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是否應該被倫理所認可?

放棄生命是否可以作為人的一項權利?儘管看起來違背常理,但是自殺相比自然死亡會不會顯得更有尊嚴? 可不可以把自殺看作是對生命的必然與生活的荒誕的反抗,當代一些哲學似乎都預設生命至高無上,這一點我無法理解。人本主義是否已經把選擇生命的權利交到每一個獨立的個體手上,而不是站在道德的立場做出任何的評判?擁有選擇死亡的權利意味著人本主義走到自己的對立面,自由殺死了自己。自由作為內在道德秩序的本質受到了挑戰,這引申出了另一個問題。


我想先思考這樣一個問題:

為什麼人們通常認為自殺是不好(不對)的呢?

如果是與我們有關的人要自殺,我們自然會感覺不好。但是即便是一個完全陌生的人,我們同樣也會有這種感覺,這是又為什麼呢?為什麼一個人自殺會對原本和他毫不相干的人產生影響呢?

我認為,這是因為人的「共情能力」(empathy)在起作用。

共情能力,或者「同理心」,指的是感受他人感受的能力。當我們看到別人受傷時,自己好像也會感到有少少的疼痛。看到肢體殘缺的人時,自己的相應部位似乎也會不舒服。

比如下面這個:

由於共情能力的存在,又由於人類具有求生的本能。當別人自殺時,即便自己沒有真的受到傷害,也會產生不適。因此,不想自殺的人同樣也會對他人自殺感到反感。

如果這樣,自殺就一定不會被認可么?

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其實,有很多大多數人反感的行為已經被認可了,比如紋身、穿環等等。這些行為也會給旁人造成不適感,但是相對於自殺來說程度會輕很多。出於對他人自由選擇的尊重,人們會去「忍受」這些不適感去接納這些行為。

我認為,自殺是否會被被認可,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人們是否願意為了尊重他人而去忍受這種共情能力所帶來的不適感。


對自殺的認同是文明進步的體現,比方說安樂死的合法化毫無疑問就是文明進步的體現。

自殺是人類的基礎避害本能的極端體現,他最大的意義在於給了一無所有一無所能的人一條逃避的道路,無論是無葯可治只能在痛苦中等待死亡的絕症病患,為了自身理想不食周栗而亡的知識分子,又或者面對變成喪屍的可能性決定以人類身份結束一切的倖存者,都有權利去選擇離開人世,這是自由意志最後的尊嚴。

對自殺的禁忌,實際上是傳統宗教與理學留下的遺產,與對性的禁忌之類本無甚區別。這些禁忌的形成實質上只是把對集體效用的崇拜與對個人價值的否定包裝了一下,本質上還是冷冰冰的功利主義。舉個例子,伊斯蘭教反對自殺,但卻支持殉教(所以其實不是自殺炸彈,而是殉教炸彈),這說明了什麼?你該為了「集體」的利益去死,但為了自己去死是不對的,因為你死了集體就沒法再使用你了(最後一句是我的惡意推測).

套用雅典娜的一句話,就是「星矢,你不是還有生命嗎」。


首先,你要解決自殺成功者的話語權的問題……

怎麼感覺有點驚悚~


為什麼自殺不被倫理所認可?

自殺並不總是不被倫理所認可,不同文化不同流派有異同的觀點。

在不同的文化中,倫理上的認可與否都和文化起源有脫不開的關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基督教之於西方和儒釋道、老莊之於東方。

@中華羊的回答中已經提到這些觀點:

1.2 亞里斯多德等。

——你屬於社會,自殺是對社會的不負責。

2.1 基督教。

基督教的邏輯不同——基督教的邏輯是,上帝與人有約,

a.不可殺人(摩西十誡)——推導出不可自殺(如奧古斯丁等宗教思想家的推論)

b.「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哥林多前書)

