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國公民在A國做了違反B國法律的事情,會在B國被指控嗎?
比如一個人在美國合法吸食大麻,然後回到中國,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有沒有可能被起訴?又比如一個有美國國籍的華人在中國打自己小孩,或者讓自己小孩嘗點酒,回到美國被起訴的話會怎麼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 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就是這麼霸氣。
可謂「犯我刑法者,雖遠必誅」了。
刑法:涉及法律的空間效力,大多採用屬地管轄原則為主,兼屬人管轄、保護管轄與普遍管轄原則。此處題主所問主要涉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
1.(屬人管轄)若中國公民在A國從事的行為在中國刑法典中可被認定為構成犯罪,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故,在國外從事犯罪活動的我國公民,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但可以不追究。然而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均一律追究。2.(屬地管轄)若A國公民在我國從事的行為在中國刑法典中可被認定為構成犯罪,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且此處的吸食大麻行為在我國並不構成犯罪,在我國僅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持有、種植毒品及原料」等方構成犯罪,吸食大麻違反的是我國相關行政治安法規。私法:一般為最密切聯繫原則的運用。
題主所問的大抵為侵權行為與家庭管教行為。就侵權行為而言,國際通說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也包括損害結果發生地。但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可以適用其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且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規定,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法中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法律。
故,美籍華人在中國對自己的小孩採取了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應受到美國法律的管轄。
且依據1954年奧廷訴奧廷案中確定的「重力中心地」(或「關係聚集地」)理論,美籍華人及其子女之最密切聯繫國仍為其國籍國,及美利堅合眾國。
附:我國法律對此態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以美國的反壟斷領域為例,發生在美國之外的壟斷行為完全有可能由美國法院管轄,並被依照美國的反壟斷法追究責任。
例如,一家美國公司生產的汽車,其發動機由一家德國的公司生產,德國公司有兩個主要零部件供應商,義大利公司和日本公司,兩者生產的零部件可以互相替代,存在競爭關係。
有一天,義大利的公司想起了當年的反革命友誼,決定坑一把德國佬,於是和日本公司達成協定:零部件同時漲價30%,告訴德國公司,世界零部件都漲價了,愛買不買。這樣一來,發動機的價格水漲船高,而美國公司的生產成本自然會相應提高,其銷售勢必會受到不利影響。
這事,美國法律能管嗎?
按照一般理解的屬人或者屬地原則,管不了:兩家外國公司,不知道在哪裡吃著義大利面簽著協議,而所涉及的零部件也沒有直接銷往美國,德國才是零部件的直接購買方。
但從維護正常的商業競爭秩序目的來看,這事得管: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影響是跨越國境的,在全球市場中,壟斷的危害會隨著貿易鏈條不斷地傳染下去,最終,哪怕是最為「根正苗紅」的國內企業,也無法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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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1982年頒布的《外貿反托拉斯促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編號15 U.S. Code § 6a,以下簡稱FTAIA)對這類涉及外貿的壟斷行為法律適用問題做出了特別規定:如果外國貿易主體的行為對美國國內商事行為或美國的進出口貿易產生「直接,顯著,合理可預期」的影響,則美國的反壟斷法可以得到適用。
(原文使用了否定加例外的表述方式,我在這裡做了歸納整理,法條原文請見:15 U.S. Code § 6a - Conduct involving trade or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通俗來說,也就是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外搞事情,只要損害了美國的商業利益,那麼一樣可以用美國的反壟斷法neng你。
