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侵犯著作權?
如果是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比如在自己製作的微電影中插入未授權的插曲)參加比賽,
不涉及商業,但是比賽有獎金,請問這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嗎?一般如何認定?
上面的答案把「合理使用」的情形說得很清楚了,就不再重複。
不過 @勝粟律師網 的回答走偏了,題主問的是侵權,不是犯罪。
簡單來說,問題里的情形,肯定是侵權,但不可能是犯罪。
一首歌曲,在著作權法上至少享有這樣的幾種權利:
a 複製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可對歌曲進行複製;
b 發行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可對公眾傳播歌曲;
c 信息網路傳播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可通過網路傳播歌曲。
其他的還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 10 條,對比看你有沒有對歌曲進行法條里描述的「操作」。如果有,就很可能涉嫌侵權。與是否「商業使用」無關。
題主在電影里用歌曲作為插曲,必然會涉及到對歌曲進行複製,還要對公眾提供包含該歌曲的微電影(也就提供了歌曲),如果沒猜錯的話,電影也是要放到網上的。而如果沒有經過授權,這些行為就都是侵權的。
當然了只給出現狀不給解決方案的,都沒法解決題主面臨的問題。
那麼怎麼辦呢?
個人肯定很難聯繫到音樂的詞曲作者,但是我們國家有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協會代表音樂著作權人,可以對其管理的音樂給予授權。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聯繫協會,諮詢你想要的歌曲是否能通過協會授權。如果可以,付費購買,單首隻用在網路電影里,好像是 100 到 200 元。
至於不購買,直接使用,多數情況下別人可能也確實不會發現,不會發現也就沒啥法律後果。大部分情況都是這麼玩的。
但是侵權事實還是已然成立的。再基於保護著作權的立場,我並不建議這樣做。
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1、複製、出版或製作行為有無合法根據,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的重要標準。合法的複製、出版或製作行為包括:
(1)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範圍包括:A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B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間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C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D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E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F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G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H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J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K作品超過權利保護期的。另外,將己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或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凡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在法律限定範圍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司法實踐中,在查處侵犯著作權罪時,應注意掌握《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歸屬、權利的保護期、權利的限制等規定,分清侵犯著作權和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以準確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保護著作權人、合法使用人等的合法權益。
2、要注意掌握數額標準,正確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並不嚴重的,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這裡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1)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l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內容,是區分侵犯著作權行為屬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性質的具體標準,應注意掌握。著作權侵權不能依據是否商業利用來判定,只不過考慮到自己追究的時間金錢成本,被權利人追究一般是商業利用性的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了使用他人著作權不用獲得許可和支付報酬的情形:(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題主可以對比下自己的使用情形,應該不屬於以上所有情形,所以使用請慎重,你的微電影如果大火了,可能被追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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