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翻譯外文小說並發布在互聯網上是否侵權?

見:

@mudbear 在知乎專欄中翻譯「半澤直樹」原著小說是否侵權?

【本專欄公告暨對知乎管理員的提問】 - mudbear·野豬狗熊的翻譯 - 知乎專欄


作為某漢化組的一員,過來表個態。

「漢化是侵權行為,必須牢記這一點」。

這是組內甚至業內共識。

版權方最大。

在看不到正版中文的希望的時候,我們製作漢化版本,用來幫助更多的人喜歡我們所喜歡的作品。

但我們知道我們的所作所為是有原罪的。

若有人用這一點來指責,我們無可反駁。

類似於《十二國記》里殺死國君的月溪。

因為某種原因,所以我們選擇進行這個行為。

相應的,我們得有背負其罪責的覺悟。

漢化組走到最後,總是要麼解散,要麼被招安。


別說翻譯正式出版的小說了,就算翻譯一個非盈利、而且連版權聲明都沒有的網站上的文章並發佈到另一個非盈利網站,沒有問過作者的話,也是侵權:

從今日起,本站將不會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翻譯外文文章

以上是我個人看法。法律怎麼說,還是有請法律專業人士。

****** 補充 ******

唐天祺說:

所以,雖然當前的確有侵權行為,但是要規避這種行為而將翻譯稿發布出來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一個人拿不到版權,二出版社沒動靜。所以國內的讀者們也就只好伸長脖子等著國內發行的譯本了。

這樣的局面在我們看來當然是不能接受的。

「當然」?我告訴你什麼是不可接受的:讓中國繼續保持這種做不出好東西的狀態是不可接受的。

作爲讀者,你可以先做一個選擇:要不要守規則。如果答案是「要」,那麼在個人譯者無法拿到授權,出版社也沒動靜的情況下,只有「讀原著」和「等待」兩種選擇是可接受的。

沒有能力讀原著的讀者「伸長脖子等著國內發行譯本」不可接受?你被寵壞了。

****** 以下是對本版 mudbear 答案的答覆 ******

首先根據我對知識產權的理解指出 mudbear 疑似錯誤的概念。(我不是律師,故只能說疑似。)

mudbear 說:「一部電影或一首歌,我拷貝下來用QQ文件傳輸給一個朋友,沒問題吧?」

有問題,這是侵權行爲。不侵權的做法是在 iTunes 上買一份送到他的 Apple ID,或是去買一張 DVD / CD 送給他。

mudbear 說:「一本正版書,我買了借給朋友看,沒問題吧?」

沒問題。因爲你是借給他,不是送給他。書的所有權還屬於你。在上面電影和歌的例子裡,由於數字文件可複製,你把電影 / 歌曲傳輸給朋友之後,他事實上也擁有了那部電影 / 那首歌。

個人而言,關於侵權這種事,最終我只關心一點:如果你繼續這樣做,長此以往,對於文化產品是有好處還是有壞處。我認爲 mudbear 以及其它翻譯愛好者的這種行爲屬於「善意地鑽空子」,它可能造成的結果有:

1. 在豆瓣 / 知乎 / 新浪微博等地看過 mudbear 譯文的人,待簡體中文正式版的半澤直樹小說上市後,不再有購買的慾望。

2. 鼓勵其它有翻譯能力的人免費勞動。一個人免費勞動時,免費會成爲降低勞動質量的藉口。

mudbear 君當然可以繼續翻譯,但不能說「我沒有盜版」。這就是我的看法。


以法律角度論,當然是構成侵權的,雖然我個人支持而且非常依賴各漢化組。

著作權法22條屬於「合理使用」的豁免,而認定「合理使用」需要三個步驟:

  1. 必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有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2. 在該特殊情況下的使用,沒有影響著作權人對於作品的正常使用。
  3. 該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上述2、3款的法律來源為:

  1. 《著作權法》22條後的「但書」部分,即:「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完整的22條應是: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1條,規定原文是:「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mudbear 所援引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實際上無法通過上述三步驗證法中的任何一步。

