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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常被認為是違法的其實是合法的事?

相關問題:

有哪些在中國違法,但在外國合法的事?有哪些在外國違法,但在中國合法的事?


這題我能答

《刑法》第367條第2,3款關於淫穢物品的界定。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所以你們一口一個「老師」,都是在規避法律風險。


1婚內出軌

在電視劇里,每當看到婚內出軌的離婚官司,必然找證據證明對方出軌,有小三,然後因為出軌就讓對方凈身出戶!這太誤導觀眾辣!在私法領域裡,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王寶強和馬蓉離婚案人盡皆知,推送標題經常是讓馬蓉凈身出戶,覺得有婚內出軌的證據是抓到救命稻草一樣,其實不然。離婚官司,打的無非是錢和孩子。出軌與否決定是否是過錯方,但就算是過錯方也不會在財產分割上有很大的影響,財產該是誰的,就是誰的。關於孩子的撫養更多考慮的是孩子的成長環境,看父母哪一方撫養能帶給孩子更好的教育條件,給孩子的傷害最小。

2所謂的「 騙婚 」

如果結婚前,一方隱瞞了婚史,隱瞞了曾經坐過牢,宣稱自己是身價千萬的小開,說自己不是同性戀,然後一方很滿意,開開心心得跟他或她締結婚姻,婚後發現對方結過婚,坐過牢還沒錢,性取向還是同性。這時候後悔,覺得這場婚姻是陰謀,是騙婚!如果當時知道他或她坐過牢,結過婚,沒錢,是同性戀,是一定不會結婚的,這時候想撤銷婚姻關係或者精神損害賠償都是不可能的。

我想說,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能保護你的錢財,不能保護你感情上不受欺騙。結婚前要擦亮眼睛,不要相信一面之詞。看到很多諮詢和案例我真的很心痛,哀其不幸,怒其不爭。

3婚姻存續期間內妻子擅自墮胎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 婦女有按照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孩子確實是兩個人的事,妻子不應該擅自決定,但男方的生育決定權同女方的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相比,屬於下位階,應當做出讓步。至於妻子這麼做合不合理,是道德規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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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一件事看起來法律管不著,實際法律管得著的事。比如,兩個人沒有婚姻關係,發生了性行為,女生意外懷孕,而男生不想要這個孩子。這個時候,可不要以為只有女生吃不了兜著走,不要以為男生不管也不會有任何後果,不要以為就算生下來,只要臉夠黑、心夠狠就能和這個孩子沒有任何關係,不交撫養費!

如果女生出於各種考慮生下孩子,不管你願不願意接受,准沒準備好,那麼,你都是孩子生理和法律意義上的父親!

這時候女生只需要拿好證據去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即判決親子關係成立就可以了,乖乖交出你工資的30%(不是絕對的30%,親子關係成立會判撫養費,實務不一定判30%這麼多)撫養孩子好嗎?非婚生子具有和婚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訴訟,應優先考慮兒童利益。

這時候肯定有人不死心,誒呦,不就是起訴我嗎?老子不做親子鑒定!那我負責任得告訴你,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證明規則,不需要做親子鑒定照樣可以判親子關係成立。不做鑒定等於默認承擔一切對自己的不利後果,即承認親子關係成立。

說這個例子的目的,不光是說給男生聽,讓男生知道想後果、負責任的重要性,也希望女生和未成年人能藉助法律更好的保護自己。

回答里說吸毒,賣淫,看起來違法但實際不違法,那可大錯特錯辣!怎麼不違法?它只不過不違反刑法,所以不是是犯罪罷了!它違反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違法但不是犯罪!違法和犯罪的關係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違法是犯罪的上位概念。

說到這,一直說得是婚姻法方面的噢,想到別的再更~

點個贊再走,好不~


在上大學的時候,一些課程會用到昂貴的外文教材,有的在國內根本沒有銷售,去亞馬遜上一看,乖乖,動不動就要幾百美金。

這時候,有的教授會直接給大家提供影印的教材或者節選了教材內容的講義供課程使用。一開始,雖然得了便宜,心裡還是非常惴惴不安的: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大學教授公然影印課本,這樣真的可以嗎?