隱含在其中的邏輯——你的生命不只屬於你,也屬於神,你無權自主決定。

2.2 蘇格拉底、柏拉圖等。

——你的生命屬於諸神,沒有神的諭令不準自殺。

3.2 中國文人風骨。

類似於武士道,但判定權簡化為——己身-皇權-天道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需要補充的是莊子的觀點:認為天性自然,生命即是目的,為仁義自殺和為利益自殺都有違天性。

佛教則是將死亡作為輪迴的一環,自殺的方式不同所積累的「業」也有所不同,此外佛家也是推崇一種自殺的,比如說為了讓老鷹不吃鴿子而割捨自己的肉,讓老虎不至於吃掉幼虎而生存於是讓自己作為食物的。

在歐洲是不認可自殺行為的,生命神聖的觀點深入人心,絕對不可以自殺,而大中華則是儒教主流的「仁義為先」,反倒在某些時候的不自殺會被詬病,自殺是否受到詬病更多被其他因素左右。

自殺並不總是不被倫理所認可,不同事態不同時間階段也有不同的觀點。

屈原的以身殉國、文天祥的捨身取義在主流思想中一直被推崇,是個中國人都耳熟能詳;管仲在公子糾的情況下改投公子小白,最後成就千古名相也是廣為稱頌;然而司馬遷的不死也是高考作文中用爛了的堅忍、忍辱負重的老梗。文革期間自殺的幾位則是有更多的爭議,是不堪屈辱,為尊嚴而死,或是沒有勇氣面對挫折,逃避。

對於不同的事情,當時的主流評價都有所不同的,屈原這種為君死為國死的行為完全符合主流的儒家推崇仁義為先而身體性命為輕的觀念;管仲的行為被推崇則是體現了一種折衷的「死節」觀點,就是不為君,而為國,將應守節的範圍擴大了,但其實是後世基於管仲算是一代名相,成就了齊桓公的霸業而開始用積極的評價方式折衷(試想一下管仲如果不自殺還平庸無能,別說推崇,這個人也不可能成為後世的討論對象);對司馬遷的評價其實也和他寫出《史記》這一巨著息息相關,可見認可不認可和當事人不自殺之後的「業績」有那麼些關係。而其實在西漢時期,董仲舒所倡導的的儒家思想中,認為肉身寶貴,但榮譽和尊嚴比肉身更加寶貴。有損人格尊嚴的生存狀態是不值得留戀,應該避免屈辱選擇死亡的。這一觀點和更早的捨身取義觀點有相近之處,文革時期選擇自殺的大師應該也是有認同這一觀點的。但是,在那之前經歷了西方文化思潮洗禮的人們對於個體,對於生命會有更多的思考,因而會有更多質疑為尊嚴自殺的合理性。

自殺可否作為一項權利?

自殺或多或少地會違背個體對他人的某些義務,而這些義務將成為限制自殺許可性的主要因素。如果這些對於他人的義務不存在,那麼自殺就是允許的。

......

那麼,當且僅當自殺不包括那些超越個人權利的對他人的義務是,自殺在道德上才是被允許的。這時的自殺可以說是個人的一種衍生權利。

到更加個體的層面上,看一些普通人的自殺,雖然很多人會提出什麼」選擇是否結束生命是個人權利「的自由論調,但實際上的觀點是很多變的:

從結果出發的觀點,看自殺這個事件對於社會,對家庭和等多方面的利益損害,如果主觀評估結果是他自殺了,他解脫了,他的家庭並沒有受到很大創傷,對於社會沒有造成損害,那麼這個自殺是「好」的,否則就是「不好」的。

總而言之,自殺在倫理上是否被認可其實還是因時因事因地而異,沒什麼絕對的認可不認可。

部分觀點源自《在泰山與鴻毛之間——儒家存生取死的價值觀》、《論自殺的道德合理性》


看了看大家的答案,分析的都沒有很滿意的,是答案,但不是問題的答案,看了以後不會有很爽的感覺。對於排名第一的答案,看不太懂,我覺得有點邏輯上的問題,希望指點一下 @中華羊 。