  1. 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在第6條列舉了互聯網環境下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其中並不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既然「個人使用」並不在互聯網環境下的「合理使用」範圍之列,那麼,當然也不能以「個人使用」為由,在信息網路中傳播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並稱之為合理使用。
  2. 未經授權對他人作品進行翻譯和利用信息網路發布,顯然會影響版權人對該作品的正常利用(妨害其進行中文出版)。
  3. 未經授權對他人作品進行翻譯和利用信息網路發布,顯然也會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除了著作權人的中文出版可能因此而遭受利益損害之外,還可以舉個更為極端的例子:比如假設我寫了一本辱罵日本人的書,我完全可以選擇就是不同意別人將他翻譯成日語,以免引來太多仇恨的日本人。

歸根結底,翻譯是一回事,發布出來又是一回事。單純的翻譯通常不大會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但發布翻譯後的作品,確實是沒有爭議的侵權行為。

但從個人角度,我真的很希望法律能改成這樣:假如多少年之內著作權人仍未授權某個語種的翻譯出版,那麼可以由政府許可其他人進行翻譯出版,並按規定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這個極為簡單的問題,幾個字就能搞定。翻譯即為版權法中的「演繹」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演繹權在英美法系中獨立存在,在著作權法系中作為鄰接權進行保護。在互聯網上直接傳送完整作品的翻譯文,難以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侵犯了原作者的演繹權。


你把它從桌子底下拽出來,就沒得辦法「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或「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了。


講個故事,不一定有關,但是值得紀錄

策劃菠蘿科學獎時,我們能借鑒的東西很少,除了往年搞笑諾貝爾獎的視頻,就是兩本國內關於搞笑諾貝爾獎的書—創始人,馬克·亞伯拉罕斯寫的兩本。一個是現在的辭書出版社社長潘濤老師引進的《泡沫》,一本是《諧趣科學》,前者是和對方取得了聯繫,拿到了版權翻譯的。後者沒有版權。

《泡沫》那本中文書還是我從姬十三手裡拿到的,他當年在復旦讀博時,在舊書攤上買的,關鍵部分划上紅線:「我將來也要做這樣的事」

2008年我在科學松鼠會時,他提起搞笑諾貝爾獎,說的也是這句話,當時我們了解了之後,也開始有了這個夢想。

所以看那本書時,如獲至寶,它都確實做到了laugh and think,大笑之後是思考。

給項目組人推薦時,卻發現我們除了去孔夫子買舊書,這本書在市面上已經沒有了。

後來在上海見到了潘濤老師,他給我講了很多關於這本書的故事。

比如,有一篇論文是《花生醬對地球自轉的影響》,開頭是,花生醬對地球的自傳有沒影響呢?我們請教了[三頁人名,都是科學家],經過他們一致討論,認為花生醬對地球自傳完全沒有影響.

這三頁人名,潘濤老師說,是挨個跟名單上的科學家確認的。當時互聯網不發達,其中有個日本科學家,他們發信過去,科學家用手寫了自己的中文名傳真回來。

這個文章我們的理解是諷刺論文署名的官僚主義。

但三頁人名,幾百上千個,他們挨個確認。

還有很多事類似,科學書籍涉及到很多名詞,不準確的,他們查字典,不確定的,他們和版權方甚至論文相關的人聯繫。

現在看來,這書翻譯的稍有生澀,但認真、嚴謹。

印了3000本而已,剩下的估計都化成了紙漿。

諧趣科學呢,不知道印了多少本,語言相對活潑,但我一個外行人也能看出很多錯誤。它有參考價值,但不是一本負責任的書。

到現在我也不確定,近千個人名翻譯要一一確認是不是對的,但我覺得我尊敬這個行為。

我們給馬克亞伯拉罕斯寫信說菠蘿科學獎時,提到了泡沫,他後來給我們的回復是:希望你們做出有中國特色的菠蘿科學獎,不要抄襲和模仿,適當時,我願意給你幫助。

他表達了他的善意,但他也強調了,不要抄襲和模仿,這好像比沒拿到版權就翻譯還要不體面。

再後來,果殼出了一系列關於搞笑諾貝爾的書,都和版權方取得了聯繫,好像,並不難。


的確侵權,上面的幾個答案都寫得很清楚了。

  但是匿名用戶的答案讓我想起了兩個冤家——天聞角川與輕之國度。

  想當初,日本的輕小說在國內是幾乎沒有發行渠道的。國內最早的正版輕小說大概是上譯的《文學少女》和江蘇文藝出版社的《刀語》(個人印象,未作考證)。大量的輕小說愛好者一般都聚集在輕之國度,因為這裡有,也只有這裡有種類比較齊全,翻譯質量也還算不錯的輕小說。後來天聞角川的出現才打破了這一格局。

