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容易忽略卻十分重要的法律知識?


說幾個民主燈塔國的,也是國內因為讀者等不靠譜心靈雞湯讀物而使得國內人民廣泛存在誤解的:

1) 可以對侵犯住所者開槍 —— 不全對。若合理地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則可以,否則,不能隨意以人身傷害方式維護財產權。換言之,你可以對入室搶劫犯開槍,但不能對吵上門來要禮金還賴著不走的准親家開槍。

2) 闖紅燈警察叫停後不能搜車 —— 不全對。第四修正案及其衍生案例認為對於車輛、人身、住所的搜查需要足夠的「可能的動因」 (probable cause),其標準隨地點和環境不同而變化。對於車輛,闖紅燈後直接叫停開始搜車不滿足「可能動因」的要求,但如果警察拿了你的駕照在電腦里一查,發現你曾經在車裡喝酒藏毒而且現在看上去眼神迷離,馬上搜車那是妥妥的。

3)大學教授和記者應該想說啥說啥因為有第一修正案 —— 這大概就是那些圍脖大V門的夢想吧。。。好吧,嚴格來說這不是一個純法律問題,因為在燈塔國也是有輿論壓力這回事兒的。哈佛前校長薩默斯因為一句「女人比男人笨」而卷包滾蛋,原因就是輿論壓力而非行政處罰,所以也不存在違反第一修正案之說。而且,燈塔國也是有「言論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說的,正如一個世紀之前的一位高院大法官所說,第一修正案從不保護在滿座的戲院里謊報火警的言論自由。再者,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款明令禁止聯邦政府撥款的所有機構的種族、性別、年齡等歧視行為,所以公立大學的教授要是說「女人讀什麼博士」 或者 「XX州人都是小偷」的話,第一修正案絕對不是擋箭牌。


1、經濟法:商家在做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時候,一等獎及其以下獎項的價值是不能超過5K的。

2、婚姻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物權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4、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如果姦淫了婦女或幼女(不要求暴力脅迫),屬於加重情節,往往處10年以上有期或無期。

虐待罪 大部分情況是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非公訴,除非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

5、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要麼用錢要麼用人,不存在又要押錢又要找擔保人的情況。

非常非常重要的一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被害人確實受到物質損害二是該物質損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

所以說,以強姦罪來說,被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用賠償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比如在強姦的時候,把對方價值上千元的衣服撕爛了,等等。

而所謂大家關注的「精神損失費」,根本不在附帶民事訴訟中。

如果要精神損失費怎麼辦呢?你可以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專門索賠精神損失費。

6、反不正當競爭法: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吐槽那些 康帥傅 粵利粵 之流

(2)關於回扣: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如果入賬了,就不違法,沒入賬就呵呵。有些導遊收受的回扣是不入賬的,不繳稅,反正是很亂來的。

7、婚姻法:送給所有女性:婚姻法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8、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解釋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大家有空多翻翻法條和司法解釋,會有收穫的。


父母是沒有義務給念大學的成年子女的支付撫養費的

那些過年了還以「大學還沒畢業」為理由厚著臉皮拿壓歲錢的少年少女們顫抖吧!(你真的不是在說自己么&> &<) 別說拿壓歲錢了,平時上學的時候拿的生活費,也不是法律規定必須給的

按理來說,父母的確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當父母不履行這種義務的時候,法律也要求父母支付給那些未成年的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一定的撫養費……

是的,大學生普遍也沒有經濟收入,因此看上去的確像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更有甚者連一丁點兒生活能力都沒有啊→ →,對,說的就是你,天天靠泡麵續命的那傢伙。

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說,是有些絕情的父母(以離異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糾紛中居多)選擇說:你都大學生了,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自己想辦法……爹/娘一毛錢都不出你咬我啊?而且事實上,他們的確可以這麼做。

快!抱著自家娘親的大腿哭吧。那些畢業了還啃老的,嗯說你呢,請哭得再狠一點。

如果不想哭,嗯哼,出路就是好好孝敬父母,也少花點兒錢。同時努力提高自己,爭取自己養活自己,不給父母添負擔。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你對父母可是有贍養扶助義務的。

對於大部分中國人來講,還有什麼大過家庭呢?可我所見的,有太多人忽略了這個重要常識了。趁還沒開學,快去向父母賣個萌吧 : )


謝邀

真的有不同地方公布版本不一樣的法律文件。

緩期執行不是拖N年再執行的意思...是設定N年的考察期也就是在N年裡看你表現,表現好就不執行了。

故意殺人罪是可以判緩刑的...

