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的時候我們具備哪些權利?

例如通知家人,拘役時間,要求出示逮捕令等


謝邀。

不太同意幾位的觀點,這些法定權利有沒有明文規定是一回事,能不能切實獲得是另一回事。中國的整體司法現狀我們都了解,並不令人樂觀,但個案要「死馬當活馬醫」,絕不能「主動投降」。

我直接引用法條了,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權利直接標出來: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二十一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緊急情況下,對於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第一百二十二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檢察院送達的決定拘留的法律文書製作拘留證並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檢察院協助。拘留後,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

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逮捕措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後服從管理、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能夠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我是做律師的,主要的執業領域不是刑事,每年都會辦幾個刑事案件,基本上不去上海以外辦理刑事案件,僅就上海的情況談談我對於拘留權利的看法。

1.上面各位說的法律條文沒有問題,我們可以將其作為追求目標。這個世界不完美,但也不要光抱怨。

2.上面各位所說的實際情況也對,但不全面。客觀的說,中國刑事訴訟在某些方面有進步,在某些方面有退步。具體內容比較敏感,就不說了。網路上很容易找到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些討論。有興趣可以看看。

3.通知家屬:一般公安都會通知家屬,當然通知不到的情況也不少,但一般不會故意不通知。我自己和同事辦理的案件中,被通知到的是大多數,沒有通知到,通過其他渠道獲悉的也有。

4.律師辯護:公安對律師是比較有看法的,主要是兩個原因:

a.律師會影響他們破案,也有兩個原因:一是律師介入會對公安的很多工作產生專業性的監督,沒人喜歡整天被人監督著;二是有的律師會讓犯罪嫌疑人改口供,甚至會幫助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串供等等,上海被處罰過的律師也不少。

b.利益問題,這個就不講了,中國人都明白的。

我辦理的案件中,公安一般對不會特別為難,偶爾刁難一下而已。最近兩年會見安排要比過去順利一些。在同行的口中,往往是破案任務緊的案件,領導督辦的案件,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律師比較容易被刁難,而且刁難時間長次數多。但是這樣不能全怪公安,他也是行政機關,也是國家機器。他們和他們是一夥的。

5.拘留時間、拘留證等證件和手續。一般拘留時很少有律師在場,電視劇中公安來抓人,律師在旁邊的我沒有經歷過,所以拘留時的情況沒有親眼見過。但是我認為這些方面一般是不會有問題的,至少在上海穿個制服就能抓人的時代早已過去。

6.檢舉控告的權利。對於拘留後被侵犯人身權利的情況,可以檢舉。這個沒有遇到過,所以沒有檢舉過。從我辦案的情況看,沒有看到有被打的情況。當然看守所里肯定是不幸福的,日子也是很難過的。

PS:提示樓主在刑事訴訟中,逮捕和拘留時兩個概念,不要搞混了。


現在好像比較流行「配合調查」而不是拘留了?

@Raymond Wang 說「死馬當活馬醫」……真悲催啊,可真是這樣子。

無力過後,說點實在的:

最重要的事情其實是儘快讓家裡人知道,然後家裡人好找朋友幫忙和諮詢。

如果是在看守所,一定要託人打個招呼,麻煩別人關照一下,不要吃苦頭。

所以,平常就結識一些公檢法或者律師界的朋友有多麼重要啊,出問題了家裡人知道第一時間該和誰聯繫。


法律角度,你具備你所說的這些權利。

但,實踐中,你啥權利都沒有。對方說什麼就是什麼。


但願此生不需要和他們打交道!


沒有任何權利,我沒坐過牢,但我卻怕失去一切自由的機會。

很嚮往陰暗,心裡也總是覺得不平,總覺得世界太有空子可鑽,美好太得不到保護。

因偷東西被抓過,抓我的人基本對我很震驚,首先,是個小姑娘,然後,完全沒有膽怯或愧疚。

然後被拉到派出所,進行搜身,各種,如果你心理脆弱一點會受不了這些侮辱人的待遇。

沒有人對你客氣,你要反抗只會打壓你更厲害。現在我還很感激剛抓我的人對我的寬容與禮貌,雖然我也不知道我跟著他調解會不會比逮捕還坑。

出來後,我就很怕再次體驗到那種被侮辱自尊的體驗。我還記得裡面一個警察說的話,我就直接告訴你了吧,你來到這就沒有隱私。

我很寶貴我的手機,裡面有聯繫人及其我的日記,我很怕這些都會被他們沒收掉拿去看。當他們拿去我最寶貴的東西時,我感到自己的極其脆弱。不過法律的確有它的用處。小作惡是世界的潤滑劑,大做惡甚至需要聖人般的能力。

真的,要我說我和別人哪裡不一樣,我覺得是對世界陰暗的態度。陰暗有時就是對假光明赤裸裸的打臉。

不要小看報復這種東西,這是種能力。也不要小看一切陰暗的東西。你完全要用你的所有智慧面對你生活中討厭的一切,這是種暗能力。

自從我衝破的對道德感的束縛。我就敢於嘗試一切新鮮的東西,感於跟各種各樣的人搭訕。

反正,我的生活,就變得完全不一樣了。

所以,如果可以,我會選擇那些,從衝破道德感來擁有邪惡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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