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先擺結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在於是否適用意思表示之規定。

然並卵,這句話說了跟沒說一樣,我猜樓主之所以會問根本區別,並不是想知道這種教科書式的定義。

若要徹底了解兩者的區別,必須了解一些上位概念。

所謂民法,講的就是權利的變動,而權利的變動又是由法律事實引起的,即

1、法律事實引起權利的得失變更(取得、變更、消滅)(需要區分的是好意施惠關係)

而法律事實又是個很大的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劃分,而依其是否與人有關,可分為人的行為和人的行為以外的其他事實(自然事實),即

2、法律事實分為人的行為與自然事實

人的行為有很多種,按照是否合法,可分為適法行為與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其他行為),即

3、人的行為分為適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4、適法行為分為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

5、表示行為分為意思表示行為(法律行為)與意思通知行為(通知行為)(准法律行為)

接下來是重點,為什麼法學家們要花費這麼多心力弄出這三個概念:法律行為、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呢?緣由是民法的一個核心概念: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內心的意思表示與外部,民法里就是指企圖將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就像我們餓了,這是內心意思,喊媽媽做飯,這是表示行為,餓了想讓媽媽做飯便喊她,這就是意思表示了。

法律行為必須要有意思表示,且是正確自由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否則便是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瑕疵。。。。。)就好像餓了,喊你媽媽做飯,這就是有效的法律行為。但如果你喊你媽媽做飯,但其實只是惡作劇,自己並不餓,你媽就會把飯給沒收了,還教訓你一頓。

准法律行為則是不管你有沒有意思表示,由於法律之規定,當然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就好像法律規定小孩子敲碗媽媽就要做飯,你無聊敲了敲碗,不管你餓不餓,都發生媽媽給你做飯的效果。但即使如此,關於准法律行為,一般是類推使用法律行為的規定。

事實行為則是不用作出意思表示便可發生法律效果。

其實,事實行為與准法律行為是很難區分的,一個是不管你有沒有意思表示,當然發生法律效果,一個是不用作出意思表示便可發生法律效果。聽起來可能覺得,誒,確實不一樣,但初學者很難真正理解。比如,我,20歲,在長江邊上撿了一塊石頭,然後發生先佔的法律效果。我撿石頭,到底屬於不管我有沒有先佔的意思表示,就發生先佔的法律效果,還是不需要我作出先佔的意思表示,就發生先佔的法律效果呢?

其實,真的是有區別的。不管你有沒有意思表示,前提是你能做出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果。不需要你做出意思表示,則即使你不能做出意思表示,也能發生法律效果。這裡就涉及到意思表示的有關問題,例如行為能力等

法律行為與准法律行為一樣,都屬於表示行為,都要有能做出意思表示這個前提。

最後總結:

法律行為必須要有意思表示,且是正確自由的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果。

事實行為則是不用作出意思表示便可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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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問題問得很好,民法博大精深,概念千萬不能死背定義,要徹底理解才行。

呼,第一次知乎答題,沒想到說了這麼多,歡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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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導圖


法律效果是否與意思有關


通常,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三個部分:

第一,當事人(買東西和賣東西的人);

第二,意思表示(想要吃麻辣燙);

第三,標的(想通過十塊錢得到麻辣燙)。除非這個法律行為沒有具體的標的,否則,一定要這三個重要部分同時具備,才能夠成立法律行為。

別急,法律行為成立不代表有效,成立之後也可能是無效的。所以還需要滿足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在各個國家規定都差不多,大同小異。一般說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作為當事人要有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正常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點腦殘)和無行為能力人(植物人)三類。

說到法律行為能力,大家還會經常跟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相混淆,這三者怎麼區別呢?首先,能夠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叫權利能力,換言之就是人格,所以當你表情認真的說一個人有沒有權利能力的時候,就等於在探討他是不是人;其次,行為能力就是看是不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可以做事情的人;最後,責任能力就是看在做錯了事之後是不是要負責任的人。

