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法律不設置懲罰性賠償?為什麼外國的懲罰性賠償一定要給原告?

我的設想,懲罰性賠償可以有啊,但是懲罰性賠償不給原告,或者只給一小部分,懲罰性賠償應該交給國家啊。

以那個麥當勞的咖啡案為例。麥當勞咖啡太燙,燙傷老太太,花了1000塊,法院判決麥當勞賠償老太太一千塊。同時懲罰性賠款100萬,老太太分1萬,剩下99萬歸政府。

一來,老太太獲得賠償,和適當獎勵,但是獎勵不是很高,不會導致美國那樣一群法棍為了賺黑錢胡攪蠻纏

二來,企業也確實收到了教訓,會改進服務

三來,政府也收到了錢,一箭三雕


因為如果你拿的錢不多,企業就可以通過多給點錢來讓你撤訴。


先問是不是!

我國有大陸、港、澳、台四個法域,其他三個法域的情況我不是特別了解,所以,只能就大陸的法律來談一談。

題主談到了咖啡,那麼就來看一下我們《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十倍的懲罰性賠償,數額雖然比不上美國,但在大陸法系國家裡面,已經算得上是比較高了,畢竟懲罰性賠償和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融合不是那麼的完美。比如,王某在某大型商場購買了一隻野山參,2萬元,懲罰性賠償如果被支持了的話,那就是20萬。即便是買了一包泡麵,過期了,也可以得到賠償1000元。

再來看你的設想。

在法律的概念裡面,給原告的才叫賠償;除非是政府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否則,被政府拿走的一般都被稱為罰款。

再來看《食品安全法》123條(經過編排)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生產者除了要向消費者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之外,還要繳納15-30倍的罰款,與你設想的制度框架差不多。

不想評價你的制度設想,這容易顯得不友善。

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是有的,並且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已經被如火如荼的實際操作著,雖然我個人對於知假買假的行為不是那麼的贊同,但無論如何,此類打假人的行為在客觀上促進了市場的規範,這不得不歸功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立。沒有錢拿,誰去做事?用術語講,就是 @王瑞恩 說的正外部性

但現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問題,也會不容迴避的。懲罰性的賠償可能使得制度原本之目的發生偏離,大家都想著怎麼去搞懲罰性賠償、怎麼賺10倍的錢,可能已經忘記了這個制度設立之目的在於規範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了。如果人身損害也支持懲罰性賠償,那畫面,太美,我簡直不敢想像。記住,錢會讓人迷失,這叫「目的性偏離」

如能在誠信和打假之間取得平衡,我還是願意支持民間力量對於市場的監督的。

針對數額的問題,認真學過《侵權責任法》的同學可能還記得第47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依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注意,注意,注意,這裡的懲罰性賠償是沒有具體寫明是多少倍的,這就為以後加大懲罰性賠償的力度敞開了法律解釋的口子。可以成為「高數額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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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門實踐的藝術。

立法過於激進,偏離了規範對象的本質,那麼便會在法律實踐中被拉往相反的方向,直到實現了平衡為止。


首先,談談為什麼懲罰性賠償要給原告:

這可以用一個經濟學概念解釋:正外部性。

正外部性,簡單來說就是指某個體的行為能夠使他人收益,而他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成本。例如,某鋼鐵廠花費大量成本用於工業廢水處理,使河流下游的居民享受更好的環境,而受益者並沒有給鋼鐵廠付錢用於治污,這就形成了一種正外部性。

經濟學告訴我們,當一個行為有正外部性時,這種行為的「供給量」會低於社會最優水平

例如,上圖表示教育的正外部性:良好教育不僅能讓受教育者得到直接回報,(例如更高的工資),從而實現私人價值,而且能讓社會受益(提高整體人口素質,營造更好的公共秩序,創造更多就業等),從而實現社會價值。當個人在考慮自己應當接受多少教育時,假設個體是自私的,一切行為都處於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目的,那麼最優的教育「供給量」應當是兩條藍色線的交點,即成本和私人價值相交之處。而對於整個社會而言,最優的教育「供給量」應當在成本與紅色線所表示的社會價值交點,也就是實現了社會收益與成本的最佳配置。

令人遺憾的是,在行為存在正外部性時,因為私人價值小於社會價值,因此個人決策所實現的行為「供給量」會小於社會最優的「供給量」,通俗的說,就是理想社會需要這麼多的活雷鋒,但現實中活雷鋒實在不夠了。