後來接觸到一些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問題,釋然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二十二條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也就是說,少量複印的教材供課堂教學使用,在我國是不違法的。

當然,《著作權法》二十二條也並不意味著讓每個老師都可以堂而皇之當盜版的二道販子。

例如,在畢淑敏與淮北市實驗高級中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2009)皖民三終字第0014號] [2009.04.23]中,法院認為「這樣的複製不應超過課堂教學的需要,也不應對作者作品的市場傳播帶來損失」。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為如果教學目的複製的作品被放到網路上面向公眾傳播,足以和正版作品構成競爭關係的話,就已經不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而構成了對著作權的侵犯。在實務中,也有法院認為將為教學目的所複製的教材再度用於銷售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

這就告訴我們,如果您的老師為大家提供了這樣的福利,還是應當悶聲發大財,不要再擴大傳播範圍。

另外,也有規範性文件特別提及了外國作品的複製問題。

《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加強科技知識產權法律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4〕118號)規定:

我國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廣大科技人員因為科學研究和課堂教學需要利用外國作品的,可按照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少量複製外國作品供自己使用或教學使用,但不得藉機大量複製,從事經營,牟取利益

這份文件,雖然有些年頭了,但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

再次強調一個: 少量複製用於課堂教學不違法,不是說老師印書天然合法。在大學中,有的老師為了進一步避免法律風險,會特別節選和課程相關的段落,製作成課堂上下發的講義供學生學習,這就相當穩了。

有朋友指出,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中複製使用他人作品的主體應該是教學人員,而不包括學生。這裡,我個人的一種理解是做成教學材料給學生看,使用的主體依然是教師:用於展示,也屬於使用的範疇。即便將使用的主體理解為學生,那麼按照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個人學習」也屬於合法的「合理使用」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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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了課堂教學目的少量複製教材並不違法,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要無條件鼓勵這種規避著作權的方法。社會上很多事情並不違法,但不違法不意味著值得提倡。

有道是「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則無所得矣」,不違法是底線,而不是我們做事做人的最高追求。這也是我對本問題下個別答案想說的話。

窮學生,看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影印教材不違法。然而,如果事事抱著「我窮我有理」的態度,對他人的勞動和智慧成果缺乏尊重,那是可恥的

以上。


緊急情況下未獲得病人及家屬授權,經院方負責人批准進行手術,即使沒有簽字也是合法的。

從一部電視劇講起吧?

2012年曾經有一部描寫醫院生活的電視劇火遍大陸,它的名字叫《心術》。

電視劇第一集就直面醫患矛盾,講述了醫生谷超華因為在沒有等到家屬的情況下對急需搶救的車禍患者進行了手術,術後患者突發心臟病死亡,患者家屬揚言要求其承擔責任的故事。

講道理,平時看劇我是不較真的,像什麼彈簧床硬懟RPG啊,一個人單挑一個營啊,全家被屠投懷送抱什麼的,我都是娛樂娛樂就好。

但是這次編劇很過分,在劇情里,死者的兒子掏出名片大喊:

。。。說真的,我們老老實實看劇不行嗎,講道理,你要黑律師訟棍也就罷了,你說一個律師揪著緊急情況下的簽字問題做文章,這樣真的合適嗎?

(韓紅聽了都想打人)

這還不算,律師發言完了,還有一位「久經沙場,專門處理類似事件,頗具經驗」的老主任,然而

震驚!主治醫生面臨危機,這位主任竟然這樣說——

嗯,嗯?未經家屬簽字同意,就不能手術?就是打官司,也是十打九輸?

你要黑醫鬧也就罷了,一本正經地開始講打官司,這就有點尷尬了。

原來你是這樣的主任!

更尷尬的是,谷超華因此離職,之後他竟然又成為了一名律師(咦,我為什麼要說「又」?),然而直到整部劇終,這個「未簽字打官司十打九輸」的梗再也沒被平反過!

