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金正男的親屬應該在什麼地方提出民事訴訟賠償請求?

金正男,朝鮮人,持巴拿馬護照,常住中國澳門,在馬來西亞購買法國航空公司機票,在登機時遇害,而嫌犯是越南人,那麼問題來了,在哪提出賠償請求,理由?


「我不要錢,就是要個說法!」 --- ---金正恩


試著回答,不對望專業人士指正。

案件基本事實為:越南籍侵權人在馬來西亞殺害了持有巴拿馬護照的朝鮮籍男子。

「金正男親屬應該向何地提出民事訴訟賠償請求」屬於管轄權問題,相對於國際刑事管轄,民事的要更加靈活,沒有嚴格的原則使用的先後順序。本案件屬於涉外案件,牽涉到能夠影響管轄的諸多因素,故本問題可以轉化為:對於該案件中民事侵權,哪國法院有管轄權。確定國家後也即能夠回答此問題。但本題不會只有一個絕對答案,現實中的處理雖然只會有一個國家法院受理,但是理論上,根據國際法通行管轄原則,對該案件可能產生管轄權競合,這意味著原告(受害人家屬)可以選擇多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請求。

確定國際民訴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是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概括而言,常見管轄權依據包括:國籍、住所、居所、慣常居所、營業所、行為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院等。每一個國家在考慮自己是否對該案件擁有管轄權的時候都會考慮到以上因素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各國由於國內法立法的不同,加之國際民事侵權案件本身所具備的複雜性,因此從結果上來看,每個國家對於上述法律根據的考慮與取捨都不盡相同。

1)行為地管轄

本案屬於侵權。多國立法都將此原則應用於侵權案件中。本案中殺害行為與死亡結果均發生在馬來西亞,那麼,馬來西亞相關法院可以依據行為地管轄原則對原告的訴求進行受理。也即,金可向馬來西亞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請求。

2)國籍管轄

也即大家熟知的屬人管轄。這一原則設立的初衷是:法院的主要任務在於保護本國的國民。因此對於案件當事人,雙方的國籍國均可以依據此條享有管轄權。受害人國籍為朝鮮,外國護照是巴拿馬簽發,存在事實上的雙重國籍,那麼兩個國家均可據該原則享有管轄權。侵害人國籍國為越南,則越南亦可據該原則享有管轄權。

3)住所管轄

住所管轄通常意味著:原告就被告。則依據所提問題中的線索,尚不清楚被告住所為何處或者慣常居所地在何處(但確定後即可由該地法院享有管轄權)。

4)物之所在地管轄——訴訟標的物所在地+被告財產

這個原則是主要是為了便於判決的執行。本案中由於沒有提供相關的被告的財產信息(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又因本案不存在具體的訴訟標的物(因為是人身侵權),故不作討論。

5)協議管轄

根據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自然人或其代表提出的人身傷害訴訟不屬於可協議管轄的事項,故本案不存在協議選擇管轄情況。

6)專屬管轄

通俗來講,就是某類型的涉外案件只能夠由特定國家內國法院進行審理,並同時排出了其他國家法院的管轄權。一般會是與內國政治、經濟、社會體制、公共秩序相關的一些案件。假如本案僅僅為普通人身侵權,則應該不存在專屬管轄,但假如涉及到國家為後台支撐的暗殺,則可能會牽涉到政治利益而變為專屬管轄。(設想而已,沒有深入查證,望指教)

7)應訴管轄

這一項比較好理解,即原告任意向某國法院提起訴訟,而被告不進行管轄權抗辯,並做出應訴行為(被告出庭、提交答辯狀、提起反訴等),則該法院即是並不具有管轄權,此時也因為被告的應訴行為而具有管轄權。

贅述一大堆,結論即是:題干中所涉國家均有管轄權(除了法國,因為侵權行為並未發生在法國航空器內),而家屬可以依據其自身利益選擇其一進行訴訟。


直系親屬誰敢認啊,還嫌沒有一窩端啊


事實上,講法律沒有什麼用,我沒有看到哪個極權主義者清算異己的時候會把法律掛在嘴邊。再舉個例子,中國古代奪嫡失敗的皇子被殺,莫非皇子的親屬可以去告新皇帝?


家屬應該親自去認屍體。。。

然後三胖子跑去抱著金正男屍體哭道:哥呀我要帶你離開這個鬼地方,咱回家。

然後毛利小五郎出現,然後突然跳了一段旋轉舞之後坐到地上,低下頭,慢慢地說:真相只有一個

接下來的部分大家自己補吧。

或者不要柯南了,來一期今日說法也不錯。


[來自微博一網友]


23333333333家屬是內心想笑的

三胖即已承大統

即該誅正男及黨羽

本想著正男發配海外非沼不得回京

可海外太遠

正男不感念皇恩浩蕩

還不領受聖詔

不接受聖旨

三胖豈可留他!

依宮規家法處置不要賠償。


要啥賠償思密達


知乎把這個問題鎖起來了?這麼熱的事件,沒幾個討論的?


題主的家屬指的是是金正男的妻兒好吧。你們這幫壞人,笑的我肚子疼!


為什麼大家都覺得是金正恩下的毒手?他現在政權這麼穩固有必要下這個毒手嗎?電影里一般吃瓜群眾都覺得是這個人下的殺手往往會另有其人。


vs毒氣


被告處所地


朝鮮金姓男子馬來西亞死亡事件持續關注中。


就是家屬乾的啊


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金正恩可以向題干中任何與本案有密切聯繫的地區提出賠償請求。朝鮮可以(被害人國籍國),越南可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馬來西亞可以(侵權行為地),中國澳門可以(被害人經常居住地)。

  小編:就這麼簡單?

  林律師:就這麼簡單!

  小編:……

  林律師:對了,還有要補充。

  小編:就是嘛,就知道沒這麼簡單。

  林律師:誰能聯繫上金正恩或者金正男家屬,問下他們要不要請信凱律師?

  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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