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三個少年殺害女教師事件,未成年殺人無罪移送工讀學校?女教師因工死亡?


送網癮學校如何?我看知乎大家把網癮學校描述挺可怕的。

如何看待 19 歲少女在「戒網癮學校」被虐至死? - 社會

大家可以看看這個回答,我覺得這是他們應該的歸宿了。


法律是什麼?是維護階級統治的工具!

廣大中國的老百姓,還沒有接受西方的普世價值,對於法律的認識,大多還停留在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階段。

這些年來,媒體發達了,總是報道殺人沒事的新聞,挑戰普通國人的下限,美其名曰「普法」……

人心散了,隊伍不好帶了。

普通老百姓沒有這麼高深的法律知識,他們都是最樸素的感受,這樣只會讓他們覺得,法律不公!讓他們對法律失去信心!

我們中國的法律,或者真的該修改了。我們使用了最為嚴苛的證據體系,導致大量的刑事案件,破案但無法給嫌疑人定罪。

英美的審判,證據要求非常嚴格,但最大的特點,就是有沒有罪由陪審團來定,法官只是根據陪審團的決定,來決定判罰多少年。最大的好處就是,法官不會被追究誤判的責任。人民判的,你敢追究人民的責任?

而我國就不一樣了,看看多少錯案被追責,導致法官覺得有一點疑惑就判無罪,放縱了大量的壞人。不僅如此,檢察院也不擔責任,直接不批捕,又放了一大批人。最後公安整頓刑訊逼供……前些年,南昌辦理的一個案子,毒疫苗,打針打死了n個嬰幼兒,嫌疑人對於毒疫苗的來源,去向都不交待,審訊的時候就掛了……反正南昌刑偵的支隊長都被判了……

當然,你會說,這樣是保證自己不被冤枉,也許吧……


警察依法抓人

檢察院依法起訴

法院依法辦案

可是這法能不能跟上時代啊?


謝邀。

四要件看,幾個熊孩子沒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主體不適格,所以無罪。

二階層看,幾個熊孩子的行為是符合犯罪構成的,但有未達刑事責任年齡這個阻卻性事由,所以不予處罰。

總之,就是不處罰。

沒辦法,法律是剛性的,14歲這個坎,一刀切就是一刀切。這是不是個惡法呢?在此就不探討了。

至於受害人,她確實是算因公。雖然不是教學時間段內,但她依然履行著值守的這個職務行為。


過時的法律即便被嚴格執行,也會成為惡法,而非法治的體現。

看看官媒最近的報道,就知道如今的TG思路:殺人犯沒錯,錯在遊戲、網吧。殺人犯更不會反省了,因為TG都幫忙洗地了——「不是我錯了是社會錯了,以後殺了人還可以找別的東西背黑鍋」。長久以來官媒都形成了「殺人犯也有人性閃光點,不能罵,要原諒」的聖母腦殘理論。嘖嘖

說白了就是死鴨子嘴硬。不願意承認自己制定的法律出了很大漏洞。所以拒不承認隨著時代變遷,兒童成熟年齡和其能夠造成的危害性會有很大變化。

過去可能都沒有高樓,自然不會有熊孩子拋擲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事件。

所以,外界環境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是堵不住的。內因是決定事物發展的根本因素,這個馬哲內容卻被TG忘了。出了問題,就把未成年殺人犯的錯誤推給遊戲、網路和社會。這完全是外因決定論。

其實在實際情況中,如今未成年人的智商、認知能力已經有了深刻的變化。這是時代的作用。而這必然帶來,未成年人破壞力的增長。

法律的懲罰不能單看犯罪者的認知能力,關鍵要去約束、懲戒錯誤的行為。例如很多法盲在犯罪前,其認知體系不認為一些犯罪行為是錯的,那麼如果我們按照認知能力去裁定是否負擔刑責,是否可以讓法盲也免受刑責?

精神病免刑責尚且可以用疾病導致不自控來解釋。但一個未成年人在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其行為難道是不自控的嗎?顯然不是。當這些人知道14歲及以下殺人不受刑責,他們又會如何考慮?所以,未成年人不是沒有認知能力,相反他們是可以進行利弊的判斷的。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如果還不修改,那麼就是在傷害受害者家庭的心靈,並用盲目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借口培養少年殺人犯。

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是我見的太多了。法律絕不能讓受害者心寒,不能讓正義遲到。

真心希望所有犯罪者不分年齡、性別、民族和宗教信仰都能承擔刑責。而不是讓殺人的「小惡魔」輕易躲過處罰。


《未成年罪犯保護法》


1、行為的定性,故意殺人,由於處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承擔刑事責任。

2、說實話,就我從小受到的尊師重道的教育而言,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是不能接受的。「一日為師,終生為父」,放在當下來看,也許有些封建殘餘思想的成分,但是老師的確是我們應當去感恩和尊敬的。這個事件原本只是一個普通的搶劫殺人惡性案件,但是套上了老師與學生這一層關係,卻增添了一分悲情色彩。