講道理好吧,黑一次就算了,為什麼每次受傷的總是我?

我們直接看法條好嗎?

《侵權責任法》56條: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早在2010年起,《侵權責任法》就已經明確規定了緊急情況下無法取得患者或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部分「醫鬧」由於法律素養(也有可能是道德素養)的缺失,固執己見也就罷了;一部以醫院日常為題材電視劇竟然有這種「硬傷」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批判和稀泥是另一回事,問題是劇里很明顯表露出未簽字手術違法的態度)

故此作答,也再次重申一下,緊急情況下,無法獲得家屬或本人意見的,經負責人批准實施手術完全合法。

以上。


在自己家裡吃飯被人敲門然後試圖講道理被打。

在寢室吃東西被室友罵試圖講道理被打。

在開店之後被一條街上的鄰居上門砸店試圖講道理被打。

想和相愛的人結婚父母不同意試圖講道理被一家人打。

都是合法的。

最神奇的是這條答案明明沒有任何敏感詞,卻被知乎管理員一眼就看明白和諧了。

可以,這也很合法。


從來點贊數沒有超過個位數,第一次突破心裡好激動啊。因為平時工作的原因,上知乎時間較少,也沒時間給所有評論一一回復,不好意思。很感謝知乎這個平台,它為我解答了很多的困擾,也希望我可以把微薄的一些禁毒宣傳知識分享給大家。

禁毒問題其實已經演變成一場禁毒人民戰爭,需要廣大的人民群眾參與進來,根據我們內部統計,社會面兩搶一盜案件(搶劫,搶奪,盜竊)75%都是吸毒人員所為。所以,為了凈化社會環境,大家在平時生活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吸毒或販毒可疑行為,其實是可以向當地110或禁毒部門舉報的。有時我們的案件線索很難獲得,就是因為這部分違法犯罪分子行為隱蔽,如果能有更多的朝陽群眾為警方舉報提供線索的話,我們其實是非常樂意去偵查了解的。

本人坐標陝西,如果陝西的朋友們有這個線索或有相關問題想諮詢,可以聯繫我。

——————————————————————分割線又出來了。

謝謝大家的關注和評論,平時上知乎基本不回答,身為一個緝毒警察看到這個答案覺得應該要出來糾正一下。歡迎大家互相交流,有問題也可以給我私信,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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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這個傳說的分割線

先上圖,反對這個答主的回答。其他的我不是很清楚。但你說持有毒品10克以下不違法,我可聽不下去了。現在檢索信息很方便的,不能這樣誤導別人,瞎說。持有毒品10克以下不算刑事案件,但依然違法,要受到治安處罰(行政拘留),也會留下案底,大家可以查一查禁毒法的規定。

作為一名緝毒警,在知乎這個平台潛水多年,真的要負責任的給大家說一句,拒絕毒品,珍愛生命。

我們見過太多的毒品違法犯罪,最後的結局只有一個,家破人亡。


對法律的誤解的確需要正本清源,如果對法律的理解流於文字表面而不去探究背後的原理,那麼的確容易以訛傳訛,即使是法律從業者尚且會臨河鞋濕,一般民眾亦容易聽風是雨。

試舉一例:

15年時知乎上有一個問題,閱讀盜版書違法嗎?

很多非法律從業者從樸素的法律觀出發,回答言之鑿鑿表示構成侵權,所以違法,令人啼笑皆非。

問之原因,告知著作權法不是有一句「未經許可使用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么?

