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8號文實施後,有何辦法可以繞開買入返售業務中丙方銀行的遠期回購承諾或擔保,使得買入返售業務仍然成立?


. 謝邀。不用繞開。

銀監8號文第八條: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貌似堵死了買入返售業務核心的丙方銀行擔保(或回購)。

但別忘了8號文的全稱 是《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因此,只要是用自有資金(或同業存放資金)投資買入返售資產,就不違反8號文規定。

目前市場上自有資金投資買入返售資產也未見消停。


一、買入返售類業務模式風險分析

(一)主要模式

該類業務的主要模式如下:(1)A信託利用其自有資金,委託B信託設立信託計劃;(2)B信託成立信託計劃,向借款人發放信託貸款,並將信託受益權出讓給A信託;(3)簽訂《三方合作協議》,A信託(甲方)將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給A銀行(乙方),同時B銀行(丙方)不可撤銷地承諾在信託貸款到期日向A銀行購買該信託受益權。據涉事銀行機構報告,其上述業務中借款人償還能力不足,同時承諾到期回購信託受益權的交易對手方銀行機構經辦人涉嫌欺詐被公安部門控制,而交易對手方銀行機構上級管理行對該業務不予回應或予以否認。目前,上述兩家銀行機構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主要風險問題

1.疏於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調查與後續追蹤

根據調查情況看,該類業務往往過度依賴到期回購方銀行機構信譽而忽視借款人實際還款能力,僅注重回購行的兜底保證,對實際借款人的業務開展前調查相比傳統信貸業務而言並不詳細。同時,該類業務通常為異地授信業務,存續期風險管理主要依賴回購行進行,通常未能定期前往異地實際跟蹤企業生產經營等情況,導致風險管控方面存在疏漏,一旦兜底方銀行機構出現問題,則幾乎無力向資金投向企業追索。

2.產品設計不嚴謹致使潛在操作風險較大

銀行間三方買入返售業務雖有銀行間信用作為擔保,從信用風險的角度來看屬於低風險業務,然而該類業務通常直接和異地銀行分支機構開展,難以向回購方銀行機構上級管理行核實其業務許可權,一旦發生員工舞弊,只能通過漫長的訴訟途徑解決問題,並承擔潛在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造成較大損失,操作風險較大。

3.存量業務風險不容忽視

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的相關規定,該類三方買入返售業務已不能新開展,但該類業務通常具有期限長、金額大的特點,在當前經濟下行環境下,該風險更容易暴露,且一旦暴露損失較大,因此其存量業務仍存在較大風險,不容小覷。

二、銀行對此的風險管理策略

(一)加強三方買返存量業務風險排查和處置

審計部或法律合規部牽頭開展自查,嚴查以習慣代替制度,交易對手審查不嚴、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等情況,對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切實進行整改。

(二)加強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調查與後續追蹤

銀行各相關業務部門需要加強對三方買返存量業務的風險管控,加強對回購銀行機構和資金投向企業的實地走訪和定期跟蹤,嚴禁為實現「以量換利」,盲目信賴同業信用,不惜犧牲流程管控。

(三)加強操作規範杜絕潛在操作風險

銀行各業務條線需要切實防控低風險業務中的操作風險,嚴格實行職責分離、授權審批有關制度,確保內控措施落實到位。同時加強員工管控,明確違規操作、越權操作的「紅線」,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懲不貸,不容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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