憲法對公民是沒有約束力的...

在不考慮加重情節(多次、多人、致人重傷、死亡等)的情況下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期高過強姦罪。

大家都知道超生要罰款,而獨生子女是有獎勵的,雖然數額很少(北京一月10元哦~)

領導單純的收錢是不算犯罪的,只有拿錢辦事才算受賄罪。

越說越冷了呢。。。。。。。。。。。。。。。。。。。。。。。。。。。

最後寫給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人:

民間借貸是可以計算複利的。

這個問題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里有解釋,但坑爹的是這個意見有兩個版本,對複利的處理是相反的。

紅頭文件版第七條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牟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高法公報版第七條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而早在1985年最高法出過一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發出的內部文件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

看名字就知道什麼意思,這也意味著很多網傳不能計複利的版本是失效的,雖然這個版本始終活在很多人心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原文被摺疊,自己去看吧


1、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義務。不撫養,犯法。

2、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犯法。


傳播盜版違法……


偷東西就偷吧,被發現了千萬別動刀子

前者是盜竊未遂,最多三年

後者就是搶劫罪了,三年是起步價


蠻子的血的教訓啊。

體驗莞式服務的時候,別找兩個以上的小姐,也別跟兄弟共用一個或多個小姐。

區別是,被逮住以後,是按嫖娼還是聚眾淫亂來處理。

前者是治安處罰,最多拘留十五天;後者是刑事犯罪,要蹲大獄五年以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

  •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很多人並不知道呢。


建議有空看看合同法和物權法,相信會受益很多。

事實上,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小事都是由法律知識支撐的,只不過絕大多數人視而不見。

我覺得十分重要的是懂得保留證據。

無論是工作中還是生活中,比較重要的事實要有證據。比如借錢、交易或者事項達成、合同面簽、票據或者錢財的交付等等,以前強調書面證據,現在傳真、電郵之類的也可,重要的是留痕,將當時議定的事項落實下來,避免紛爭。親兄弟明算賬,確實是非常必要的。Document everything.


說一個很多人都知道的吧...

1. 中國的強姦罪只適用於強奸女性。

2. 如果行為人(年滿十四周歲)明知對方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不管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且按照強姦罪從重處罰。


日常需要儲備的法律知識應該很多吧,比如簽合同的時候,比如找工作的時候,很多的,關注服務號`法加`多多了解


公司不給你休年假?

那麼,也好,等我辭職了,請補償3倍!

剛查到的,簡直振奮人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第五條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以,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休過帶薪年假,也沒有簽過《書面》的放棄帶薪年假同意書,那麼只要你想,就能要回所有工作年限累計的年假天數的日薪的3倍補償!

強調一下,不管你有沒有主動提過要休帶薪年假,公司應該《主動》安排你休帶薪年假,如果你放棄,你要簽書面同意書,如果公司威脅、強逼你簽,留下證據。

當然,在職的時候,你不好意思跟公司撕逼,但是,當你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賠償3倍!

假設,你工作5年,最後一年月平均工資5000,每年帶薪休假5天(法律規定至少5天,公司合同可能更多),你從來沒有休過,那麼你辭職了,你可以要求5年×5天×5000元÷21.75日×2倍=11494.25元補償!11K 是什麼概念,四捨五入那就是一個億啊!公司要辭退你還要肉疼一下啊!!

有木有!

有木有頭髮都豎起來了!!

有木有抱國家勞動部大腿叫親媽的衝動!!!

最近因個人原因,深入研究了勞動法,有想諮詢的,請去值乎,童叟無欺哦~~~~~~~~~~~

話說,最近聽到不少企業裁員的消息,經濟泡沫是要爆了么。。。。顫抖中~~~~~~~~~~~


欠錢不還是違法的但不犯罪。


死緩是特定的刑期,特指緩刑兩年後執行死刑且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自動轉為無期徒刑。也就是說不會存在緩刑一年的情況,通常也不會存在兩年後真的死刑的情況。


火車上,買任何東西,都應該要發票!


1997年修改後的新《刑法》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發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憲法至上,憲法權利是基石。物權債權分析再精妙,都只是思維遊戲。現實的保障才是根本。


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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