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經典的法律漏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九名大法官--這個數字非常深入人心,在傑弗里·圖賓所著,由何帆大法官翻譯的《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雲》一書中,就直接以「九人」來作為聯邦最高法院的代名詞。

然而,誰說一定要有九個人的?

美國憲法並沒有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作出規定。事實上,在建國後很長一段時間之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只有六名大法官,而這一數字在不同歷史時期一直有所變動。1869年之後,隨著《1869年司法法案》的通過,大法官的人數才穩定在了九人。

憲法沒有規定大法官的人數,但有一點可以確定:根據憲法,總統有權提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而當總統所在黨派在國會中也取得優勢地位時,實質上能夠決定大法官的任命。("...he shall nominate, and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shall appoint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Judges of the supreme Court, and all other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好了,假設您是美國總統,很不幸地,在您的任期內有一個處處找麻煩的最高法院,動不動就要宣布您的主張違憲,那該怎麼辦?

羅斯福總統想出了一個非常簡單粗暴的辦法:在最高法院裡面摻沙子,多任命幾個「自家人」,形成有利於自己的多數意見 -- 畢竟,憲法規定了,總統有權提名大法官嘛!

羅斯福的確這麼幹了:當一系列新政時期的立法被最高法院阻撓時,羅斯福提出了一份《司法程序改革法案》(Judicial Procedures Reform Bill of 1937)。該提案的核心內容是,為每名年齡在七十歲零六個月以上的大法官額外配置一名大法官來「協助」其完成工作。當然,按照美國憲法,額外增補的大法官應當由美國總統提名。

這一計劃可以說是非常「體貼」了:人上了年紀,難免精力就會走下坡,該讓年輕人分擔一點工作。然而,明眼人一下子就能看出其中的玄機:按照當時的最高法院人員配置,這一計劃完全能保證支持新政的力量在一人一票的表決中佔據優勢地位。

這一提案,立刻引起了最高法院的恐慌:儘管1869年的司法法案將大法官人數定在了九人,但這畢竟只是一部效力低於憲法的普通法律。也就是說,只要新的立法不與憲法相抵觸,就可以取而代之,重新定義大法官的人數。

要麼支持新政,要麼坐視羅斯福通過《司法程序改革法案》來任命新的法官將自己邊緣化 -- 大法官們發現自己已經沒有第三種選擇。最終,在 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一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票決結果支持了羅斯福所倡導的最低工資立法,並在隨後的一系列判決中大範圍肯定了羅斯福的新政措施。而作為回報,羅斯福也就不再提起額外任命大法官的事情,「九人」這個說法,一直流傳了下來。

對這一段歷史,有人稱之為「拯救了九人的一次轉變」(「The switch in time that saved nine」,維基百科The switch in time that saved nine )。羅斯福敏銳地抓住了憲法中沒有對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作出規定,但允許總統提名大法官這一點,給大法官們出了道難題,迫使其為了保全自己而做出讓步。這恐怕是立憲者們始料未及的一次「神操作」吧。

儘管這一漏洞的確存在,但在羅斯福之後,卻再沒有被人利用過:哪怕是於法有據,但總統要挾最高法院、干涉司法獨立的舉措,的確太容易招致各方的抨擊。除羅斯福之外,平心而論,又有誰能夠有如此威望和魄力,能夠冒天下之大不韙呢?

斯人已逝,空餘絕響。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最終解釋權在民宗委。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清真飯店和清真食品生產加工、供應網點,並在投資、貸款、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配備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職工和管理幹部,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地應當保證專用。

  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行承包、租賃時,一般應當由有少數民族人員承包或者租賃。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兼并者被兼并時,不得隨意改變其服務方向,確實需要改變服務方向的,必須徵得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投資、貸款、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

企業a,為了有稅收優惠,搞清真認證;但搞了清真認證要配備一定比例的民族幹部、管理幹部、還有生產線專用。

這等於是國家稅收減免的錢,補貼給了民族幹部(啊hong)、管理幹部、生產線。

你們說,這是不是法律漏洞?


