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對攜帶毒品判處死刑?

在很多國家包括中國,毒品犯罪只要一定數量,基本都是死刑。

但好像經常有諸如出國的女孩子被外國男友誘騙,攜帶毒品入境被判處死刑的案例。


題主想問的大概是持有毒品的意思吧,但問題描述里的行為其實是走私毒品,說說題主描述里的一些東西吧。

現代刑法,肯定會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狀態的,比如你是故意、過失還是完全不知情,如果一個人(你說的女友),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你說的被男友誘騙),攜帶毒品國境,是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其實都不會被處罰,最多批評教育一下,但毒品自然要沒收,肯定也會要求配合調查。

為什麼你會聽到被誘騙攜帶毒品,然後被處死的傳聞?我認為是題主對誘騙的理解上與法律的規定不同。

我剛才說的是:安全不知情。但如果你男友騙你說攜帶的毒品少,發現了也不會被處罰,也就是你知道那是毒品,然後你攜帶了,結果被發現,被騙的部分是你以為真的帶的少不會被處罰。這樣的情況題主也會認為是誘騙,但在法律上這種是不會被定義為被誘騙,更不可能被認定為「不知情」,而是直接被定義為故意,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這時候就可能就會出現死刑了。

而對於「少」這個量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很可能你認為的「少」,在法律上已經被認為是「有罪」甚至「重罪」了,具體如下。

中國刑法條文單純的持有毒品最多只會判到無期,持有10g以上就是犯罪,50克以上就可能無期。

10g是多少,手邊剛好有10ml牛奶,就是肯德基咖啡裡面配的牛奶,大家看一下。

持有毒品是毒品相關毒品犯罪最輕的了,超過50克就可以被判無期,要知道與毒品相關的一切行為幾乎都被定義為犯罪。

題主說的情況其實是走私毒品入境,如果是50克以上,就可以被判到死刑了。

珍愛生命,遠離天蠍……哦,不,是遠離毒品。

PS:為行文方便,以上毒品僅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包括鴉片。對於鴉片犯罪,處罰時關於量的規定與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不同。

PPS:作為文科狗,我也不知道甲基苯丙胺是什麼玩意,應該就是毒品的主要成份吧,反正每次需要打「甲基苯丙胺」,我就會複製粘貼。


那我就倒過來答,

最開始申明一下,對「毒品」一詞,最貼切的解釋就是prohibited drugs(違禁藥物)。除此之外就是drug(藥物)和hard drug(硬葯)了。我的世界觀里不存在什麼毒品,只有hard drug OD(硬葯過量服用)。

題主描述中國人經常被外國人誘騙這種事在這個星球上實際上並不多見,一般都是中國人誘騙的外國人。所以經常一詞絕對是口胡。不要隨便拉低作為國人的優越感 - -

再者提供的信息嚴重不足,因為知情運輸違禁藥物和不知情運輸違禁藥物的判罰必然有質的區別。

我可以假設這裡扮演騾子的是被栽贓陷害的,這樣如果律師好的話無罪釋放也有可能啊。但是這位奇女子要是肉體和精神都被這位洋朋友非常徹底的征服了,執意要幫他運毒,那其實可以申請精神鑒定。最後也能是這位奇女子想發一筆橫財就把海關當成了賭場,運送違禁硬葯,完全不顧他人死活。那根據某些國家的法律死刑也是無可厚非的。

畢竟每個國家對於 「人」 這個問題的看法是不一樣的。

前段時間那個被紐約警察摁死在地上的黑人,最後家裡被國家賠償了7000萬$。公務員執法不當,算國家暴力,才消民怒。

好多4億兩千萬RMB啊。所以有些地方,就算殺人魔最後也沒死刑。

我認為賣鴉片的是該死啊,賣coke呢,不一定吧,如果從道德角度上來分析,賣coke給人帶來的危害和賣煙沒有很大區別,那那些副食里賣煙的怎麼說呢?

