的自然人身上。如果是個體戶,個體戶是人,也是落實到具體的自然人身上。

綜上所述,對於商家的行為,適用的處理辦法是投訴;對於推銷人員的行為,適用的辦法是報警。

至於怎樣挽回損失?這個就不好說了,看你是想出口氣呢還是想能追回多少錢就追回多少來著。如果是後者,可以以上述處理辦法為籌碼與商家進行談判協商解決,其實就是私了。如果是前者,雖然拿不回多少損失,卻可以出出氣,震懾下這些不法商家。

教訓:不靠譜的商家太多了,我們這也出了不少這類的事。以後可別再做什麼會員了,不要那麼土豪,寧肯做一些短期會員(不超過三個月或一個月),做好隨時被騙的心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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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治安處罰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刑法》註:數額較大的,指涉案金額在三千到一萬以內(各地標準不一樣)。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謝邀,

不可笑。消費陷阱,如果錢不多就不必打官司了,吃一塹長一智。

以後再別買那些會員卡。


從民事責任角度考慮,應該立即對其提起民事訴訟,及時向法院申請保全商家財產(店面財產和開辦者的家庭個人財產);從刑事責任考慮,如果該商家的「開辦者」本身根本就沒有經營的目的和打算,而是通過開辦門店,收取所謂會員費,目的是非法獲取所謂的會員費,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應涉嫌詐騙罪,考到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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