一個振奮人心的案例,雖然沒有宣判,但挑戰所謂權威我們都可以,如有侵權,聯繫我刪除

2016年10月16日早晨,來自青島的王女士駕駛山東牌照小汽車駛入北京長安街。8時30分左右,被帥府園大隊執勤交警攔下。交警認為王女士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出罰款100元、記3分的處罰。

王女士到銀行交了罰款後將帥府園大隊訴至東城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處罰決定書、判令被告退還罰款。她認為被告的處罰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她的基本人權和路權。

東城法院於2016年11月3日決定立案。

2016年12月,帥府園大隊向王女士發來答辯狀,稱處罰合法合規。

被告稱,北京市交管局於2015年11月10日發布《關於對本市部分道路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規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長安街及延長線新興橋(不含)至國貿橋(不含)之間等路段,每天6時至22時,禁止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通行,王女士違反了該規定和禁令標誌,理應處罰。

對此,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申請對《通告》合法性進行審查。

該案昨日開庭。王女士認為,《通告》不應該區別性對待公民,它違反了《立法法》第三條規定的「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和《憲法》第33條第二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通告》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則,與上位法衝突,應予廢除。」

被告辯稱,《通告》不違反《立法法》。《通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合法合規。

原告對此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符合法律規定,但沒有規定對公民區別對待,不能據此說明《通告》合法,「任何法律都不能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被不公平的對待已久,我們居然忘了用法律保護自己


當然是結婚了。

上個乾貨吧。這個也是我遇到了最多的。

那個時候我遇到一個人和一個女人結婚。然後又和另外一個女的結婚。

居然都有結婚證。我一開始以為是假的。後來才知道全是真的結婚證。

這不是重婚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來發現。在中國科技發達的現在。婚煙關係居然至今不連網的。

也就是兩個人結婚。如果戶口未遷。那麼公安局裡是不知道此人的婚煙關係的。

所以就有這種新聞了。

年近五旬男子娶4個妻子生下5個孩子獲刑_新浪陝西新聞_新浪陝西

男子娶四妻重婚獲刑22個月 與受害人相識於世紀佳緣

經常在外地出差的老公說不定已經和別人領證結婚了。

但是這個法律漏洞也是有缺點的。就是不能在同一個地區民政局進行登記。

所以在中國只有隱藏的夠好。你想要多少合法妻子就有多少。

還有16年取消了結婚證證件費。現在這個漏洞是一分錢也不用花的。

這個漏洞至今還未修復。原因未知!


希特勒利用《魏瑪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過大的緊急命令權,不經議會,直接停止全部或部分公民權利。於是,通過不斷製造緊急狀況,從共產黨到猶太人,乃至戰爭,納粹一步步「合法」進行,被譽為第一部現代憲法的魏瑪憲法,1933年即已名存實亡。

而某國憲法與其說是漏洞,不如說都是故意留出的洞,下位法可想而知。以至於貴乎中國人最有研究的憲法是美國憲法,而非某國憲法——

權利方面,1954年憲法有遷徙自由權,1975年憲法有bg權和四大權,現在呢?憲法權利被侵犯,能起訴嗎?憲法條文,能作為判決依據嗎?答案都是:否。

權力方面,jwzx有任期嗎?不能兼gjzx嗎?中央和地方一些正職不得連任,說的是不得當了兩屆隔一屆再當,或者換到其他正職嗎?zx是國家機關嗎?有組織法依據嗎?1954年憲法規定的是「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1982年憲法規定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後者比前者進步嗎?答案也都是:否。

以上所言事例少嗎?在這能發嗎?答案更是:否。

————————

補充一個。照目前形勢,這公約再過十年,能批准生效嗎?The answer is blowing in the wind.

發圖不和諧,還是發新聞鏈接。不要只看標題,裡邊有zy的承諾:

學者建議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_資訊_鳳凰網

將儘快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中國網

我國將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_新聞中心_新浪網


我們國家一直沒有新聞法,80年代要立法,結果被陳會計給否了:之前我們跟老蔣斗的時候,一直鑽法律的空子。現在乾脆不要立法,我們想怎麼管,就怎麼管!

