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如果冤枉了嫌疑犯有國家補償嗎?


謝邀。

有的。

宋代有這麼一個例子:

《宋史·卷三五·孝宗紀》淳熙八年十一月之中:

庚寅,前池州守趙粹中誤斬遞卒汪青落職,仍詔給青家衣糧十五年。

這個全看上面心情,賠償金是沒有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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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擴展回答,可不用閱讀。】】】

至於對主審官員的問責,唐宋的法律對此有專門的規定。故意加罪的叫做「故入人罪」;刑法判得太重的叫做「失入人罪」。

《唐律·斷獄·依告狀鞫獄》:

諸鞠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關於「故入人罪」的懲罰:

《宋刑統》:

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疏議曰】

鞫獄者謂推鞫之官皆須依所告本狀推之若於本狀之外傍更推問別求得笞杖徒流及死罪者同故入人罪之類若因其告狀或應掩捕搜檢因而檢得別罪者亦得推之其監臨主司於所部告狀之外知有別罪者即須舉牒別更糺論不得因前告狀而輒推鞫若非監臨之官亦不得狀外別舉推勘諸鞫獄官囚徒伴在他所者聽移送先系處並論之謂輕從重若輕重等少從多多少等後從先若禁處相去百里外者各從事發處斷之違者杖一百若違法移囚即令當處受而推之申所管屬推劾若囚至不受及受而不申者亦與移囚罪同

【疏】

諸鞫獄官囚徒伴在他所者聽移送先系處並論之注云謂輕從重若輕重等少從多多少等後從先若禁處相去百里外者各從事發處斷之又雲違者杖一百【議曰】鞫獄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假有諸縣相去各百里內東縣先有繫囚西縣囚復事發其事相連應須對鞫聽移後發之囚送先系之處並論之注云謂輕從重謂輕罪發雖在先仍移輕以就重若輕重等少從多謂兩縣之囚罪名輕重等者少處發雖在先仍移就多處若多少等即移後繫囚從先系處若禁囚之所相去百里外者各從事發處斷之既恐失脫囚徒又慮漏泄情狀故令當處斷之違者各杖一百

又雲若違法移囚即令當處受而推之申所管屬推劾若囚至不受及受而不申者亦與移囚罪同【議曰】違法移囚謂移重就輕或移多就少之類即令當處受而推之謂囚至之處即合受推仍申所管之州推劾謂兩縣囚申州兩州囚申省並依狀推劾囚至不肯為受或受囚不申管屬與擅移囚罪同亦杖一百即擅移囚縣各隸別州者即受囚之縣申所管之州轉牒送囚之州依法推劾此等移囚並謂兩處事發若是一處事發者不限遠近皆須直牒追攝如有違者自從上法

【准】

唐長慶元年十一月五日敕節文應犯諸罪臨決稱冤已經三度斷結不在重推限自今以後有此色不問台及府縣並外州縣但通計都經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款及經三度結斷者更有論訴一切不在重推問限其中縱有進狀敕下如是已經三度結斷者亦請受敕處聞奏執論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賄賂推勘不平及有稱冤事狀言訖便可立驗者即請與重推如所告及稱冤無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餘罪請於本條外更加一等科罪如官典取受有實者亦請於本罪外加罪一等如囚徒冤屈不虛者其第三度推事官伏請本法外更加一等貶責其第二第一度官典亦請節級科處釋曰節級猶等級也

【准】

唐天成三年七月十七日敕節文諸道州府凡有推鞫囚獄案成後逐處委觀察防禦團練軍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録問如有異同即移司別勘若見本情其前推勘官吏量罪科責如無異同即於案後別連一狀雲所録問囚人與案欵同轉上本處觀察團練使刺史如有案牘未經録問過不得便令詳斷

官司出入人罪

赦前斷罪輕重不當

諸官司入人罪者

謂故增減情狀足以動事者若聞知有恩赦而故論決及示導令失實辭之類若入全罪以全罪論雖入罪但本應收贖及加杖者止從收贖加杖之法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入流亦以所剩論從徒入流者三流同比徒一年為剩即從近流而入遠流者同比徒半年為剩若入加役流者各計加役年為剩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若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減一等即別使推事通狀失情者各又減二等所司已承誤斷訖即從失出入法雖有出入於決罰不異者勿論

【疏】

諸官司入人罪者注云謂故增減情狀足以動事者若聞知有恩赦而故論決及示導令失實辭之類又雲若入全罪以全罪論【議曰】官司入人罪者謂或虛立證據或妄構異端舍法用情鍛煉成罪故注云謂故增減情狀足以動事者若聞知國家將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及示導教令而使詞狀乖異稱之類者或雖非恩赦而有格式改動或非示導而恐喝改詞情狀既多故云之類若入全罪謂前人本無負犯虛構成罪還以虛構枉入全罪科之

