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稅務機關的行為?
01-02
稅務人員撬開保險柜發現賬外賬
1、征管法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沒有賦予稅務機關強行搜查和秘密偵查的權力,採取上述手段取得的證據沒有法律效力。2、發現被查企業有兩套賬的嫌疑,一般的辦法是引用征管法35條,加上詢問筆錄之類的其他稽查、征管手段,努力往征管法63條上靠。
3、撬保險柜這種粗活,還是交給經偵干吧。
無語...用「撬開」二字,說明稅務人員的行為並沒有經過納稅人的允許,也沒有拿出其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什麼時候稅務局也變成城管了?另一個門口的野蠻人。
看過稅收執法風險案例,有這樣搞被處分的,我還以為這樣的猛哥都倒在90年代了呢……
稅務機關做法肯定是違法的。2013年考公務員進的縣區國稅局,某日替主任去開會,稽查局向領導反應某企業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嫌疑,並拒不進行配合調查。後來我暗搓搓地問主管局長,如果該企業拒不合作能怎麼辦,畢竟我們局一堆臨退休的老幹部總不能以碰瓷相威脅。主管局長輕描淡寫地表示收集證據移交公安機關即可。
稅務稽查都沒有這個權力,只有公安經偵批了搜查令才可以,如果是抓人,那就一套手續都走了,執法記錄儀都跟拍,該撬就撬嘍…情況不明不知道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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