之前和 @棠邑小廌 討論的時候,他提到了一個「菱鎂礦案」,這就是我國企業在美國的反壟斷領域栽跟斗的一個例子:19家中國企業在瀋陽開會,協定礦產品價格,結果在美國因為涉嫌壟斷定價遭到起訴。此案審理中,聯邦第三上訴法院依據上面提到的FTAIA得出結論,認為美國聯邦法院對於此案完全具有管轄權。(參考:王曉延《淺析菱鎂礦案FTAIA對管轄權的影響》)
目前,FTAIA的解讀在美國司法中還存在爭議:到底什麼才是「直接,顯著,合理可預期」的影響呢?不同的巡迴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尺度,例如,第七巡迴法庭在Minn-Chem, Inc. v. Agrium Inc一案中認為,外國公司的行為只要和美國的商業利益存在「合理因果聯繫可能」(「reasonably probable causal nexus.」),就可以視為有FTAIA所說的「影響」,也就是說,沾了邊就管,管得特別廣。而第九巡迴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LSL Biotechnologies 一案中做出了更加狹義的解讀,強調美國公司的利益受損必須是外國公司行為的「直接結果」(「immediate consequence.」),才能動用美國的反壟斷法武器。
對了,即使是偏向於狹義解讀的第九巡迴法院,也在 In re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Antitrust Litig. v. Micron Tech., Inc一案中提到,對於「直接」的解釋,為了充分保護美國企業利益,可以適當放寬。其中特別提到了價格協定問題,認為操縱市場價格可以視為具有「直接」的影響。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截至目前為止還沒有對各個巡迴法院的分歧作出回應,也正是因為存在爭議,這個問題成為了業界和學界熱議的焦點之一。2015年舉辦的第65屆全國模擬法庭比賽題目,就涉及了這個問題,我在本回答一開始提到的汽車零部件壟斷邪惡軸心,就是借鑒了那一屆題目中的虛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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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經常讓人感覺有種管天管地管空氣的「王霸之氣」,哪怕是千里之外的幾個外國公司暗搓搓商量價格,都有可能被拽到美國的法庭中應訴。
我們整天說,雖遠必誅,雖遠必誅,其實這四個字又何止局限在軍事領域呢?要保護中國企業在海外的利益,有時需要的不是在軍艦上發射幾枚導彈,我們還需要更多。我很希望,有一天中國企業揚帆出海時,也能有一種自信,能夠以中國的法律和背後的國家綜合實力,作為自己堅強的後盾。
回答這個問題答案,如果只是簡單適用我國《刑法》第七條等其他法律規定的連接點條款,那是具體案件適用的問題,但是題主並沒有說a國就是中國、美國等特定國家,這並不是此項問題的實質。
題主想問的實質是,某國在什麼情形下會啟動域外屬人管轄。
可以明確的是,之所以出現題主所說的問題,是因為各國國情民情不同,導致法律對公民行為的調整邊界不一致。
像故意殺人、偷竊財產、不遵守交通規則之類的行為,幾乎各國都認為是違法,無論該公民是在ab哪一國違反這一類法律,之後到達ba哪一國都會受到追究。這屬於自然秩序違法情形,如無外交豁免,通常各國的國家機關都會強烈啟動域外屬人管轄。
像信奉不同宗教、吸食大麻、持有槍械、博彩賭博、同性戀婚姻、兒童單獨看護之類的行為,有些國家嚴格禁止,甚至認為是犯罪,有些國家則認為是合法,甚至立法予以鼓勵。這就導致該公民同一個行為會受到不同法律的兩極評判,從而導致需要適用本國法律中域外管轄條款,是否違法要看該公民所屬國對不同行為調整的具體規定。以上屬於文化差異違法情形,是否啟動域外屬人管轄,通常根據該公民所屬國的文化來定。
此項問題最難的部分在於,某些行為是介於自然秩序違法情形和文化差異違法情形的過渡地帶,我傾向於將此領域概括為社會發展差異違法情形,多見於經濟法律調整領域,比如基金證劵管理規定、公司設立和運行規定、直銷產品類別、汽車環保強制標準等。比如以前我國還有投機倒把罪、流氓罪,國外幾乎不認為是違法,後來我國社會發展取消了,現在人人都可以投機倒把。再比如當前我國還有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這樣的口袋罪,在西方他國看來純屬惡法。實際上,現在我國地產開發商幾乎都在非法集資,每家公司都有三本以上的賬,每家企業都在「合法避稅」。這種情形下,一國是否啟動域外屬人管轄的時候,按照管轄和溯及力條款,具體案件技術上操作是沒問題的。但如果切身實地深入各國法律實踐中,我們會發現國家機關對這類行為,通常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當然,還有更多的行為領域是無法完全歸入這個社會發展差異違法情形的,那是法律滯後性等其他方面的討論範疇。
可以
最典型的就是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
比如一個美國公司投資的中國公司,在中國我們稱之為美資外企,這個外企是中國公司,股東是美國的。具體怎麼操作呢,主要是追究在美國的母公司責任。如果這個外企的ceo也是美國人,回到美國也可能承擔責任。
這種案例很多。如果在A國發生的行為不僅違反B國法律並且損害了B國公民的利益,有可能按照B國的法律在B國受到起訴。
一個人去了美國,怎麼確定他抽沒抽大麻?把所有旅美遊客都尿檢么?聽起來是個不錯的主意!