懲罰性賠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

起訴質量有問題的產品生產商,能夠讓原告自身通過獲得賠償的方式受益,同時,這種行為也能讓其他的消費者受益。 例如,@不老的老回 死磕三星,一方面他本人也許能在勝訴後獲得賠償(希望如此),另一方面,如果這件事情能夠督促手機生產商加強產品質量控制,也能讓廣大的消費者享受更安全的產品,從而普遍受益。

假設全社會能夠獲益一億元,不考慮其他的機會成本(例如誤工費等),那麼對於全社會來說,花九千九百萬去打官司是件划算的事情;然而,對於老回自己來說,如果不允許懲罰性賠償,那麼他通過訴訟所能得到的收益可能只有X元(不清楚具體案情,這裡的X可以由諸位腦補)。如果老回是一名以最大化個人利益為目標的理性人,那麼他為打官司花費的錢不可能大於X元。

這樣看來,明明對於全社會而言,花九千九百萬打官司是一筆划算的買賣,但實際上,個人消費者用於訴訟的花費遠遠低於這個數目,也就是訴訟的「供給量」低於社會最優值,這在經濟學看來,就不是一種資源的有效配置。

而懲罰性賠償,就是為了彌補這種資源配置方面的問題,將社會成員能夠得到的利益,轉移給訴訟中的原告,從而使訴訟的「供給量」接近社會最優水平。

如果覺得難以理解的話,我們可以做以下類比:

國家將稅收用於補貼教育,提高全民文化水平;

政府劃撥環保專項資金,用於企業購置污水凈化設備。

這些轉移支付手段,雖然不能百分之百保證精確,但服務於同一個目的:鼓勵存在正外部性的行為,將社會的收益用於補貼行為者的成本。懲罰性賠償與之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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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國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懲罰性賠償」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裡,賠償額度可以超過消費者的實際損失,也可以視為一種「懲罰性賠償」,只不過,目前我國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和適用的廣度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


懲罰性賠償其實還是在侵權法體系下產生的。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都會有產生損害賠償。

在損害分散型侵權中,單個的個體都沒有足夠的激勵去提起訴訟。這對個體而言存在一個成本收益的權衡,一方面收益是微薄的,另一方面面臨訴訟成本和敗訴風險。因此個體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足夠的激勵去提起訴訟。

此時侵權行為卻沒有得到懲罰,侵權行為人會一如既往地侵權。此時可通過懲罰性賠償和集體訴訟機制來解決這個問題。

對於個體,其提起訴訟勝訴後,會獲得一筆遠遠超出受到損害的賠償,便會有足夠的激勵去提起訴訟。而對於侵權行為人,其進行侵權行為還有很大可能不被發現,此時即便對其進行普通的損害賠償依然阻止不了其侵權行為。只有懲罰性賠償才能使得其在風險收益與成本之間作出合法的選擇。


第一,我國懲罰性賠償歷史並不近,典型的就是消法

第二,目前懲罰性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知識產權領域

第三,懲罰性賠償的問題在於,他和我國師承大陸法系而來的填平原則相違背

第四,在大陸法系國家,懲罰性賠償用的都沒有普通法國家多

第五,懲罰性賠償進入知識產權三大法的時間早己確定,在修法草案中都已經形成了共識

第六,填平原則詳情可以百度,簡單來說就是損失多少填補多少

第七,收歸國家,額,民法領域的爭議標的隨便收歸國家,後續危害會很大吧,我猜,尤其是在我們這種長期公私不分的國家。

第八,我國應用懲罰性賠償很多時候是因為第一目的不是為了威懾,而是為了填平,尤其體現在知識產權法領域,知識產權領域已經發展到即使懲罰性賠償加起來都無法填平權利人損失,這一點和現在的美國不是很一樣。


有啊,最簡單的合同糾紛裡面就可以直接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延遲履行的利息,食品安全法里的十倍價款賠償,產品責任法里的退一賠三,行政法里的行政處罰是罰給政府,也可以調解賠錢代替行政處罰,還有滯納金,刑事責任里還有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呢,隨便列舉一下就這麼多了,只不過和美國執行方式或者表達方式不一樣啊。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還是有的,除了 @王瑞恩 提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了三類六種懲罰性賠償,在出現出賣人根本性違約、出賣人欺詐的情況下,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在出現實際面積少於約定面積超過3%的情況下超出部分的房價款雙倍返還。

