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公司要我補交在職期間的個人所得稅,這合理嗎?
各路大神,小弟先在這裡謝過了。
我於今日向工作了三年的單位提出了辭職,辭職時,公司向我表示,我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個人所得稅都沒有從我的收入中間扣出去,現在要我交1萬塊稅錢。我想問下這個合理嗎?我在公司也有時候會向公司提供一點自己在外面買東西坐車這樣的發票用來抵稅,工作期間他從來沒向我要求過要交稅。他的工資是這樣發的,基本工資三千多,工資是走正常渠道發的,超過三千五的部分還交了一點點稅。每個月有績效一兩千,績效發的時候銀行賬戶那欄就寫的是公司借款,年底的獎金就是從我老闆的私人賬號發的,戶名是他個人。有圖如下工資發放銀行信息績效發放銀行信息
年終獎發放公司信息
希望懂法的知乎大神解答,也可直接聯絡私信我本人,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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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只要公司認可給你發放的所謂借款和私人轉賬是工資就行,先準備好你的勞動事實和工資發放、上下班打卡、加班等記錄。
以我來看站在你的角度有以下幾步可以做。
1、跟人事攤牌,說要求公司補繳過去2-3年的社保醫保公積金差額,因為社保醫保公積金是根據上年度平均工資繳納的,公司以借款的名義和老闆私人賬戶的名義支付工資並未計入你的工資所以也並未計算在繳納基數。既然公司敢要求你按全額交稅,也就是承認這是工資啦,那麼你就可以要求給你補繳保險。
五險一金的繳交比例為:養老保險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企業6%,個人2% ,你可以想像一下這兩三年按企業20%的比例少給你交了多少錢?跟要求你的一萬塊來比一萬塊是小數目。
如果公司的人事聰明的話就不會再提什麼條件,你最關心的一萬塊就不必考慮了。如果對方不認可你所說的1,那麼接下來看。
2、去所屬地稅局查詢你的完稅憑證,是否是足額納稅(是否包含你的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如果沒有包含的話可以向地稅部門舉報的,是屬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同時、如有明確的個人發票用於公司費用證據也可向國稅部門舉報,這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同時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4、去社保局舉報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的行為,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在你找專業律師諮詢前,先把公司承認 這些所謂的「公司借款」、老闆個人賬戶「轉賬款」 都是「薪酬待遇」的證據,固定下來。
相比來說個稅和所謂的社保公積金基數都是小事可以慢慢談。
這類諮詢最好不要上知乎上問,鍵盤俠可不管你的風險。真要是按高票那個答案去傻較真,萬一給公司惹毛了讓你還錢,吃不了兜著走。
根據題主提供的信息還原一下企業的偷稅手法:(1)存在帳外收入,一部分以老闆個人賬戶收,一部分可能以員工還款的名義入到公司賬上(不然往來賬上大量員工借款沒法解釋)。(2)多列支出。以員工提供的發票作為企業經營成本列支。另外,還不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試圖跟員工扣以前期間的個稅,但企業根本不可能再去補申報以前沒申報過的個稅,那麼企業個稅扣而不繳也是一種偷稅。偷稅,輕則罰款,重則判刑!
所以說永遠不要替員工偷逃個稅,不要替他們規劃個稅。
趕緊約見公司老總,跟他攤派,說這次你心情好,只問他要五百萬的掩口費就行了,少一元你都將直奔稅局、口無遮攔。。。。
1.公司有在向員工支付薪酬的同時為其代扣代繳個稅的法定義務2.以票抵成本發工資是逃避個稅的老套路了,稅局可以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一筆筆去核對公司的賬目3.以公司名義向員工提供借款,也是為了逃避個稅,根據稅法規定年底未還的個人借款也應扣繳個稅4.老闆以其私人賬戶向你轉賬發工資,不僅逃避個稅,而且本身就有賬外經營收入的重大嫌疑綜上,你列舉的證據比較充分,可以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或12366舉報
真逗,公司人事這麼敢玩兒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個人和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從第三十二條開始往下都是說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沒有及時納稅的處罰的你放心,如果他讓你補繳就按照其他答案里說的直接稅務去舉報他。個人所得稅單位有扣繳義務,他沒有給你上稅稅務先查他,你責任不大。就算稅務查你你咬定是公司欠繳,自己不知情也是受害者,你看看最後誰先死。過分,要他補交偷桃稅款。把工資發放憑證給稽查局,他就怕了
感謝各位的悉心關注,個稅的問題本人已經跟公司領導協商妥當,領導已經放棄要我本人繳納個稅。既然事情解決了,我打算近期關閉問答。至於什麼舉報啊走法律途徑啊,我想想就算了,我本是男兒郎,又不是女嬌娥。每個人有每個人的難處,老闆也是,我是個凡人,只知道送送人情搞搞關係,法律政策這種大人物玩的東西我小學生就不沾了,靠嘴皮子解決了事情就行。臨走了今天,老闆還請我吃個飯歡送我,我覺得挺不錯。一走什麼法律途徑,人情就散了,雖然山高路遠,將來也未必不會相見,留個念想也挺好。至於有的朋友要我去稅務舉報拿獎勵啥的,我也干不來,大家都認識,去拆人家台,不是很仗義。臨走了,還真有點捨不得單位,畢竟工作幾年了,說難聽點,椅子那上都有我的屎味了,雖然公司是老闆的,但是畢竟是你奮鬥的地方,以後回頭來望望,也是個念想。我非常傷心,即將離開,前路未卜,希望老天爺對我好點,非常感謝大家的回答。再次致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公司有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的法定義務,而中國的月薪資個人所得稅是按月申報扣繳的,若如公司所說一次性為員工代申報代繳納個稅,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並且需要支付高額的滯納金的(一天萬分之五)。
另外若是真如公司所說你存在個稅未繳納,需補繳的情況,讓公司提供稅務局蓋章的申報單據(這種延期補申報個稅的行為,網上一定不能操作,肯定需要到櫃檯,並且需要找到專管員才能申報的)。
最後你的工資單、轉賬憑證、獎金髮放憑證、社保繳納憑證、個稅繳納憑證等等都收好,以防最後和公司走上仲裁這條。
12366哦,不夠,直接省局網站,局長信箱舉報
向12366舉報,地稅局會給你發獎金的。
有這麼多證據,12306一個舉報電話,不但不用交錢,稅局可能還會給你獎勵哦,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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