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正確處理宗教信仰和法律的衝突?

美國最近的一則新聞:

金·戴維斯以宗教理由反對婚姻平等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但肯塔基州羅文郡(Rowan County)的公務員金·戴維斯(Kim Davis)要求最高法院允許她拒絕為同性伴侶簽髮結婚證書。

  最高法院在兩個月前指出,憲法保障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然而戴維斯從隔天起就拒絕簽發任何結婚證書。她以宗教理由反對婚姻平等,認為她的「宗教自由權利」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兩對同性伴侶和兩對異性伴侶起訴戴維斯,認為她作為民選官員有義務履行職責。聯邦法官裁決戴維斯必須簽髮結婚證書,上訴法院也維持原判。

  戴維斯的律師表示,她們在8月28日要求最高法院在上訴完成前暫緩執行同性婚姻合法化裁決,而上訴預計需要數月時間。(台灣「中央廣播電台」)

民選官員面對宗教信仰和法律職責,應當如何處理?

另外,新聞主播面對違反個人信仰的新聞稿該如何處理?


謝邀,在政教分離的國家裡,原則是法律高過宗教教條。信仰很個人。主要是約束自己,而不是干擾別人。不用外放就不會在處理事務時衝突。衝突時就迴避。迴避不了就辭職。新聞的視角可以寬泛。需要對舉不同意見吧。實在心裡過不去,就迴避唄。這沒啥。

事業和信仰總要有取捨。而不是都要佔著去干擾別人和公共法律。

很多宗教都比較難以適應這點。因為歷史上政教合一的底子厚。教權至高的思維烙印深。再怎麼洗白,都很難扭轉自身獨尊權威的基本屬性。才會有這種拎不清的事情。


謝邀!

任何宗教信仰都是個人選擇。為了自己的選擇而要求法律更改或者不履行自己公務責任,這個只能說是自私行為。對法律的尊重是在社會中做人最基本的要求。

媒體報導陳列事實就好,不需要加鹽加醋,也不需要用煽動情緒的助語詞。


衝突?

誰衝突,誰就是社會主義法制的破壞者。

衝突最嚴重的那些個…那個什麼…會有好果子吃的,別急。


以宣判結果可能造成的影響,最小的一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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