取證難度太大,並且毫無意義。就像在中國持槍犯法,在美國不犯法一樣,你會因為某個人在美國持槍在中國指控他嗎
舉報,你在影射紐約某人
舉個知道例子,請(自行搜索)參見美國的「OFAC」和「FCPA」美國政府禁止該國企業及個人在境外違背本國利益或意志(譬如同塔利班做生意,給薩達姆送大米),或者違反所在國一些基本法律(譬如賄賂中國官員以謀求好處)
謝邀
理論上不會
但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薩達姆作為一國領導人,也扛不住,何況普通人。印象中比利時法律管全世界。
一般好像各國關於稅收的法律都會管類似的事情。
海外賭博/嫖娼/賣淫/持槍/抽大麻的 突然緊張了起來
這個要看A國本身的刑事管轄原則。刑事管轄原則主要包括屬人原則屬地原則保護原則和國際管轄原則。具體到我國的話,我國刑法是屬地為主兼顧其他三種原則。簡而言之的話,如果我國公民在國外觸犯了國內法律,可以追訴。包括外國公民在國外觸犯了中國法律,侵犯了中國的利益,也可以追訴。比如台灣人(台灣不屬於外國,但也不屬於我國刑法管轄範圍)在海外搞電信詐騙,受害者在大陸,我們就有權追訴。
突然遇到自己能答的題了,感覺很興奮。
中國公民的話,根據刑法總則第一章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好像是叫屬人原則大家都說會,但是東京熱為什麼無碼....
一般沒人管,只要不是直接損害到本國或本國人的利益並且不違反當地法律。你們可以看看私藏槍支、捕殺野生動物、賭博數額巨大以及殺人在中國是什麼罪。然後再看看那些在美國持槍、在非洲打獵、在澳門豪賭以及在中東當僱傭兵殺人的中國人在國內有沒有被起訴。
打個比方,成年中國人甲在日本與一名14歲日本女子自願發生性關係,但日本法律規定與13歲及以下女子發生性關係一律認定為強姦,吃飽了撐的才會去管;但如果是在日本與一名14歲中國女子發生性關係,中國刑法就得管了。
A國人在A國犯A國的法律法A國必須管,B國人在A國犯A國的法律A國也能管(具體量刑或者處罰方式可能有不同)A國人在B國犯A國的法律看A國想不想追究(具體看A國關於國人在外國觸犯本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簡單來說就是要遵守當地的法律和本國的法律,在國外犯事國家想懟你還是可以的,不過小事一般就放過你,畢竟成本高也太麻煩。
各不相同吧,有按照國籍管的,有按照屬地管的,還有行為上的區分。看具體情況了。比如美國人在非洲屠個村子,可能美國法律都不會管你。但美國公司行賄個外國官員,他可能會管了。中國人在中國搞個壟斷,價格聯盟啥的,傷害了美國的利益,他也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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