故意留的空白,讓漏洞無懈可擊!


在你用某分政府的文件作為法律依據前,你是無法確定它是否屬於國家機密


法律的範圍浩如煙海,各個部門之間的銜接稍有差池,便會對社會產生不小的影響。而這些漏洞,往往會為對法律的理解超過常人的從業者所利用。

我要舉的這個例子是這樣的。

根據《律師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一旦一個律師由於故意犯罪受到了刑事處罰,那麼他就會被吊銷律師執照。他所面臨的不僅僅是罰金和牢獄之災,他以後的職業發展也就此結束。從積極的一面來看,這是對律師進行了道德上的限制,對於這樣一個從事法律的職業進行職業倫理的高要求,這並不難理解。可是,在實踐操作中,這樣的規定卻產生了巨大的漏洞。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並隨後實施,相比之前的《刑法》,它新增了「危險駕駛罪」這一罪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醉駕入刑」。從構成要件來看,顧名思義,危險駕駛罪」是一個故意犯罪,倘若一個律師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並撞傷了一個人,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會判處拘役,並處罰金。同時,就像我們在第一段中談到的那樣,他還會被吊銷律師執照。

可是,事情真的這麼簡單嗎?我們先把這個問題放在一邊,剛才我說的是把人撞傷,我們接下來看一下如果把這個人撞死了怎麼辦。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但書(即轉折連詞「但是」後面的內容)我們了解到,「犯本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換句話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觸犯了《刑法》第133條的「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法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說,如果他把人撞死了的話,就不再適用「危險駕駛罪」了,而變成了「交通肇事罪」,我們稱之為「法定的一罪」。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問了——這有什麼漏洞嗎?從拘役變到有期徒刑,他的罪責變重了啊。沒錯,從表面上看確實如此。但是,「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事實上我們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故意去造成交通事故的(通過交通事故來殺人屬於故意殺人罪,不屬於今天的討論範圍),而就像我們最開始的時候說的,過失犯罪是不會使得一個律師失掉自己的執業資格的。

發現其中的端倪了嗎?我們再來重新看一下。一個律師,故意犯罪會被褫奪從業資格而過失犯罪能保住自己的飯碗。酒駕把人撞傷構成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而把人撞死構成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那麼問題來了——一個喝多了的律師撞上了一個人,他是會停下來呢還是碾過去呢?前者是拘役+失業,後者是有期徒刑+出來後繼續工作。雖然多服了兩年的刑,但想來後者會更「划算」不是嗎?倘若這個律師早就有了心理準備,酒後撞上一個人之後,毫不猶豫地開了過去,我們又怎麼證明他是故意碾壓過去的呢?

我想,這是一個問題,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覺得一切法律的問題,歸根到底,都是人的問題。

法律的漏洞,同樣也是人的漏洞。

講個故事。

有一個房地產老闆幹了這樣的一件蠢事,他的樓盤賣房子的時候,有一個人已經付了首付了,可是呢,他的手下又把這套房賣給了別人,等於是一套房賣了兩次。

這下那個人就不幹了,房產糾紛鬧到了法院,房地產老闆在法庭上申請和解,願意以房子雙倍的價格來換取原告取消訴訟。

不多不少1000萬。

原告撤訴。

可在前幾天,發生了這樣的一個故事。

還是那個倒霉的房地產老闆,他想找人拿快地。

上頭:你不能白拿。

老闆:是是是.....這裡是1000萬,您看看.....

對面禮貌的拒絕了。

上頭:我是一個遵紀守法的人,兩袖清風是我的信條,我是不可能接受這種東西的。

商人:那.....怎麼辦.....

上頭:最近好像有幾個房產糾紛的案子,你要不去看看。

商人:這.....好嗎......