  如果沒有輕之國度推廣的功勞,想必輕小說在國內不會有很大的認知度(被限制在日語圈子裡了),相應的,天聞角川也許也不會誕生。(扯遠了)

  那麼這裡就有一個問題了:「當你想看的書未在當地出版發行,而且你與原版語言不通時,你是應該去學原版所用的語言,還是選擇在網路上已經有的譯本呢?」注意,我說的是未發行的書籍。

  誠然,這時候也許已經有出版社在著手進行翻譯的工作了。但是,作為讀者,我是不可能知道出版社的工作進度的。出版社對於沒有出版的書,當然不會對讀者負責。但如果就這樣乾等下去,也許就會像匿名用戶說的《自新世界》的情況一樣

估計等我把日文學完了,這本書還是不會出版的。

對題目中的《半澤直樹》,當然也是一樣的情況。國內並未有發行譯本的消息,如果指望出版社,那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馬月呢。

  如果運氣好,書順利地出版了,如果書因為要通過審查而被刪減了呢?e.g.:天聞角川

  另外,這種書籍的翻譯工作的授權一般是不可能在個人與版權方之間進行的,這樣基本把民間翻譯的路封死了。

  所以,雖然當前的確有侵權行為,但是要規避這種行為而將翻譯稿發布出來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一個人拿不到版權,二出版社沒動靜。所以國內的讀者們也就只好伸長脖子等著國內發行的譯本了。

  這樣的局面在我們看來當然是不能接受的,而要如何突破這個局面,既讓讀者能讀到想讀的書,又不侵犯版權方的利益,恕小生愚笨暫未想到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期待有高人解答。

------------------------------------------------------------------------------

  而對@mudbear君來說,既然知乎這個平台不歡迎您把譯文發布在這裡,也不用強求,畢竟雙方都沒有過錯,知乎也有維持自己社區氛圍的責任,既然現在知乎的「政治正確」是反盜版,另外換一個平台發布就好了。

------------------------------------------------------------------------------

對@Lawrence Li的回應:

  既然您關閉了評論,那我就把回應放在這裡。

  我說的「不能接受」的確有些言重了,您說的「不能接受也給我接受」也是完全正確。

  您說的「你被寵壞了」也是對的,現在的觀眾和讀者的確都有被「寵壞了」的感覺。現在的觀眾老爺,資源稍微放晚點,就要罵起娘來了。讓他們去為了一本書學一門語言或者等待,當然是 Mission Impossible。

  這種時候,紙質書的出版社為了保證出品質量,當然不會很快推出相應的書籍,但是電子書則不同,電子書發布方便,後續的更新、校訂也很方便,電子書的出版社其實可以承擔下這部分的工作(比如位元組社?)。就算翻譯速度跟不上,也可以逐章發布更新。當然,我對這方面的出版發行工作不了解,也許這個提議會有不合理的地方。

  順便再扯一下,我很欣賞現在各個視頻網站購買版權進行國外節目的同步放送的做法。既不會對作者的利益有損害,又能滿足觀眾。對於國外的書籍的出版工作,應該也可以採取相似的模式。


節前暴忙之中把這個問題拋出來我就休假了,翻譯也同步暫停

現在對這個問題做一個全面的觀點說明:

首先,作為一個翻譯字幕的txt文檔合計超過1M、翻譯小說合計超過50萬字、以學語言和翻譯小說為愛好的、研究過Kazaa/Napster/Winmx等案例、研究生畢業論文主題為「P2P軟體及個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從業者,我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度和敏感度,不亞於知乎上的任何一個人。

其次,」在沒有原作者授權的情況下翻譯作品「這個行為本身,並不侵權。為了給某個人看而翻譯,這樣無稽而大約稱得上浪漫的事情,我也干過;關鍵問題在於「翻譯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論壇發布」,是否屬於「個人合理使用」;

第三,「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獎勵知識創造者的壟斷性權利,並不像生命權一樣是「天賦人權」,而是一種利益平衡和較量下的人為「創設權」。脫離了「合理使用」,也就根本不存在什麼知識產權。

-----------------------------------

10.9 修改補充:

我對知乎管理員的不滿,在於這句話——"您提到的「第二十二條」中並沒有包含「不經營不收費不在任何正式媒介出版或發布,僅供同
好者欣賞之用」的情形"。死摳字眼的清冷高貴有意思么?能就這個條文的本質提出討論么?

