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涉嫌使用盜版侵犯知識產權而試圖強制員工購買舊電腦甩鍋是否違法?
對於這個問題有了解的律師知友,我願意通過微信等渠道付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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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公司(一家上市公司)CEO近日發文通知所有員工,近三年內購買的電腦強制按照折舊後價格買入,郵件截圖如下,為保護隱私模糊了公司名稱縮寫。
關於這件事,雖然公司沒有解釋,但是公司內部傳言是因為使用了盜版的微軟軟體被微軟盯上了,法務出的餿主意,試圖通過這種方式甩鍋,事發突然,公司給的時限是下月15日,又是年末這個時候,加上這個公司本身其實是目前行業內體量最大的全國性私企,想跳槽也不能立馬實現,所以希望能尋求拒絕這種明細不合理要求的法律依據。
對於這件事,我主要有兩個問題
1、公司這樣強制員工購買公司舊資產的行為是否違法?依據是什麼?
2、如果傳聞屬實,即公司大規模使用盜版軟體被微軟盯上了,員工現在購買後是否會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
另外,不知道微軟是否有發布自己正在進行的知識產權訴訟信息的途徑,如果能確定是因為侵犯了微軟的知識產權而出此餿主意,那就和公司比較好談了。
說一下吧,即使貴司讓你們購買了這些電腦,貴司想免責還是有困難。
你們使用這些電腦里的盜版軟體是為了完成貴司安排的工作任務吧?
既然使用盜版軟體與貴司經營有關,那麼應屬於職務行為。
所以……還真是有點餿。
1.公司強制員工購買公司舊資產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找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下吧,或有奇效。
2.公司將裝有盜版軟體的電腦甩給員工。電腦內的部分軟體肯定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許可······員工假設還在公司用且如上文的意思,公司的鍋甩不開。如果拿回家用,個人超出法定使用範圍必然侵權,不過即使侵權,國內極少見到微軟訴個人的案子吶。資本具有逐利性,法律往往是其手段,經濟才是真目的。畢竟,微軟不會丟了西瓜,緊跟芝麻,其訴的一般是有「價值」、可以出血的公司,除非殺雞儆猴。你們這法務腦洞是不是有點大 難道這樣不算銷售侵權複製品了嗎………
你們的法務
法務就負責和法律顧問溝通就行了,瞎出什麼主意。
對於你的問題,還是有很多事情沒有說清楚:
1、關於補貼,我注意到郵件中提到了補貼,這是怎樣的一種補貼,幅度怎樣,發放給誰。如果補貼是發放給每一個購買電腦的員工,即這種購買只是為了實現一個物權變動的話,老實說我不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事實上侵犯了你們什麼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也沒有轉嫁到員工身上。這種情況下去勞動監察投訴估計也翻不出什麼浪花。2、假設補貼不能足額、到位。就要看公司採取什麼措施來確保這一決策的實施。2.1、如果僅僅是一種強硬的要求,未明確規定不執行的處罰措施,或者是採用一些隱性的手段來為難不遵守的員工,那麼這屬於一般的勞資糾紛,通過一定規模的向勞動監察、總工會等投訴的手段較大可能可以解決。2.2、如果公司為了推行這一規定明確了對違反的員工將要採用扣薪、停職、考評低分、不予升遷、辭退等措施,且有證據證明的話,公司的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犯罪,你們可以有一定規模的向公安機關報案。隨手貼上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8》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最後的建議,你們所要達到的目的,建議止步於不為電腦的事情承受經濟損失和承擔其他法律風險為限。至於電腦最後歸誰,我的看法是愛誰誰吧。
重要的提醒,如果電腦最後歸員工所有的情況下,且要警惕公司以通知公告、員工手冊或其他方式規定「公司員工不得使用盜版軟體完成公司工作任務」這類規定,如果公司這麼做了,堅決要求公司統一採購安裝必要軟體或為你們個人購買此類軟體報銷費用,並採用一切可以採用的手段爭取。不知道這個法務腦子是不是銹逗了
侵權責任法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____________而且,本身就是侵權產品,還賣給員工,未經許可出售作品複製件,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行權。表示這事是真的,但是華測確實是不存在用盜版軟體的情況,我們用的都是wps類的免費軟體,如果要裝word還得領導審批。但是強制性讓員工購買辦公電腦,購買公司電腦補貼申請表上的申請理由還寫著:本人自願購買公司現有型號:XXX,這他媽就太無恥了。
你可以搜集證據把證據賣給微軟,錢就回來了= =
有意思的問題,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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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強制員工購買辦公電腦是否合法合理?