鴉片類的處罰力度全球都是不可饒恕的除朝鮮以外。

再就是那些喜歡OD的,連hash都能拿來用針管往自己的血管里幾十毫克的注射。。。

我覺的這樣的人就是無論如何都要把自己弄死的,就是死前一定要黑一下藥物。。。

攜帶什麼違禁藥物過關非常重要,但其實OD是個人選擇問題,一個人買了你的刀去殺人,警察不應該來找你麻煩。只是這個情況下你賣刀給別人後,別人自殺了。

畢竟過量服用是必須完全在主觀意識允許的情況下產生的,一個願意去OD尋求極限快感的人是不會在乎生與死的。

還有賣葉子這種事,在很多國家已經絕跡了,特別是合法地區,誰家後院沒片田,誰家自己不夠用。用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句「販毒」就給案件定性本來就是邏輯綁架,不分藥物不分用量的給案件定性了,不免會有反智分子跳出來大喊該殺該殺,除了人云亦云無腦起鬨,實無任何參考價值。

但還是那句話,要達到一定數量,因為數量決定性質,一個人是自用,小範圍供給朋友圈,還是大騾子,甚至毒梟,都可以從量上找到答案。說實話一個毒梟,必須一手操作種植,儲藏,運輸和銷售,裡面充滿了欺詐剝削,甚至脅迫於謀殺。但這樣的人反而你要去捉,而不能等他落網。但這樣的人殺的掉么?貌似越發達的國家越殺不掉吧。

為什麼販毒吸毒越來越多,警方不能順藤摸瓜抓毒販嗎? - 熏沐李的回答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才有死刑,非持最高無期而且非法持有毒品罪名成立的重要條件必須是嫌疑人明知毒品而持有。很多情況下都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證據不足才定非持。


抱拳謝邀。

關於毒品惡性和死刑,170多年前,就有人在打架了。

1838年,鴻臚寺卿黃爵滋向道光皇帝上疏,主張吸鴉片的人,必須在1年內戒絕,過期不戒者,普通百姓則處以死刑,官吏則罪加一等,本人處死,其子孫不準參加科舉考試。

對此,林則徐無視馳煙派的實名反對,手動點贊加感謝,後虎門銷煙。

經歷了鴉片戰爭後的我們又要重新討論了嗎?


題主,你的邏輯好混亂。

你說「毒品犯罪是否有足夠大的惡性,卻值得懷疑。經常有諸如出國的女孩子被外國男友誘騙,攜帶毒品入境被判處死刑的案例。」你想表達的究竟是毒品本身危害不大還是攜帶毒品入境的行為惡性不大?或者你認為她們是在被矇騙的情況下攜帶了毒品入境,不應當判死刑?

另外,麻煩你舉出法律規定、案例來證明你所提到的「而在西方國家,毒品犯罪並非很重的罪行。」

~~~~~~~~~~~~

題主刪除了一些描述,只剩下「但好像經常有諸如出國的女孩子被外國男友誘騙,攜帶毒品入境被判處死刑的案例」

1.如果真的是被矇騙的,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是不構成犯罪的。無論攜帶了多少都不構成。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毒品的,一旦攜帶入境即可構成走私毒品罪。

「經常有」這樣的形容詞,恐怕是源自媒體的印象吧?

毒品犯罪,尤其是跨國境的毒品犯罪真的很多,但是無論是否知情,抓住就被判死刑的還真不多。有興趣題主可以搜索一下知乎用戶田浩,他是前緝毒警察,也許可以解答你的一些疑惑。


腦殘不是法定減輕處罰情節


呵呵。

該答的樓上各位大神已經答的差不多了。

我是來提醒樓主,不是你看見的街頭巷尾XX報紙或者某某網站上的傳奇故事就一定發生了很多次,所以不要用「經常」這種形容詞來誇張自己的語氣。

你是不是想講一個非洲盒飯的故事給我聽?

我還是不聽了吧。


題主的例子有疏漏,像如德國就是對毒品交易進行打擊而對吸毒限制較弱。至於中國,由於毒品泛濫曾經對國家造成過極其嚴重的後果,因此對故意攜帶一定量毒品的犯罪分子執行死刑是合理的


不應該。

非法持有毒品罪本身就是一個口袋罪,不應設定過高的法定刑,否則就失去了口袋罪的應有之意。


為什麼販毒要判刑吸毒不用呢


必須殺


我記得如果是不知情的情況下,攜帶毒品入境不入罪吧。

如果知情,那是妥妥的運輸毒品。


墮落的人就讓他們自甘墮落好了,死了也沒什麼值得可惜的。


「而在西方國家,毒品犯罪並非很重的罪行。」我覺得毒品犯罪廣義上講包括且不限於製造、銷售、運輸、吸食毒品等行為吧,西方國家這些都不管?。。。

索馬利亞算您所指的西方國家不,算的話,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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