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虎傷人事件動物園要承擔責任嗎?要的話具體是哪部分?
最近很火的北京老虎傷人事件。很想問問學法的朋友們,這個事件園方有責任嗎?如果有,具體是哪部分的?我不是學法的,也不是很了解法律,個人覺得園方應該做的都做了,該提醒的都提醒了,該警告也警告了……感覺責任在受傷者一方。但是感覺好像很多人覺得園方要負責任……
哪位能給我講講?
按照依法治國的原則,首先在動物園發生這種事,動物園是絕對逃脫不掉關係的,必須要賠償這家人的醫療救護費用,以及喪葬費,還有精神撫慰金。
野生動物園不僅是旅遊單位,也是野生動物保育單位,老虎在那裡是按照接近野外生存的條件飼養的,有些律師(CCAV找的那個2年級小律師就是)說什麼園方對老虎的管理責任,透露著一種園方應該想辦法降低老虎的攻擊慾望,事實正相反,在這個環境里園方讓老虎保持接近於野生的攻擊性才是把自己工作做好了。
園方的管理責任在於,是不是有足夠的提示牌警示標誌告知遊人不能下車,是不是在入園前通過手段對遊人進行安全教育,園內是否有足夠的巡邏人員等等,停業調查也是在調查這些,最後結果如果園方有責任我覺得也會是教育不到位,只扔了個協議過去沒解釋沒強調。至於防範措施,你怎麼防人家突然下車,巡邏人員有限不可能每一輛車都跟著,這次事件里報道也說了就近的巡邏人員也及時警告了下車的人,園內有安全規則,巡邏人員絕不能自己下車來把你推回去,人家巡邏車看起來也是完全做到了本職工作的。
某位答主同仁說說的加裝防護網之類的可是萬萬不能,老虎為啥不攻擊車?因為車子看起來不能吃,不管怎樣的防護網,讓一隻有攻擊性的老虎看見一個活人走來走去它都會想辦法來突破障礙抓這個食物,突破了人死,沒突破老虎不死也會受傷對於動物傷人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其中
-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主張園方有責任的人(僅限講規矩的人,至於打感情牌的就不去分析了)主要就是依據這一條,認為園方沒有盡到「管理職責」。但園方的管理職責職責是什麼?並沒有進一步的法律規定,只能看動物園這一行業的自身形成的管理規範標準,又或者園方與參觀人員之間的協議(若有),而不是看哪個大V的個人觀點。
上圖這樣的觀點,實不敢苟同。- 當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管你是下意識還是無意識,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會因為你蠢,或者你弱,而讓其他人為你負責。
- 如果是「小孩或神智衰弱的老人」,應該由他們的監護人負責,通俗地說就是家長負責。而且神智衰弱的老人如果未被宣告限制行為能力,還是得自己負責,理由同上。
- 「野生動物園應禁止私家車入內」?!「設置柵欄防護的專門通道」?!這是野生動物園好不好?綜合衡量……,這詞說得是對,但請站在全體人類平均智商和守規矩程度上「綜合衡量」,不要讓全社會為不守規矩的人買單!
現在司法工作搞得一團糟的根本原因,就是這樣的「綜合衡量」。什麼雙方各擔一半責任,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己選擇下車,就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有固定的法律標準還來搞所謂的「綜合衡量」,造成規矩混亂,誰弱誰有理,誰鬧誰佔便宜。
雖然人家是法學教授,高我幾個量級,但還是保留點自己的思維吧。
當務之急,是完善個人信用體系,不單是現在銀行貸款,法院判決不履行,對這種不守規矩的行為同樣要記錄公示,限制這類人進入特定場所,這是對他們的人身安全負責的根本方法。目前公開的信息不多,本人沒去過那個動物園,所以也不好對它的SOP進行評價。不過呢,動物園如果要承擔責任,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動物園具有推定的過錯;第二,不能證明其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第三,動物園沒有盡到管理職責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微博上說這家人以為已經出了野獸區域了,就這點而言,舉舉證,法官大概有百分之五的可能判園方侵權。考慮到入園是要強制買保險的。和保險賠償金相比園方可預期的賠償並沒有多少。如果我是那家人,就不訴了。
個人認為不需要,除非動物園這個項目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雖說現在大致的輿論是說一定要賠的。動物園已經有盡到提醒義務,有標示不允許下車,而且還有巡邏車巡邏。這一事件的發生的根本是在於遊客擅自打開車門下車了。有人可能會把美國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拿來對比,那個案件動物園是有賠錢的,但是美國的案件中是由於動物園的欄杆不夠高導致小孩掉落下去了,此案中動物園並不存在故意或是過失,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故動物園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應該配上一把警用狙擊步槍!出於人道主義關懷,立即將其擊斃,不為別的,就為讓當事人減少痛苦。死亡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遭受的苦難無窮無盡!
今人劉趙氏,舉家游,與夫口角,自棄獸林激之,為虎所攫。其母赴救不得,死之。後鄉人大集,共驅虎,乃得免。初愈,即訴獸林之主,因治林不善罪之,又自雲母義烈,索銀百萬兩。世人皆曰「今日始知虎牙之利不能貫惡婦之皮也!」
我一直以為老虎和人可以和平相處的,為什麼泰國虎廟的老虎那麼友好了,我一直以為動物園裡面的老虎屁股是可以摸的了,如果我開車去動物園看到了一隻老虎說不定我會下去去摸它的屁股了
一個普通人,不怎麼懂法。看到這問題,想從外行的角度說二句。參考行人亂穿馬路被車撞,車主有責任的情形。感覺園方多少也會有點責任。下車的女子自己作死,承擔一定責任。園方的防範措拖沒做夠,也應該承擔一部份責任。具體的減少風險的方法:比如給進園的車子加裝簡易門窗鎖,讓車內的人沒法下車,像摩天輪的門就打不開。再比如在車道二邊加裝防護網,就算有人作死從後門或天窗下車也不能零距離接近到兇猛動物。細節可商量,辦法相信還有更多。這種百年遇難的奇葩遊客被園方遇到,而園方又出於成本或遊客體驗不好等原因,沒做到或沒法做到百分百安全。那也只能自認倒霉賠錢了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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