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需要怎麼簽,工商變更的時候有什麼不同么?

最近公司發生了重大的融資事件,我想隱去股東身份,讓另外一個大股東直接代持我的股份。股權代持協議怎麼簽,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在工商變更時與正常的股權變更有什麼不同?希望大神解答一下~


之前要簽的時候在知乎上問的,結果沒人理,如今搞清楚了來自問自答了,好凄涼。股權代持協議是很常見的協議,但是要看簽署這份協議的原因,簽署的原因不同,涉及的內容也有很大不同。

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我就不再贅述,我簡單說一下代持協議裡面都需要涉及什麼以及什麼情況下會簽署這種協議。

發生股權代持比較常見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公司屬於股權眾籌性質,股東數量非常多。因為國內工商規定公司登記股東數量不得超過兩百位,所以超過兩百位的公司就必須通過股權代持來實現持股了;

2)脫離法律紅線。這種主要是為了進行一些套現操作,比如徐翔案中,提及了一個退休老人,這個老人收入很普通,也沒有什麼過人之處,但是名下卻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巨額股份,並且在董事大會上每次投票都和徐翔家族保持一致,是明顯為徐翔家族代持股份了。這種代持是實際出資人為了在名義上沒有如此多資產而特意讓名義股東代持。屬於實際出資人的需求,所以需要向名義股東交一部分代持費用。

3)融資和併購需求。這種情況也非常常見,也是創業者最容易遇到的情況。在創業型公司進行下一輪融資或者被併購的過程中,投資方往往不喜歡股權結構過於複雜的公司,也不喜歡有一大堆小股東的公司。所以這就需要很多小股東從顯名股東變為隱名股東。說白了,是名義股東的需求,不是實際出資人的需求。這種情況下,為了共同利益,這份代持協議是可以簽的,但是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提供一定程度的損失補助。

手機打字太累了,等有空的時候再補充吧,接下來會說代持協議內容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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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更新

作為一個知乎新人,收到十幾個贊好開心,沒想到問題過去了很長時間還有人出來點贊~那就信守承諾,把我知道的都拿出來補充一下吧~先聲明以下所說為我個人理解,具體細節儘可能像律師諮詢。首先評論中提到了股權代持協議合法性的問題,相關法律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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