看起來煞有其事,的確,許多普法書籍提到著作權人享有其作品的「使用權」,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其作品就構成著作權侵權,但這未免是從字面去加以理解而對內在含義不明所導致的美麗的誤解了。

明知是盜版書還前去閱讀的行為看起來好像是「未經許可使用其作品」,無疑問從字面上來看是構成侵權了,一些剛學法律的人也會從字面理解為閱讀盜版書的行為就是違法了。

然而實際上,這應當是對所謂「使用」這個詞在著作權法中定義的誤解。

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根據《現代漢語》所言,是使人或物為某種目的服務之義。看起來閱讀盜版書的行為好像屬於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之義了。

但是實際上,著作權法層面的「使用」僅僅指向對作品的複製、發行、表演等17種方式,和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對比是縮小了詞義範圍。

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可以包含「閱讀」這一行為,但著作權法層面的「使用」卻不包含「閱讀」這一行為,所以不涉及複製的「閱讀」在著作權法層面並不構成「使用」,未經許可去閱讀盜版書也就不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違法亦然無從談起。

那麼閱讀盜版書違法嗎?要說這種行為雖然容易被一般民眾認為是違法,但實則並不違法。

接下來向上延伸,在閱讀盜版書之前的購買盜版書籍之行為違法么?

根據上述的理由,購買盜版書籍的行為仍然不屬於著作權法層面的「使用」,故而仍然不構成侵權,亦然不構成違法。

然而,這有一個有趣的混淆問題來了,玩盜版遊戲違法么?

一如筆者在評論區對 @伊藤誠 所言,「玩」這一行為並不屬於著作權法層面的「使用」,故而依舊不違法。

同樣延伸一下,我們要想到在玩遊戲之前,往往有一個從網站或其他渠道安裝盜版遊戲到個人PC的過程。那麼這個過程中的「安裝」行為違法么?

實際上,我們很容易知道「安裝」這一行為是一個典型的複製行為。因為「安裝」盜版遊戲,需要將盜版遊戲從其他載體「複製」到個人PC,同時「安裝」盜版遊戲的最終結果,是將遊戲永久性地複製在個人PC硬碟中。

所以這裡的「安裝」實際上就觸及著作權法層面的「使用」了,由於「安裝」的確屬於典型受複製權控制的典型複製行為,因而在玩盜版遊戲之前的「安裝」遊戲行為實際上構成對遊戲軟體著作權人的侵權,自然違法。

這對我們有什麼啟示呢?

大家在問每一道題,解答每一個疑問時,如果不深究表達的內里含義,而流於表面,則學而不思,回答瑕疵多出,與真理南轅北轍、相去千里。

故而想要弄通法律,非得如王遷老師所言,前提是要弄清術語在法律中的特定含義才好。

同時筆者亦然希望,任何一個對法律感興趣的人,想搞清楚一個行為是否侵權,一定要看該行為是否受到法定專有權利的控制、是否存在特定的免責事由。

由此,方不負法律之美。

20170927 詩睿於北京


騙人來做網癮電療。


三星爆炸親歷者老回維權和律師到信訪局諮詢情況,被信訪局的局長下令毆打,至身上多處淤青,腎挫傷,腦震蕩,之後老回被公安局帶走,且公安局的人態度惡劣,還要搶奪設備,之後老回要公正的處理結果,然後普定縣政府發布紅頭文件,文件內滿篇胡扯扭曲事實和事實有極大出入,最後說不構成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不處理了,局長和打人的人等人沒有收到任何公正公開處理。

普定縣信訪局局長在為人民服務的牌子下站著喊

弟兄們!只要有人在這拿攝像機攝像的,給老子搶了砸!

想知道詳細的,知乎可以直接搜索知乎用戶 不老的老回

原來這些都是不違法的。


打砸賣豬肉的餐廳。

高速搶奪貨車散落物品。

公路攔車搶狗。

信訪辦工作人員毆打信訪者並砸毀攝像機。

綁架,囚禁未成年人並進行電擊。

在公路上進行暴走。

以及上街,喊話,辦黨,辦報等。

待補充。


國外賺的錢,需要在國內繳稅嗎?

國外賺的錢,因擔心未在國內申報,怕逃稅或交稅而不敢匯回國內。

其實,在大多數時候,這是不構成偷稅或者需要繳稅的。

作為財稅工作者,我本認為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

直到我前天回答了這樣一個問題:

麥托什:海外工作收入需要報稅嗎?