未來的我是不存在的,因為他永遠在未來,或者說因為「 我 」永遠在現在。你先別急,我不是耍流氓。首先,拋開哲學(或者說文字的角度)你也不能確定未來的我確實存在,因為也許我自殺的時刻正好是我自然死亡的時刻。所以,就算是按照你對「未來的我」的理解,未來的我也是有可能不存在的。

就算未來的我是存在的,那麼未來的我也應該只是停留在一個時間點或時間段上的我,那麼未來的我就不能決定、評判現在的我的決定,甚至不能給出什麼建議。他是完全被動的,是必須把他的所有權利都交付到現在的我的手上的。所以現在的我做的所有決定他都必須要接受,並且承擔責任。所以,我確實不是未來的我,但是我絕對可以為他做出不可挽回的決定。總之一句話,未來的我不是小明或者張三,只是我在未來。

反過來回答問題,題主的問題有三個。

  1. 自殺是否可以被倫理所認可?
  2. 自殺是否可以作為人的一項權力?
  3. 自殺是否比自然死亡更有尊嚴?

我們先來回答第二個問題,

自殺是否可以作為人的一項權利?

答案: 我很堅定的認為,自殺是人天生就被賦予的權力。

不僅僅是人類,自然界所有有生命的個體都有著自殺的權力。這是在被賦予生命的時候被同時賦予的。就像我們被給予一樣東西的同時,也被賦予了丟掉這樣東西的權力一樣。

我們不應該討論它是否應該被作為權力的問題。我們不是神,不能討論「光」是否應該存在。

自殺是否可以被倫理所認可?

答案:否

自殺不光光是自我結束生命那麼簡單。我認為自殺分為兩類,自我主導式,和非自我主導式。

自我主導式的自殺有:

  • 對痛苦逃避而自我選擇的自殺。
  • 自殺式恐怖襲擊式的自我選擇的自殺。
  • 舍我式自殺。(資源匱乏,老人選擇死亡為年輕人節約資源)
  • 對精神追求的自殺。(日本武士道,邪教)
  • ......

非自我主導式的自殺有:

  • 他人脅迫下的自殺。(逼迫,威脅下的自殺)
  • 精神狀態不正常下的自殺。(酗酒,嗑藥,心理疾病狀態下)
  • 他人引誘下的自殺。(通過各種心理暗示,或者心理施壓致使別人自殺)
  • 一不小心的自殺。(真實存在)
  • ......

儘管大多數的法律都沒有把自殺歸為犯罪,(法律沒有禁止,是因為法律沒有辦法對自殺後人們進行制裁,也是因為法律承認人們擁有自殺的權利。)但是在倫理上從始至終也沒有對自殺進行過認可,並不是因為倫理並沒有考慮真正苦難中的人們,而是我們接觸到的,我們發現的大多數自殺都是在非自我主導下進行的。

而且即使是自我主導式的自殺下面,我們也都能很大程度上的看到了宗教、文化、社會、團體的種種影響。也就是說儘管這些自殺是自我進行的,心甘情願的,甚至是迫不及待的。但是我們其實在一開始就失去了自我選擇的權利。

所以自殺者的自殺多數情況下並不是真正他們真正想選擇的。

你看見一個小女孩要跳樓,你去不去救?當然要救,因為你知道儘管她現在痛苦得死去活來,心都碎的不能再碎了,但是過個幾年甚至幾十年她肯定會好起來,肯定會為今天的自己感到後怕。

我們世俗,或者說倫理上面對自殺這一行為目前為止是不能認可的,遇見自殺者是一定要去救的。因為我們都太俗了,俗的沒機會去體驗為了理想而自殺是什麼情況,俗的沒機會去體驗超脫生命的苦痛到底有多痛,而最關鍵的是,我們相信自殺者也是一樣。

另外從沒有人性的角度上來講,人們不能接受你自殺的原因是因為你對他們是有價值的,你的父母辛辛苦苦的把你養大指望著你養老效忠你就這麼啥都沒幹的就死了?你父母是不是就虧了。社會給你提供好的環境讓你成長,你還沒回報就這麼死了?你的死還會帶來負面的影響,你的工作還要別人來重新接手,你的職位還要重新招聘,這都是不划算的。(這段本來不想寫的...)