然而,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言,以懲罰性賠償為由提起訴訟的時候,法院總喜歡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想要真的拿到足夠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難度很大,究其原因還是我國民法領域以填平為原則,在保護受損方的同時也對違約方進行恰當的保護。


先問是不是,再說為什麼可以么?中國有懲罰性賠償。但是沒有國外那麼高。


最近看完了程嘯老師的《侵權責任法》,嘗試回答這個問題。

根據之前各位答主已經列出的法條可知,在我國大陸地區,並非沒有懲罰性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以及關於合同法的有關司法解釋都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所以題主的問題顯然是不成立的,但是題主給出的問題中還描述了大名鼎鼎的「麥當勞賠償案」,所以私以為,題主想問的應該是「我國為什麼沒有「超高額」的懲罰性賠償?」。以下給出我自己的答案。

首先,正如之前有答主提到的,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而大陸法系的經典民法理論認為:無論是侵權損害賠償,還是違約損害賠償,其基本的功能,就是補償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中受害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這種補償,一方面不能小於損失的數額,因為這樣會導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的救濟,另一方面也不能超過損失的數額,因為賠償數額超過損失數額,就會給受害人以不當利益。這也就是之前有答主提到的「填平原則」,當然,「填平原則」的出現也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這裡我們暫且不論。因為巨額的懲罰性賠償明顯與「填平原則」相違背,所以我國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沒有出現。

第二,就懲罰性賠償的性質而言,實際上可以看作一種罰款,是對民事違法行為的懲罰性措施,它與私法的補償性質是不相容的,如果允許在私法領域中對民事違法行為進行巨額的懲罰,就會混淆私法與公法的界限。這個原因同樣也能回答第二個問題,即懲罰性賠償為什麼要給原告而不能給國家。

第三,就題主所舉的「麥當勞天價賠償案」,我想每個學法律的同學都或多或少在課堂上或者課外了解過。但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這個案件,以及與其相類似的一系列案件,都發生在一個相對集中的歷史時期,也就是對消費者權益極度重視的時代。甚至可以說這一系列案件都有矯枉過正的嫌疑。事實上,天價的懲罰性賠償並沒有維持很長的一段時間,自從進入上個世紀90年代以後,美國的法院就很少再作出天價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因為其也認識到了這種制度的弊端,最主要的就是其會加重企業的成本,從而阻礙經濟的發展。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美國產品的說明書一般都會比我國長的多,裡面會有很多讓人哭笑不得的內容,比如一個賣超人披風的廠家,甚至會在披風的說明書上寫著,「本披風並不能讓你像超人一樣在天空中馳騁」。而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害怕自己因為有過失而被要求天價的懲罰性賠償。

最後總結一下,由於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同時又處於發展經濟的關鍵時刻,所以「巨額的懲罰性賠償」自然缺少生存的土壤,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難以見到也就不足為奇了。


先問是不是的真是天真,除了消法外您能再舉出哪怕一個例子么?

即便是消法的懲罰性賠償,裁判文書網上案例有多少?

基本不存在懲罰性賠償,確實可以算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個共同缺點——或者說特點,在儘可能給予受害人救濟方面,我國也的確有一些小突破,譬如合同違約後並不將繼續履行視作唯一主要救濟途徑。

然而,缺位就是缺位,這事實咱不能不認吧?

事實上,懲罰性賠償太過局限,訴訟費承擔往往分攤,集團訴訟少有實踐,強制執行成功率極低,調解的更大範圍推行...基本都算是服務於同一個大目的的:息訴止爭。

至於息訴止爭符不符合大家利益嘛...嘿,總之和為貴嘛。


中國的懲罰性賠償,實際上只是帶著懲罰性的名頭,而行使是"補償性賠償"吧。

小樣,你以為你換個馬甲我就不認識你了?!