畢業後在海外工作了一段時間,大概一年多吧,最近剛回國。攢了幾十萬人民幣,現在還留在國外賬戶上,有時候在國內也用國外賬戶買點基金股票什麼的。請問這部分錢需要報稅嗎,包括股票和基金盈利的錢?

國際稅收問題,即國際稅收的徵稅權問題,

在根本上屬於國家之間對於單一稅源的利益爭奪,

比如上面的例子,

他在外國A賺的錢,使用了外國A的國家服務和基礎設施,毫無疑問,A國對其所得是有徵稅權的。

但是,其作為我國的居民,需要到國內需要享受我國的政府服務和基礎設施,我國對其所得,也應該保留一部分徵稅權利。

在國際上,是否對居民來源於外國的稅收徵稅,涉及到各國稅收制度,有的國家不征,有的國家徵收。

對外國所得徵收的國家,我們通常叫「全球徵稅」,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國,其以稅制複雜和徵收嚴苛而出名,其稅警令人聞風喪膽。

我國也是全球徵稅國家。

不同的是,由於征管制度原因,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並不是太嚴格。但隨著我國CRS的推行,即金融賬戶自動交換標準,我國居民在國外的存款,締約國機構會將其信息交換給中國,我國的全球徵稅開始步入正軌,即便你在國外存錢,你的賬戶和收入信息也可能被中國政府獲取。

回到話題,國外收入國內未繳稅,是否逃稅?

在大多數時候,不是的。

在國際間,為了避免不同國家對同一稅源的不合理課稅,

各國政府簽訂了稅收協定,允許納稅人進行稅收抵免。

允許抵扣該在國外已納的稅額,以避免國際重複徵稅。

截止2017年5月,已有106個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

也就是在大多數經濟體的納稅數額,都可以在我國抵免。

舉個例子,如果你在A國收入100塊,在A國納稅10塊。

如果根據我國稅法計算,你應納稅9元,則你在我國就不用再繳稅,多交的1元,也不會退給你。

如果根據我國稅法計算,你應納稅11元,則只需要補繳剩下的1元就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需要補充的是,相對於國外很多所得稅為主體的國家,我國屬於流轉稅+所得稅雙主體稅制。

比如,美國主要靠所得稅取得政府收入,我國可以依靠流轉稅和所得稅同時取得收入,

這也就造成了,在所得稅上,我國的使用較低的所得稅稅率就可以滿足政府收支需求

各國個人所得稅徵收差異較大,

僅以企業所得稅舉例,拋開著名國際稅收窪地不談,在全球主要經濟體中,我國稅率是比較低的:

開曼群島沒有企業所得稅,跨國公司支付約13%的稅率。

瑞士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1%,本土公司的實際稅率中位數為17%,而跨國公司為19%。

印度的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4%,跨國公司實際支付的稅率中位數僅為17%,本土公司則為22%。

台灣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經稅收減免之後,本土公司繳付的稅率中位數為20%,而跨國公司為18%。

中國在2008年把企業所得稅稅率降至25%,與巴西相當,稅收支付中位數約20%。

瑞典的企業所得稅為28%,本土公司的實際稅率僅10%,跨國公司為18%。

加拿大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6%,經稅收減免之後,跨國公司的實際稅率中位數降至僅21%,而純本土公司的實際稅率中位數為14%。

澳大利亞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但稅收減免之後,本土公司及跨國公司的實際稅率中位數降至22%。

和美國企業一樣,法國企業的基準稅率為35%。經稅收減免之後,本土公司支付的實際稅率中位數為25%,而跨國公司的稅率平均為23%。

德國本土公司及跨國公司的法定所得稅稅率為37%,但本土公司及跨國公司繳付的實際稅率中位數分別為16%和24%。

英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0%,本土公司的總稅收負擔是20%左右,而跨國公司則為24%左右。

