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不是對有意識犯罪的未成年人過於保護了?

2004年7月,黑龍江省通河縣13歲的男孩趙力寶強姦了同村14歲的女孩明芳。女孩的家人知道後,立即向警方報案。但法院只是判男孩的監護人賠償醫藥費9000元,並將男孩當庭釋放。法院判決次日,懷恨在心的趙力寶深夜闖入受害人的家中,將明芳的媽媽活活捅死。對,你沒看錯,是強姦別人的趙力寶懷恨在心。於是,法院判了趙力寶一年半的勞教,並很快將其釋放。

還是2004年,11月11日,武漢市新洲區一個13歲的女孩被人發現死在廁所里。經過當地警方多日的偵查,最終找出了殺人兇手。11日當天,這個女孩的鄰居13歲的男孩吳某,放學後發現女孩上廁所,於是就緊隨其後,意圖強姦。在遭到女孩強烈反抗後,吳某先是用磚頭將女孩砸昏,然後又回到家裡拿出菜刀,將女孩的頸部割斷,為掩蓋殺人的罪行,誤導他人以為女孩是被圍牆砸死的,吳某推倒廁所的圍牆壓在女孩的屍體上。法院最後判決……哦,法院沒有判決,吳某沒有為自己的罪行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2008年,哈爾濱市兩個13歲的男孩,將一個18歲的女孩強姦,事後為掩蓋罪行,他們將女孩的屍體焚燒,毀屍滅跡。當地警方很快偵破了這起案件,把兩個兇手抓獲。這兩個13歲的男孩受到了法律「嚴厲」的懲處——交給其父母監護。

2014年,四川富隆縣的劉超發現自己3歲的女兒失蹤了,找了一晚上沒有找到。報警以後,當地警方通過監控發現了13歲的男孩具有重大嫌疑。果不其然,這個13歲的男孩向警方交代,是他把劉超的女兒扔進了化糞池裡。最終,這個13歲的男孩也為自己故意殺人的罪行受到了法律的「嚴懲」——由監護人嚴加管教。

我列舉的這四個案子里,五個犯下殺人罪行的男孩有兩個共同點:1.在作案時都只有13歲;2.受到的最嚴厲的懲處不過是一年半勞教,其他四人都只是被監護人管教。

從微博上看到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未成年人是擁有主觀意識的犯罪,為什麼還能不被判刑,甚至只是監護人看管之類的處罰。我認為他們能做出這樣的事情,本事家長就有很大的失職,不具備監管未成年的基本能力。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本質上來講是不是會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

謝謝指正,保護未成年人的是刑法~沒學過法律真不好意思~


「保護」未成年罪犯的並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而是《刑法》。( ̄Д ̄)/


瀉藥

為什麼要定刑事責任年齡,因為在這個年齡以下的人,因為思維發育,社會認知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無法做法理解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以及承擔的後果,對自己一生的影響等等

這個時候,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根本不知道(是真正的不知道,不是那種「不知道打的鳥是保護動物」的那種)自己是在做一件什麼事

當然,我上面說的是針對普遍性的小孩,我不否認,會有小孩智商極高,情商也極高的(包括柯南和一眾魂穿),他們犯罪時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自己後果,但是,立法永遠落後於實踐,立法本生無法區分哪些小孩是柯南和魂穿,所以只能以一個較普遍的東西來劃定,就是年齡


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當然,也是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就是說,做什麼事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簡直就是非人類,簡稱,不是人。

從生物的角度上來說,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大腦小腦都還沒有發育成熟(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經常尿褲子的大有人在,這是膀胱收縮尿道的肌肉尚未成熟的表現)。嚴格來說,還真的算不上是人。

好吧,真的不是為未成年人的犯罪開脫。奈何法律的效力只在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且大家都說的很明白了,也沒有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監護人進行懲罰的相關法律法規。這真的是很明顯的漏洞之處。

有部分家長對待孩子總是物質上充分滿足,精神上零家教,即沒有以身作則也沒有適當地約束,完全放養成一會講人話的野獸(簡稱熊孩子)。這樣的父母,今後就算不遭受社會的報復,也將發生農夫與蛇的故事,必遭反噬(這樣的案例舉不勝舉,許多熊孩子長大後將父母像奴隸一樣的奴役,不給錢隨手打罵是家常便飯。誠可謂是作法自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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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說,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有意識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是過於保護了(如上所述,都不是人了,還能怎麼追究責任?),而是沒有相關的法律懲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好比是,只鼓勵大家去創新,卻不宣傳保護知識產權。一隻腳走路,不是瘸,是殘疾!


