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是否也愛和稀泥?


這個問題要通過兩個層面來看待:從狹義的角度,美國的警察不需要,也不敢和稀泥;而在宏觀的角度來看,美國司法系統中辯訴交易、緩刑、假釋和對於累犯的縱容,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和稀泥」的意思。

首先,聯邦最高法院在Atwater v. City of Lago Vista, 532 U.S. 318(2001)這一判例中明確指出:一旦有理由認為嫌疑人觸犯刑法,無論犯罪程度多麼輕微,警察都有權逮捕嫌疑人,而不構成對第四修正案的違反("An officer may arrest an individual without violating the Fourth Amendment if there is probable cause to believe that the offender has committed even a very minor criminal offense in the officer"s presence. ")

最高法院還強調道:這一基於合理(逮捕)事由的標準適用於各種類型的逮捕,(警察)不需要權衡各方面利益和具體的情形。 (「the probable cause standard applies to all arrests, without the need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and circumstances involved in particular situations.「)

在Atwater一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德州一名警察因駕駛者沒有系好安全帶而將其當場逮捕的做法完全合法。聯邦最高法院通過此案明確宣告了一條簡單粗暴的標準:只要有理由認為嫌疑人從事了犯罪活動,警方就有權逮捕,不需要考慮平衡各方利益(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和稀泥」)。

另外,美國警察在執行公務時的舉措享受「有限制豁免權」(qualified immunity),只要是正常執行公務,一般不會僅僅因為逮捕行為就攤上法律責任。當然,如果過度使用強制力或者處於私憤而進行報復性逮捕,依然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關於報復性逮捕的責任問題,各州法律存在差異,目前最高法院還沒有就這一問題作出最終判決。)與之相反的是,一旦警察沒有因為及時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導致嚴重後果,則很有可能面臨警隊內部的處分。既然正常抓人沒有責任,不抓人出事了要受罰,那為什麼不先拷起來再說呢?

有一個數據,我第一次看到的時候還以為是眼花了:在2012年,美國警察一共執行了1200萬次逮捕,沒錯,一千二百萬次。數據來自FBI的政府網站:https://ucr.fbi.gov/crime-in-the-u.s/2012/crime-in-the-u.s.-2012/persons-arrested/persons-arrested 。 可以說,全國範圍內的警察在一言不合就拷人方面存在廣泛共識。

那麼,美國司法系統就絕對不會「和稀泥」嗎?

會,只不過採取了另外的方式。在2015年,全美共有460萬人正在接受緩刑或者處於假釋階段 (數據來源: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是同時期內在聯邦和各州監獄、拘留所被關押人數的兩倍以上。由於監獄床位的緊張和經費不足,各州開始廣泛用緩刑和假釋來替代監禁。

這張圖片中,橙色表示緩刑人數,綠色表示被關押的人數,藍色表示假釋人數,從色塊面積的對比,就可以看出這一發展趨勢。儘管名義上在緩刑期間有社區矯正部門監督緩刑者的行為,但從我個人有限的工作經驗來看,即使對於兩次甚至三次違反緩刑條件的服刑者,法院也經常拒絕將其收監:沒地方關,關不起。而在檢察院的角度,由於經費的緊張,也越來愈多地將緩刑作為辯訴交易的價碼:你認罪,我建議法院批准緩刑,皆大歡喜豈不美滋滋。

對了,據報道明年美國政府會消減10億美金建造監獄的預算,並減少14%聯邦監獄的工作崗位。真可謂是「犯罪分子喜迎監獄預算下調」。(新聞鏈接:President Trump』s 2018 Budget Cuts $1 Billion in Prison Construction - Correctional News; https://www.wsj.com/articles/trump-seeks-cuts-in-federal-prison-jobs-1497390682)

這也是一種「美國特色」的和稀泥了吧:抓人時絕不手軟,而真要關監獄的時候,卻又網開一面。


警察為什麼喜歡和稀泥?家暴報警你願意讓我用故意傷害(應該是毆打他人)拘留你丈夫嗎?然後就讓我勸解,勸完了回家你老公照樣打你,然後你又到處說警察就知道和稀泥,說話當放屁;還有一種更噁心的就是被打的時候讓很堅決的讓我們拘留她丈夫,拘留開始後又讓我們放人,然後就是各種甩鍋給警察,意思就是她也不想拘留自己丈夫啊,都是警察逼得我求了都沒用。好處全讓這種人佔了然後甩鍋給警察。你經濟糾紛找我我讓你去找法院你就說我不作為。好吧那我管。但是我沒有這方面執法權所以只能調解不能處罰然後我又成了和稀泥,不想和稀泥就聽警察的去找工商或者法院啊,為啥找警察,不就是因為找警察方便而且不花錢嗎?自己捨不得找律師非要找警察然後還要強行甩鍋。吃干抹凈不認人。