美國企業所得稅是35%,美國本土公司支付的稅率中位數為23%,跨國公司支付的稅率中位數為28%。

日本法定企業所得稅為40%,本土公司的實際稅率為37%,而大型跨國公司的實際稅率為38%。

也就是說,由於大部分經濟體稅率高於我國,

經過稅收抵免,大部分的國外收入,在我國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

所以,國外賺的錢,

如實申報就可以了,稅收申報,不等於需要納稅。

而我國另外一種主體稅種是流轉稅,

只在國內流轉環節徵收,無權跨國徵收,

退一步講,這個稅不會在你國外賺錢的時候徵收,只會在你在國內消費的時候實際負擔。

文末小廣告:稅收利益關係你我,關注答主,獲得實時財稅資訊。


這個案例應該不是真實案例改編的,就是老師為了讓我們學好刑事責任年齡自己編的,所以就很魔幻。。。(沒想到這麼多人看到,感覺自己表述得還是太不嚴謹,因為我不急的原始案例了,所以可能在幫助運送毒品那個問題上還是有點問題,我去問問老師再做修改)

匿了匿了

------------------------------------以下原答案--------------------------------------

想到了刑法老師講的英雄少年

A出生於2000年3月15日,2014年3月15日,A與同學一起在酒樓為自己慶祝生日。席間與隔壁兩名顧客發生爭執,遂用刀將隔壁二人砍成重傷,其中一人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

A從此踏上了遙遙無期的逃亡路,一路靠小偷小摸逃至某偏遠小城,於2014年10月遇到了吸毒販毒人員。經該人誘導,A於2014年12月-2016年2月期間,多次幫助該販毒人員運送毒品。

2016年3月15日,A途徑某民宅時,發現一戶人家大門敞開,遂進屋盜竊現金等財物共計數千元,被巡邏民警當場抓捕。

問:A的行為構成哪些犯罪,如何承擔責任。

答:A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2014年3月15日,A未滿14周歲,按刑法規定生日的次日是滿周歲之日,同時不滿14周歲的人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2014年12月-2016年2月,A未滿16周歲,運送毒品行為不在14周歲至16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八項犯罪中。2016年3月15日,A未滿16周歲,盜竊罪同樣不在應負刑事責任的八項犯罪中。

綜上 嗯 A不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的英雄少年

(我總覺得哪裡記錯了 不管了 糾錯必改


女朋友問:我和你媽同時掉水裡你先救誰

沒錯這是一道送命題

如果你肥答先救女朋友,那麼你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

為什麼嘞( p_q)因為《刑法》規定了血親之間的救助義務,若不救助,那就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_?? )

但是!!如果你真救了媽放任女朋友去屎…後果一樣嚴重,因為…你可能會被女朋友判為…


打人,是不是違法的?沒錯,有種情況打了白打。

有一次,學校放學前10分鐘,有個不長眼的人把車停學校大門口了,然後這人並不是接孩子的家長。

德育主任出去叫他挪車,司機牛逼哄哄不挪,然後德育主任也沒好臉,就罵了幾句。

司機把後備箱甩棍拿出來了,德育主任一點沒慫,說小樣有能耐你進來。

司機也傻,就進來了。

踏進大門口的一瞬間,我覺得他這輩子最後悔的就是邁出這一步了。

竄出來倆體育老師,直接給打倒了,然後就是按到地上摩擦。

周圍群眾報警,5分鐘後110來了,這人已經被打的鼻青臉腫了。

德育主任跟著去做筆錄。

最後學校無責。打了白打。

因為這個人拿著兇器進學校了,頭幾天剛有幼兒園傷人事件,大家都很緊張。

所以,這個人吶。

活該!

補充一句,德育主任是體育老師出身,所以有底氣說你有能耐你進來!

