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用自己裝水的杯子放了硼酸溶液治痘痘,B回到宿舍喝光了,後B同學硼酸中毒住院,誰的責任更大?
問題更新————我看到有人說這是作業,我是醫學生哪來的這種作業?對,其實我是想知道這個問題在法律上的解釋的,其實就是誰應該為更多的醫藥費買單啊,現在基本有了答案。幾乎所有回答都說A是有責任的啊,其實也正常,畢竟放在水杯里是一種暗示,萬一他真的想害B住院呢?雖然說他本心不是如此,但結果確實造成了。其實這個A挺慘的,用硼酸是因為醫生說讓他堅持洗一年就能治好,這是最便宜的方法,或者花幾千塊錢去做一個什麼電療啥的具體忘了馬上就能好,他家裡條件很差,心疼錢,然後就選了硼酸…又遇上這麼檔子事…人生啊———————————————
事情是這樣的,A臉上一直有痘痘,去醫院醫生建議用硼酸溶液洗可以治好,於是A當天就將硼酸沖在了自己的杯子里,但是B不知道,運動回來口渴一飲而盡,同宿舍的百度了硼酸中毒就送他去醫院洗胃了,住了一個周的院,大約花了3000 4000的樣子,所以究竟是誰的責任?A用自己的杯子,但並未告知同宿舍的舍友是危險品,而B也不應該用A的杯子喝水,現在兩個人有糾紛,這個問題究竟是雙方都有責任,還是只是一方的責任,希望能有人解答疑惑,謝謝。——————————分割線—————被提醒於是補充一下裝硼酸的杯子是一直用的杯子,非廢棄,並且放在公共桌子明顯的位置,還有我真的不是真的想這麼干啊…不得不承認部分答主的腦洞很大,謝謝大家辛苦碼字,拿出寶貴時間來回答我。因為這個事本來還算不錯的兩個人弄的很不開心,另這個A同學家裡條件很差,3000 4000他可能真的是拿出來很困難,所以這個事情鬧得很僵,學校方面比較偏向B同學,畢竟他是受害者…
另貼出硼酸的百度百科正在載入結構式
白色結晶性粉末或無色微帶珍珠狀光澤的鱗片。無氣味。味微酸苦後帶甜。與皮膚接觸有滑膩感。露置空氣中無變化。能隨水蒸氣揮發。加熱至100~105℃時失去一分子水而形成偏硼酸,於104~160℃時長時間加熱轉變為焦硼酸,更高溫度則形成無水物。0.1mol/L水溶液pH為5.1。1g能溶於18ml冷水、4ml沸水、18ml冷乙醇、6ml沸乙醇和4ml甘油。在水中溶解度能隨鹽酸、檸檬酸和酒石酸的加入而增加。相對密度1.4347。熔點184℃(分解)。沸點300℃。半數致死量(大鼠,經口)5.14G/kG。有刺激性。有毒,內服嚴重時導致死亡,致死最低量:成人口服640mg/kg,皮膚8.6g/kg,靜脈內29mg/kg;嬰兒口服200mg/kg。空氣中最高容許濃度1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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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百度百科的介紹,應該不算危險品,導員告訴我們是15克致死量,結果我查了百度百科是每公斤15g也就是說那個同學想喝硼酸喝死的話要喝2斤 我~~~~~~但確實喝了是要去洗胃的,所以錢上的糾紛還是有的…所以問題的關鍵還是誰該為醫藥費買單?另學校有普通的醫療保險,會報銷一部分但並不是全部
就從民事角度講吧,我和一個副庭長、兩個審判長、一個助審員聊了這個案件。各自觀點如下:
一個副庭長+兩個審判長:大學宿舍是一個相對私密但又相對公共的特殊環境,在這種環境下,裝硼酸的A有一定的責任,在存放危化品時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但是,A的責任是極小的,賠償責任可以開到10%-30%之間,再多賠就絕對不行了,因為畢竟A沒有直接侵權行為,換句話來說是B自找的。
