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辱母殺人案」?

詳情見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659


山東辱母殺人案,難得有這樣一個案子,囊括了當下中國幾乎全部問題:經濟下行壓力大,民營企業融資難,縣市非法集資多,高利貸猖獗,土生土長的房產商多涉黑,基層治理失序……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情景,不獨存在於山東冠縣,而是很多地方的縣鄉皆如此。


他看見法制沒了,於是拿起了那把刀。

當他拿起刀以後,於是法制又回來了。


冷靜下來了,之前看到報道確實是一口氣憋住了,稀稀拉拉寫了一堆情緒。

等待最高檢的插手結果吧。

在這個角度來看,不管判決結果是什麼,都只能是個悲劇,媒體依舊發揮了自己強大的傳播能力,而我們依然不知道這起事件最真實的內容。

媒體、民意和法律的平衡點到底在哪裡?路好長…

PS:這個判例之所以如此刺激我們的神經,只是因為我們想知道,法律到底有沒有賦予我們合法保護自己和家人的手段,如果有,我們怎麼去保護。換句話來說,都特么被欺負成這樣了,我還不能還手?

這幾天看到了很多意見,讓我的想法也慢慢改變,之前一直擔心法律會不會被道德綁架?之後的二審甚至到終審結果改判了,會不會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

後來終於想明白了,我們對判決結果存疑,我們通過各種渠道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是對的!

不要說是在咱們法制還不夠健全的中國,就是很多所謂自由民主的法制發達國家,他們同樣在不斷的修訂、完善自身的法律,往往很多條文就是在司法實踐中遭到質疑,然後通過媒體等渠道全民參與爭論後達成一致後獲得修訂,這個「辱母殺人案」不正是在中國起到這個作用了嗎?

說到底,法律是為人服務的,當法律實踐對絕大多數人不夠公平的時候,我們是應該站出來發聲的,至少是為了讓這種不公平不要降臨到自己頭上。

關於這個案件,我只能說說身為一個法盲的觀點:

1、我個人認為討債者在討債過程中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有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和猥褻婦女等行為。

2、警察接警到達現場後的處置是很有問題的,沒有控制衝突雙方,連起碼的人員隔離都沒做就離開事發現場,導致最後釀成傷亡事件。

有很多朋友說,誰讓於歡的媽媽去借高利貸?所以她們被高利貸暴力討債是活該,對不起,我好像沒聽說過債權人的有司法豁免權,討債者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時候一樣要承擔法律的制裁。

警察用經濟糾紛的名義撒手不管違法行為,就是瀆職。

警察放縱交通肇事致死同時還逃逸的刑事犯在自己面前晃來晃去,更是瀆職中的瀆職。

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加強對暴力討債的管制,否則,暴力行為會越來越泛濫,所謂的維穩只能成為一句空話。

同時,如何加強對警察履職的監管手段,是非常重要的,警察不是上下班打卡混時間的職業,警察是我們平民內心最後一道防線!

關於對瀆職行為的追查,我一向認為應該採用一條線的方式,各級責任人必須承擔責任,表面處理個別當事人或者「臨時工」、「輔警」之類的,領導背個口頭批評、警告之類的,一點作用都沒有,白白浪費了追查所花費的社會資源,雞不死猴不怕。

3、我個人認為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母子二人遭受人身、人格雙重侵害,報警後警察並未採取有效措施且迅速離開現場,自己所受人身限制並未因警察的到來而解除,同時2人面對11人威脅,這個時候自己不保護自己?這種勇於反抗歹徒的行為應該受到表揚和嘉獎。

4、一審法官應該將自己的審判思路、審判依據明細化,交由司法系統內部討論:在作出裁決之前,是怎樣的思路,採用了哪些證據、法律條文,為什麼?未採用哪些證據、法律條文,為什麼?把這些東西討論清楚,對我國的司法實踐的規範和促進是具有極大意義的。

5、現有關於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文,通過這個實例,是否需要修訂,提出更加細緻、更加明確的行為規範,從而讓正當防衛起到保護公民的作用。

6、現在很多人說不要用道德綁架法律。為什麼要擔心這一點?在我們實際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同時規範我們的行為,通過不斷的演變,有一些法律條文被我們修訂,同樣有一些道德標準也在被我們修訂,法律和道德並不是相互抵觸,而是相互促進的!不合適的法律條文被符合大家道德觀的新條文代替,不合適的道德觀經歷過法律的洗禮被新道德觀所取代,這才是我們社會的進步啊!


建議對於歡是否存在「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進行司法鑒定


關於辱母殺人案的一點想法

知乎上幾個好友@我,我現在簡要的說說我的一些想法。由於信息的不全部以及時間倉促,加上本人水平有限,錯漏難免。拋磚引玉供大家參考。

先說結論,本人認為二審會改判,大約的刑期在5至10年之間,6年的可能比較大。

1、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原審判決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結果加重,故意傷害致死。構成犯罪沒有問題,構成故意傷害罪也沒有問題。

2、該行為是否是正當防衛

屬於正當防衛,但是明顯屬於防衛過當。原審判決認為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原因是對方未使用工具,其次認為派出所出警,被告人於歡和其母親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第一點難道不使用工具就不能正當防衛了嗎?顯然是無稽之談,強姦一定需要工具嗎。對於非法拘禁而言是典型的持續犯罪。難道對於非法拘禁就不可以正當防衛嗎?顯然是不正確的。其次警察在場就不具備防衛的緊迫性嗎?對於被告人而言不一定是這樣認為的,設身處地的為被告人考慮的話這樣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3、二審是否會改判,二審會如何改判。、

二審會改判,二審會判決6年左右。

本案已經讓全國人民民怨沸騰,真的沸騰也好假的沸騰也好,這個案件已經成為熱點已經是個不爭的事實。為什麼這麼讓人憤怒呢?辱母,高利貸,警察不作為。這3個關鍵詞如同3個炸彈點燃了人們內心的憤怒。無期徒刑這個判決在該種情形下就顯得尤為刺眼。最近在弘揚傳統文化,孝道是值得提倡的,一審也沒有考慮到這一點。

如果換一個案情,4個人對被告人毆打,被告人正當防衛刺死1個,重傷2個,輕傷1個,判決無期,你感覺怎麼呢?是不是感覺好多了。事實就是這樣。

對於如此案件,二審法院二審法官能做了主嗎?顯然不能,最高檢,最高院很可能有指導的意見。二審法院會改判去平息人們的憤怒。許霆案就是例子。那麼二審法院會判決緩刑嗎?不可能的,原因有三第一如此嚴重後果的故意傷害案件判決3年並且宣告緩刑,沒有法律依據。第二一審判決無期,二審判決緩刑,那麼法律是什麼?是不是太不嚴肅了。第三如此將兇手放出是不是會造成受害人的私刑的報復。因此認為不會改判緩刑。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死亡的是10年以上。在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情況下為無期徒刑。那麼構成正當防衛減輕處罰,受害人再有重大過錯,以上綜合而言為5至10年,考慮到已經關押的時間,綜合考慮為6年的可能性很大。


我來說說吧,有點長,但還是希望大家看完。

案件事實

第一. 案件系非法徵收高利貸引發。蘇銀霞為女企業家,其公司因資金困難借高利貸,無力償還。債主派杜志浩一行催債。

第二. 案發前杜志浩多次採取極端手段向蘇銀霞逼債。

第三. 案發當天杜志浩一行對蘇銀霞及其子於歡進行拘禁、辱罵,被害人杜志浩用下體侮辱猥褻蘇銀霞。

第四. 蘇銀霞公司員工報警,警察趕到後未能有效制止杜志浩一行的極端行為,隨後警方離開。

第五. 於歡見警察離開後情緒失控,欲上前阻擋,被杜志浩一行攔住,隨後於歡持刀企圖迫使杜志浩一行停止侵害行為,並宣稱「再過來就弄死你們」。杜志浩一行想要阻止於歡,其間與其發生衝突,四人被於歡捅傷。

第六. 傷者多為腹背中刀。

第七. 受傷後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最終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另有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第八. 事後於歡向警方如實陳述其行徑。

(事實如有遺漏,歡迎補充)

正文(其實這只是一種思維模式,至於另外的附文中會提到。有點長,但還是懇請大家一定要看完)

第一. 於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答案是,構成但過度。依照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儘管蘇銀霞的人格權正在遭受不法侵犯,但是被害人一行以討債為最終目的,並不打算實施威脅蘇銀霞生命安全的行為,而且警方已經來過現場,對被害人一行也起到了一定的警告作用。於歡持刀迫使被害人一行停止侵犯行為,並導致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其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與被害人實施的侮辱、猥褻等行為並非相當,屬於以損害被害人人身的方式對抗被害人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侵害的行為,很明顯超出了適當的限度。

第二. 於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答案是,不構成。依照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犯罪應當滿足期望犯罪的危害性後果發生並積極從事相關行為或者放任可能產生的危害性後果。於歡與其母的人身自由受被害人一行束縛,其母還遭遇猥褻侮辱,而且警察未能有效制止被害人一行的極端行為為。於歡儘管持刀會後與被害人一行發生肢體衝突,還「威脅」到,「弄你你們」,但他並非期望置被害人於死地,而是期望以有力的方式制止其侵害行為。被害人刀傷處也能支持此說法。因刀傷多在腹背,而腹背並非人體要害部位,如果於歡真想故意殺人,他應當選取要害部位進行攻擊。況且被害人杜志浩中刀後尚有能力自行駕車就醫,這一定程度上也能說明,至少傷勢不影響人完成複雜的活動。而如果一個人真為故意殺人,那他是不會給被害人類似的機會的。

第三. 於歡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答案是,也許是肯定的。依照刑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於歡案發時已滿22歲,心智健全,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那麼他理應有能力預見到持刀與他人發生衝突可能造成人員受傷乃至死亡的後果。上述問答已經提及,於歡做出殺人「威脅」,是為了迫使被害人停止侵害而並非殺人。在隨後而來的肢體衝突中,有理由推測,於歡輕信,他能夠在不使被害人受傷的情況下制止侵害行為,但最終客觀結果卻與主觀意願不符,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此系過度自信而導致的過失殺人。

第四. 於歡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答案是,也許是否定的。根據「全有或全無」原則,若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則不適用故意傷害罪。