最後一次修改:某些小朋友的言論,我只想說,我們家主任的做法是在規則允許的範圍,是合法的。你們那些說回頭會被報復的行為是違法的,弄不好要坐牢的。大人做事都講究成本,本來這事司機理虧,校門停車,持械進校園。如果再加一條故意傷害,因此進去了,老婆孩子誰管?父母誰管?要是有買賣,生意誰照顧?所以認倒霉是最明智的選擇,及時止損。

有的時候不能惹的往往是十幾歲半大小孩,他們打架不計後果,換誰誰都怵,最後打出事了進去了這一輩子就算交代了。

這個回答本來中心思想就是合理利用規則,有些違法的事也會變成合法。

有些評論說的都是違法的事,這樣不好吧。

其實,報復也不是沒有辦法,半夜劃我們老師的車,扎他的胎什麼的,蒙面干就可以了,一般民警都不怎麼管,查的成本太高,收益又太小,有保險就讓保險修了。

不過我們老師開的十一年車齡的菲亞特,1.3的還是手動,估計有劃痕有癟他也不會修。補胎就20,。換個胎也就100。。


謝邀!

說一個就在身邊耳熟能詳的,麻將館!

有這樣的

還有這樣的

通常它們對外都叫老年人活動室,退休之家... ...

我也曾以為這是法律的灰色地帶,這不就是微縮版的賭場嗎,只不過治安管理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罷了。

後來仔細研究了一下,發現還真不是。

首先看看刑法上跟它們最沾邊的條款怎麼說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好了,看著很像是不是,麻將館老闆貌似夠判的了。

然而,看下面這個兩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標準夠具體了吧!三個人夠一桌麻將嗎?一家麻將館最少四人以上啊,開業一個星期人數鐵定過20,抽頭數三個月怎麼也過5000了吧。但是少年,不要急著撥打幺幺零... ...

往下看!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哈哈,懂了嗎?直接告訴你群眾們打打麻將不叫賭博!

大家放心搓麻吧~

下面這個麻將館誰開的,給我辦張年卡!


給高票 @王瑞恩 的回答補充,並提出一點質疑。

先質疑,王教授答的是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說的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不違法。這個法條當然沒有問題,但他說的是教師把教材印發給學生的行為不違法,而這卻其實是違法的——「使用」的主體應當僅限教師而不包括學生,因此給學生使用是違法的,學生使用的作品是侵權的。

討論見下。

P.S. 「三步檢驗」簡單來說就是檢驗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規定某種一般來說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不侵權(我國法律暫時沒有明確規定該檢驗原則,但可以認為它是一種國際通行的立法原理,而且 TRIPs 規定了三步檢驗——TRIPs 和我國著作權法的關係見上圖內容),其要求之一就是該行為與作品的通常用途和正常使用不衝突。教材通常是給學生使用的,那學生未經作者授權而使用當然不會被規定為著作權之限制,因此侵權。這就是上圖提到的目的解釋,或者說對立法意圖的討論。

(順手補充一下,這個法條不是針對教科書的——因為教學其實是教科書的正常使用範圍——而是在說所有作品,尤其是那些通常不用作教學科研的作品,比如一本文學作品或者一幅畫。知識產權法的目的是保護智力成果促進創造創新,而教育和科研更是智力創造極為重要的動力,所以權衡取捨後在這方面對專有權進行了特別限制。)

以及,發現之前的討論忽略了一個問題……著作權只能禁止受控行為不能禁止對作品的接觸,所以有些單純接觸(即不符合受控行為)的使用不侵權——但這不代表所使用(接觸)的作品不侵權(就像讀盜版書可能不侵權,但盜版書本身侵權)。總而言之,教師提供給學生使用,教師違法,學生使用的作品侵權,但學生的使用是否侵權還要適具體情況討論。

又及,上述討論中,我認為「供……使用」是對客觀行為的描述,如果認為這是對主觀目的的描述,且認為供學生使用是一種供教師使用,從法條文本來說確實可能不侵權。但是解釋法條要符合目的,所以即使認為「供……使用」指的是主觀,從目的解釋上還是能得出侵權的結論。