謝邀

大家在面對熊孩子的時候,最願意說的一句話是什麼?沒家教。所以,在未成年的時候,我們有一個叫監護人的東西。未成年人犯法,例如偷竊,故意傷人,賠錢的是監護人。

至於嚴重違法的行為,還有一個地方,叫做少管所。 在我看來,沒有教育不好的孩子,只有不會教育的家長和老師。題主所說的幾個案例,校園暴力也好,強姦也好,其實不是偶然現象。青少年犯罪很大的一部分並沒有被世人所知。貧瘠的土地開不出玫瑰。在我看來教育,尤其是心理教育的貧瘠,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謝邀。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全球一體均是如此。唯一的區別只是法定年齡。要麼遵守法律,要麼推動法律修改,把責任年齡修改到自己滿意。


瀉藥,相關問題回答過多次了,如果修法降低入刑年齡,我會表示贊同。但在目前的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辦,同時讓自己的孩子加強自我保護和防範意識。


基督教有原罪,每個人天生都是惡的。而我們,人之初,性本善。

也就是說,所有壞的東西都是後天學到的,本性好,那麼壞的東西就可以通過教育等方式來消除,回到本來的樣子,如果本性惡,就不用這麼費事了。

確實,我們的教育也存在缺失,沒有對學生有很好的引導。

國外對很小的孩子,不使用很嚴重的法律,但是他們的父母會受重罰,甚至剝奪撫養權。

我們認為壞孩子可以教好,而後續的教,我沒看到。可以是心理專家介入,也可以是剝奪父母撫養權,還可以是輕微的處罰、警告,但是沒有,導致犯罪成本太低了。

警察、法院只能按照法律執行,所以,應該請代表們提議,因為時代變了。


謝邀!

法律是一個社會群體中被特彆強化的一些道德條款,之所以被強化,是因為如果不強調這些規則,可能會給這個社會的既有秩序帶來嚴重的破壞,因此這種強化必須是根據某一個客觀標準公平對待,才能被社會大眾接受的。

比如說近親結婚也有不生育,或者生育了也不一定在後代上體現出先天畸形癥狀的例子,但是由於近親結婚生育導致出現畸形後代的概率比非近親結婚的要高出許多,所以大多數文明社會的法律對所有近親之間的通婚都是一概禁止,而不是照顧特例的。對未成年人的犯罪的「保護性處理」也是如此,雖然的確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是帶有刻意性質的,但是法律條款必須按照客觀條件進行區分對待,不可能對特例做特別規定。

而且目前心理學領域認為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往往是由監護人的監護和教育不當造成的。因此這筆賬真的要追根溯源,可能光處罰未成年人還不夠。


突然感覺14歲之前白活了。。。。


今天看到的新聞:因為零花錢短缺,三名未成年人強迫自己學校的多名女生到賓館賣淫,其中最小的受害學生尚未滿14周歲。5月26日,記者從東港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日前該院對這起強迫賣淫案向涉案學校發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檢察建議,促使學校完善管理機制。


最近這麼多人分不清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真讓懂法的強迫症患者看了受不了……


不想說什麼,上網隨便一刷新聞。上圖

看了新聞後心頭一時氣憤。新聞。新。不包括舊的


美國有個 惡意補足年齡 答案,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是具有主管惡意和目的的,應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還有《未成年保護法》我覺得還是有很大運作空間的,比如一初中生髮布謠言被轉發超過500被拘留,這裡不受保護法保護了。


今將軍為呂蒙所害,大呼還我頭來,然則顏良、文丑,五關六將等眾人之頭,又將向誰索耶?


你問我未成年人(渣)保護法合不合理?


不教而誅是謂虐


極權體制下法律不過是統治階級維護剝削秩序工具的一種。所以一直都是法制國家,以法治國。正義要靠自己去爭取。有的受害者家庭選擇了殺他全家,不過沒讓報道,怕有人有樣學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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