一個助審員:一分錢都不應該賠,A並沒有義務告知他人自己水杯里裝有硼酸。至於有知友的答案提到如果A知道B經常拿他的水杯喝水這種情況,在實務中,較難證明,宿舍人的人證不一定能認,除非A自認。
該助審員拿出一個例子:之前她手上有個案子,某甲打羽毛球水平差,球友某乙殺球時,某甲直接不接球,閉著眼睛等球飛過來,結果球直接打到眼睛,而某甲剛好有眼疾,結果致殘,參與度是50%,該法官判了某乙賠償15%。我的觀點:大致與副庭長類似,我會大概判10%意思一下。
怎麼說呢,這個案件大多在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吧,見仁見智。當然,以上的所有討論都是建立在題主所說情況都是真實的,也就是確實是A把硼酸裝在自己杯子里放在自己桌上,然後B在A不在場的情況下誤食致傷。如果事實情況不是這樣,那另當別論。
作為法官,我覺得知乎上對於法律案件的討論真是各種腦洞大開精彩紛呈,順便歪一個題:目前媒體經常報道一些離奇古怪的案件(因為正常的案件沒有噱頭),比如最近又是什麼19歲女孩欠款9000萬啊什麼的。
我在此也說明一下:每一個看似離奇古怪的案件一般都有它的前因後果,媒體只把一個離奇的後果展現給你看,前面的原因又不細說,然後囿於普通人對於法律知識的匱乏,就給大家造成了「隨便干點普通事都有可能坐牢/欠巨款/被陷害」的這種錯覺。
其實每一個民事案件,我們法官,至少我,都會嚴查事實然後按照法律進行判斷,我希望民眾並不要被媒體的稀奇古怪的案例渲染的人人自危,我們的法律正在被一群有專業知識的法官所運用。遇到法律問題,你們請一個負責任的律師,實事求是的處理,事情決不會往稀奇古怪的方向發展,除非你就是一個逗比的小伙砸/小姑娘。
以上。我覺得…B應該賠A,硼酸又不是B的…憑什麼喝人家硼酸
謝邀。
這個要分情況的,如果兩人平時就基情四射到穿一條褲子,對方拿他的杯子喝水是司空見慣的,那他就有個預見的義務,相應的就要有標記、提示等行為,否則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嗯,D神 @DoonnerDie 已經提出了,按照本案的話,就算真有這個過失了,洗胃尚不足以達到重傷,連輕傷都夠嗆呢,入罪嘛就更扯了。)在民事上也是存在重大過失的,也得負侵權責任做相應賠償。
但如果他是個有潔癖的人,宿舍的人也知道並尊重他的潔癖,同寢那麼久,從來沒人染指他的杯子。那這種情況下,對方突然神叨叨的喝了他杯子里的東西然後撲街了,你覺得他有什麼預見義務嗎?我覺得沒有。所以也就不存在重大過失,如果硬是要賠的話,頂多就是公平分擔責任,做個補償而不是賠償。刑事責任么,就更別扯了。哈哈,我也是個龜毛的處女座,來黑我吧!謝邀。
先不考慮是刑事還是民事責任,先看此人的主觀方面有沒有過錯。如@霍sir 所說,從生活習慣等方面可以判斷此人是否能夠充分預見B會喝水,如果有,則B主觀上有過錯,但屬於間接故意還是過失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確定。如果無此類生活習慣,則從硼酸有明確用途上只能推定A主觀上並無明顯過錯。而硼酸的毒性比較弱。一個人的注意義務是與其使用的化學藥品的毒性成正比的,毒性越弱,注意義務也就越弱。所以在其他人有機會接觸到地方放置能致命的電網、HCN、硫酸要有明確的警示,而弱毒性的硼酸,A把硼酸倒在「自己的杯子」裡面,我認為就已經盡到其注意義務了,所以在這方面,A也沒有明顯的過錯。
另外,損害結果上只是洗胃,恐怕還達不到輕傷,更不用說過失犯罪是要致人重傷才要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話,雖然沒有過錯,但畢竟是致人損害了,可能從公平原則來承擔兩三成的責任吧學校方面憑什麼偏向B? A不應該擔責任。A又沒請B喝。他自己不問自取別人的東西。