自殺是否比自然死亡更有尊嚴?

答:不知道。

這麼多種自殺,捨生取義的自殺算是尊嚴的自殺吧?為了祖國,寧死不屈的自殺算是尊嚴的自殺吧?那日本的武士道精神呢?

反正我知道嗑藥磕到想死的自殺屁個尊嚴都沒有。

寫在最後:

親愛的同志們,你確實有自殺的權力,但是你並不能確定你有自殺的能力。 我們來想一想什麼是自殺來著...

「自己」 「 有意識的」 「結束」 「自己的生命」。

也許你只做到了「自己」。


一個女生,受情感問題困擾,痛不欲生,能不能自殺?她的自殺是否能為倫理所認可?

答案:否。人擁有自身的完全的所有權嗎?沒有。人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人至少在小的時候是父母的,大了之後,又是子女的。那麼,殺死自己的身體,在某種程度上是損壞了別人的東西,侵犯了別人的權利,因此是不道德的。

倫理的底線是不侵害別人權利,簡單地說就是不作惡。人天生擁有各種權利,包括道德權利,這種權利對別人來說就是道德義務(或責任)。自殺是否符合倫理規範,就要看看自殺行為是否侵害了別人的權利。如果確認人不擁有自身的完全所有權,則自殺不具有正當性。

但如果考慮細節,則問題會變得複雜。很多自殺,實際上相當一部分自殺源於精神上的疾病,如抑鬱症,自殺者不僅遭受病患的折磨,而且認為自己的存在已經完全沒有意義,對自己對別人都是負擔,這種情況下的自殺,應當是可以被接受的。

那麼,既然自殺不符合倫理規範,那麼能不能對自殺立法,規定,凡是自殺的,要被判處死刑?

顯然,自殺只是一個倫理問題,不能通過立法的方法去解決,是否要結束自己的生命,交給個人去決策。道德水平低下的人很多,自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倫理本身就是人處於社會時的關係行為準則,而人又是社會性動物,而自殺這個行為恰恰不可能隻影響你個人,會影響到這個社會裡與你有關的所有人以及事。

別說單身沒有親人之類,一是這種個案不能構成普適行為準則因而無法形成倫理,二是即便你單身沒有親人,那也還有朋友、熟人等等,以及你的社會關係圈,以及你的財產金融各種問題,以及你的工作內容等等,甚至你的供應鏈下游等等。

因此自殺不是一個不影響社會的舉動,而是會極大影響到你身邊社會與人的行為,所以有悖倫理。

這事與宗教之類關係不大。沒宗教的地和族群里,這一樣有悖倫理——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損傷。


1.1 一些人比如我的想法。

因為活人可以決定自殺

而死人,卻沒法復活

隱含在其中的邏輯——你並不是未來的你,也不能為他做不可挽回的決定。

1.2 亞里斯多德等。

——你屬於社會,自殺是對社會的不負責。

======

2.1 基督教。

基督教的邏輯不同——基督教的邏輯是,上帝與人有約,

a.不可殺人(摩西十誡)——推導出不可自殺(如奧古斯丁等宗教思想家的推論)

b.「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哥林多前書)

隱含在其中的邏輯——你的生命不只屬於你,也屬於神,你無權自主決定。

2.2 蘇格拉底、柏拉圖等。

——你的生命屬於諸神,沒有神的諭令不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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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武士道。