第五. 為什麼以上兩問的答案都是「也許」?因為本案中區別過失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標誌並不十分清晰。於歡並非故意殺人,這點確定無疑。但是他究竟是想僅僅以持刀動作加語言「威脅」迫使被害人停止侵害,還是想通過教訓但不致命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停止侵害,這在本案中是難以乃至無法辨別的,因為找不到相關的證據作為支撐。

第六. 當無法確定到底是過失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時怎麼辦?答案是,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第條第二款之規定,結合「疑罪從無」原則以及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肯定是有的,懶得查了),判處於歡過失致人死亡罪更加合理。

第七. 以杜志浩為代表的被害人一行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杜志浩在公司財務室當眾出露下體,毆打併強制猥褻蘇銀霞。公司辦公樓系法人財產,歸公司所有,也是員工的辦公場所,並非私人領域,因而屬於公共場所。極端侮辱行為發生時,系集體討債之時,大量社會閑散人員聚集,已構成聚眾。且財務室側牆為透明牆,猥褻行為遭人圍觀,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在公共場合聚眾猥褻婦女,確鑿無疑。拘禁意為對他人的人身自由進行拘束限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杜志浩將蘇銀霞及其子於歡強制限制於公司財務室內,並派人看管,不允許其自由活動,況且其並非有權主體,其間還實施了侮辱、毆打等行為,已構成嚴重的非法拘禁罪。

第八. 警方是否存在不作為或作為不當?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警方趕到現場後採取足夠有力的措施控制局勢,本案也許能夠避免。

第九. 於歡的行為是否滿足減輕或從輕處罰的要件?答案是,肯定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歡實施行為後對警方的供述與其他證人、被害人的證詞及相關物證基本一致,可以認為其如實供述,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第十. 被害人的嚴重過錯(犯罪)與警方的作為不當對於歡能夠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答案是,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理。被害人的嚴重過錯是導致於歡致人死亡的直接因素,具有無可推卸的責任。警方的作為不當也一定程度促使於歡致人死亡。因此,於歡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並非完全處於其主觀過錯,獨立其的外界客觀因素導致的過錯也在其中發揮著難以替代的作用,因此與「完全為被告人過錯」的情況,應當區別對待,應當給予於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 應當如何給於歡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歡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但因其犯罪對象特定,被害人系高利貸非法逼債人,本身負有主觀過錯,因此不具有廣泛的社會危害。且被害人系社會閑散人員,常年涉黑,於歡致人死亡的行為客觀上對威懾高利貸、暴力逼債等非法黑社會性質行為有一定的威懾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社會秩序穩定,因而給予減輕、從輕處罰。刑期應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中國缺乏精確地量刑標準,具體怎麼判不管了。

附文

第一. 為(修改說明5。確切地說,關於正文中提到的觀點。。如果我是法官,大概會按照正文中的方式來思考。)什麼判決要朝這個方向?該判決是綜合各方利益做出的,符合政治正確。其中,公安機關對判決結果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因此公安機關的利益不能忽略。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長期居於審判活動的中心地位,其地位、權勢可想而知。判決結果受制於公安機關,在所難免。

第二. 在中國,法院以及法官居於非常尷尬的地位。首先,法院受中國共產黨的政治領導,黨的政策對於審判工作常常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次,政治題死上看,法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並受人大監督,不可能違背人大的意志;法院預算有行政部門起草,也難免受到行政部門的制約;檢察院是與法院平起平坐的司法機關,還是公訴機關,同樣擁有司法解釋權,也對法院構成一定的制約。再次,從文化傳統上看,中國尊重前輩的傳統在法院就體現為老資格的幹部對資歷較淺的新審判員的指導,新人難以拒絕接受前輩或是領導的意見。最後,即便判決合乎法律規則,符合法律原則及其精神,也充分協調了各方的利益,其結果還是有可能與民意相違背而遭受輿論批評。

第三. 本案中被害人同樣存在犯罪行為,法院為什麼不查?這是一個常識普及性的問題。法院作為審判機構應當扮演被動角色,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原則上只對原告所提起的訴訟的範圍內的事務作出裁判。

第四. 第四。畢竟以上正文純屬個人意見,即便比原判輕了很多,也還是會引起很多人的不滿。於是就有人開始抱怨中國的法律制度不公正不合理。其實沒有必要,與其說判決結果不公是因為法典的問題,還不如說這是個價值選擇與利益鬥爭的問題。不信?不信就證給你看。

第五. 如果說以上個人觀點是利益與正義剛好平衡的產物,那原判決就是利益大於正義。接下來要做的就是,讓天平朝正義的一方傾斜。試問,於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嗎?答案是,當然不應!首先,依照刑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修改說明4。事後覺得適用這一條看起來十分不明智,但還是不打算刪。)犯罪應當具有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由侵害他人、社會、國家的合法權益、利益而產生的普遍的恐慌。於歡的行為具有特定的犯罪對象,狹義上是非法暴力逼債人員,廣義上則是違法妄為的黑惡勢力成員,儘管其行為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其所產生的對黑惡勢力、非法行為的威懾力以及對社會秩序的積極作用遠大於其危害性。本案還有一大特殊之處,即於歡做案前被害人曾對其母實施侮辱侵害。於歡制止被害人侵害行為的行為,儘管不進妥當,但是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符合善良的社會風俗,這種精神也是社會經濟秩序正常發揮作用必不可少的。綜上,於歡致人死亡的行為對社會所產生的積極作用遠遠大於其社會危害性,因此不應當做犯罪處理。其次,退一步,於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答案是,當然構成!原判決之所以飽受質疑,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依照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無法得出使用工具是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的結論。只能說使用工具是構成正當防衛的當然條件。況且蘇銀霞正在遭受侮辱,於歡的行為完全符合「他人的人身權利正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構成要件;於歡的行為之所以最終致人死亡,最重要的原因是,當時並不存在比「持刀威脅」更加有效的制止侮辱侵害的方式。由於醜聞頻出,中國民間不信任法律,不信任警察的現象還是很多的,當時警方未能有效制止犯罪並離開現場,使得於歡產生了「警察不管了」的錯覺,而他要面對的又是窮凶極惡的涉黑團伙成員。證人證詞中也提到,當時母子兩人都處在極度恐懼的情況下,因此,就算是對當時的形勢做出錯誤的判斷,也不能認為完全由於歡的主觀過錯造成,因為外界施加的恐懼才是具有決定性作用的,而「以暴制暴」,以「『窮凶極惡』制窮凶極惡」變成了當時條件下唯一合理的選擇。(修改說明。關於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即侵害正在進行時,於歡與被害人發生衝突時或之前其母或他的合法權利是否正在受到侵害?換句話說,就是侵害行為與於歡的行為是否具有連貫性。這一點也許是難以考證的。雙方當事人都會做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在場的其他知情者也難免會偏向於同情於歡。所以還是像之前說過的那樣,在不確定時應當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這樣來說還是應該算正當防衛)(修改說明2。也有觀點認為被害人構成非法拘禁,只要非法拘禁仍在進行就應當是滿足「正在進行時」的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綜上,不做正當防衛的處理是不合適的。再次,再退一步,試問,於歡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答案是,當然不構成!從刑法典的體系來看,相對於正當防衛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的構成要件處於領導地位,而相對於過失致人死亡,正當防衛又處於領導地位,處於領導地位的法律規則應當優先適用,而既然前兩項均不成立,那也就談不上過失致人死亡,這一概念也就不存在。最後,想要強調的是,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我們寧願看到有人用極端的方式制止犯罪,也不願看到犯罪發生時人們在一旁毫無作為。原判決也好,正文部分的個人觀點也好,無疑都將使人們作為第三人在面對犯罪,尤其是面對臭名昭著、窮凶極惡的犯罪人時,會有所顧慮,而耽誤了制止犯罪的最佳時機,甚至冷眼相看,毫不作為。是見義勇為造成犯罪人死亡,還是放任犯罪發生,哪個社會危害大,哪個對社會最有利,這應該不需要多說。

第六. 第五點中的觀點是基於本案的特殊性而展開的。它所強調的是,如果殺害了正在實施犯罪且臭名昭著、窮凶極惡的犯罪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合理性。這應當僅僅被局限於此種十分有限的情況,至於其他情形則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另做分析。

第七. 可能用到的法律規則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第一款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第二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修改說明3。原文附文部分第五點的確存在把利益和公正絕對對立的問題。應當說的是,利益分配是本質,正義只是利益分配得當的外在表現。第五點中提到的利益包括了一些不正當的、不該被保護的利益,比如警方可能存在的「內幕」,而保護了不該保護的利益那就是與正義相違背了。

修改說明6。正文中表達了我如果作為法官可能採取的思考方向。附文第五點則是以如果我是律師為假設前提的。還有一點要說的是,我並非贊同濫用防衛權,並非贊同無差別的為父報仇,為母報仇,我之所以在此案中同意所謂「為母報仇」,並非因為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或是善良的社會風俗,而是因為本案的特殊性。高利貸暴力逼債,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他人過程中實行侮辱,聚眾猥褻等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不亞於構成無限防衛的那幾項罪名,應當不認定其為防衛過當,甚至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無限防衛。而正因為構成無限防衛的要件極端惡劣,不易於同時滿足,那麼這就不會造成防衛權濫用。還有這不是說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善良的社會風俗不是應當被維護的,而是說其不能作為主要理由,但作為附帶說理完全是可以的。


利益相關,匿名。

不才供職于山東某個省屬單位,曾經被省委黨校借調去培訓班幹活。黨校不定期會召集全省各個區縣的書記副書記來培訓班封閉學習一段時間。一方面教導他們好好為包子鋪服務,另一方面也給這些人一個機會讓他們創造小群體。

學習期間紀律很嚴,上課點名,外出要請假,一日三餐禁止飲酒。省委黨校的校長就是省委書記,偶爾會來座談。平時有一個副書記專門負責日常管理,掛名當老師,名為帶著學習,實為監督紀律。當學生的雖然都是地方上的一把手,但來了這裡基本都放下架子老實巴交。畢竟到了上官面前,懂事的都知道放低姿態,按時上課學習,盡量不參加宴請,即便參加也不喝酒,少惹是非。

但是也有例外。開學當天晚上,某個縣委書記就出去喝得大醉,十點多才回來,借著酒勁大鬧宿舍。說起來他們住宿條件不錯,都是單人單間帶衛浴,每個樓層還有服務員。這位爺先是走錯樓層,摁著別人的房門砸了一通。服務員來勸阻,被他劈頭蓋臉一頓臭罵。培訓班的班長就在那一層,來勸他也被罵一頓不說,居然動手打了人家。有人看不過去就打電話叫來了副書記。這位爺依然霸氣側漏,當著培訓班幾十號人再加上幾個老師,一個省委副書記的面,當眾打電話給自己的司機,讓他安排找黑社會,揚言要把這些人全收拾了。

於是,副書記一聲令下,校區擔任保衛的武警來了,把這位爺連夜送回家去了。

一周後省委組織部下了文,該縣委書記培訓期間嚴重違紀,免去黨內職務。省政府對他的處理就是另一件事了。

現在,大家請猜猜,這位縣委書記,是哪個縣的呢?