如果題主是A,建議不理就完事了。1.這不涉及刑事問題,沒什麼大事2.醫藥費不是你出的,你又不需要想辦法弄回來3.同學的友誼與價值,並沒有想像中那麼重要4.如果B真要起訴賠償的話,讓他自個舉證去唄,幾千塊錢,還不定責任怎麼分配呢,你就算給點出來也不夠他開支的,理性的人不會幹這事。
這應該怎麼說都沒有責任的吧。硼酸又不是什麼危險化學品,是從醫院開來的又不是實驗室偷的,就是個藥品,並不是危險品。她裝自己杯子里又不是別人杯子,又沒有教唆別人去喝。如果是母親把藥品亂放孩子喝了要追究一個監護責任,可是室友之間沒有監護責任。總之只好自認倒霉罷了。
B應該還A一杯硼酸水……
首先,硼酸應該不算危險化學品吧……我沒有考證過但是實驗室存放硼酸是沒有危化標記的啊……(根據知友指正,依照2015年新規,硼酸是危險化學品)我愛怎麼存放硼酸是我開心,我把它放杯子里簡直理所應當。(這一段略有偏頗)
如果是好到一條褲子的朋友,你難道不應該知道我杯子里是硼酸嗎?知道還喝……
我用硼酸洗一年臉治痘痘作為舍友你毫不知情,說明我們的關係並不那麼親密,你肯定不應該隨便拿我杯子喝水。因此我覺得並不會有什麼預見義務。你喝了我洗臉的硼酸不賠,還要我賠你?你就算把我杯子里裝的洗髮水喝了也要洗胃的啊,我還得告誡你運動回來別喝我洗髮水嗎?一,關於放置杯子的「公共」桌子
題主提到的這個所謂的「公共」桌子,至少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僅特定人群能夠接觸的按份「共」有
2、僅特定人群能夠接觸的共同「共」有
3、為不特定人群任意接觸的「公」有
1的情形下,a只要將自己的杯子置於桌子應屬於a所佔有使用的那一部分(簡稱桌a),即做到充分注意的義務,通常是無過錯的。因為a對桌a的的領域具有支配地位,桌a部分僅由a獨自支配。
2的情形下,a和(b、c、d、e、f…等)共同享有桌子的「所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權利,a將杯子置於桌底等部位,具有能夠使其他共有人基於一般常識,可以意識到杯中液體不適宜飲用,可做到充分審慎的義務。
3的情形下,意味著任意的人有可能接觸a的杯子,此時a必須將杯子貼上明顯的警告標識以及其他必要舉措方做到審慎義務。
二、關於b的誤飲行為
1、 當杯子置於按份共有的桌a部分時,杯子置於a的領域內,不論b主觀如何,a通常無過錯。
2、 當杯子置於共同共有的那部分之上時
(1)若a的杯子同b的杯子相比不易被識別而容易混淆,則不論b主觀如何,a有過錯。
(2)若a的杯子與b的杯子辨識度很高,b喝a杯的「水」其主觀傾向是很明顯的,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杯子置於桌子共同共有的部分,且按常理無法判斷a杯的液體不可以飲用時,a的行為仍然對特定範圍的人的安全構成了一定的危險,因此a可能仍具有小部分的過錯。
3、若a杯放在置於「真*公共」場所的桌子上,其可以被不特定的人獲取時,則a未盡到審慎義務,可能需要付出更大的賠償責任。
題主提到的公*共桌子,究竟「公」(不特定的人享有/非封閉空間)的程度大一些呢,還是「共」(共同共有/基本封閉空間)的程度大一些呢,還是「獨」(按份共有/封閉空間)的程度大一些呢~
以上,分析若有疏漏,請輕噴我不是很懂法律,就想問兩個問題:1,公共領域的私人物品是否可以視為「公用的」?那麼公共道路上的錢包是否可以視為「公用的」?還是誰先撿起來就可以隨便花?2,盜竊罪是怎麼定義的?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未經物主同意而拿取使用,是否構成盜竊?
