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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看到:【據說是地產商曲線賄賂新招】(案例放在下面)不考慮其中的錯誤,大家討論一下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關係吧,單純從法律角度考慮怎麼才能獲得最多的賠償呢?

「A地產商想賄賂B官找到了B官的親屬C。A與C簽署了銷售兩套房的契約收預付款200萬。A隨後把這兩套房子賣了!C起訴A違約法庭責成雙方達成協議。C要求A退還200萬定金之後再加400萬違約金。A同意法庭判決同意!C的錢憑空多了400萬。」


謝邀。

這個不是什麼新招數啊,利用訴訟來達到賄賂目的,早就有了。

1、本案不存在過多的法律關係,就是依合同法,雖然帶有懲罰性賠償和違約金的性質,但法條已經明確規定了有關定金這種保證形式的處理。至於損害賠償,就完全無關了。

第一百一十五條【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描述中有幾處錯誤:一是那個200萬不應是預付款,而應是定金;二是既然達成協議,法院就不會是判決,而是製作民事調解書;三是不可能退還200萬定金後再加400萬違約金,而是直接返還400萬就完了,也即C可以額外收入200萬元。至於「怎麼才能獲得最多的賠償」,沒看懂,我認為本案里不存在這個問題啊。

3、這個雖然形式合法,但被查出了一樣是受賄。法律明確規定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因此,這種做法無非是增加查處的難度,並不是就真的變為合法了。

4、這種方式,在實踐中並不是會被廣泛採用的,原因如下:

(1)B官通常不容易找到既不易產生聯想,自己又完全放心的親屬C。

(2)如果A地產商大量採用這種方式行賄,或者B官多次採用這種方式受賄,都會明顯得表現出極不正常。如果只是個案,比如A就行這一次賄,B也就收這一次賄,那在社會總體上考慮影響並不大。說實話,如果真想查,比這更隱蔽的手法也都查出來了,反腐敗的關鍵是決心,不是難度。

(3)C可能需要繳納較高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不熟悉,假如C沒有舉證實際損失,那應該視為一種收吧)。很多貪腐被查出,其實不是設計不出看起來合法的途徑,而是捨不得繳稅。方法真的很多,但這個確實不適合公開傳播了。

(4)C會考慮A不執行此約定的風險(儘管有B坐鎮這種可能性不大)。


違約金責任和定金條款是不可並用的。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所以,非違約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於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形式來要求違約方承擔。本案中,二選一:

①選擇違約金責任,雙方若約定的違約金責任為xx萬元;並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利。

②選擇定金罰則,違約方應雙倍返還定金400萬元(含非違約方已交付的定金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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