這是我在我們律所(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運營的公號「刑事法律圈」里發表的文章,大致代表了我的看法:

「辱母殺人案」在網上炒的沸沸揚揚,在這一事件的背後,我更關心的,是弱者還有沒有自救的權利?

面對欺凌,是該忍辱吞聲、靜待警察的救援,還是燃起血性,實現自救?

答案不言自明。

被迫殺人的於歡自救成功了,但等待他的,是一審判處的無期徒刑。

而在2011年,在面對更為可怕的侮辱時,「窩囊」的楊武(化名)則做出了另外一種抉擇。

(圖片中,楊武(化名)和妻子王娟(化名)絕望無助相擁而泣)

2011年10月23日晚上,深圳寶安區聯防隊員楊喜利等三人手持鋼管、警棍打砸男子楊武家,楊武(化名)妻子王娟阻止楊喜利反遭長達一個小時的毒打和強姦。

期間,楊武由於害怕躲在雜物間不敢做聲,眼睜睜看著妻子遭此橫禍,一個小時後才悄悄報警,並將妻子送醫治療,因為付不起錢只好返回家中。

事後,楊喜利家屬威脅楊武要求其撤訴。在楊武提供的一個通話錄音中,楊喜利的哥哥大聲斥罵楊武,威脅他「全家可能會死光光」,「他坐幾年牢出來後,不能保證你們全家小孩的生命安全,反正他老婆也跑了,已一無所有,你們看著辦。」

錄音中,楊武顯得卑微懦弱,不斷跟對方說好話,請求他幫忙,不要威脅他的家人。

當南都記者問楊武:老婆被打、被侵犯,也能夠忍讓? 沒有想到衝出去救妻子?
楊武回答道:我也想衝出去,但對方拿著鋼管和警棍,他還有兩個同夥,我根本打不過他們,我怕被他們打死。後來我聽到了床搖動的聲音,意識到妻子被強姦了,聲音很大,我距離只有幾米遠。鮮血直衝腦門,這是男人最屈辱的時候,我很想衝出去拿刀將他砍死。

最後,面對妻子和母親的責罵,面對鄰居的嘆息,楊武只能一遍遍回應:「我軟弱、窩囊、沒用,我是世界上最窩囊和最沒用的丈夫,也是最窩囊沒用的父親和兒子。我不能保護家人,沒有臉面活在這世上。
這不禁讓我想起了林沖。

實際上,豹子頭林衝出場頗為不凡:

頭戴一頂青紗抓角兒頭巾,腦後兩個白玉圈連珠鬢環。身穿一領單綠羅團花戰袍,腰系一條雙搭尾龜背銀帶。穿一對磕爪頭朝樣皂靴,手中執一把摺疊紙西川扇子。那官人生的豹頭環眼,燕頷虎鬚,八尺長短身材,三十四五年紀。

然而,在面對高衙內調戲自己妻子時,林沖的反應是:

林沖趕到跟前,把那後生肩胛只一扳過來,喝道:「調戲良人妻子,當得何罪!」恰待下拳打時,認的是本管高太尉螟蛉之子高衙內。...當時林沖扳將過來,卻認得是本管高衙內,先自手軟了。...林沖道:「原來是本官高太尉的衙內,不認得荊婦,時間無禮。林沖本待要痛打那廝一頓,太尉面上須不好看。自古道:『不怕官,只怕管。』林沖不合吃著他的請受,權且讓他這一次。」

然而,即便已經如此逆來順受,委曲求全,林沖仍免不了落了個遭受陷害、發配滄州的下場。

不管到了梁山的林沖如何火併王倫、威風八面,但筆者始終認為,在面對辱妻之仇時,林沖少了點血性,少了點男人的尊嚴。

相比之下,在當年那個長兄如父的時代,在殺兄之仇面前,怒殺潘金蓮、刀砍西門慶的武松,顯然更有英雄氣概,更符合一個普通人的正常認知:

在公力救濟不能指望時,只有靠自己,才能實現正義。

而這一最最樸素的正義理念,作為同為武松老鄉的「辱母殺人案」法官在寫判決時可曾考慮?

鳳凰網特約評論員西坡曾撰文稱,不能以法律名義逼公民做窩囊廢。我相信,沒有人想做窩囊廢,但辱母殺人案的判決顯然讓我們無從選擇。

選擇成為武松,面臨的是牢獄之災,;

如果想做林沖,也就成了現代版的楊武;

或許,辱母殺人案的法官可以給我答案。


不知道具體詳細情況,所以不客觀的答一發吧;

1.首先,於歡本人,無罪的話是不太可能的,因為他雖然屬於激情殺人,但畢竟,一死兩傷的情況擺在那兒,也不好洗,最好的情況就是判個一兩年,然後出獄

2.這起案子之所以受關注,最重要的還是他觸動了整個社會最敏感的一環:法律正義

遇到事情警察不會幫我們,法律也不會,只有我們自己能幫自己,而一旦幫過了頭,那便是大刑,這讓我想起以前的一個悖論,說是校園暴力中,欺負者往往佔據有利地位,因為他們的暴行通常不會過分,既不會被法律處理,又能噁心個把個人,但你一反抗,就有很大的幾率過頭,從而為你自己的行為買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覺得,用某些人渣的命換普通人的命,那是侮辱了平等兩個字

3.如果可能的話,(並且情況屬實),我覺得那些警察也應該被判刑,瀆職,當然,可能性不大

4.這個問題的癥結其實也很簡單

憲法: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

吃瓜群眾:平等你麻痹

如果說警察夠給力,能把這件事情在一開始阻止,那麼也不會有那些事了,正是因為原本作為《保護神》的他們在一旁漠視,所以有了現在這個結果,說實話,滿悲哀的

5。我理想中的判刑大概如下:

1,於歡,激情殺人,因為存在客觀原因,處1~3年有期徒刑(或無罪,可能性較小)

2,警察系統,瀆職,處理相關人員

3,高利貸成員,徹查,背後可能有其他犯罪

不客觀的回答,所以,匿了


冷靜下來想一想,這件事情究竟是怎麼被捅出來的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這應該是叫激情殺人,屬故意殺人中比較輕的一種。(鑒於有不少抬杠的說什麼叫應該,說不專業,那麼我就解釋清楚,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激情殺人的說法,在我國只是理論界的一個概念,和一個實踐中的概念,但是並沒有進入法條,但是西方的法律多有明確細化,特別是英美法系的美國刑法中的voluntary manslaughter差不多就是激情殺人的概念,美國可不止murder。所以本案如果要嚴格來說,應該是故意傷人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擇其一,但是這樣說有卵用?普通人能理解到重點?除此之外,要開上帝視角才能知道當事人那時的真實意圖,否則只能根據現有證據和供述推斷,與事實有可能會有偏差,在最終審判或者當事人的的確確真實供述前,誰都不知道真相,只能推斷。這樣裝的一手好逼之後,不知道抬杠者是否理解到?)

接上文「屬故意殺人中比較輕的一種」,被害人顯然是有過錯,法律上成為受害人過錯,這是其一,加害人殺人手段殘忍,殺傷數人,情節惡劣,屬於情節加重犯,本應死刑,這是其二,兩者折中,無期徒刑可以說是正常的判罰裡面的偏重的。中國的無期徒刑都不是真正的無期徒刑,只要犯人悔罪好,都會減刑,最多減到13年有期徒刑。這是判罰,再來講法理,不是不通人情,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不鼓勵殺人行為,這是最重之罪,即使是美國,可以開槍打死人的典型案例也是私闖民宅,主人鳴槍示警後,歹徒仍然不停止犯罪行為,主人有權利擊斃歹徒,體現的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但是中國的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是很難的,舉個栗子,比如歹徒持械追你,你把歹徒放翻了,歹徒逃遁,到此正當防衛結束,但是你拿著歹徒的武器去驅趕歹徒,或者一路追逐歹徒,甚至去傷害歹徒,可能根據情節判防衛過當或者故意殺人,此刻的歹徒是不具有傷害你的能力的。回歸本案,無論怎樣,鼓勵殺人對社會是有很嚴重的破窗效應,試想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報殺父之仇,看似天經地義,但是,比如我父親和某人有過節,把某人弄死了,後來我父親病故,但是那人的兒子長大了,法律允許報殺父之仇,他該向誰報?這還是在對方占理的情況,如果是對方的過錯,對方自己死了,那麼我父親的性命誰來保護?法律不保護,只能我來保護?然後他殺我爸,我殺他,他兒子殺我,我兒子殺他,世世代代冤冤相報,整個社會都會處於一種極度恐懼的狀態,你不知道祖上和誰有過節,可能走大街上就被殺死,還是「理所應當」。

