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庭,什麼樣的案件是由陪審團(Jury)的?什麼時候沒有陪審團,法官裁決?

什麼情況,什麼類型的案件?有沒有陪審團,具體的劃分在哪?


採用陪審團聽審的審理方式叫Jury Trial,與此相對,不採用陪審團而只由法官聽審的審理方式叫Bench Trial。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把刑事案件有權獲得陪審團聽審規定為一個人的憲法權利,故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會進行陪審團聽審,當然,被告人可以經由嚴格的程序之後主動放棄自己的這項憲法權利,但現實中比較罕見。

憲法第七修正案把民事案件有權獲得陪審團聽審也規定為憲法權利。相比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由原被告雙方同意而放棄陪審團聽審的事例很多。在Jury Trial中,陪審團審理案件的事實爭議,法官負責適用法律並做出判決,而在Bench Trial中,法官獨自承擔上述兩項職責。

美國的訴訟程序有嚴格的證據法規則,雖然Jury Trial與Bench Trial都需要遵守證據法規則,但相較之下,Bench Trial可以比Jury Trial稍微寬鬆一點。有時在Jury Trial中無法被採納的證據,在Bench Trial中卻有可能被採納。

很多時候,Bench Trial比Jury Trial的工作效率要高,因為Bench Trial由法官獨自審理,形式主義事項比Jury Trial要少很多。別的不說,單單選出一個合格的陪審團就要花不少時間。另外,有時候陪審團的非理性因素不為人喜,有人可能更信賴有良好思辨能力的法官,所以願意選擇由法官獨自審理。

經評論中知友提醒再加幾句。美國有的法庭處理的是小事情,所以完全不設陪審團。比如治安法庭、家事法庭等等。像超速和小額盜竊這些小案子一般是上治安法庭,兒童的監護權分配是在家事法庭。治安法庭的法官處理的的案件大多是內容瑣碎至極,相信很多吃過罰單的童鞋選擇上庭時都見識過。


瀉藥。了解有限。

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地位很高,代表著民眾對法制、公平的夢想,是很重要的事情。美國人自稱有兩個義務是逃不掉的:一個是稅,一個是當陪審團。案件用陪審團是普遍常態。

陪審團制度很複雜,不同類型的案件,不同規格的,聯邦的地方的......

對於民事案件,好象按照規定,標的金額高於大概是20來美金,就需要有陪審團。陪審團程序涉及原被告雙方利益,所以不是以單方意願為準的,應當是雙方都同意不用陪審團,且不是法定必須用陪審團的,才可以沒有陪審團。

對於刑事案件,基本上是必須要陪審團。被告不想要陪審團的話,要向法官提出請求,法官審查了情況後,如果不同意,你還是需要陪審團。也就是說,一些情況下,這是被告不可以放棄的權利。

大概的印象,可能不準喲。


從韓思齊同學的回答來看,是否採用陪審團視被告方的意願。我在某些英文解釋里也看到這一點,同時也提到,被告可以放棄這個權利。接下來有個問題:google里有些文章在談論具體案例時說,原、被告雙方「都申請採用陪審團方式」,這是怎麼回事?是否意味著,如果原告提出用陪審團審理,原告方可以同意或反對?也就是說,只有雙方都願意時才最終採用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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