這個事件有三個關鍵詞值得注意,分別是辦公電腦、購買、強制。
首先,辦公電腦表明這個電腦屬於公司財產,所有權是用人單位。
其次,購買表明發生了所有權的轉換,即電腦的所有權從用人單位變成了員工個人,屬於共有財產變成了私有財產。所有權發生轉換的同時,員工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
再次,強製表明2014年1月1日後的辦公電腦必須強制購買沒有選擇的餘地。
通過這三個關鍵詞分析,這個事件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一方面,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制,從這個層面來說雙方是不應存在買賣關係或其他商業關係(不絕對),更不應該出現用人單位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制定近似於規章制度的東西來強制員工購買商品或資產,因此不合法。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僅通過辦公電腦日期來區分自願購買與強制購買的界限,不做出任何原因說明明顯也是不合理的。
二、從法律理論的角度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84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的行為已經符合了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的行為要件,從法律理論的角度來說,題主的朋友可以帶證據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用人單位,向這種面向全體員工的事件,如果查實是會被罰一大筆款項。
如果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滿意,還可以進行複議和起訴。如果該勞動監察大隊還沒有對該案結案,那麼可以向該勞動監察大隊的上級主管部門(該勞動監察大隊所屬行政轄區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般是局法規處負責具體處理)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異議,提供證據,說明情況,要求重新認真調查處理。如果該勞動監察大隊已經對該案結案(不管是對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後未作出處罰或者處理,還是已經進行了處罰或者處理),您可以向本級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用人單位這樣做能否讓員工當」背鍋俠「?
不能。如果這個主意真的是公司法務或者外部律師出的,只能說腦洞大但業務不過關。一方面,公司員工不管用誰的電腦都是職務行為,職務行為引發的侵權由用人單位承擔。另一方面,這些發至郵箱的郵件以及下發的通知都是日後的證據,事實已經存在就不可能被磨滅,只是增加了取證難度。
四、實用角度的建議
1、弄清補貼的方式和數額,如果掏多少補多少,很難被認定為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舉報效果不大。
2、電腦歸誰與否並不能免除公司侵權的責任,在確保自身不會當背鍋俠的情況下,建議不要太鬧,遇到跟公司死磕到底被公司整的追悔莫及的當事人,我見得太多,實用角度勸題主朋友息怒,明哲保身。
3、如果電腦歸員工,建議對電腦進行格式化讓公司統一安裝軟體或在交接前對電腦軟體的存儲情況進行公證(有一定費用,嚴謹求心安可以弄一下),或者向公司負責此次行動的部門郵箱發一份關於電腦現有軟體情況的統計表留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4、認真閱讀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公司發放員工的文件,如有」員工不得利用違法軟體完成工作「的規定,一旦發生侵權索賠,用人單位可能會以」員工利用違法軟體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利用開除員工。
最後,吐槽一下,出這個主意的人,損人不利己。這個招不管用,領導罵他;這個招害人,員工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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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強行要求員工購買公司電腦,情況屬實嗎?_華測檢測(300012)股吧_東方財富網股吧就是華測乾的吧,這種行為也是醉了,還請懂法律的知友們來支援一下。
如果公司甩鍋,員工們你們就背一背,這沒用什麼,個人使用盜版的多了,微軟又起訴過哪個個人呢?替公司分擔解憂也是為了自己。除非本來就不想在公司做了。
請看我在別的論壇發的帖子
http://nga.178.com/read.php?tid=10687845
裡面詳細說明了公司的補貼
嘿,正好我也是這公司員工。對此事怒不可遏。公司這招的原因我不在乎,只想問: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回購正在使用的辦公電腦,是否違法?
微軟告您們公司那可是要賠好多錢啊,如果是我,我會為公司擔當下。不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哎
這鍋甩不掉。只是增加取證難度而已。
我們公司就這樣做的,然後用盜版是私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因為電腦是私人產品。不過我們是每個人給四千多,每隔幾年,再更新換代,再給一次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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