3、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目的是好的,但也該與時俱進地修改修改了。刑事責任年齡的四分法,與青少年早熟的社會現狀似乎有些脫節,14歲在我的印象里是孱弱青澀稚嫩的孩子,然而現實卻與想像差距甚大,如今的孩子發育成熟的出乎意料。也許立法者也像我一樣,對於未成年人的印象還停留在5-10年前,如果這個案件能像孫志剛案、佘祥林案、黃海波案一樣,推動立法者對於刑事責任年齡進行重新劃分,也算稍稍告慰九泉之下的女老師了。

4、私以為,效法民法的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界限,重新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0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0歲不滿16歲),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16歲以上),更為妥帖。


非法律界人士腦洞一個讓犯罪分子生不如死的解決方案:

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交工讀學校監視學習,滿18歲後依法審判……

該判刑的判刑,該槍斃的槍斃。


法律實務界推崇兩階層體系,因此對這個案件可以採取兩階層體系來分析,首先客觀層面,這三個兒童實施了殺害女老師的行為,並且導致了女老師死亡的結果,滿足了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因此可以從客觀上認定故意殺人罪成立,但是從主觀角度來講,這三個兒童具有殺害女老師的故意(為了怕老師報警而將其殺害),但最重要的一點是,最大的那個孩子也只有13周歲,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即使其故意殺害了老師,也不能認定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都是法律的規定,接下來我談談自己的理解。規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這有助於讓不小心誤入歧途的孩子得到一個改過的機會,我相信在教育機構中他們會得到良好的教育,更好的成長;其次許多內心陰暗的孩子,大多是受到其家庭環境的影響,才會做出對他人及社會有危害的行為,比如長期處在父母打罵之下的孩子,父母離婚吵得不可開交的家庭,留守兒童等,他們在童年得不到應有的關懷與愛護,難免心裡會留下陰影。依我感覺教育才是降低犯罪率以及構建和諧社會最重要的法寶。教育可以引導兒童走上正確的道路,教育也可以教導兒童,甚至許多成年人明辨是非的能力。有人可能會說了,這三個孩子也是在上學,而不是沒有受過教育的孩子,不也照樣作出了這樣的事情了嗎?那這個問題我認為應當從他們接受了怎樣的教育考慮,我不是教育學者,但我也上了17年的學,我認為在不同階段的教育目的是不同的,在幼兒園和小學這種地方,學知識是其次的,最重要的是幫助孩子樹立自己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可能有的孩子從出生起就生活在我上面提到的環境中,可能心靈已經扭曲,但我堅信人是會變的,是可以變得更好的,可能老師們對他們多一些關懷,也會讓他們得到溫暖,不是嗎?

最後談一下自己的感受。作為一個本科和研究生在讀的法學狗,研究得越深越會覺得法律的無力,不僅是因為法律具有滯後性,不能對社會上存在的任何問題作出規定,尤其是對忽然產生的新的焦點問題作出及時準確的答覆,畢竟立法是一個嚴格的程序過程,不存在及時性的這種特徵的這種情況表示無力,同時也是對法律和道德產生衝突之後,在法學界和社會公眾的對抗中感覺到無力,我們不能挨個勸說憤怒的民眾,而輿論又像洪水猛獸一般,完全可以把德高望重的老先生們從高高在上的椅子上撲倒在地,有時候也感覺這是很悲哀的事情。希望在遇到問題時,有一個理性的大環境讓大家可以暢所欲言,不用受到所謂的「道德綁架」的約束,不用像當時朋友圈內在父母轉發「拐賣孩子判死刑」的風潮中戰戰兢兢,不發一言。

純手機打字,現想現打,有什麼用語錯誤或者表達不清的或者不同觀點的,歡迎提出。


建議找很多媒體,各種渲染這幾個孩子家庭多慘,然後網民風頭分分鐘變過來


想修改法律請參照 立法法 。起碼要做點調查吧?什麼?你不懂?不懂還瞎嚷嚷,知乎上亂說話不罰款是吧?

想想當初立法多麼艱難,你以為這麼多受過高等教育的專家學者的智慧不去你們這些憤怒又衝動的鍵盤俠?他們摸爬滾打多少年一個賽一個的精,還不如你們拍拍腦袋想出來的和拾人牙慧道聽途說的?