還有警察和稀泥為了什麼?有哪個警察不想按程序走完算了,搞得自己跟居委會大媽一樣?要不沒許可權,要不受害人自己態度不堅決,你弄個刑事案件看警察給不給你和稀泥。


每次我看見這種問題我就一肚子想罵人!但是考慮到我只是人民公僕,所以想想還是算了。

煩請各位報警人還請甄別清楚(不清楚的,請直接百度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條。 報警屬警察職權範圍內且你確定一定以及肯定不接受民事調解或者治安調解的,請你直接當著處警民警的面講清楚。然後民事糾紛不接受調解的,請你直接去找法院,民事糾紛,公安機關只有協調勸阻的幫助義務,沒有處罰處置的權力,有處置權力的是法院。

治安糾紛不接受調解的(輕微的打架鬥毆糾紛),請你要求辦案民警嚴格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理。依法處理的結果你不滿意的,請你直接向公安局申請複議或者去法院提請行政訴訟。請你弄明白一點,行政案件或者說治安案件的處罰決定是市局法制科批准的,不是辦案民警個人決定的,辦案民警只負責案件證據的固定和搜集,製作詢問筆錄,理清案件事實,你要告請告公安局。

當然,即便如此,也友情提醒你一點,法治社會,為了將權力關進籠子里,為了避免公安機關權力過大,過了避免警察權力過大從而侵犯公民權利,法律規定了公安機關有打擊犯罪、處罰違法的義務。沒有權力界定違法人該拿出多少醫藥費和賠償費用,更沒有權力強迫違法人拿出賠償費和醫藥費,煩請報警人有這種需求的,還是出門左轉去找法院。

當然,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且依照法律不屬於警察職權範圍內的,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警方也只能現場兩邊勸勸,不能給你們分清是非對錯,更不能對任何所謂的過錯方進行罰款,乃至拘留。

如果你仍然將這種勸和的行為描述為「和稀泥」,請你直接去選擇有能力依照法律去仲裁的機構——法院,去幫你們分清是非對錯。而不要給公安機關去和稀泥的機會,因為一來,這種和稀泥沒有任何法律的強制力,二來,這對你們所謂矛盾的解決於事無補。


其實中國警察也希望掏槍擊斃壞人。


盡量協商為主,我們無法為某一方說話,要麼被說照顧同情弱勢群體,要麼就是助紂為虐為有錢人說話。總是不討好的角色。雙方如果有一方不認可和對方協商,可以讓我們處理。再不滿意可以起訴。現在10萬以下的糾紛才200塊錢訴訟費吧。


我就不明白了,這是說中國警察和稀泥???

想多要補償,給你調解沒成=警察和稀泥;

鄰居擾民,夠不成處罰條件=警察和稀泥;

不處罰罵你的人,說服教育=警察和稀泥;

……

這種報警人挺可悲的,可以說是:

言語上的暴君、心靈上的弱者

深表同情

PS:

你TM不想調解你就走訴訟啊,哪來那麼多屁話……


感覺美國警察看心情……


你的問題裡面出現了一個「也」這個詞。我可否理解為你認為中國的警察在和稀泥?理解為你的問題是在變相的諷刺中國警察的作為?

如果我的理解對了,那麼希望你看看我的簡單的回答,如果理解錯了那麼抱歉,也請你看看我的回答。

首先,不管是美國的警察還是別的國家的警察,他們都是以暴力機關的角色出現的。暴力機關的意思字面上也能理解吧。既然是暴力機關,為什麼要去讓他們做居委會街道辦大媽要做的事情?你有糾紛有問題找警察有什麼用?出門找法院起訴去啊。

什麼叫警察和稀泥?家裡狗跑丟了難道讓警察去找么?

別的國家的警察我不管,中國的警察真的被誤解的太多了。什麼有困難找警察說的都是屁話,都把警察當居委會大媽用。早都應該維護一下警察的權威和強制力了。

再強調一遍,警察部門是暴力機關,不是居委會大媽,也沒有什麼和稀泥!


美國警察愛不愛和稀泥不知道,但他們沒有機會和稀泥,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保護美國人民的義務,更加沒有調節美國人民矛盾的義務,只有打擊犯罪的義務,這和國內人民警察為人民的宣傳大相徑庭


人家不過問題里加了個也字……


那就取消警察處理非警務工作的任務。剝奪警察調解糾紛的權利。行政案件不允許調解,直接依法處理。


美國警察愛不愛和稀泥我不知道 我知道有些狗屁倒灶的糾紛和案子 換了美國的警察去管 應該有幾率出人命 而且某些吃瓜群眾還會說看看人家老美就是給力 處理的真到位


瀉藥 一切源於制度一切源於利益 風險和收益每個人都會斟酌 沒什麼所謂正義不正義 正義是啥幾萬年都說不清楚 如果天堂是社會主義 那麼馬克思就是祖宗 如果天堂是原始社會 上帝就不存在


為什麼你要用也這個字?


到底是指警察立案和稀泥?還是辦事和稀泥?


「也」字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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