「思念主君養育之恩,然後再顧及當天家業」、「克己,面對死亡而有不動搖的勇氣」

忠孝仁義,重武倡文,奉公克己,知恩顧名,輕生死……

其源自於這樣的邏輯——你的生命是為了證明「士道」,寧死不棄。

同時也藏了一個重要的邏輯——你可以認知是否失去了「士道」,領主擁有更高判定權,天皇擁有第二判定權,天道擁有最高判定權。

這與中國的文人風骨倒是異曲同工。

3.2 中國文人風骨。

類似於武士道,但判定權簡化為——己身-皇權-天道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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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赫寧Bernard Haring等中間派

廣義的自殺分兩種

a.為公義為他人而死——犧牲,可以被接受

b.為自私為苦難而死——自殺(狹義),不可被接受

中間派在現在社會居多,從而導致一個問題——a與b的分界線在哪?

……

綜述。

大抵可見,接受自殺和不接受自殺的邏輯區別關鍵點在於——現在的你是否可以自主決定生命歸屬。

如果為否,無論是生命屬於社會、神、上帝、未來,都會不接受自殺。

如果為是,則基本都接受「犧牲」,甚至接受「自殺」

特殊情況:生命屬於他人,卻不屬於自己如奴隸等,自殺是否被接受得看他人的心情。


關注了這個問題,這真是個好問題,可惜很久沒有人回答。

我大概所知道的是,這似乎也是源自於基督教文化。因為自殺下地獄嘛,因為你的生命由上帝賦予,你有你的人生道路,你卻拒絕所以,上帝自然不能拯救你,於是只有下地獄了(預設結局)。

但是非基督教國家,就不一樣了,典型的如日本的切腹文化。不但是個人權利,而且是榮耀。中國有的地方,老年人老了,自己就上山等死,再比如農村人如果得了絕症,自殺以免拖累家人....說出來都是悲劇,但是確實在當事人或當地文化看相當正常。所以這個命題似乎其實也不是絕對的。

考證不深入,暫且只能說這點皮毛。


我們學校前幾天剛出現跳樓自殺的。

大家的基本評價都是不負責任,不道德。

你說道德是什麼呢?

在我看來,道德不是天生的,是後天在集體中誕生的。

人出生時,只是一個有理性的個體。

有理性的!個體!

可一個孤獨的個體是無法在世界上存活的。在還沒有進化為人的時候,在大腦還沒能產生這麼強大的理性時候,「人」就試錯出了這一點。

僥倖活下來的個體們認識到,有規則的合作的價值。他們一步步建立起這些規則體系,新產生的個體自動加入體系。種族因此繁衍。

新產生的個體是自動加入這個體系的。不是以血緣關係構建的體系,是無數存在過的個體構建起的道德體系。

這讓個體得以存活,將來得以發展。

可這也就意味著,個體要服從這個體系的規定,不然會得到相應形式的懲罰。

這個體系深深地與整個社會綁定起來,沒有主動退出機制。「和平飯店」可以擺脫大的社會卻拜託不開這個體系。

因為「人」無法以個體狀態存在。

而主動的退出會給這個體系帶來各種傷害,是要被以各種方式禁止的。

可是。當人要行使自己最後一項,可能也是僅有的一項權利了,他還在乎這些?

去你們的吧。

一切自殺都是有社會原因的。

放棄生命,意義上,就是在報復,破壞這個體系。

最高的形式。


每個人當然有權放棄自己的生命,我是這樣認為的。

哲學家對生命至高無上定義的背後,應該是將生存機會當作個人擁有來看待。就等同財產、愛好、信仰、愛慕等。我也是這樣認為的。

實際上常有剝奪他人生命這種事情發生,不管是謀殺、仇殺、死刑、正當防衛殺人…其實這些主動的殺與不殺背後,都經過了殺人者一個代價計算,而思考的結果是:你死了我或者我們有更多好處,那就會剝奪他人生存權。

