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民事的界限在哪裡?

如題!什麼樣的情況下用刑法?什麼樣的情況下用民法?


從純粹理論的角度來說,刑法和民法是兩個分支,二者有自己獨立的邏輯結構,這也讓很多刑法學家都認為沒有必要區分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可以去參考一下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中關於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分析)。

然而實際司法活動中,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又是存在的,從案件程序上來說,一個案件一旦被認定為涉及刑事犯罪,則民事部分審理中止;同樣一個案件一旦已經被法院受理,提起了民事訴訟,公安機關往往是不予立案的。實踐中這種非此即彼的處理方式,讓我們才會去不斷思考刑事和民事的界限在哪裡?但其實,這個界限真正所要強調的其實還是究竟哪些行為應當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

是否構成犯罪僅需要看其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然而犯罪構成看上去簡單明了,但是越是本源的概念越難說明白。比如說什麼叫做「非法佔有的故意」。舉兩個例子:1、某甲對某乙說:「你家中最近有血光之災,需要捐出錢財才能驅邪避災。」某乙聽後,給了某家2萬元。一般來說,我們認定某甲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但是同樣的,一正規寺廟對某乙說:「看面相,施主明年不順,需要在本廟花2萬請一尊佛。」寺廟在實踐中肯定不會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小王借給小丁10萬,小丁把汽車抵押給小王,但是沒有辦理登記,後來小丁又把車輛賣給了小紅, 同樣沒有辦理登記,小王為了索取債務打破車窗,開回汽車,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相信這個案例進一步補充條件可以得出無數種回答。

一般來說,主張司法人員本著謙抑性原則來處理案件,也就是說能不用刑法手段的時候盡量不用,對於「非法佔有」的理解,應該在符合社會大眾一般認識的基礎上,結合司法人員自身的經驗判斷。但是這種原則本身由於司法人員自己的理解和經歷是存在差異的。所以你會發現,難以準確去說出刑事和民事的界限在哪裡。而強調這些界限的司法解釋及發文也只能進行原則性或者列舉性規定。

補充一個觀點,關於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在執行上的運用:從執行上來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刑事案件的執行順序是優先於一般民事案件的。這種執行順序上的優先性,在非法集資等案件中影響深遠。但同時,刑事案件的執行往往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實踐中,你會發現有些「聰明」的被告人會辯稱自己的合法債務其實是犯罪所得,努力證明自己有罪,以此來為家庭留下點錢財,避免自己坐牢後,老婆還要還債。


這個問題我在台灣交流時被高雄市法制局長問過,當時大三的我一下被問懵了。這個問題雖然看起來很簡單,但就是因為其太簡單而被大多數法律人忽視,真問起來很多人確實說不清楚。現在針對這個問題發表一點自己的見解:

首先,民刑並不是完全對立的關係,比如說:我把你打成輕傷,刑事上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並不排斥民事上侵權的成立,所以同一問題可以刑民事共存。

其次,民刑可以看成是交叉關係。刑法主要管的是侵害法益的行為,民事違法中的嚴重到已經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範圍便成為了民刑的交叉部分,而民事違法又獨有其尚未上升到侵害法益程度的內容,刑法也有單純違背行政法等其他規定的,侵害法益的部分,所以可以看成是一種交叉關係。

綜上,當民事違法上升到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時,刑法就介入,但卻並不排斥民法的同時存在。


有些事情在民法刑法上只是層次關係,只看有沒有觸犯刑法即可。


刑民分立我感覺算是比較容易混淆也確實經常被忽略的問題,尤其涉及到法律部門的時候。因為經常我們界定一個法律,概念往往就是調整xx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然而這種定義方式卻忽略了法律部門劃分的多重標準,僅僅將調整的社會關係作為一種劃分標準。

然而這樣的劃分標準是片面的,法理學的基本原理也並非如此,而是兩種標準,主要為調整的關係,但是涉及到刑法,劃分標準卻是調整手段,也就是說刑法本身在規範關係上並沒有特定內涵,相反是覆蓋到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內涵,即包括私的關係,也包括公的關係。

就民法與刑法的重合點而言,當然有對於私權的保護。也就是說,離開民法所規定的權利,刑法很多犯罪也無法存在。簡單地說,盜竊罪,當然首先需要侵犯財產權,然後才在財產權基礎上討論本罪的成立與量刑。在日常私生活領域,只要涉及到刑事問題的,必然也同時涉及到民事問題。

當然,這也是一句廢話,但是進而言之,刑法本身有其特性,即有罪刑法定之特則,這背後意味著刑法本身的謙抑性,也就是自我約束,通俗點說就是不得已而總之。基於此,也可以認為一個案件應該不首先適用刑法,成立刑事案件,所以本問題也可以在這種價值層面上理解為不能適用,也就是說如果成立民事問題,則不必然成立刑事問題,民事與刑事的關係,只能是若民事則刑事的邏輯關係。

進而言之刑法的意義,是通過最嚴重的手段調整社會關係,當然從刑罰史看經歷了同態復仇、報應刑、自由刑等等階段,但歸根到底是針對嚴重惡性的懲罰,因此也只有在侵權行為極其嚴重時,才得以適用刑法。

結論:民事與刑事並沒有基於調整範圍的嚴格區分,刑事之所以成為刑事,只是因為很嚴重。

至於實務中是否嚴重到成為刑事問題,則是具體語境下的罪與非罪問題


1、民事和刑事的界限主要還是表現在證據方面:刑事對於證據要求確實充分,其表現在證據盡量是原件,而民事訴訟中是可以提交複印件證據的,由此是可以存在造假的。本人認為民事訴訟的複印件證據可以參照書證造假的方式進行追溯。

2、其它表現還有,但這涉及到究竟刑法包含民法,還是民法和刑法是平行的爭論之上了。


一、在調整對象上,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不特定多數;刑法調整的對象是犯罪主體,是特定的少數;

二、在宗旨上,民法追求平等自願、意思自治;刑法主要是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

三、在強制力上,刑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強制力更強;

四、在內容上,民法主要包括物權關係、債權關係、身份家庭關係(或者說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刑法主要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刑罰;

五、觸犯結果上,民法主要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支付賠償金、賠禮道歉等九種法定方式;刑法主要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民法是媽媽

刑法是爸爸

你不聽話時看誰批評更凶


刑事的比較嚴重,民事的就是一些小打小鬧吧


civil和criminal


推薦閱讀:

小區車位在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成為專有部分時是否屬於業主共有?
我孩子的壓歲錢被我的老爸花了,我該怎麼辦?
哪些東西應該上交給國家?
如何理解關於物權行為理論在我國實證法上的體現?
如何評價朱慶育教授及其《民法總論》?

TAG:律師 | 刑法 | 民事法 | 民法 | 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