關於人的行為能力,並不是一定需要用年齡來劃分的,而是需要看他做的事情是不是跟他的年齡相匹配。比如一個16歲的孩子出來賣麻辣燙掙錢,法律也認為他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儘管他未滿18歲。有同學問了,那鴨血粉絲呢?擔擔麵呢?烤腰子呢?不要調皮。因為一個16歲男孩應有的對世界的認知和知識儲備完全有可能讓他成為一個優秀的麻辣燙經營者。再比如說,當你九歲的時候,你覺得你是一個完全無知的人嗎?你九歲的時候有沒有買過雞蛋餅?買過鉛筆嗎?如果你九歲的時候已經意識到,買一根雪糕可以提高你的舒適度,買一個好看的發卡可以讓隔壁班小王多看你幾眼,那麼這個時候,九歲的你就是有行為能力的。

第二個,「意思表示」要健全、無瑕疵。

比如你在農展會上愛上了村花阿梅,你們如膠似漆已經論及婚嫁,你甚至因為愛情給阿梅買了萬人景仰的牛頭牌拖拉機。結果去阿梅家提親的時候,發現阿梅她老爸已經要把她嫁給縣長的兒子,也就是霸道村支書小王。那麼小王為什麼可以在阿梅不願意的情況下娶她呢?因為小王使用的是脅迫的方式,透過這種不自由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婚姻行為,是可以撤銷的。所以,基於脅迫或基於欺詐之下,該意思表示很可能會導致被撤銷。

第三,「標的」必須合法、可能、確定、妥當。

首先,標的要合法。所以你不能發帖子說:「我目前有5把AK-47,急售,價錢可議。」為什麼不行?因為我國並沒有開放一般民眾自由買賣軍火,也許你可以去美國試試。再比如你發帖說:「低價急售50克可卡因,這個光棍節不再寂寞。」這個在美國也不用試了,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障的。

其次,標的要有可能性。至於標的可不可能,事實上是與人類的發展進步有關係的。比如,小王和阿梅躺在村口柴垛子上仰望星空,小王說:「阿梅,牛頭牌拖拉機什麼的弱爆了,為了證明我對你的愛,我把星星摘下來給你。」就讀於縣裡成人教育法律與文秘專業的阿梅眼神犀利起來:「你居然拿一個不可能的標的作為你我之間這個贈予合同的標的,這個法律行為基本是無效的,這表示你原來一切都是在騙我,&<( ̄3 ̄)&>哼!」

最後,標的要確定。「老闆,給我來兩串腰子,來三串吧,不不不來四串吧,啊?有板筋啊,那來雞翅好了,算了我還是吃麻辣燙吧。」老闆:ˉ\_(ツ)_/ˉ

所以,標的要確定對不對?1

最後,標的要妥當,妥當說白了就是不違反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比如現在代理孕母比較流行,再比如有報道說要求員工入職給老闆下跪,這個一般人看起來肯定不太妥當,但法律也沒明文反對啊,所以往往成為爭論的焦點,妥不妥當,還要看國情、社會的普遍認知。

最最後,還有一種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比如霸道村支書小王與村花阿梅達成協議,如果倆人結婚,就送一輛寶馬車,這就是典型的附條件法律行為,必須待條件成就,法律行為才生效。那結婚有沒有特別生效要件呢?

注意:當事人(阿梅與支書、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兩人健全無瑕疵地表示一起走進愛情墳墓),標的(參考嫁妝和聘金的問題)。有了這些是不是就算兩人成立婚姻關係了呢?別忘了得先去領證,結婚登記就是結婚這個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如果不去登記,就是一個沒有生效的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是可以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所以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是平等主體。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如請同學吃飯,一起看電影,都不是民事行為。當然給同學發郵件,如果不是為了發生民事關係的行為,就不是民事行為。


區別在其法律效果如何產生。法律行為的效果根據行為人意思表示發生,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則與行為人意志無關,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換言之,法律行為若要生效必須有意思表示,而對於事實行為而言,無論行為人是否將其意志表示於外,甚至無論行為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都不影響。


中國政法大學合同法研究中心隋彭生教授2007年在中法網講授民法時的總結,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比較。

1.法律行為產生意定之債,事實行為產生法定之債。殺人產生侵權之債,無因管理產生無因管理之債,多找錢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2.法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事實行為也引起物權變動。前者如買賣、過戶登記;後者如張三蓋房。

3.以法律行為取得物權是傳來取得,以事實行為取得是原始取得。

4.法律行為要求行為能力,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能力。

5.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事實行為不能附條件。蓋一座樓怎麼附條件?不能附條件。