:你永遠感受不到法律更重要的作用是矯正。懲罰只為了復仇么?那我們的社會就簡單了,不需要法律。假如你的孩子用你的手機充值了十萬遊戲幣,你驚喜的發現法律已經認為兒童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包括刑事與民事,你又要說法律不健全了。所以任何一條法律都有存在的意義。當時制定就是為了保護兒童。但是真的放任不管么?有矯正措施。

兒童對很多情況評估不足,這是學界普遍認可的。所以我們民法刑法都對兒童做了一定的限制。客觀來說,這些法律受到的好評要遠遠大於負面評價。

什麼是平等,什麼是公平?這是我們需要思考的。

其實知乎水平也不高。也不過是一群義憤填膺的人。然後不過腦子就說是惡法。法律還是交給專業的人制定吧,不是你們說惡法就是惡法的。每次看到手機交了20%的稅我還覺得是惡稅呢。

選修過一點教育學,選修過一點法學。更多的以普通人的經驗來看。

一個教育的悲劇。真的是令人傷心,為老師,為孩子。不管怎麼樣,這是很令人遺憾的。

其實我想我們不應該止步於此,也許大人們應該更關注自己的孩子,學校應該關注一下學生的心理。校園霸凌最近被報道的很多,大家都應該認識到這些事情的嚴重性,採取一些行動,否則真的有可能發展到這種悲劇。你應該相信,這些問題學生,九成都會有嚴重的心理問題,很多成長在一個不適合成長的環境中。

教育部最近發布一個調查,說我國的家長對孩子心理關注仍然不足。這方面我們應該做的更好,而且這對我們的社會是有很大的好處的。

可能很多家長還認為,以前我們怎麼怎麼樣,關注孩子心理是不是太矯情了,餓不著凍不著就行了。其實,真的不是這樣。所以請不要懶惰。

當然,留守兒童問題也真的是很嚴重,可能更需要社會和學校承擔多一點。我以前在課堂上說,農村的問題最嚴重的是教育問題,教育問題不解決農村就永遠是落後的代名詞。真的不誇張。

有能力的學校配備一個心理老師吧,這樣孩子會更健康更有理想與目標的。國家也有錢了,也多給農村撥款吧,在基礎教育上不要落後。我們在農村教育上還能做很多事情。

請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網吧遊戲廳歌舞廳都應該拒絕未成年人進入,這需要我們的執法部門認真負責。

請給孩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吧。多關注一下自己的孩子。

至於孩子免於刑罰,法律規定的。那就遵守吧,不能亂改。法律這種規定,我個人的揣測是,給孩子一個機會。

他們曾經迷失了自我,但是他們還小,他們還可以經過教育改造自己,我也願意相信他們可以改變。請不要說我偽善也不要說我不了解受害人的痛苦。你們說是惡法就去人大吧。聽聽比你們更有見解的代表們怎麼說。

至於因公殉職,就沒什麼爭議了。老師真的辛苦。農村老師更苦。有機會就去看看對自己不錯的恩師吧。有些老師確實不是人,但是大多數老師真的是盡職盡責的。不說思想多麼高尚,能力多麼強,但真的是為了學生付出很多的。

最後聲明,不要和我辯論孩子不受刑罰的問題,我真的沒辦法說服你。其實我也很矛盾。我只能想,這麼好的老師應該不希望學生坐牢吧。這些學生如果真的有良心,就應該好好的對老師的家屬,好好的報答社會。你非說是惡法我也沒辦法,你可以去人大提提。最近全會也要開了吧,可以先找黨代表提一下。或者聽聽他們怎麼說。


我個人感覺這是非常嚴重的社會事件,讓我非常不滿的是台上的專家總是從留守兒童社會問題說開去,難道就因為是未成年的留守兒童就可以殺人不負責任?你們可曾考慮過死去的女教師及其親人的感受?死去的女教師,是一句「願逝者安息」就可以打發的?在我眼裡殺人就是殺人,我沒有任何興趣去關注殺人者背後的故事。我個人感覺現在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很大部分不是保護遵紀守法的未成年人而是在保護違法犯罪的人渣,前幾年還有幾個留守未成年男生輪姦女生的事,後來這幾個男生也是沒什麼事,而那個女生從此留下心理陰影然後退學了,這就是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處理的結果!我實在不想對那些護著少年罪犯的專家說髒話,你們以為從社會原因來解釋這種現象就很理客中嗎?你們知道歐美怎麼做的嗎?在英國(普通法系),青少年犯罪的定罪年齡是十歲。套到本案,三犯是蓄意謀殺,按律可以判無期到死刑。按照同樣是普通法系的美國,青少年在未成年時干犯謀殺且被定罪成立的,可以在牢里待夠歲數然後再吃槍子。

我知道留守兒童有他們的問題,但這不是可以殺人的借口,中國幾千萬留守兒童,怎麼就沒有這三人這麼人渣?一碼歸一碼,對罪犯的庇護是對受害者家屬的再一次精神上的傷害


會有懂法人士給你普及不是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而是因為刑法規定如何如何如何


說明了不會武功的人持有防身武器的重要性,尤其是單人獨處的時候。


剛剛還在因為這個問題特意去看了知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合理性這一問題,我個人認為這個保護法反而成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金鐘罩了,這個很可悲的,而且從這件事深層次看出,中國教育的很多弊端,留守兒童給社會帶來的影響,現在中國階級差距已經越來越明顯了,中國的問題其實不僅僅只是官員腐敗這麼簡單了,我覺得當務之急是先解決教育腐敗,孩子才是未來,個人拙見,大家看看就好,意見不一,不要勉強,謝謝


依法治國!