按照題主描述,個人覺得A有部分責任。按照題設,B醫藥費3000-4000元左右,不是很明確,暫按5000計算好了。有大學生的普通醫療保險,那報銷比例80%,B實際需要承擔醫藥費約1000元,判決A承擔10%責任,需向B賠償人民幣100元整。
每公斤15g?撐死的么?我是法律門外漢,但我認為a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從始至終a沒有任何過錯,也沒有任何導致b去花錢洗胃的行為,注意是洗胃不是中毒!如果a不是腦殘,他肯定不會為自己準備可致中毒量的硼酸,所以理論上b不可能發生硼酸中毒,但b喝下硼酸後,沒有跟a及時溝通,採取了過當的處理方式,就好像a認為硼酸不是毒藥,所以放在了宿舍里,但b非說硼酸是毒藥,一定要按毒藥處理,結果折騰半天才知道真的不是毒藥,其實這是因為b對化學知識的欠缺造成的,應該自行承擔損失。
作業應該獨立完成
更新:我在貼出真題圖片的時候已經說了我錯了,求各位就不要再指正了。關於硼酸的性質我是真不知道,謝謝科普。然後我覺得知乎上的各位真是(辭彙匱乏,形容不來)。人家是用了你的水杯,但是,作為相對危險物質,咱也該妥善保管不是?我們學校寢室就有一條違紀行為「有毒有害物質存放不當」。
若有不妥,請批評。
————————————————————有很多人都說不該用別人的水杯,從情理上我也這麼認為,但是,從法理上看,我記得是有一道類似的司法考試題的,只不過題目中是強酸,而這裡是硼酸,然而文科生並不懂硼酸是什麼東西。貼一張司法考試題的圖片,供題主參考。 我錯了……題目和題主的問題差好多………應該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吧。很多人說是A的責任因為很多人是法盲!!這個明顯是B自找的,B全責或者主責。
法官敢判平均責任就等著A去上訪吧。
我們的幼兒園教育是不是要加一條:不要喝別人水杯里的水???既不禮貌,也不健康的事情竟然上面很多回答問題的人都覺得這件事很正常。
簡單的意外事件,硼酸也不是劇毒物質
作為一個逐漸遠離化工的化學專業生,任何有異味的化學品竟然還能被一飲而盡,不知道是該深表佩服,還是為他智商擔憂。貌似也在歪樓了,因為這種事情每發生一次,我都心裡罵一句:四不四撒?
鄭重地歪個樓。
某日,老師在課堂上想看看一學生(法科學生)智商有沒有問題。以下是他們的經典對話。
老師:「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死一隻,還剩幾隻?」
學生:「是無聲手槍還是一般的手槍?」老師:「是一般的手槍。」學生:「槍聲有多大?」老師:「80~100分貝。」學生:「那就是說會震得耳朵疼?」老師:「是。」學生:「在這個城市裡打鳥犯不犯法?」老師:「不犯法。」學生:「您確定那隻鳥真的被打死啦?」老師:「確定。拜託,你告訴我還剩幾隻就行了,OK?」學生:「OK。樹上的鳥里有沒有聾子?」老師:「沒有。」學生:「有沒有關在籠子里的?」老師:「沒有。」學生:「邊上還有沒有其他的樹,樹上還有沒有其他鳥?」老師:「沒有。」學生:「有沒有殘疾的或餓的飛不動的鳥?」老師:「沒有。」學生:「算不算懷孕肚子里的小鳥?」老師:「不算。」學生:「打鳥的人眼有沒有花?保證是十隻?」老師:「打鳥的人眼沒有花,就十隻。」學生:「有沒有傻得不怕死的鳥?」老師:「都怕死。」學生:「會不會一槍打死兩隻?」老師:「不會。」學生:「所有的鳥都可以自由活動嗎?」老師:「完全可以。」「如果您的回答沒有騙人,」學生最後滿懷信心地說,「打死的鳥要是掛在樹上沒掉下來,那麼就剩一隻;如果掉下來,就一隻不剩。」沒錯,學法律的就得有這種嚴謹的精神!跟法律相關的也得有這種嚴謹的精神!該不該負責,負多少責任。。。這在外人看來是很簡單的一句話,但是之前有大量的調查取證論證的工作需要做。類似的案子有不同的結論,原因或許就在你們看不到或者看不起眼的證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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