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17條的理解(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為了簡化問題,我設下一個比較理想化的基本前提(如果沒有干擾問題的邏輯錯誤,最好能以這個前提為基礎來分析後面的具體問題),如下:「A是城鎮戶口且在城市正常工作生活,死亡賠償金是50萬。B是農村戶口,且實際上也是在農村務農為生,收入與農民平均收入接近,死亡賠償金是20萬。

問題如下:

問題1、17條原文是: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從理論上講,這個「可以」要怎麼理解?是不是可以理解為:

第一、如果沒有「17條,AB因為同一次侵權行為死亡,法院在做出判決的情況下只能區分對待,侵權方全責的情況下,A可以得到50萬的賠償,B可以得到20萬的賠償,否則就是錯誤的判決。

第二、但是有了「17條」,法院作出判決,AB均得到50萬賠償就不算錯誤的判決。」

問題2、從實務上講,在「問題1」中列舉的情況下,是不是通常法院都會作出「AB均得到50萬賠償」的判決?

問題3、如果假設前提的情況變為A死亡、B是6級傷殘(即按照死亡賠償標準*50%計算賠償),其他假設不變。那麼實務上應該通常會怎麼處理?我覺得A應該還是50萬,但問題在於,B是50萬*50%?還是20萬*50%?

可能有人會說,17條字面意思僅表達了「多人死亡」情況下可以按照同命同價的原則來判決,所以既然A死亡B傷殘不是「多人死亡」,那麼也就不適用17條,所以B應該是20萬*50%。

但是我看了一些資料,認為這個法條的立法背景就是為了解決同命不同價的帶來的種種問題,而傷殘補償標準的本質就是賠「命價*百分比」(例如6級傷殘的本質就是賠「半條命」)。那麼按照我的個人理解,在我舉的例子中,如果僅僅因為B沒有死,他的「命價」就由50萬變成了20萬,就仍然存在同一事故中同命不同價的情況,這似乎與立法初衷有所違背。所以B應該得到的賠償應該是50萬*50%,不知道我的理解有無偏差?實務上通常如何操作?

非常感謝!


研究不深,時間有限,簡單講講。由於我認為題主提出的問題本身就引發了需要釐清相關概念的需要,因此這篇基本沒有針對題主的問題來回答。

1. 侵權責任法第17條「可以」怎麼理解,要看具體法院判例。因此,題主的第一問、第二問,同樣也要對法院的實際判決進行梳理總結,答案才可能有意義。

立法者的意圖是清楚的:與時俱進,政治正確。同一案件中因侵權行為致害死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法院可以考慮確定數額相同的賠償金——講白了,就是我們是個不以死者生前收入水平評判人命價值的社會,因此無論乞丐與富豪,因侵權行為致死的賠償金數額,不應有別。但是問題在於,「人命同價」的理念固然值得贊同,但若仔細探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它的預期功效,卻根本不應得出「同命必然同價」的結論(呵呵,聽上去似乎好邪惡...)。

2.(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概念與性質界定,百度百科有一個梳理,做的還算認真:死亡賠償金_百度百科) 從其梳理基本可以釐清:「死亡賠償金」原本就不是「命價」,因此談「同命同價」,基本是無的放矢首先人命原本無價,其次從其計算方式與補償對象來看,死亡賠償金所「賠償」的顯然是一種物質性損失:即因侵權行為造成對死者有實際或潛在財產利益訴求的主體(例如死者的法定被扶養人、法定繼承人)的未來收入損失——這當然不等於死者性命的價值。因此,「生前收入水平越高,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就應該越大」——這個邏輯在我們弄清楚死亡賠償金的「物質填補」屬性之後,就不是很難那接受的結論了。

此外,我雖然對於傷殘等級與賠償金計算方式的關聯並不了解,但是從這個邏輯來看,這種百分比計算方式多少也還講得通:傷殘程度越高,影響收入程度越大(當然,更精細一點講,也可以counter-argue:在傷殘程度達到一定級別之後,對收入能力(以及收入損失)的影響都是一樣的;因此完全去做百分比計算,也有不妥的地方)。

3.那麼怎麼來體現「同命同價」這個在政治與道德上都似乎無懈可擊的訴求呢?可以從精神損害賠償(所謂的精神撫慰金)里來想辦法;或者乾脆設定一個全國統一的「亡者人命補償價格」。

就前者而言,自然還可能因為精神損害程度不同而出現數額差異,但至少排除了亡者生前收入這個因素的影響。換言之,如果侵權行為烈性、侵權人主觀過錯等情況類似,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就應該體現「同命同價」的原則,而不因受亡者生前收入程度的影響。

而就後者而言,基本就是一個不受任何因素影響(只要查明是侵權行為致死)的數額了吧。


侵權,我的第二個侵權,就是有些地方官員侵了!老百姓民主權!這算不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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