——————————

一點補充/感想:有人說「教學人員」包括教師和學生,有人說「教學」和「科研人員」可以並列,有人說「使用」可以包括給別人用……當然,有一部分觀點是經不起推敲的,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很多解釋是落在法條語言文字的含義範圍內的;或者說,這些說法都有道理。然而,任何一個法條的文字都有歧義,因此會有多種解釋,而這些解釋都在語義範圍內;法律解釋就要找出最符合表達習慣、最合情合理、最符合立法目的、最滿足體系協調的解釋。我們經常能看到一些報道甚至一些學術觀點,指出法律規定不合情理。誠然,有時候確實如此;但是,很多時候明明有更合情合理而且也合法的解釋,卻有人硬要選擇不合情理的解釋來批判一番。在法庭上,我們當然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解釋為自己辯護;但法理上,我們難道不應該站在客觀中立的第三方的角度,來選擇一種在法條語義範圍內最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解釋么?用某一種解釋符合語義來否定另一種同樣符合語義的解釋是徒勞甚至幼稚的,關鍵是從實質上比較到底誰更合理、合體系、合目的。

——————————

然後答題,完整的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可愛的搬運工又來了。

日本是情色產業大國,這個全世界都知道。相信每個男生的啟蒙老師都是蒼老師,還是飯老師,或者是某個知名度較高,但是我叫不出她的名字的老濕。

不過在日本,兒童色情產業合法時,也有一些三觀受到傷害的。好在2014年,日本政府通過了一項法律禁止消費兒童色情產品,成年人與兒童進行性行為被認定違法

有人為了判定法律是否真實親自去日本探索了一下。一行人首先直奔東京著名的JK街▼ JK指的是Joshi Kousei(「女高中生じょしこうこうせい」),「女高中生」的意思,也指穿著校服扮高中生的接客女。

感覺少兒不宜 答主已經手動馬賽克了

喜歡未成年少女的男人們,可以付錢進店和妹子聊天喝咖啡。至於會不會私下達成別的交易,那我們就不知道了。

於是,在這部不到1小時的紀錄片里,相繼採訪了陪聊少女、援交少女、蘿莉控hentai、兒童色情攝影師和政府官員,從多個角度深入淺出地講了講日本兒童色情交易的現狀。

採訪到陪聊少女後,第一個問題當然是她們是不是自願的、如果是,為什麼會願意做這種事??誰知道JK咖啡店裡的妹子不僅沒有想像中羞澀,還回答得很嗨:「因為可以和不同人聊天,增加自己的人生閱歷」。

據說,整個日本有近5000多名學生,300多家JK咖啡店,進行這種合法的「陪聊業務」。妹子們很多都是懷著「又不會有什麼實際性行為、同時還能賺點零花錢」的單純想法入行,但後面的事情就不那麼簡單了。在咖啡館裡陪聊確實不違法,但它卻能讓顧客和陪聊妹子私下達成交易

因此很多JK咖啡館都是個幌子,實際上為誘拐未成年少女賣淫打掩護。比參與者的自願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雖然2014年的法案已經明令禁止了兒童色情,但是這個市場的需求從來沒有降低過。

事實證明 在日本黃色行業還是合法的 答主還是有個夢想 有一天能出國去和老濕們一起進行深刻探討。


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雖然在我國直系血親和五代內(謝評論區指正,是三代)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但是近親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是合法的…

哦,與動物發生性關係也合法…

---------------------082917更

真的是因為覺得獵奇所以抖了個機靈,大家不要再取笑我了,我怕未來的男朋友看到會嫌棄我(捂臉跑走…)


想起一個段子

一哥們回家之後脫了個精光 結果沒過多久就被警察叔叔查了水表 原因是對樓的妹紙看到他脫光之後報了警 說對面有人耍流氓

在局子里呆了十天之後這哥們想著要整一整對面的小娘們

終於等到有那麼一天。這妹子回家了也脫了個精光 哥們眼瞅著機會來了啊 立馬報警 說對面有人耍流氓

結果

哥們又被抓進去了十天

原因是偷窺別人

我就想說

我在自己家裡脫光了又怎樣了

少俠 留個讚唄!


高速公路攔截運狗車,並搶走狗。

我一直覺得算攔路搶劫,但是似乎沒有警察叔叔管,莫非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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