6.法律行為可以代理,事實行為不能代理。例如吃飯不能代理,須知此事要躬行。

7.法律行為都是合法行為,事實行為可分合法的和不合法的。

8.法律行為是意思表示行為,而事實行為不是意思表示行為。事實行為有意思,但不以意思表示發生效果。

9.法律行為可以撤銷,而事實行為不能撤銷。我吃了一鍋飯,怎麼撤銷?讓我吐出來?那不叫撤銷,那叫第二個事實行為。2333

10.法律行為是三分法,事實行為也是三分法。前者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共同行為;後者分為單獨事實行為、雙方行為和共同事實行為。不知這條是通說還是個人學術觀點,不過對於理解二者的概念和區別有裨益。


舉個例子,我9歲時候寫了本書,這個事情發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我擁有了著作權;

但我才9歲,我沒法和出版社簽約讓這書印出來,因為這是法律行為,需要我有一定的法律行為能力,也就是意思表示能力,我需要有能力向出版社表達我的真實意思。

而事實行為不需要意思表示,所以我不需要有意思表示能力就能完成,不管我幾歲只要我創作出了作品,就受法律保護,就可以發生法律效果。

如圖


區別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需要還是不需要意思表示背後的真正意義是在於區別 「能」或者「不能」 做出意思表示。

對於類似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我們認為,沒有足夠民事行為能力,就不應該允許他擁有這種權利。有權利就會有義務,沒有足夠民事行為能力,心智不足夠成熟,允許他做出合同或者其他類似行為,會給他帶來很大風險。出於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目的,我們把這種行為規定為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能做出意思表示,就不可以成立這種行為。

而對於先佔,創作,我們認為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是可以擁有這項權利的。所以認為,它為事實行為。因為它並不會有什麼風險,也不會危害其他人。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違法行為也是事實行為?我的回答是,為了保護無辜的相對人的利益,所以要求他即使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也要成立這個行為,以有理由責令他或者他的監護人等彌補無辜的相對人的損失,或者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所以,非法行為也要規定為事實行為。所以說,區分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的目的除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有一項就是保護無辜的相對人。由此,也解釋了為什麼善意取得行為屬於事實行為。看到網上有人不太理解善意取得為什麼是事實行為,所以也在此談一下吧。即使對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無權處分,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只要相對人是善意,我們就應該認為他能取得該物權,所以認為善意取得是事實行為。

二流大學的二流法本生,純屬個人思考後的妄言。不妥之處,還請多多指教。

PS:民法真的是閃耀著人性的光輝。


你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民事法律事實是什麼,民事法律事實是產生、消滅、變更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實又分為事件和行為。

事件,既自然事件,如地震,山洪暴發等。

行為,既人的行為,分為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注意區分民事法律事實、事實行為、事件)。 民事法律行為又可叫做表意行為,如訂立合同,經過行為人的變更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做出的行為就是民事法律行為(表意行為)。 事實行為則不需要意思表示,只需要行為做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如侵權行為,寫小說。

舉個例子,甲打乙,乙要求甲賠償醫療費,甲乙之間的侵權糾紛產生了甲賠償乙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是由侵權行為產生的,並不是甲通過意思表示想與乙產生民事法律關係。這種行為就是事實行為

相對的,甲買乙的東西,他們之間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這種負擔行為是雙方通過意思表示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產生,這種行為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既表意行為)


@季宏偉律師 說得很好。

我補充一下,還有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法律行為可以評價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事實行為不能。這樣就容易區分多了,比如蓋房子,不能評價效力。


其實我認為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根本原因在於保護交往安全,其次,法律行為具體而言有無數種(原因在於私法自治),但事實行為的種類必須會被限制(原因在於其法律效果法定,如果法律要對無數種事實行為規定效力,這是不可能的)


來張簡單暴力的圖:

以上~


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產生、變更、消滅一定法律關係的行為。事實行為是指不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直接依據法律規定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行為。二者主要區別如下:

1、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表示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即事實行為是不以意思表示為內容的非表示行為。

2、法律效果。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依據是行為人意思表示產生的意定效果,即其法律效果的來源不僅僅是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事實行為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法定效果。

3、對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備行為能力。


我講錯了,不好意思。


我有個想法,法律行為可否理解為意思表示+事實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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