給政府的話,會讓法院事實上成為非中立方。


除了消費者保護法之外,很少有懲罰性賠償,所以題主問的基本沒有問題,即使食品那個賠十倍,也談不上什麼多大的懲罰性賠償。

我們立法對於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所以像違約責任的違約金,如果大於實際損失,還可以申請法院調低,比如說所以很多交房延期的開發商通過這個,再跟法官勾兌,最後會賠的很少,這就是填平損失這個原則下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後的不公平。

那麼為什麼我們要定這個原則而不鼓勵懲罰性賠償呢,因為這會誘使違約或者主動故意遭受侵權,這就會破壞正常市場交易行為,我讓你違約,我去尋求更大的賠償,這比我正常履約獲得的利益要大,大家的心思就都用在這了。還有侵權造成的,那會鼓勵大家去遭受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獲得大筆賠償,你應該聽說過故意把自己搞成工傷的吧,工傷這個才賠多少就有人干,如果有懲罰型賠償,你猜會怎麼樣。


聽說過職業打假人嗎?蔡明賣房子的小品里提到過,好像還是褒義,可現實中的職業打假人很令商家和政府頭痛。

如果不了解,可以看看下面的鏈接:

職業打假人是一個怎樣的群體?他們是如何運作的?

職業打假人擾亂了市場秩序,加大了管理成本。但法律手段很難對付他們。

一旦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例如有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索賠,職業打假人就會想方設法製造食品安全事件,以此盈利。倒霉的是誰?普通老百姓。

你說麥當勞咖啡燙傷可以天價索賠?很好,我雇一群人天天去各大麥當勞燙傷唄。今天燙個泡,明天燙層皮,後天燙舌頭。然後大肆炒作,天價索賠。只要賠到一單,我就發財了。

除麥當勞以外,奶茶店也行嘛,飯店也行嘛,洗澡堂也行嘛。簡直生財之道啊!

業餘選手是很難玩得過專業選手的。對普通人來說,法律不怎麼懂,媒體發不了聲,即使有天價的懲罰性賠償規定,真正受傷害時會便宜了誰?參考一度紅火的醫鬧,答案就很明顯了。


贊同老王@王瑞恩的回答。

首先,提醒下題主,雕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一箭三雕怕不怕搞一地雞毛。

╮(╯▽╰)╭ ╮(╯▽╰)╭ ╮(╯▽╰)╭

賠償誰?老太太還是政府?

100萬如果是賠償款,這錢就是人老太太的。政府不能也不會侵佔老太太的個人財產。

100萬如果是行政罰款,這法官肯定是個假的。

難道題主的意思是:法院判麥當勞賠償老太太1萬1,同時賠償政府99萬?


頭一回聽到法棍這個詞,還挺新鮮的。。。

你說的這個,叫罰款。。。

河流排污,除了賠償,有沒有罰款?食品安全問題,除了賠償,有沒有罰款?


最根本的原因:為了養活律師。

懲罰性賠償的錢要被律師吃掉一大部分,原因很簡單,如果你起訴被告10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那麼你要付多少訴訟費,多少律師代理費?你請得起律師嗎?很顯然,請不起。

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案子呢?因為這樣的案子本就是律師做出來的,原告跟律師聯繫後整個訴訟過程實際是被律師控制的。律師接到了這樣的案子,覺得這個案子可以做到千萬美元的賠償,就會跟原告簽訂協議,這個案子我幫你做,你先不用給我那麼多律師費,等結果出來了,我們分錢。這樣的模式下,律師拿到的比例是非常高的。

這樣的法治本身也是一樁生意。


這樣一來就會出現一個詞,指標。。。。。。你們罰款指標完成了嗎?


那這樣做的結果就是政府為了徵收更多罰款而設置更多這樣的法律條文,而更多的法律條文也必然帶來訟棍橫行——就像美國一樣。

這種事情應當由企業和顧客私下解決。就算企業一分不賠,那也得考慮自身的「名譽」,惦記著消費者會不會抵制他。

但依靠法律強行替代這種自願協商,只會使貧弱的中小企業倒閉,而剩下的大企業就個個成了美聯航。


題主的第一個設問不正確,我國法律有明確的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都是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

題主的第二個問題,為什麼懲罰性賠償一定要給原告,而不給國家。直白的說,因為沒國家什麼事。懲罰性賠償本質上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侵權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一種加重賠償的責任,是由民法所調整的關係。

當然,針對這些存在欺詐行為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國家怎麼可能輕易放過他們呢,這就就要參照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這就是行政法律關係了。而兩造恆定的平等民事主題之間的法律關係,國家這個龐大的機器是不能插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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