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總共有多少個修正案,每個修正案都是幹啥的?


目前美國憲法共有27條修正案。以下內容參考維基百科。

美國憲法前十條是1789年一次性通過的,被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制定的憲法文本基本只包括了聯邦政府的組成部分和各自的職能。然而,「反聯邦黨人」反對新憲法,他們害怕強大的中央政府會對個人權利構成威脅。對於剛打贏獨立戰爭趕走英國殖民者的人來說顯然是無法接受的。於是新的國會便著手開始起草憲法修正案,保護人民的權力,這就是「權利法案」。權利法案一開始有十二條,但前兩條沒有獲得獲得足夠的州的支持而沒能通過。十條權利法案分別是:

第一條:「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抗議的權利。」 這算是國人最熟悉的一條美國憲法修正案了吧。

第二條:「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這條就是美國允許持槍的憲法依據。

第三條:「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駐紮民房;即使戰時也不允許,除非法律明訂。」

第四條:「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相當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發出搜查票和扣押狀。」

第五條:「無論何人,非經大陪審團的陳訴或起訴書,不受判處死刑或褫奪公權之罪;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發生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因同一罪行而遭受兩次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非經正當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本條除了作為大陪審團的憲法依據,這條還衍生出了著名的「米蘭達警告」。

第六條:「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或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或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在普通法的民事訴訟中,其爭執價值超過20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按照普通法規則允許外,不得重新審查。」

第八條:「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第九條:「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忽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本憲法未授予聯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行使,或保留給人民行使之。」

一開始權利法案僅針對聯邦政府有效,不過在第十四條修正案通過後,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統稱合併原則的進程將權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條款應用到了各州和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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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規定修正案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並經過四分之三的州議會的批准才能生效。接下來的十七條依次通過:

第十一條:「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可以擴展到受理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臣民對合眾一州提出或起訴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訴訟。」這一修正案給予了各州主權豁免,防止一州被另一州公民在聯邦法院起訴。(1794年提出,1795年通過)

第十二條:修改總統選舉的程序,防止總統選舉再出現像1796年和1800年選舉時出現的問題。(1803年提出,1804年通過)

第十三條:廢除奴隸制和強迫勞役,除非是作為犯罪的懲罰。這條就是林肯的廢奴法案。(1865年提出並通過)

第十四條:定義公民權利,包含特權或豁免權條款正當程序條款平等保護條款,並處理美國內戰後的問題。(1866年提出,1868年通過)第十四修正案很長,但現在基本只有第一款會被用到。除了上面提到的合併原則,美國歷史上大量著名的最高法院判決都涉及到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

第十五條:選舉權不能由於種族、膚色或曾服勞役而受剝奪。(此時尚不包括性別--只容許男性)(1869年提出,1870年通過)

美國憲法的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被稱為「重建修正案」,目的是為了南北戰爭後重建美國的南方。

第十六條:允許聯邦政府在未按各州比例分配或考慮人口普查數據的情況下直接徵收所得稅。(1909年提出,1913年通過)

第十七條:確立代表各州的美國參議員必須由民眾直接選舉。美國憲法原文是聯邦參議員由各州議會選出,這條改為直接選舉。(1912年提出,1913年通過)

第十八條: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國國內製造、運輸酒類(後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廢止)。(1917年提出,1919年通過)

第十九條:公民的選舉權不因性別而受限,即確立女性的選舉權。(1919年提出,1920年通過)

第二十條:修正國會與總統的上任日期與任期(前者在1月3日,後者在1月20日)(1932年提出,1933年通過)

第二十一條廢除第十八修正案,並禁止違反關於酒精的州法律。(1933年提出通過)

第二十二條限制一個人可以被選為總統的次數:一人不能被選為總統超過兩次,以及在他人當選任期中擔任了兩年以上者能當選超過一次。(1947年提出,1951年通過)

第二十三條:規定首都華盛頓特區選舉人團中指派代表的方法。自此特區公民可以在總統選舉中投票。(1960年提出,1961年通過)

第二十四條:禁止因為沒有支付人頭稅而撤銷投票權。(1962年提出,1964年通過)

第二十五條:決定總統繼任的程序。(1965年提出,1967年通過)

第二十六條:確立年齡18歲以上之人的投票權。原先在第十四修正案里要求的是21歲。這條是美國1960年代反戰運動的產物。(1971年提出通過)

第二十七條:影響參眾兩院薪資的法律,須待下一屆的眾議員被選出後始能生效。(還記得一開始說的十二條權利法案有兩條沒能獲得足夠多的州認可從而沒能通過嗎?這就是其中一條。1982年UT Austin的一名學生把它翻了出來,發起活動號召各州通過這一修正案,最終在1992年獲得通過)


翻牆自己看吧: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5%AE%AA%E6%B3%95%E4%BF%AE%E6%AD%A3%E6%A1%88

沒了google和維基百科,與人類資料庫的連接就不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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