我看自殺這類情況也是如此,人是衡量了生與死哪個給他帶來更多好處,或者更少壞處,那麼人自然而然的就會進行選擇。

所以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想要自殺的時候,他完全有理由和權力這麼做。


自殺應該被倫理所認可。

只要是具有清醒意識的正常人,都具有自殺的權利,天賦人權。

當然,跳樓自殺的時候請注意「摔位」,把別人砸死就是你的不對了。

所以說,自殺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是可以被倫理接受並認可的。

不過如果你因為在大城市買不起房覺得對不起妻兒而選擇自殺,

那我估計沒有人會認可你。

尊嚴這個事情,何必那麼在意,或者說,一個死人要什麼尊嚴?

如果真要跟自然死亡做對比的話,要看原因

如果他是因為過高的房價或者一些壓力而自殺,那果斷沒尊嚴,是逃避責任的表現。

如果他是看透了生命的意義,或者他的死亡可以給他人帶來益處,就是勇敢的表現。

所以說,自殺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情。一定要三思再三思~

你,準備好了么?


當人不得不面對死亡的時候,自殺是一種反抗。


唯有選擇」餓死自己」的方式自殺,才能稱得上為自己的生命負責。而其餘死法,少有完整經歷死亡過程,竊以為是不負責任之行為,不再過多評價。


還完你欠下的債,隨意。

其中最難還清的是情感,這個真心欠不起。


動物的天性唄 一個種族 一個群體都有著繁榮富強的嚮往 貓狗人魚細菌 都是向著更大更多的方向發展 因此每一個生命都是代表著生產力或者戰鬥力 同類之間都會相互保護或者提示 比如貓生小貓 小貓要跳樓 會被摔死 貓媽果斷拉住

所以不讓別人自殺我覺得是一種人的動物天性 恰巧我們懂語言 就把這種天性用倫理的形式表達出來了

當然 這種動物天性也有強弱之分

比如你剛出生的小娃 別人的死對你來說毫無感覺

長大了 有明確的愛恨了 就會不希望自己一邊的人死 別人的死也不太在意 敵對群體的死會很開心 比如抗日戰爭的時候 假如有鬼子自殺 先不管他原因 我們肯定很高興

再往上 所有的東西的消融都會覺得難過 什麼袋鼠跳海啊 貓自焚啊 鬼子自殺啊 我們都會懷著慈悲心去看待 「大家同在一個天下 大家都好好活著不好嗎」

最終的級別的話 是無論自己還是別人的生死都看透 知道一切都只不過是能量交換 不帶一絲情感

這個級別的應該是計算機


我覺得這個問題就像是否可以選擇丁克(丁克是不是一種自私?)一樣,隨著文明的進步發展,終將被倫理認可。

因為:

人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但可以選擇要不要子女;

同理:

人無法選擇自己的出生,但可以選擇自己如何死亡。其他的問題都是技術上的問題,等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這些技術問題都有相應的解決方法。


理應判自殺者死刑


1.我覺得自殺與否無關權利,沒有出現權利以前也存在自殺。

2.是否存在有尊嚴的自殺?我認為是有(存在這種可能)的,如果自殺本身損失的尊嚴比不自殺的少,那麼可以認為自殺是有尊嚴的。就不舉例了,也存在一些前提自殺與否都無可厚非。

此外,我覺得如果自殺的人能夠在死後辯解自己的自殺,那麼自殺被認可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但是死後如果可以辯解自己的自殺,那這種死亡又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死亡。

而據我們可以觀察到的現實情況是,人死亡過後不能和周圍的人產生互動,所以這個前提成立的可能性很低。

PS:我覺得自殺也不是不能得到承認,只是目前的主流是反對自殺的,這當然有現實倫理的考量。其實在特殊時期或者區域,自殺也是被承認甚至被頌揚的(比如戰爭時期的犧牲)。


這應該是權力的問題,人類是否有終結自己生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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