看過微信朋友圈,特別是我媽轉發的一篇文章,文章大意是描述一個加害人是絕對的弱者形象,是「替天行道」,被害人是「十惡不赦」的形象,我個問題,此為筆者的一家之言,可信度存疑,案件也是別人轉述的,筆者是否有刻意隱瞞部分案件細節,或者筆下加重某些案件情節不得而知。一個有意思諷刺,當年的「我爸是李剛」是有下句的,「公安局副局長,我不會跑,想跑也跑不了」,但是網民出於對權貴的恨,以及其他各種心理,刻意的斷章取義,只說前半段博人眼球,這是網路暴力,輿論過分干涉法律的一種體現。還有就是葯家鑫案。被害人張妙家的公民代理人利用輿論煽動,背後藏著齷齪的目的,沽名釣譽,既要葯家鑫死,也要葯家賠錢。再說本案,筆者的文章中,有很大篇幅講被害人的其他過錯,根據所述,雖然被害人十惡不赦,但是他的性命也只能由法律終結,一般的公民沒有任何權利「替天行道」,沒有人能隨意掌握生殺大權,法院的權利也是人民賦予的,也不是法官的。世界上的人總想凌駕於他人之上,無論出於什麼目的,都是對他人人權的侵犯,人權都不平等,其他的平等從何談起?不平等的人權有例子,以前西藏的農奴制,印度的種姓制度,底層人民不是人,相當於牲口。因此,這篇文章的作者的真實目的我不好妄加揣測,但是我知道這篇文章的導向性很強,有刻意塑造加害人的無辜形象和被害人的十惡不赦形象,不知道他到底想幹什麼。個人見解。

再補充一個問題,就是法律現實。

不可忽略的一個事實是,中國目前的「老法官」大都沒有正兒八經地接受過法學教育,所具有的法律思維是存疑的。而且大陸法系的法官有個通病,主觀能動性極差,別指望和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官一樣能窮盡智慧,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說難聽點,就是個蓋蘿蔔章的,特別是法律不健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舉一反三等於沒有,結論對了已經感天謝地。如果指望我國法官都一個個窮盡智慧為人民服務,是不符合現實的,符合現實的做法是用法律鬥法律,用最高司解去和法官斗,這樣在刑事辯護中方能有勝算。不講虛的,說中國的法律一片黑暗也好,怎樣也罷,目前來說有什麼「特效藥」可用嗎?既然沒有好的立竿見影解決方案和對策,既然無法扭轉現實,那麼只能用現實的辦法折中處理,法律脫離現實就是殭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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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少知友評論區提出的許多寶貴意見和給予的啟迪,還是覺得要在補充幾個問題。

Q1:黑社會該不該受到制裁?該不該趁此機會端了這群黑社會?

該制裁,毫無疑問。黑社會理所應當受到制裁,他們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可以說是社會的毒瘤。這些辱母者,同樣也是可能黑社會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因為被刺傷了或者付出了生命代價就能躲過法律的懲處的。

不過不可否認的是,每個人都會長瘤子,只是長多少,什麼時候長的問題,良性還是惡性的問題。根據我在評論區的回答, 涉黑這個千古問題,古今中外都有,現在黑手黨還沒有覆滅,山口組還在猖獗,不覺得是一朝一夕能完全擺平的,就像人體內的病毒,此消彼長,當然你對黑社會恨之入骨是很正確的,他們干擾了公平正義,應該被剿滅,當初消滅了喬四,現在仍然有張四,李四,王四各種冒出來。我智慧有限,一時半會想不出什麼一勞永逸的辦法。 黑社會如果對你說,他上面有人,你可以本著七分實三分虛的想法,,將信將疑,,利益鏈存在,市場存在,就不缺鋌而走險者。

短期治理黑社會比較成功的重慶的例子,沒過多久就像通過飢餓不健康減肥的人一樣,還是會反彈,反彈是肯定的,反彈多少而已。

Q2:於歡可能無罪釋放嗎?

在我看來,極大可能是不會。先不說法理,先說情理,報辱母之仇合情合理,但是殺人償命也是合情合理,即便是在秦之後,報殺父之仇,一般都還是會判秋後,也就是死緩,大赦也要皇帝之前沒有批朱,皇帝一般是不會自己打自己臉的,甩鍋嘛,看情況,歷史淵源太多。因此,辱母之仇相比殺父之仇,放古代傳統文化,不見得比殺父之仇重,該死還是會死,放現代,即使不死,我之前說過這個無期判罰偏重,但是坐牢幾乎是可以確定的,緩刑嘛,感覺不大可能,人命關天,平民與平民的案子,古今差異不大。

我們再看法理,法理的正義是要讓侵犯他人合法權利者受到懲罰,各位看官您說呢?之前我也提到具體,不過由於案件版本太多,我並沒有開上帝視角,所以只是給個可能方向,還是要看最後的二審證據確定,不知道當事人會不會翻供,不過據我所知,如果不能指證警方有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程序違法,以及最後證據指向有利於你的翻供,最好不要,搞不好就要變成相反效果。當然律師可以試試高利貸超出銀行同期利率四倍這部分做文章,當然也只是試試,但是有個機會總比沒有好。

題外話,當事人嘛,就是頭腦稍微簡單了,要做嘛,就要當白起,要麼就當韓信,現在整個倒上不下。

Q3:被賦予公權力不作為者應當受懲罰嗎?

應當,毋庸置疑,被賦予了權力不作為也是犯罪,稱為不作為犯罪。納稅人納稅,不是讓掌握公權力的不作為的。不是讓大家一家親做生意的。不過,可以預測的結局是,下層會被肅清,整頓,以史為鑒,天朝怎麼樣都是個人情社會,關係盤根錯節,能被推倒的都是根基不牢的,這是現實,我們得認清,但是不代表我們要認命,實踐起來是細緻又漫長的蠶食過程。

Q4:應不應該「理所應當報殺父之仇」或者「理所應當報辱母之仇」?

在我看來,不應當。不是我不通人情,我也有父母,他們是我最親的人,但是我也知道我並沒有去終結一個別人的父母的生命的權力,唯有法律可以,那是公權力。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考量,先要談談「個人自由」,根據我自己理解的約翰密爾的《論自由》的其中一些可以借鑒的觀點,多數人的暴政和政府的暴政一樣可怕,人都會不由自主地強迫別人接受,甚至屈服於自己的觀點,從而超越了自己的正常許可權,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利,其中的他人當然包括了除己之外的任何人。因此,這次如何讓輿論正確地被引導,可能最終符合法理的判決會那麼不與大眾期望相吻合,不知當局能不能頂住壓力。畢竟如葯家鑫案之流的重演,以及比較混賬的94年事實婚姻的最高司解,又或者把「理所應當報殺父之仇」變成「理所應當報辱母之仇」,都對我國法律貽害無窮。

那麼如果「理所當然報殺父之仇」 或者「理所當然報辱母之仇」成為現實,前者我正文論述了,後者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有如下推論, 這完全可以成為一個殺人的有利條件,因為要偽裝是很容易的,要做掉一個人,先讓媽頂上去,就能名正言順地殺人,也如你對禁止報殺父之仇的論述一樣,太寬泛,比如如何界定什麼樣的情況叫做辱母?笑談一句,比如重慶,四川人常當做口頭禪的「mmp」「rnm」之類能不能算作辱母?可能本地人覺得很正常,換個外地人,一聽就火大,認為辱母,主觀性太大,主觀性太大的連寫入合同都不合適,更別說成為法律,想想以前的口袋罪之一流氓罪,簡直什麼都能往裡面塞。

Q5:對於本案,以及類似本案的案件,我們應該秉持什麼樣的態度?

我個人之見,不管是天塌了還是地陷了,盡量保持理性,多一分理性,少一分危險。不明真相的群眾是很容易被當槍使以及被利用的,不要覺得傷自尊,我曾經也被利用過,我父親他們那個年代的學生,85級的各類校友,也同樣被利用過,很正常的事情,我們可以稍微點點近幾十年的事情參考參考,2000年前就那幾大事,不然無謂的犧牲不值得。前幾年的雷政富案,葯家鑫案,「我爸是李剛」案,可以舉的例子應有盡有,不會缺的。我們再往遠了扯,這個不是中國特產,國外自古以來都有,典型的有「蘇格拉底之死」,「路易十六上斷頭台」,「希特勒的上台」重點說說法國大革命,雅各賓派能當政,利用民粹博得人氣,然後上台就翻臉不認人,實施恐怖統治,羅伯斯庇爾砍的頭可是比路易十六多出幾個數量級,這叫趕走一個獨裁者,送另一個獨裁者上位。

Q6:對於中國未來,我們該怎麼做?

這個太寬泛,我就撿關於法律的簡要說說。部分摘自我給評論的一些回復:人是不可能一夜之間變得明智的,也不可能讓所有既得利益者放棄利益高風亮節,舉個栗子,太祖做過類似的事情,最後事情最後失去控制,被投機者利用,成了另一次洗牌而已,消滅一隻怪獸,然後放出另一隻怪獸。放任民粹可不見得是什麼好事情,蘇格拉底之死,葯家鑫案的悲劇,民粹都難辭其咎,約翰密爾的《論自由》有論述到,多數人的暴政和政府的暴政同樣可怕,人總會不由自主地讓他人接受,甚至是屈服自己的觀點,從而超越自己的正常許可權,侵犯他人的正當利益,我們如果放任民粹,放任輿論,這個多數人的暴政難道不會像法國大革命初期雅各賓派當政時期一樣恐怖統治?溥儀沒被推上斷頭台,然而路易十六卻被推上了斷頭台。因此,需要循序漸進,在無法撼動既得利益者集團前提下,只能用他們的規則來制約他們,蠶食,爭取更多的權利,一蹴而就實在是不現實,舉個成功的例子,中國入WTO,完全是用了西方的規則,把西方搞得敢怒不敢言,規則是他們自己定的,他們自己作繭自縛能怪誰?然而俄羅斯是一直抗爭啊,2011年才入世,錯過了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地盤都被劃分得差不多了,來吃殘羹剩飯。

法律不健全固然是有問題的,關鍵是我們如何做?把那個法官拉下來,我們自己做上那個位置?先不說辦不辦得到,天朝這樣的法官千千萬,每個都要換,關鍵是換誰?和以前一樣從基層抓個根紅苗正的去當一把手?能保證換下來的現任一定比前任好?換上去的現任一定不會受腐化?那或者又放任民粹,如我前文所述,這些都是問題,幾乎都是辦不到,退一步講,即使有可能辦到,首先拿什麼去撼動關係盤根錯節、數量巨大的既得利益者們,目前能做的,比較現實是也就是在上層想推進法制化的背景下,去出把力,從而為「平民」爭取到更多確確實實的權利,然後法制化,違憲審查沒有,所以部門法很重要,趁現在編纂民法典趕快上啊,群策群力,早改早享受,即使以後可能會被改掉,那也是以後的事,刑修九15年末才改了,近幾年不好有什麼大改的,而不是開倒車,想用多數人的暴政簡單粗暴解決問題,單個問題是解決不完的,多數人這個極不穩定群體是很容易失控以及被利用的,作為其中的個體,我們還是要盡量保持獨立理性思考。