如果知乎管理員不回答,那麼我來回答:這個權利豁免的條文,用列舉的方式概括了哪些情形屬於「合理使用」

-----------------------------------

一本正版書,我買了借給朋友看,沒問題吧?借給100個朋友看,沒問題吧?甚至為了營利而出租,也不屬於侵權行為。

一部電影或一首歌,我拷貝下來用QQ文件傳輸給一個朋友,沒問題吧?那麼傳給朋友圈呢?然而,通過P2P軟體分享,問題就來了——匿名的、數量眾多的不特定用戶(而不是「朋友」)在線共享,就成了侵權爭議的焦點。Kazaa,不同於Napster的核心差別是,軟體的數據交換協議不依賴於中央伺服器,曾經在法庭上dodged a bullet,澳大利亞法院認為,Kazaa本身並不侵權,但是它「促成」了用戶的侵權。

再來說我的翻譯發布在知乎這個平台上這件事:回復中有人說「把它從桌子底下拽出來,就不能叫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了」——翻譯給某個人看,是不是「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翻譯給某兩個人呢?翻譯給同學中有興趣的人呢?翻譯給知乎這樣一個社交圈子、實際生活中並不認識但又有共同興趣的人呢?這些人就不能叫做我的「朋友」嗎?

——你們看,這slippery slope果然好滑呀,這樣也能行?

那麼,到底什麼叫「合理使用」

——喏,Kazaa最終還是死了,eD最大的伺服器Razor2也死了、海盜灣也死了,P2P從來就沒獲得過什麼陽光下的身份;

——喏,雖然出租正版圖書並不侵權,出租正版軟體給別人用可是侵權的喲;

——喏,P2P和無授權不盈利的志願翻譯也不完全是一碼事哦,雖然P2P只有在字幕組的志願翻譯配合下才能這樣如火如荼。

知識產權領域裡,存在大量非黑非白的「客觀現象」,比如打口碟,比如P2P,比如字幕組,比如同人本。

侵權就侵權吧,民事侵權的適格原告可只有權利人本身哦,著作權人之外的其他人並不能向我主張侵權。口口聲聲「mudbear侵權!」的人,義憤填膺也好、理性客觀也好,都·不·是·權·利人。

至於讀者,「讀原著」和「等待正式翻譯」之外的任何選擇,都不是侵權。因為他們只是碰巧在這個論壇上看到了這些內容而已。或許有一天作者會向我主張侵權,但無論如何也不可能要求讀者把看過的內容從腦海里洗掉——哪怕讀到的是煽動分裂或者極端暴力色情淫穢的內容,作為受眾的讀者也不承擔責任喲。

大概是我唯一能夠立場清晰的問題,就是關於知乎這個發布渠道的事情:既然加入一個論壇並且同意了論壇注意事項,相當於成立了一個民事契約。

如果知乎決定不接受我的翻譯,so be it。

我不會自己去刪專欄的,請知乎管理員看著辦。

不刪的話,我還會繼續更新。這是我跟關注這個專欄的人之間的契約。

--------------------------

@Lawrence Li 既然說到志願翻譯行為對文化傳播可能造成的後果,首先請回答「引起這般狂潮的《半澤直樹》這部日劇本身,誰家版權引進了?」這個問題。

如果沒有字幕組的翻譯,半澤直樹這部劇根本不可能如此為中國觀眾所知。

還討論個毛。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原文內容: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Mudbear在專欄文章中提及的豁免應該指的是第一條或者第六條。但Mudbear實際上的行為是在一個公眾網站發布這些內容,已經「超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這一範圍了;也不適用於「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情形。Mudbear這種行為,確實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權利。


翻譯本身沒錯,人人都可以做的事。

歧義在發布上,法律並沒有說譯文發布在網路是否可行。

這是一個灰色地帶,就像滴滴專車都是私家車再開,他真的合法嗎?

