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份不錯的新工作,但沒提前打離職報告,新單位要求一周後報道並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不給開,怎麼辦?
01-02
勞動法,強制離職,離職證明
新工作在計劃之外,是別人找上我的,軍工企業,待遇發展什麼的都不錯,現在這家是私企,老闆在得知我新單位的名字及報道情況後,要求我必須一個月後才能離職,怎麼說都不行,新單位要求一周後報到,並並出具離職證明!我現在想即刻離職,並拿到離職證明怎麼辦?(合同簽的是三年,且單位現在不忙)
既然是新單位找到的你,那你就可以問問要離職證明幹什麼,我覺得無非兩點:一是程序上完善,二是避免責任。
如果是第一點,你就要溝通一下,看看補交行不行。如果是第二點,你可以商量寫個免責協議,大致是說如果因為沒有提交離職證明而導致公司或第三人損失的,由你負責。
個人建議:協商解決。與現單位領導,尤其是你主管上司進行溝通協調,如果你是的確想辭職,又不願意過了30天的法定期限,可以想些辦法比如軟硬皆施。 另外,跟你有意向單位也進行協商,畢竟人家是為了讓你去工作,你具有主動權,跟對方解釋清楚,並說明你的來意。至於,像其他人提出的開假證明等情況建議不要冒險,首先離職需要辦理社保、公積金轉移等手續,還有勞動合同備案(2年)的手續,如果開假證明,現單位了解情況後可能存在扣押你檔案、社保等風險。
跟新單位溝通一下啊,你們老闆的行為符合勞動法的,等一個月是禮節吧
我也遇到相同問題,一邊催的沒法。一邊領導不放人
我也遇到了這種問題,請問樓主後面是怎麼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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