我多次提到約翰密爾的《論自由》,這本書的的確確值得一看,不只是講法律思維,我覺得他更多教會我們怎麼合理運用自己的權利,個人與他的權利的界限到底在哪裡。當然這是個人之言,充滿了主觀性,如何選擇,都是您的自由意志決定的。

先就想到這麼多,如果有更好的我看在寫上來,待續。


法官們要挺住,不能讓所謂孝道打了依法治國的臉。


聊城殺人案,有人說欠債的蘇銀霞不是啥好人,欠債不還,被打活該。你那麼書生氣,真是沒見過欠債不還的滾刀肉。蘇銀霞不是第一天闖江湖,她找高利貸借錢,不知道這些人?高利貸都敢不還,砍手剁腳,也是咎由自取,這些人只是毆打腳踩打耳光,現實中高利貸討債比這還狠。這次討債是過分點,也不能捅死人吧。

好吧,那我再說句實話。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我身上,那天我也會捅那個流氓。

不是在逞口舌之快,而是說那個情境之下,我不會比於歡更有自控力。很多人不顧情境,輕描淡寫說:「不就是討債嘛,那麼不能把人捅死吧。」

不是說那人罪當處死,也並非蓄意殺人,只是在當時情境下,動刀乃是尚有氣血者的正常做法。即便後來認罪領刑,也能慷慨陳情,請求寬大。眼看母親受凌辱,卻被按住無所作為,我想將來會銜恨終生吧。

看報道的人知道(很多人說報道不靠譜,那看法院判決書),案件之所以發生,不是討債過程中,雙方爭執推搡,一步步激化矛盾,錯手殺人——討債團伙是沒底線的流氓,他們一開始就蓄意羞辱,激化矛盾。從毆打,腳踩,直到脫下鞋捂嘴,羞辱一步步升級。

最惹眼的細節是,領頭流氓脫下褲子,露出下體。有報道是說,那流氓掏出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判決書則說,對方脫下褲子,露出下身。

至於有沒有往她臉上蹭呢?現在成了羅生門。不管怎樣說,猥褻舉動和意圖很明顯。

案發前一天,債主讓小弟拉一泡屎,把蘇銀霞的頭按進馬桶。我在網上找出處,基本是蘇銀霞接受採訪的說法。後來又找到蘇銀霞的丈夫於西明的求救帖,2016年4月份寫的,距離案件發生才十幾天,帖子石沉大海。帖子也提到了「抓進我老婆的頭髮按進馬桶」。

從討債過程看,無論債主還是打手流氓,他們都深諳凌辱的套路。凌辱既是為了取樂(這樣的心理變態者現實中是存在的),也是有意而為之。通過凌辱來摧毀意志,迫使對方乖乖就範,這些人都很明白。無論是辱罵,用鞋底捂臉,打耳光,播放淫穢視頻,還是脫下褲子露出下體,這不都是一整套侮辱升級的做法嗎?

如此大費周章,他們要討的錢是多少錢?十七萬而已。若債主本身沒錢,手頭著急用錢,逼急了,下狠手討債,多少尚能理解。對於本案而言,並不存在這種情況。一個房地產商,還到處放著高利貸,他手頭缺這十七萬?

討債如此兇狠,不是迫不得已,無非是覺得:既然你欠了債,我還要對你客氣?拳腳相加你受著,不下點手段,你不知道「我的厲害」。黑社會流氓的心態,從來都類似。在他們眼裡,欠債者與奴隸無異,可打可罵,實在有必要,斷手斷腳也行。侮辱而已,那又怎麼樣,誰讓你欠我債?雖然只有區區十七萬而已。

內心暴虐的人,稍微占點道理,往往也要逞其兇惡。不要說欠十七萬,就是欠一百塊錢,都有人敢於拳腳相加,理直氣壯。打你是活該,誰讓你欠我錢!

在小房間里圍困一個小時,又打又踩,對方都把生殖器掏出來,你說這只是嚇唬?警察來了沒用,打了聲招呼出門去,想追出去卻被阻攔下來,繼續圍困,坐受侮辱。你讓我縮著脖子接著忍?既然我都摸到刀子,我還能不捅你?!

案件還有個細節:於歡掏出水果刀,大喊:「都別過來,過來攮死你。」杜志浩不以為然,還往前湊,這才被捅一下。(此賊當時只是受傷,開車到醫院後,還與人發生衝突,這才把命送掉)。

殺紅眼的於歡,接連捅了幾個人,包括一個轉身逃竄的郭彥剛。有人說,郭彥剛從身後被捅傷。人家都要跑,你還從後麵攤,還不算故意傷害嗎?

對這類巧舌如簧的訟棍之言,我只能豎起中指。換做是我,當時誰離我近,我會捅誰。你說你無辜,和你無關,請問你剛才站在哪一邊,為什麼離我這麼近。想想看,如果當時水果刀被奪去,我有命沒命不知道,被猛揍一頓,肯定逃不脫。

那些人說,既然借高利貸,不知道他們就這樣討債嗎?欠債挨打,不是活該嗎?

我並不認為欠債就該挨打,還要受著這等的侮辱。凡是認同欠債理當獲得挨打的人,都是賤骨頭。

我不是反對高利貸,事實上絕大多數高利貸,他們也不這樣討債。沒有哪張高利貸借條寫著:逾期未還,任打任罵,隨意處置。放債者憑什麼覺得債權在手,就能為所欲為呢?

正確的思路應該是:債權止於財產。窮盡暴力以外的手段,債也要不回來,只能視為垃圾債處理。放債之前要有風險管理。什麼時候開始,債權凌駕於人身權利之上呢?

這兩天,看到微博很多人說「欠債不還,被打活該」,我似乎看到他們的日常。稍微有點糾紛,就想拳腳解決問題。只要佔點理,就把人逼到死角,把你的人格尊嚴踩在腳下。對於這樣的人,你不振怒反抗,他們就是活埋了你,也會覺得理所當然。


下面這篇中學課文已經預示了今後幾年的事態發展。

請收起你們幼稚的善良和對底層公職人員們不負責任的指責。

《自然之道》 我和七個同伴及一個生物學家嚮導,結隊來到南太平洋加拉巴哥島旅遊。在這個海島上,有許多太平洋綠龜在築巢孵化小龜。我們的目的,就是想實地觀察一下幼龜是怎樣離巢進入大海的。   太平洋綠龜長大後體重在一百五十公斤左右,幼龜體重不到它的百分之一。幼龜一般在四五月份離巢而出,爭先恐後爬向大海。從龜巢到大海需要經過一段不短的沙灘,稍不留心,幼龜便可能成為食肉鳥的美食。   那天我們上島時,已近黃昏,很快就發現一隻大龜巢。突然,一隻幼龜把頭探出巢穴,卻欲出又止,似乎在偵察外面是否安全。正當幼龜躊躇不前時,一隻嘲鶇突然飛來,它用尖嘴啄幼龜的頭,企圖把它拉到沙灘上去。   我和同伴緊張地看著眼前的一幕,其中一位焦急地對嚮導說:「你得想想辦法啊!」嚮導卻若無其事地答道:「叼就叼去吧,自然之道,就是這樣的。」嚮導的冷淡,招來了同伴們一片「不能見死不救」的呼喊。嚮導極不情願地抱起那隻小龜,朝大海走去。那隻嘲鶇眼見到手的美食丟掉,只好頹喪地飛走了。   然而,接著發生的事情讓大家極為震驚。嚮導抱走幼龜不久,成群的幼龜從巢口魚貫而出。我們很快明白:我們幹了一件愚不可及的蠢事。那隻先出來的幼龜,原來是龜群的「偵察兵」,一旦遇到危險,便會返回龜巢。那隻幼龜被嚮導引向大海,巢中的幼龜得到錯誤信息,以為外面很安全,於是爭先恐後地結伴而出。   黃昏的海島,陽光仍很明媚。從龜巢到海邊的一大段沙灘,無遮無攔,成百上千的幼龜結隊而出,很快引來許多食肉鳥,它們可以飽餐一頓了。   「天啊!」我聽見同伴說,「看我們做了些什麼!」這時,數十隻幼龜已成了嘲鶇,海鷗,鰹鳥的口中之食,我們的嚮導趕緊摘下棒球帽,迅速抓起十多隻幼龜,放進帽中,向海邊奔去。我們也學著他的樣子,氣喘吁吁地來回奔跑,算是對自己過錯的一種補救吧。   不一會兒,數十隻食肉鳥吃得飽飽的,發出歡樂的叫聲,響徹雲霄。我和同伴們低著頭,在沙灘上慢慢地走。嚮導一邊走一邊發出悲嘆:「如果不是我們,這些海龜根本就不會受到危害。」

小海龜就是蘇銀霞,杜志浩就是那隻鳥,

警察和法官就是看似若無其事的嚮導,他們已經做了最好的選擇——參與塑造了高利貸的反面形象,目的就是提醒人們遠離高利貸,身為底層民警和法官,這是最好的選擇,因為一個吳學占團伙他們當然可以立即打掉,但是旺盛的高利貸需求不是他們能消滅的,身為一個民警,最好的選擇就是維持平衡的現狀;身為法官,最好的選擇就是用判決告訴大家遠離高利貸。也許他們曾經熱血,但熱血只能使他們成為西西弗斯,幫了第一隻小海龜,就會有更多借債者傾向於拖欠,帶來幫不完的小海龜。

對於歡可能不公平,但於歡的作用就類似第一隻探頭的海龜。救了一個於歡,接下來就是一大波借債者肆無忌憚地拖欠。 最後的結果,也許形成新的平衡,更大的可能是回到原點。

我呼籲大家遠離高利貸。

但是,請不要再罵警察和法官了。


6.27更新

二審於歡被判五年

其實在我的預期里是有點少的

不過也從某種角度說明了公眾輿論的巨大作用吧

我用這個寫了社會學結課論文,雖然非常拙劣倒也是促進了我更深入思考一些問題。

也通過學習社會學更理解了無罪論的支持者的觀點產生原因和背景,也理解了當下中國傳統道德和法律的衝突矛盾。

謝謝大家

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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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辱母殺人案的思考

前提:

欠債還錢:被告母親借高利貸不還錢被以灰色手段追討債務本就是應該在踏進借高利貸這個灰色區域的時候已經考慮的後果,換言之,被用灰色手段追債是她借高利貸所付出的成本。

殺人償命:不管怎麼說,被告人於歡殺害/傷害原告/被害人無疑。就是需要付出代價,被判刑無可厚非。(無罪論有些聖母了)

至於量刑問題需要一些細節和疑惑的證明和解答。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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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警方失職是肯定的。

出警之後於歡母子的人身自由依然受限,並且警方對討債者(被害人等)的行為完全沒有約束。

其次,關於判決。

我認為法官的判決基於當時的判決書所呈現的材料基本沒有問題。

(但是這就牽扯到我的幾個疑問,在下面闡述。)

再次,關於量刑。

在輿論發酵下,有一些觀點

防衛過當說法、激情殺人說法、

如果情況屬實,減輕量刑應該是有可能的。

這裡我有幾個疑點。

1.關於被害人的死亡。

證詞中提到被害人在中刀後拒絕了別人開車送他去醫院而選擇自己開車到醫院(據說還在醫院與他人發生爭執-但是這一點並沒有寫進判決書/證詞中-原因是什麼?)所以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沒有可能是被害人本身延誤治療?如果存在這種情況,被告人可以減輕多少刑罰?為何當庭證詞並沒有提到?