說個笑話,我國是法制國家。

說點題外話:

試想一下,如果沒有民間翻譯,那麼大家不知道這本書,也就不會有人想去看,也就沒有後面的這些事情了!但是正因為有民間翻譯,大家看到了這本書,認識了書的作者(不是翻譯者),才增加了作者的知名度。如果此時你就是這個作者!看到了國外有人在討論自己寫的書,作為作者,你一定是覺得光榮的!可惜的是,覺得光榮一點屁用都沒,作家也要生活,只有自己的書被人買了才是硬道理。此時外國某企業找你買版權,你一定會欣然接受。再後面就是版權方和民間組織的各種撕逼了。

在這裡且不說版權方的翻譯速度和質量,版權方在市場逐漸成型後,馬上佔據市場,替換掉民間組織這個行為的確是合法的的,但是是不道德的。某山寨大廠常年做著插邊球行為,此次更是把侵權案件,搞成刑事案件處理(直接去抓人了)。不得不說,法(you)制(qian)國(jiu)家(niu)啊!!!

嘛!正因為灰色地帶以及法制國家!知乎對題主的文章感到敏感也就不奇怪了,題主的問題估計已經解決了,但是我還是建議一下,翻譯沒錯,發布也許沒錯,但是請匿名發布,或者你可以在有一定讀者群之後,推薦一下讀者去買原著、然後跟作者聯繫一下,推特之類,嗮嗮讀者的買的書什麼的。。我相信作者對於他的作品在國外有人氣是不討厭的,相信喜歡這本書的讀者也不會介意買原著的。


確實是侵權行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自作者創作作品完成之時自動獲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作者享有該作品的翻譯權。當然如果你翻譯的目的只是為了自己看,當然是不侵權的。但明顯不是的,還要公開發布到網上,這直接侵犯了作者的權利。而且你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另外明顯《半澤直樹》原作品還在版權保護期限內,所以是侵權。


明顯是侵權


是的,侵權。

但是,謝謝你們,沒有你們我看不到許多作品。

這個世界,即使覺得自己最最正確的事物都會留一絲縫隙,或大或小。

有大量大量電影,音樂,書籍無法合法進入大陸,為了這些政策,請留條縫隙。

另外,提供翻牆服務是違法的。

我感謝字幕組的努力,但是卻不支持他們,因此我是分裂的,但是這個國度,好多好多人都是分裂的。我只能這樣安慰自己。


那麼,摘譯部分或者編譯之後供一小群人讀書分享討論,是否侵犯版權呢?


嚴格的說目前沒有侵權。因為法庭沒有判決。

權利持有者證明自己的因為這種翻譯行為受到的損失,並且法庭支持並判決後,才是侵權。

判決是控辯雙方的對抗的結果,而非(某人)單方面的判斷。不要把自己當成法官。

法律是造成實際的損害之後的事後追究,而非事前防止。不要把自己當成上帝。


不管如何,**我只認法庭上的判決**。

換句話說,如果這個事情,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起訴,那麼理論上:是,實際上:不是。這叫做「薛定諤的侵權」,討論它一點意義都沒有。


有的文章是在開頭或末尾指明所用的許可證,那就可以根據許可證的規定來做了。比如維基百科以前用自由軟體基金會發布的GFDL,現在改用CC BY-SA,還有很多自由軟體的文檔以及維基都是採用和對應軟體相同的許可證,這些都可以自由翻譯~BTW,最好到官方郵件列表發個topic說自己正在做相關的翻譯,免得重複勞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我們一起學盲文吧~純吐槽,求摺疊

==============

其實還有一種做法~學習某作家~直接翻譯然後掛上自己名字,當然也別說是翻譯人家的作品。

明眼人都看得出是抄襲(翻譯?),但是最後不也沒事、、


推薦閱讀:

Trick or treat 應該怎麼翻譯?
翻譯作品中經常會出現一些中文諧音的幽默,翻譯者是怎麼翻譯出這樣的內容的?
外國哲學書籍翻譯成中文閱讀起來為什麼非常枯澀?
遊戲里的「NPC」這個詞如果一定要翻譯成中文,有沒有信達雅的翻譯?
《冰與火之歌》中文版翻譯質量如何?

TAG:法律 | 翻譯 | 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