上頭:讓你去你就去。

幾天後,上頭的親戚賣了房子,發生糾紛,在法官與法律的見證下完成庭外和解。

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


我大學老師跟我說過,法律是一定有漏洞的,不然的話就沒有必要去立新法了。

我來舉一個日本憲法的例子好不好。

日本憲法24條規定: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等權利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

看上去沒問題吧(誰要是一眼看出它的問題所在,建議他/她去學法律。這塊好料不能浪費了)。

這個條文看上去四平八穩,但問題是「兩性」,兩性自然是「男性和女性」。在歐美各國的選舉和最高法院鬧的風風火火的同性婚姻,在日本憲法從文字上就被否定掉了。

那麼這個條文是想否定同性婚姻嗎?應該不是。日本憲法是在二戰後,基於對戰前的反省基礎上起草的。戰前的日本是封建式,家長式的社會。兒女結婚必須家長的同意。佔領美軍一看,不好不好,應該改正。於是變成「僅以兩性的自願為基礎「。從本意來說,是提倡婚姻自由,否定他人(特別是雙方家長)對婚姻的干涉。那時候怎麼會有人想到同性婚姻呢。

想解決這個問題,一個方法是修改憲法。比如說吧它修改成「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結合為基礎」,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承認不承認同性婚是立法的問題。憲法只要不否定它的可能性就可以)。但日本修改憲法太難了!必須國會3分之2的同意加上公民投票的過半數,以至於戰後70年從來沒有修改過任何一條憲法。

還有就是通過解釋,比如有些學說就主張本條文的原意不是否定同性婚而是婚姻自由。但白紙黑字「兩性」寫的那麼清楚,自然就覺得牽強了。


某人入室盜竊,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還是被發現,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該情形依法應定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 後來請來一個學法律的好朋友,分別給他講了盜竊罪、搶劫罪、強姦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他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是想強姦,最後以強姦未遂,判了三年,因為強姦罪與入不入室無關。再後來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訴他,當初你應該這樣講,當你想強姦時,發現該女奇醜無比,便逃跑,最後就可以被認定強姦中止,因無損害後果而免罰。再後來他找了一個刑法學博士後,博士後教他這樣說:他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結果女主人先回來了。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姦男人屬於犯罪,這小子被無罪釋放了。


參考《楊永信為什麼還在逍遙法外》就行了


例如,一個高級別的遊戲玩家,「價值連城」的「裝備」被盜了,找誰?5位數的QQ是很管錢的,如果用戶突然掛了,能不能繼承?紅、黃、紫等等鑽QQ被盜了,找誰?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呢?


一個【經典的法律漏洞】你覺得能存在么。。。


有個小偷想爬入一個醫生家裡,醫生的陽台上有個骨架,小偷爬到陽台是被骨架嚇到跌落,後將醫生告上法庭,後小偷勝訴,以前聽說的,不知道真假


朋友爸爸,在國內做律師。有一次受人委託,要去英國打官司。其實他英語還可以,不算差。

在法庭上,他提出申請,要求配一個翻譯給他。其實是想在翻譯官翻譯的時候,爭取多點時間思考對策。

但對方的律師馬上看出了他的意圖,跟法官爭辯,說朋友他爸的把這個請求說的這麼明白,英語絕對沒問題。法官一聽,駁回了朋友她爸的請求。

她爸大概就是這表情吧...

不過這並沒有打倒朋友他機智的老爸。

英國法庭有一個宣誓的階段,法官說一句,律師跟著念一句,大概也就是說保證說真話吧。

於是,重頭戲來了~

法官:I will tell nothing but truth.

朋友她爸:I ~ will ~ tell ~ nothing ~ about ~ truth.

周圍的人

法官:No!!!

It is "I will tell nothing but truth".

朋友她爸:I ~ know. I ~ will ~tell ~nothing ~about ~ truth.

周圍的人:

法官沒招了,只能給朋友她爸配了個翻譯。


我們公司的老闆,在集團組織架構中沒有他的名字,他不是法人,也不是股東,法人是他的司機。但卻是實際控制人,如果公司發生事故,進局子的是他的司機,和他沒有任何關係。

另:我是個門外漢,誰能解答一下這種公司真遇到情況了應該怎麼辦?


法不責眾

法不責老

法不責幼

想干點什麼的又怕坐牢的拿小本本記下來了啊


公安工作中發現過漏洞,很容易讓民警違反程序,感覺好心塞。

不能說不能說不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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