2.關於牽扯出的另一個案件,被害人曾駕車撞死人,肇事逃逸,私下賠錢,警方不作為,是否說明被害人後台問題?導致了本案件警方的瀆職?(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3.關於被害人對被告母親的侮辱是否達成侮辱罪或者其他用來減輕被告人的刑罰。如果達成或者其他可以減輕刑罰的細節,為何當庭沒有提出來???是否是辯護律師沒有考慮到或者其他人的責任?

最後,關於網路輿論中盛傳的

案發前一天被害人等按壓被告人母親到糞盆的侮辱行為、自己案發當天被害人裸露生殖器官並強迫被告人母親kj且拍打其面部等

這些行為在證詞、判決書中都沒有出現。

我猜測其中有一部分是媒體報道時含糊其辭,加之觀眾們(微笑)的擴展想像出來的。

我的直觀感受是

輿論的力量真可怕。

除了給這個案子更好的關注度間接給我普法以外,更是給了民眾一個發泄的好靶子。

最最後,我所接觸到的法律知識告訴我,司法不能民主,更不能你大眾覺得怎麼判才信服法院就怎麼判決。一切按照法律來。想民主,應該移步立法程序。

僅僅是自己的思考內容,見笑^ω^

於2017.3.27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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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里有位知友太過激了。我措辭了半天想尋找一個比較恰當的方式指出他的理解有誤和一些想法的偏激,結果發現他只是來發泄的,我還以為我在幫助邊緣人士呢……哈哈。

題外話,我的人生觀是任何理由都不能作為主動傷害別人的借口。報復和仇恨的快感都是要付出代價的。

(感覺我這種想辦法和人溝通,企圖讓別人稍微微客觀一些認識我言論的行為莫名可笑)

不打算和他爭論了,我的邏輯和言語無法改變別人的認知。

睡覺!學生黨明天還要擁抱太陽和早飯,祝所有人晚安好夢(筆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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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輿論

輿論是有力量的。我跟身邊人的討論也有提到這部分。

關於這個案子的發酵,輿論確實佔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我首先分了個類。

1.鍵盤俠。

這類人是就存粹為了發泄「正義感」,不分類不討論。

2.感性輸出者

剔除一小部分因為同情的發言者(因為同情這個問題又是另一件事了)

「感同身受的發泄者/表達者」這類人是在生活中遭遇了類似的事情。這個案子中有很多社會關注的關鍵詞,法律及司法問題、警察是否作為、銀行借貸(ps我認為本案銀行沒有錯)、倫理問題等等等等……這類人或許遭遇過他們司法不公、警察不作為、銀行借貸困難、倫理問題不被考慮等,所以他們在於歡身上找到了自己的影子,故而他們非常感性的發表評論,希望這類問題得到關注而進一步推動完善。當然能不能改還另說,起碼感性輸出者的最終目的應該是希望得到關注。

3.理性分析者

能對於案件進行個人的理性分析的人,並不能保證所有的人的分析都是正確的。

不能保證正確性、不能保證正確性、不能保證正確性!

這個理性單純指的思考這個問題時的思維方式。

不同的角色而已。

就好比我是一個拙劣的理性分析者,而評論里那位是感性輸出。他對我的問題和質問更多是感性方面的對這個案件的想法,所以我拒絕回答,拒絕按照他的感性思路思考。我覺得我這一點我並沒有錯。

感性輸出者的行為我不知道用什麼詞來解釋比較好,發泄也只是個中性詞語,我的話里透出來的意思是他這個「發泄」與我的回答方向毫無關係,且他在這裡「發泄」完全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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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分享給我的一個分析,有幾個觀點不謀而合,推薦給你們

http://mp.weixin.qq.com/s/irtbzp6wEG-ubxsRZG30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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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土中國》無訟

這部分提出了法律應用中與禮治秩序(傳統道德)的矛盾和衝撞。

發展中的中國還需要一段時間的努力和探索來尋求適應國情的適應辦法。


先聽一個新聞和人物故事:

一個新聞事件,一名村長,被人用獵槍打死,兇手居然是同村一名很老實的村民陳某。

事情原由是這樣的:

村長欺負這戶人家多年,強姦陳某老婆,還把陳某打得要死。陳某去告狀,但沒用。村長勢力太大,當地的派出所跟他關係不錯。後來,村長帶人把陳某新建的房子拆了,以此警告陳某老實點。拆房子的時候,出現了經典的橋段:

「 你們憑什麼拆我的房子? 你們還有王法嗎? 」

「 王法,哈哈,在這裡老子就是王法! 」

過了一年,陳某的老婆自殺了,又過了一年,陳某的母親病逝了。

兩年後的一天晚上,村長在回家的路上,被人用獵槍打爆了腦袋。陳某開完槍,去墳地里祭拜了老婆和父母,然後去自首了。

記者採訪的時候問:「 你當時不知道這是故意殺人嗎? 」

「 我保護不了家人,只能替他們報仇。」

一個人物事件,賀龍是我國的開國元帥,湖南桑植縣人,從小家裡窮,就沒念過多少書。

當時村裡有惡霸,惡霸欺負大人,惡霸的兒子欺負小孩,也就沒少欺負賀龍。那時候沒什麼法律,告狀估計更難。

賀龍14歲那年,惡霸兒子帶人對賀龍父子拳打腳踢,賀龍忍無可忍,拿起菜刀砍傷了惡霸兒子,帶著父親跑了。

後來賀龍參加革命了。

有人問賀龍:「 你當時為什麼那麼猛? 」

賀龍說:

「 欺負我,我可以忍。但欺負我父親,我忍不了! 」

感想

1. 媒體故意誇大實屬

客觀的看待這個事件,可以看到一部分媒體的報道實屬噁心,噁心在於媒體惡意誇大解讀討債者欺辱於歡母親的事件上,說什麼露出男性生殖器抽打於歡母親等等一些列不屬實的誇大細節。顯然這是媒體為了博眼球所做的事,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媒體的這個行為,這件事的傳播和關注度會這麼高嗎?如果沒有部分媒體的這個行為,這件事會不會又石沉大海呢?這又引發了一些列的思考,這一切的背後到底是人性的扭曲還是道德的淪喪?是社會的不公還是生活的無奈。

2. 民間高利貸,說壞不全壞,說好不全好

其實,民間高利貸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雖然高利貸這種行為很讓人不贊同,甚至有時讓我覺得很醜惡,怎麼會有這種賺錢方式,但是當你急需資金,借不到錢的時候,性命危急的時候,家人急需的時候,又在銀行貸不到錢,社會親朋好友借不到錢的時候,高利貸很可能會救你一命,只是相應的,你付出的代價一樣很大。所以窮途末路,高利貸可以救你一命,可是不到窮途末路,千萬別去接觸高利貸。

3. 問下內心真實的你,你是於歡,你會怎麼做?

對,就算上面所有媒體的誇大屬實的報道都是假的,在絕大部分高利貸都已還上的情況上,長時間侮辱、毆打您的母親,當到生命的尊嚴受到殘忍的踐踏,當你萬分感恩卻一輩子也無法償還的人受到欺辱的時候,作為一個常備母親說,做事別衝動,的我,可能在警察未來之前,我已經衝上去打他了,在警察到來之後,依然得不到保護的情況下,看到被社會的正義如此草草了事,實屬忍無可忍,早已不像高中班主任教導的那樣 ,「忍無可忍,再忍忍 」,而是選擇用自己的方式,為母親出口氣,所以我只能說,於歡,我是你,我可能也會這麼做。因為我也不是聖人,因為我們都是在這不平凡的社會裡,平凡的一個人。

現在,有人說新聞報道和判決書的內容有出入。可是這有什麼關係呢?判決無期、死刑、或者無罪釋放,這會影響到於歡當時做的決定嗎?我不管是不是因為衝動還是什麼,總之我有感覺,他還會這樣做。

歷史教材總是告訴我們愛國,祖國是我的母親。當我的祖國母親被侮辱的時候我也只能看著她被侮辱了,那麼抗戰還會那麼神聖?不不不,細想一下,我何以評論祖國,法律,先不講我不懂法律,我也只是一個愛寫作卻不愛說,愛開發卻不愛程序員,平凡得不得了的草根市民,所以我只能拋開上述的一切一切,在不談法律,不談道德,一切一切的情況下,問下我們自己,你會怎麼做?我的話,我只能說,好。


好像很多人提到了他媽本來就是個黑心商家欠別人錢坑的很慘的之類的:

1,拋開一切設定來講,就算母親是個十惡不赦的殺人犯,但對於兒子來說她還是母親,就算兒子是個十惡不赦的殺人犯,他也還是受不了自己的母親被侮辱,人之本性,所以這與母子為人如何無關。據說打生畜時候都不能當著崽子的面打。(聽老人們講的故事)