注云雖人罪但本應收贖及加杖者止從收贖加杖之法【議曰】假有入官蔭人及癈疾釋曰廢疾篤疾具在第十二丁中老小疾條流罪前人合贖入者亦以贖論或入官戶部曲奴婢並單丁之人前人合加杖者亦依加杖之法收贖不用官當及配流役身之例此是官司入人罪與誣告之法不同又雲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入流亦以所剩論注云從徒入流者三流同比徒一年為剩即從近流而入遠流者同比徒半年為剩若入加役流者各計加役年為剩又雲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議曰】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假有從笞十入三十即剩入笞二十從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剩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類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入流亦得所剩之罪從徒入流者注云三流同比徒一年為剩謂從徒三年入流二千里或流二千五百里或流三千里遠近雖異俱曰流刑至於配所役身三流同有一年居作故從徒入流三流同比徒一年為剩即從近流二千里入至二千五百里或入至三千里者同比徒半年為剩若從三流入至加役流者各計加役年為剩但入加役流者加常役流二年將加役二年以為剩罪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假有從百杖入徒一年即是全入一年徒坐從徒流入死罪謂從一年徒以上至三千里流而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罪論失出罪者謂增減情狀之徒足以動事之類或從重出輕依所減之罪科斷從死出至徒流從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故云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司故入至加役流即從一年至三年是剩入二年徒罪從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一年為剩加役流復剩二年即是剩五年徒坐官司從加役流出至徒一年亦准此

又雲即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若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減一等【議曰】即斷罪失於入者上文故入者各以全罪論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假有從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減三等若入至徒一年即同入全罪之法於徒上減三等合杖八十之類失於出者各減五等假有失出死罪者減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准此三流同為一減減五等合徒一年之類若未決放者謂故入及失入死罪及杖罪未決其故出及失出死罪以下未放及已放而更獲若囚自死但使囚死不問死由各聽減一等謂於故出入及失出入上各聽減一等

又雲即別使推事通狀失情者各又減二等所司已承誤斷訖即從失出入法雖有出入於決罰不異者勿論【議曰】別使推事謂充使別推覆者通狀失情謂不得本情或出或入各又減二等失入者於失入減三等上又減二等若失出者於失出減五等上又減二等所司已承誤斷訖謂曹司承誤通之狀已依斷訖即從失出入法謂皆從在曹司出入法科之並同減五等三等之例若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減一等其所司承誤已斷訖者曹司同餘官案省不覺法雖有出入於決罰不異假有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本犯合徒三年斷入流罪或從三流之法科徒三年各止加杖二百刑名雖有出入加杖數即不殊者無罪故云於決罰不異者勿論

(原文太長,恕不句讀,各位海涵)

以上。


其他朝代不敢妄言,就所學秦漢史來說,秦漢是沒有的。於此,《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可以提供一個案例:

這個案例的大致梗概是:秦王政二年,一個叫毛的人在集市賣牛,亭長慶對其進行盤問,懷疑牛是偷來的,於是將案情上報給雍的長官。雍令史騰對毛進行訊問,毛在供述中牽扯出樂人講,供稱兩人合夥盜牛。講被捕後,再三辯解無效,熬不過嚴刑拷打,不得已誣服。二年二月,講被判罪,黥為城旦。二年十月,講請求複審,複審結果查明毛是獨自盜牛,講無罪。

與此題相關的在於最後的複審判決:除講為隱官,妻子已被發賣者,官為贖回,其他已經充公發賣的財產,國家以原價補償。從這個結果來看,秦漢對於被冤枉的嫌疑人,其處理結果最多只是恢復到未受傷害前的狀態。且就案件中的隱官而言,其地位與司寇相等,在庶人之下,以今天而言,大致就是刑滿釋放人員。從這個角度看,不僅沒有國家補償,反而是大大受損了!

質言之,國家補償應當是建立在公民權益受到國家承認與保護的基礎之上,在古代社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觀念之下,這種制度並未建立起來。


嗯, @李超字子越 老師講的對,關於他後面的補充也很詳盡,但估計很多人看不懂,我左右無事,做一下「失入人罪」的補充。

——————————————我是答非所問可自動略過的分界線—————————————

古代,法官故意量刑輕重不當者,稱之為「出入人罪」。判輕了叫出罪,判重了叫入罪。這都是要追究法官責任的。

所謂「獄事莫重於大辟」,以法律的形式追究刑官責任的活動,始於宋朝。

《宋會要輯稿》里記載對失入死罪官員最早的處罰是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果州、達州、密州、徐州官吏枉斷死罪,雖已駁舉,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非少峻條貫,何以責其明慎!按《斷獄律》,從徒罪失入死罪者減三等,當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望自今斷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削一任,更贖銅十斤,本州島判官削一任,本吏並勒見任。」從之。

這樣的處罰算比較重了。太宗時期很重視刑事,失入死罪屬於公罪,追究行政責任,不許以官當贖,知州通判犯罪要削任或贖銅。

但是這樣久而久之,官吏們都被嚇住了,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是宋職官的特點,大家都不敢輕易判刑了,也容易敗壞社會風氣。

於是真宗朝對失入人罪處罰力度明顯減輕,判重了刑不再削任,而是改任。

到仁宗朝,「以人命致重」,又重新大範圍處理「失入人罪」的官吏。將官吏任期內斷案是否準確列為「磨勘」指標。失入人罪者不得致仕蔭補。

神宗熙寧二年,增「失入死罪法」。對失入人罪處罰按人數限制而定,對官與吏的處罰也大相徑庭。吏犯此罪,一般是發配千里外或流海島。而官犯此罪,一般是處以勒停。當然,神宗會對寵臣犯罪酌情減免,而且「失入人罪法」一定程度上成為黨爭里黨同伐異的手段。

哲宗徽宗時期處罰再次減弱。

南宋末年,官員犯此罪基本就是降級處理過過排場,而牽扯到的獄吏則要刺配或囚禁。非常雙重標準。

關於此法大體實施案例,大家可以去搜馬玉臣老師的一篇論文,上面有配圖。

我就不啰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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