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男性賣淫是否屬於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的組織賣淫罪?
01-02
該事件出現於2003年,法院判決為觸犯,可是我的想法是既然女性強姦男性不屬於觸犯強姦罪,組織男性賣淫為何會屬於組織賣淫罪。
題主腦子有些混亂,所以題目也說的有些無厘頭,望見諒!(^_^)
謝邀。遇到一個法律問題,請先準確找法,再談個人觀點。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文字型大小】(法發<1992>42號、高檢會<1992>36號)
【發布時間】1992.12.11【實施時間】1992.12.11【效力狀況】現行生效【效力級別】司法解釋........................九、對《決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應當怎樣理解? (一)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組織賣淫罪保護的對象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強姦罪保護的是婦女的性自主權(男性的性自主權由於沒有女性稀缺所以不受強姦罪保護,而納入到比強姦罪輕量級的強制猥褻罪予以保護)。
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值得說明的是,雖然很早就認為男性構成該罪的主體了但屬於擴大解釋,近年來隨著男性賣淫的普及有點趨向於平義解釋了,不但一般人能接受,而且很普遍。再補充一點,關於賣淫的主體可以是男人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變性人,但必須是人。弄一堆充氣娃娃供不特定主體享受,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因為不可能把充氣娃娃解釋為人。同理,組織狗、鵝、羊為人們提供性服務,收取報酬都不構成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啊,組織賣淫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啊~再一個,單論法條:組織賣淫罪: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區別了么?
就像我找一個人借錢不是犯罪,我找好多好多人借錢那就有人找我麻煩了!不請自來,如果不規範的地方,請輕噴。
如果是按照題目的描述,組織男人賣淫,那肯定觸犯我國刑法了。毋庸置疑。但是,題目中又說是有案件的,那應該是指我大江蘇的案件。大江蘇的案件該不該被判刑,是有爭議的,因為,他是組織男人給男人提供性服務(手動驕傲)。那真是鑽了法律的空子了,當時秦淮區法官是感覺日了狗了(啊啊啊啊啊),案子一直上報到fgw,fgw用類推的原則定了他組織賣淫罪(哎,我國的法制建設啊)。從當時的解釋以及古代的詞意來看,賣淫應該是異性之間的,原則上男男與女女是不算的。所以當時法官的感覺真是日了狗了,不敢定罪。從道理上,案子判的不合理。但是,我黨是最偉大的,是最厲害的,是…………(編不下去了)我先跑了
按照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複》(公復字[2001]4號),屬於。(被解釋的文件為《禁止賣淫嫖娼決定》,該決定既有行政規範,也有刑事規範。刑事案件中,該批複至少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有約束力)
知乎的女神女漢子們都說說,這算出軌或者 女票 女昌 嗎?
巴厘島spa瘋狂體驗記
如果算,樓主說的就算;如果不算,樓主說的就不算!
被抓了就說在強姦就沒問題了吧
問題不是組織男性賣淫是不是犯罪,問題是女性強姦男性為什麼不是強姦罪!
這個可以有。
搜一下,李寧組織賣淫案。同性賣淫第一案。屬於。為什麼女性強姦男性不屬於強姦罪,這是刑法需要改進的地方。因為法律並不是完美、包羅萬象的,只能不斷修改完善。
前幾天剛看到一個案例,即使各種成為法律條款乃至法理都沒有依據,但那個案子還是給判了。。。
推薦閱讀:
※給犯人執行死刑的行刑人的心裡會不會痛苦?
※債務人被債權人討債過程中打傷,是否構成犯罪?
※刑事庭的法官在死刑的量刑中會有心理壓力嗎?
※某人越獄後被抓回,因脫逃罪加刑數年,刑期內發現另有罪犯,當初是誤判,他需要為脫逃罪的刑罰繼續坐牢嗎?
※我國法律對「採生折割」之類的拐賣人口逼迫行乞的行為是如何處罰規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