2,也有很多人說事實或者證人和證詞都沒有媒體報道的那樣過分,只是把生殖器拿出來,然後只是打罵,放黃色視頻……所以呢?這些對於一個兒子來說就可以忍了?幼兒園的時候老師就告訴我們要保護媽媽,別人罵她都不行

3,且不論這件事如何,但說為什麼會有這種事情難道還不夠社會反思一下嗎?高利貸,法律,公安,官員,我相信大部分人關注的已經不僅僅是這件事情本身了,更多的是他所牽特出來的更深層次的矛盾

4,如果說按照司法程序或者法律條文來說這個判決都沒有問題的話那麼這個法律能讓這麼多人寒心也是夠可以的

5,我曾經也鄙視過很多不明真相的人跟著一起起鬨,但近幾年發生的這麼多事情似乎印證了沒有那麼多人的起鬨搞出高關注度,有關部門永遠不會重視,真像更加不可知,所以站在真像立場的人,起碼就這件事來說,不可笑,但也不值得稱讚


關於辱母殺人案。這件事情不能單方面的歸因,法律也沒有辦法把現實中複雜的案件進行完全精確的定罪,這個案子里他媽媽的公司不是什麼正經公司裡面的錢也不咋乾淨,更不用說那些黑幫的,之後在那些黑幫的在侮辱要挾他們的時候的手段,再到後來警察來了又走了去調查情況,到最後拿起刀子。這其中有太多複雜的情況,我們不能只看一個人幾個人的話就進行判斷,所以在找證據,為了最終接近事實。但那個人的死亡那個男孩子必須要承擔,肯定是要判刑的,只是我們在遠距離冷靜的想這個行為的時候,雖然我們沒有一個人可以打包票說自己不那樣做,但這不能證明這件事本身就是正義的。

公權力有不能趕到的時候有管不到的地方,所以我們要保留一些私人救濟,因為人在面對暴行奮起反抗是人的本性,但這種私立救濟必須要有限度,如果今天有一個人可以對自己認為犯法不公正的事情行刑,人人都會拿起自己的刀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這跟回到蠻荒時代沒有什麼不同。

在最初的最初,沒有公權力,有兩個人,A因為看了B不該看的地方,就被B挖去了雙眼,這個A為了報復砍去了B的耳朵,冤冤相報沒有盡頭知道一方死亡沒有辦法反抗,我們發現私權利有時候沒有辦法解決問題,而且還照成了巨大的傷亡。所以社會契約論說我們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私權利建立國家建立法律,本身就不是為了懲罰某一個人保護某一個人,而是為了在私權利弱肉強食的時候求一個穩定求一個秩序。但是我們發現人越來越多情況越來越複雜,所以要不斷去修正法律,後來我們發現法律有其局限性和滯後性,所以我們保留了一部分私力救濟。但這些都要有個限度,弱者因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變成施害者也要對他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我們每一個人在那種情況下可能都會拿起那把刀,但我們要謹防在懲治惡魔的時候自己變成惡魔。我們通過這樣那樣的途徑知道了這件事,不只要發出自己的聲音,還要去想我們的社會國家法律運行的體制與本質,只有這樣,有一天我們有權利可以去改變,我們才知道要做什麼。每次一有這種事情,就有人說要法律幹嘛要國家幹嘛,其實這些人已經把自己剝離開來,「我看不過去氣死我了,我無奈我憤怒」也只是這樣,給他們權利讓他們去改變他們也不知道要做什麼,讓他們說他們也說不出什麼,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法律國家是什麼東西,你讓一個學法律學哲學的去炮擊這件事他們可能不知道,因為他們會去做,而不是只會說這個東西這不好那不好。所以我們學習我們讀書,是為了在下一次這種人性理性矛盾法律社會衝突的時候我們知道怎樣去做,而不是破口大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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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於 2017-03-27 ?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眾人都被情緒推著走,朋友圈裡各種文章橫飛。思考問題的同時不要忘記自媒體的「牆頭草」屬性。關注問題本身才有意義。

其實這個問題的最大槽點不應該是高利貸和執法漏洞嗎?兩者早已是社會隱患,今天報道出來一則大家跟著唏噓一番,沒有報道出來的呢!沒有陽光照到的地方各種泯滅人性的行為不知有多少。不止是「辱母」,地方權勢,官商勾結,執法不嚴,滋生出多少不堪的事件。法律有自己的立場,生命為大。就本案而言,並不涉及死者之前的違法行為,只是中國曆來的傳統便是懲惡除害,公眾的激烈情緒也不會放過。

案件中提到被告人見警察不能幫助自己才動手,的確,連警察都不管了,誰不會絕望!這起案件,排除個體因素,高利貸,高利貸與黑社會勾結,警察無動於衷,缺乏哪一個因素都不會造成慘案!

法律對自我防衛行為定性的問題,是對方沒有威脅到自身生命安全時便不可以叫做正當防衛。然而中國國情下,通常人被逼急了拎刀子的時候,都不是被打的,而是被侮辱的。這一點也值得深思,然而若是修改的話,好像也沒有一個合適的尺度定義什麼叫侮辱。

高利貸,地方權勢,執法不嚴,法律尺度,甚至普法程度。

引用:法律有法律的氣魄,殺人有殺人的後果。支持減刑,反對「正義的人們」


毀三觀的事見得多了,比如這次的辱母殺人事件,思考得也多了,我漸漸地意識到,所有的道德觀念里,那些好的部分,善良的部分,往往是可以脫離道德觀念而存在的;但壞的部分,那些在道德觀念的鼓勵之下所行的愚昧行為,卻往往與他們所信的道德觀念密不可分。比如侮辱於歡的母親是有悖倫理、道德的,借高利貸並且欠債不還也是有損契約精神和道德的。尤其是在複雜社會中,老老實實的上班族和經營民間借貸的金融創業者都有其生存方式,羊吃草可以活下去,但是狼不行;這兩者間存在天然對立關係。

討債者利用摧殘人性、侮辱人格方式造成欠債者精神崩潰,迫使其拿出養老的本錢清償債務,已經不是簡單的催收策略問題,而是已經上升到滅絕人性的層面。而在一旁心如刀絞,眾目睽睽下母親受辱的兒子,正是血氣方剛的年紀,瀕臨發瘋的狀態,從而發生極端的一幕。

從事件現場本身角度講,辱我母者,雖遠必誅;砍死活該。但辱母真是整個事件最源頭的問題核心嗎?這個原因我找了很久,我們可以觀察道德發展的各個階段。

在這個情景下,於歡應不應該採取殺人的方法解決問題?之所以發生這樣的催債行為,為什麼?

著名學者柯爾伯格總結出了道德發展的六個階段,這六個階段又分別歸屬於三個水平層次。三個水平層次分別是:前習俗水平、習俗水平和後習俗水平,分別可以理解為一個人還沒有接受社會習俗約束純粹的自我中心階段,接受了社會習俗約束並以此要求自己的階段,和已經超越了社會習俗要求既尊重自我也平等尊重每一個社會個體的階段。

從相關這次辱母殺人案的微博評論中,不難看出這三個層次間的區別顯著。一個人剛剛進入社會的時候,就處在前習俗水平。在這個發展水平上,人是根據行為的直接後果來進行道德推理。

這個水平下的第一個階段就是只考慮自身利害,單純地以懲罰和服從為考慮的階段,做什麼或者不做什麼都是以「誰傷害了我」為標準進行衡量。處於這個道德發展階段的人,對於「辱母殺人案」的評論中,評論「應該殺」的理由是討債者已經突破道德底線,對於侮辱母親的行為,是可忍孰不可忍。而評論「不應該殺」的理由是如果於歡母親合理規避資金使用風險呢?或者如果她安心過普通人日子不當企業家呢?或者有催債公司來不讓兒子在現場呢?企業家的宿命如此,難道她不知道嗎?10%的月息嚴重違規,但是為什麼明知如此還借?契約精神和月息規定的衝突政府和法律如何控制?110有權利對輕傷害進行逮捕,但粗俗行為本身屬於糾紛,不具備強制性逮捕條件。110屬於法制單位,不是劫富濟貧的大俠。

用黑社會的思維角度講,在一個血氣方剛的兒子面前辱其母,是找死!而黑社會思維,是介於道德、法律、人性弱點上的思維,黑社會的頂層運營模式,就是遊走在法律和人性邊緣的。所以從,道德觀第一個階段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似乎只能殺來殺去沒有結果!

道德發展超過第一階段後,第二階段是以行為的功用和相互滿足需要為標準來進行思考的。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他們雖然開始考慮到他人,但一般也是以「這跟我有什麼關係」為出發點進行考慮的。所以處於這一道德發展階段的人,評論「應該殺」的理由是如果母親肩負企業員工和家人生存的責任,頂住壓力借貸那他就應該去殺,救母親;評論「不應該殺」的理由是:如果母親過去因為賭博、冒險等原因造成企業資金虧空(當然這是假設),屬於母親沒有為其他人著想,被逼債屬於因果,那他就不該殺人,而是從資金和其他角度,處理問題,比如主動去放款人開發商那裡尋求解決方案、或者通過自身努力,幫助母親還債,而不是讓母親一方面欠債,一方面,面對兒子入獄的困境。

通常來說,一個人進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後,他的道德水平發展就會進入到習俗水平。用習俗推理的人對行為進行道德判斷時,會將這些行為與社會上的觀點與期望相對照。

在這個水平下,第三個道德發展階段被俗稱為「成熟」階段,也就是他們會關注其他人贊成或反對的態度,保持與周圍社會角色的和諧一致。處於這一階段的人,評論「應該殺」的理由就變成了於歡已經成年,家中的資產已經不足償還債務,以目前自身實力,只能讓利息越來越多,生活越來越痛苦;而自己生活在網路時代,網路社會輿論導向能力很強,鋌而走險不至於丟了性命,而且還可以得到社會幫助;可以把未來未知的問題變成可知問題,雖然可能蹲監獄,但是保外機會和輿論優勢較強;就有了一種依靠環境、利用環境規律的意味。而評論「不應該殺」的理由則是殺人雖然可以獲取社會聲援,但行為仍然會對自身社會印象造成危害,就像互聯網這些人可以聲援於歡,但是未來會沒人敢和於歡發生激烈的意見衝突,他的境遇大家是同情的,但是他的性格是多數人不敢靠近的,這樣的行為給自己和親戚朋友在內的家人帶來麻煩,本來是欠債的問題,現在變成的社會問題了。如果用一輩子做比較,到底是母親被一群社會低層次人員侮辱可怕,還是這個家庭未來幾十年的境況可怕,兩者間會形成巨大衝突。網路聲援被利用的確是有利的,但過激行為仍然會帶來負面影響。