可這法讓人難受啊!


利益相關:兒童家長

去接孩子放學,路上看到幾個紅領巾打架,男孩子打個架其實沒啥意外,不過其中一個吼了一句「老子弄死你最多陪幾個錢!」看這這些比我矮不了多少的紅領巾,我感到了莫名恐怖……


突發奇想,培養一批10歲左右的殺手,高價接單,低成本運營(給吃就行),所有殺手14歲退役。本人跑到沒有引渡條例的國家。似乎很可行啊。考慮到小孩力氣比較小,主要殺人方式用投毒。


剛看了這個新聞,心情很沉重。

白岩松在新聞1+1里把這個事情歸因於不加監管的留守兒童和網路暴力對青少年的影響。說實話對這個結論很失望。

三個14歲不到的兒童,因為荒唐的理由,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殺死了52歲的女教師。這起案件可以稱得上是"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影響極壞"了。但三名兒童因為年齡小,僅被強制工讀。

這其實是案件最為矛盾的地方,大家都知道要依法治國,但卻又明顯感覺到了於情不合。法律對於未成年人保護這一塊缺少對於特殊事件的應對,而且我對這三個少年工讀走入社會後的前景是持懷疑態度的。

在整個案件中,三個兒童表現出了與年紀不相符的殘忍、冷漠,體現出了家庭教育的嚴重缺失,從法律層面上,我認為應對監護人予以重判、對於類似該事件的惡性案件,應該建立更加靈活的法律處理機制。

宏觀層面上,城鄉制度建設、城市資源政策傾斜、青少年社會教育問題,以及許許多多能說不能說的制度,都值得政府去改善。

社會層面上,如何看待精英主義法制底線的要求和網路民意的憤怒?精英主義的輕慢很容易引起民眾的憤怒,而民眾的憤怒又助推了精英主義的敵對情緒。在我看來,民眾的情緒並不是絕對的憤怒,更大程度上是對社會倫理困境的恐懼。三個兒童,因為未成年,就可以在對老師的人道毀滅後逍遙法外。公眾積累起來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很容易因此降低。法制的前面是公正,而民眾在這起事件當中感受到了明顯的不公。公刑如果不能做到公正,就會倒逼私刑的產生。


1.我家鄉曾經出過類似事情,當然被害人的年齡和施害人年齡相仿是同學,不過都未滿14歲。過程我記得不太清了,能記得的細節是施害人把被害人打個半死以為死了然後打算埋掉,過程里發現並沒有死透於是偷了點可燃物(汽油柴油一類的東西),燒死的。這下是徹底沒救了。

2.當然,施害人並沒有受到審判,事情也在家鄉那麼個山高皇帝遠的地方被遮掩,我在事發半年後得知的消息,給家鄉所在地的省會大報提供新聞線索爆料,當然了,最後也並沒有被曝光。換個角度想,曝光了能怎麼樣?事實上,殺人那倆小惡魔肯定是賠得傾家蕩產好像也搬離家鄉了,這已經是在目前法律下能做到的最大限度的懲罰了。

3.我不太同意上面有觀點認為主流媒體或者TG提出「網遊毒害論」實在提「殺人犯」洗地。這是基於目前法律法規下,我們能從這件事得到的最大警示(遊戲/藝術作品等分級制度儘快的建立)。

4.當然,起刑點是否過高當然可以討論,不過按照上面某匿名用戶提到的英國的「詹姆斯巴傑爾案」的案例來看,起刑點也並不是有效防止這類案件的關鍵問題。

5.關鍵問題當然還是在教育上。而這個問題解決起來就真不可能憑藉我們一時的義憤來了。

6.從這個案件我看到了另外一件事:男女在體能上的差距真的不是一般的大。

7.我想,從我們個人的角度出發,可能更關鍵的是另外一個問題,假如案件中的女教師發現三個未成年人有置她於死地的行為,她憤而反抗,導致這三個人重傷或者死亡,那她能算正當防衛嗎?我已經專門提了這個問題: 三個少年殺害女教師事件里,如果女教師反擊導致這三名未成年人中出現重傷或者死亡,女教師需要擔責嗎?? - 法律 希望有專業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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