當一個人將他人的評價內化到自己內部之後,他就進入了道德發展的第四階段,也就是能夠超出「情懷道德」的範疇,開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為準則來要求自己。處於這一階段的人,評論「應該殺」的理由是儘管殺人違法,但見母受辱更加傷害社會的公序良俗,所以於歡應該去殺人,同時在之後自首請求從寬處理,由無期變成減刑,並且在服刑期間保持樂觀心態,鼓勵母親和家人振作並恢復良性生活狀態。而評論「不應該殺」的理由是儘管事出有因,但畢竟殺人違法,所以於歡應該再尋找其他解決方法而不應該去殺人。

當人的理性和邏輯思維得到充分發展後,他們的道德水平發展就會進入後習俗水平。到了這一水平之後,人們會力求對正當而合適的道德價值和道德原則作出自己的解釋,而不管當局或網民如何支持這些原則,也不管他自己與這些集體的關係。因為無論這件事情的起因是對是錯,他已經發生,如果在發生後更睿智的去處理成為當下有價值的問題,而不是去糾結於為什麼殺。

第五個道德發展階段被稱為社會契約或社會法製取向階段。在這個階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種社會契約,而非鐵板一塊。那些不能提升總體社會安全感的法律應該修改,從而達到「給最多的人帶來最大的利益」的目的。處於這個階段的人認為「應該殺」的理由是法律雖判決不文明催收可恥卻沒有預先考慮到於歡面臨的這種困境,因此於歡不僅應當為了更大的人權而殺人,而且國家還應當針對這種困境修訂法律,對民間借貸管理按照公平原則加以調控。而認為「不應該殺」的理由是比如母親按照文章之前所說,因自身經濟問題的原因借高利貸,已經超出狹隘人權的的範疇,這種超出自身社會職責的行為雖然事出有因,但不應當提倡。所以不文明催收固然存在,但和契約性借貸本身相比,催債行為本身不具有不合理性。於歡母子應該按照債務契約問題本身,來處理這種現象,合理處理財務,規避風險。

到了道德發展第六階段的時候,個人已經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約行事,而是基於邏輯思考後,根據普遍的公正原則,人的權利的公平和對等原則,尊重全人類每個人的尊嚴的原則,由良心作出決斷。因此,這一階段被稱為普遍的倫理原則階段。

也就是社會主流人事所提倡的「我們內心的規律」,說的正是這一階段所依循的普遍公正原則。對於道德發展處於這一階段的人來說,「應該殺」的理由是因為母親的受辱強度,超出了22歲年輕人所能承受的刺激強度,因此為了拯救母親的境遇去違反條文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不應該殺」的理由則是因為別人因為自身的契約利益受到了嚴重威脅,所以增加了催債強度,於歡並沒有公平地考慮所有人的利益和情緒。欠債不還,並且殺了催債的人對於其他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不應該去殺人。

道德發展的六個階段是按照順序逐步由前習俗水平開始往後發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輩子都只停留在前習俗水平或者習俗水平,無法發展到後習俗水平。

而且進入到後習俗階段後,由於第六個階段實際上是要求人在經過「無決策權」(也就是說這個時間的最終結果不被你所控制)的考驗之後再做出趨勢分析,不能根據自己的預設立場進行判斷,所以沒有人能夠一直停留在第六階段,可能當局不合理的處置方式,就會讓人的道德階段倒退。

當我們用這個道德發展階段論去看待「辱母殺人案」的社會評價時,就會發現他們中的絕大部分,或是出於恐懼暴力而對立於催債者,或是出於利己(比如自身欠高利貸)而強烈抨擊黑社會放貸行為,還有一部分則是因為從小被灌輸不文明可恥,忠於保持人際和諧而跟隨多數網民批評催債者。

但大部分能做到遵守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條文的人,要麼發言稱「這需要當局站出來處理」,要麼是絕對讚揚「於歡護母」的精神但同時認可法律的判決嚴肅性,或者索性就是徹頭徹尾的讚揚精神,但並不力推「應該殺」言論以防止被人群起而攻之。

而在那些能夠依靠理性思維,開始關注社會總體發展階段和社會契約的人當中,幾乎全是評價為出發點值得理解,但行為過激應該為自己和家人的未來多做考慮的觀點。

甚至當有一部分人,在當局發布「驢子撞汽車」之後,仍然能保持冷靜的去評判官方的「不妥」,但這已經暴露處在後習俗階段的人,對前習俗階段「過激道德觀的」否定。

換句話說,多數人很容易停留在道德發展的前三個階段之中。一旦一個道德觀念信徒的道德發展水平脫離習俗水平,進入後習俗水平後,他將很快不再是一個「純粹的善良人」,甚至可能變成一個「看起來冷血」。這就和各種國學書籍、甚至聖經等著作「催人向善」或是「提高人的善念」是截然相反的事實,因為人生活在社會裡,社會本身就是有利益爭鬥的,懸殊的利益爭鬥必然喚醒人類的過激行為,問題並不在過激行為本身,而是懸殊的利益差距。

根據我與各種社會上各種人打交道的經驗來看,道德觀念「較極端」者最痛恨,或者說最厭惡的就是兩難問題。他們不僅拒絕評論兩難問題,甚至拒絕思考兩難問題,因此對「毀三觀」相向者占社會人群多數比例。如此厭惡和迴避兩難問題,這就導致了典型的社會大眾道德觀念水平很難得到提升,只能長期地徘徊在道德發展的前三個階段。

社會大眾因此在面對打著道德觀念旗號的各種號召時幾乎毫無反思或質疑的能力。而當這些來自道德觀念旗號的號召是源於某些惡行或者惡的企圖的時候,毫無反思和質疑的人爆發出來的破壞力絕對會高過會質疑和反思的那些人。如果於歡無罪釋放,放貸收貸的人獲刑入獄,將對社會規則產生巨大挑戰。大家會忽略過激行為的人是「催債者」而不是放貸人,而那些放貸收不回錢的人,就會在這一社會行為動蕩期遭殃。

而當局剛剛介入,便以打擊黑社會、打擊團伙、高度重視等語調進入,實在是無奈之舉,大家可以去百度、google、微博、微信平台去看看多數媒體的新聞,無不適站在弱者這一邊。

某企業老總評價「頭條看多了變腦殘」自然也很難被多數人理解。

因為政府面對公眾所採用的執政手段,多數是「親民」的,也就是主要迎合前三個道德階段的人。這有服務多數人的意味,而社會的真正進步,也總是因為考慮多數人而受到阻礙,社會進步總是和人權發生衝突的。因為人權本身所限定的標準,總是和人類前三階段的道德需求持平、社會大眾的意識水平,總是落後於社會發展階段。

微信、微博的發展,讓社會信息互動更加快捷,這讓沉浸於道德觀念中的人們常常會產生自己已經處於道德發展的第六階段的錯覺,然而只要把他們拉到無知之幕後面,讓他們變成自己所敵對的所針對的人(比如別人欠他幾十萬不還),他們分分鐘跳腳跳得比誰都高——僅此一條就足以證明他們距離第六階段還遠得很。而這種錯覺,又進一步阻礙了他們發展自己的理性思維。在這種惡性循環之下,他們越發地困於自己的信仰所塑造的小小世界之中,漸漸失去了與社會溝通的思想和語言,而且內心不斷地退行變成越來越小的孩童甚至嬰兒,而他們自己非但不自知,甚至可能反以為榮。在這種越發矇昧的情況下,他們做出無法控制的惡行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所以於歡被判處無罪釋放,也會造成大量的社會暴利抗債事件。

道德大棒可以拯救處在危難中的弱者,也會成為別有用心者拒討的工具,以殺人、自殺、上訪、網曝等手段阻礙催債的行為會愈演愈烈。所以相信當局也一定會適度處理於歡緩刑和放債者刑罰的問題。以我對天朝的了解,肯定是先在媒體上討伐「不文明」催債行為,給大眾一個面子對於歡「緩刑」。

當大家的目光不在關注這件事以後呢?於歡母子的命運將是如何呢?

大眾依然會用國學中「君子不站危牆之下」的套路「明哲保身」,但事件一定會推動社會進步,催債公司無非是升級一下催債方式,由「不文明」升級為「相對文明」的方式,獲取自身利益。利益本身凌駕於道德和法律甚至宗教之上,甚至一切皆為利益服務,而法律的存在、政權的存在都以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共同利益,作為緩衝帶。而對利益深刻的理解,很難出現在處在前三階段的道德意識中。

保持清醒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特別是當一個人意識到自己將要孤獨地面對整個世界的時候,這種痛苦就會變得愈加明顯。因此,我能夠理解有人選擇皈依宗教,使自己得到片刻的,哪怕是虛幻的慰藉也總好過忍受清醒的痛苦。

然而對於我本人來說,在意識到了道德觀念對理性的阻礙之後,我更情願選擇保持清醒,並且清醒著去尋找解決痛苦的方法,而不是讓自己暫時地麻醉下去。人或許存在局限,或許理性和邏輯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這不是我們放棄理性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為人存在著局限,所以我們更加不能夠把自己投身在某個虛假的,人為了安撫自己而創造出來的形象之中,逃避使用理性進行艱難的思索。

這讓我想到企業管理,我們在創業中,很少用做事的能力來分配組織權利,而是觀察你的這名員工處在什麼樣的道德階段。所以當我們觀察一個大公司的組織,會發現很多聰明、能幹、漂亮的人卻處於企業的基層。當我們細心觀察,要麼是他們所處的道德階段較初級,要麼他們很難判斷組織利益和自身利益作用之間的差距。

人在社會中生存,唯有相信人自身的能力,相信理性的作用,我們才能在宇宙中走得更遠,而不是躺在雞湯、安慰、道德大棒等幸福毒品創造出來的幻覺中一直麻痹自我下去。

希望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希望當局對「辱母殺人案」妥善處理,希望於歡保持一個理性的心態,努力做一個優秀的人,那時候,你的母親不會再「受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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