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奧瑞岡辯論賽裡面,證據檢驗是如何進行的,有什麼原則?

參與過奧瑞剛的比賽,但是對於一些原則還不算太熟悉,希望知乎的奧瑞岡專業辯手(如DEMACIA和Phantom)給大家進行一下科普。


原則這玩意兒要注意的是其依據,依據則往往是因為歷史。

在我看來,奧瑞岡的歷史,可以概括為一句話:相信辯論真的能解決問題。

什麼意思呢?

就是當奧瑞岡的辯論人在討論核四的時候,他們相信自己是真的站在政府的立場上、專家的報告前,去考量某個地方是否應該要造一座核電站,而並非僅僅在做一場競技比賽的準備。他們相信自己對於某個政策的討論是如此專業,以至於他們絕不允許這場辯論賽——這一模擬決策判斷的活動,能被旁人說是「幼稚的」、「過家家」的、「沒有什麼卵用」的,也不允許被說「這麼點時間能討論出點什麼」以及「你們一幫學生懂個P」。

因為奧瑞岡辯論人認為,他們努力去翻看了解最前沿的專家討論、數據資料,努力學習各個國家對該政策的判斷比較、因素原由,努力從該政策頒布的需、根、解、損來全面思考學習,並且,這一切的一切,又都將在辯論賽這個環節中進行(證據)檢驗。

這一過程,與一個「良性政府」真的打算去建立一個核電站的過程,除卻大與小的區別,他們並不認為有何不同。決策者不需要完全懂核電,他們要做的是在完全非專業的情況下進行判斷決策。

它們的依據是一樣的:專家討論+檢驗專家討論(各領域)。

這大致就是奧瑞岡辯論人對辯論賽中證據的態度,以及證據檢驗的態度。葛瑞教授提出「奧瑞岡計劃」時,他希冀的是人們能夠在辯論中獲得除了快樂與輸贏以外的東西。只有明白了這點,才能明白奧瑞岡證據檢驗過程中對「誠意」的要求,以及為何一個辯論會有如此多的證據檢驗、論證與收集的訓練。這些是奧瑞岡辯論對大學生的基本培訓方向,也因此為什麼奧瑞岡辯論總是被稱為「政策性辯論」。它的辯論人在比賽過程中相信自己真的是在嘗試解決、判斷一些問題,而不是純粹的競技。而單單在這兩點上來說,同根同源的BP辯論會少很多,包括在「政策性辯論」的方面。(其校園培訓主要並不是往這個方向發展的)

基於奧瑞岡的證據檢驗被抬(chui)高(xu)到這個程度(雖然有大小之分是吧&>.&<),因此它的辯論人便認為這更需要做【實】了,任何「幼稚的」、「過家家的」、「沒什麼卵用的」證據,都是決不允許出現在賽場上的,都應該在第一輪證據檢驗的過程中——自我檢驗中就被排除掉。

1.證據檢驗中的自我檢驗。大致的意思就是在茫茫資料海中整理出比賽要用的證據。

這聽起來很普通並不難,但是,對證據原意進行曲解、掩蓋、斷章取義的行為,在奧瑞岡式辯論中並不被視為一種技巧,這類有缺陷的證據往往被要求在自我檢驗的過程中進行排除。原因很簡單:「奧瑞岡辯論被認為做的是是否應當造核電站討論的真實模擬討論,因主觀已知的不靠譜論據而被證明建立起來的核電站,將來會沒有隱患嗎?,會不被(老百姓)指責嗎?能過倫理關嗎?」,我們提過,奧瑞剛辯論人相信辯論是在解決問題的,而這些明顯不合解決問題的「辯論技巧」都會被清理,被要求在自我檢驗中就被排除。即使從純粹比賽輸贏的角度來講,奧瑞岡辯論賽大量數據雙方共同都有,而且即使一方缺失,僅僅在之後原文檢驗的過程中就一定混不過去,被對方發現扭曲原文、斷章取義這樣的行為併當眾進行論證和倫理上的吊打,也是自尋死路之舉。

2.交互質詢環節的證據檢驗。

交互質詢環節是奧瑞岡式辯論的一個核心環節,它與新加坡式辯論中質詢(盤問)環節的區別是,其嚴格的不可逃問題性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當面對質」環境。它與法庭辯論中律師對證人的質詢與反對質詢階段是相通的。相當於證據檢驗=提問證人=質詢對方辯手。

(只說證據檢驗部分)而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的是,提問和回答同法庭辯論中一樣並不是臨場的,律師和證人事先都會做極其充分的準備(圍繞證詞、證據。雖然證人同樣不能撒謊,但有無準備區別甚大,同律師),在這個過程中,質詢者的真正目標往往不是很多人所興奮的「直接拆掉某份數據」,而是在評委(法官)面前揭示出這份證據證明論點的真正效力,以及這個論點與對方本身立場的差異(距)

一場辯論賽是由很多論點組成的,證明這些論點的叫論據,而這個證明的行為叫論證。辯論賽的勝負是由證明己方辯題成立/對方辯題不成立(這兩點應該是互斥的)而結論的。在這個過程中,成功否認對方的論點會成為某種獲勝的關鍵點,但需要提醒的是,盲目否認對方所有論點是不誠懇且「幼稚」、「過家家」、「沒什麼卵用」的(好像第三遍了= =)。在一場真正的是否要建立一座核電站的實際討論中發生這種情況更會因此使決策發展毫無建樹,顯得官僚氣息嚴重,而非一個「良性政府」。是以,在否認明確的論點的同時,讓評委感受到你嘗試否認的是對方的論據(檢驗證據),才是正經。

(或者拿出自己相應的論點論據,但這一般不在交互質詢環節內,這裡也不作詳細討論了)

3.場下選手的證據檢驗。

奧瑞岡辯論賽中,是可以向對方索取已經出示過的證據原文的。場上兩個選手互掐的時候,場下其他辯手翻看理解原文,並在之後的環節中可以質證或者制定應對方法,甚至直接引用對方原文中的其它論據佐證/反駁對方論點。

在美國對檢證這事兒還有一個叫「準備時間」的規則,大致是整場比賽中有一定的暫停時間,可以分開計時使用用來在選手上台申論前做準備。往往這個時間會在對方拿出新論據後被要求使用,以檢驗和討論該證據,確定之後的應對和駁論,也可以是一個緩衝思考的時間。從這裡也可以看出,當辯論賽中的「臨場反應」和「對問題討論深度」可能發生衝突時,奧瑞岡式辯論是明顯傾向於後者的,這種給予辯手準備時間的事情是其它賽制是不大會有的。

而當一場比賽中,辯手必須準備原文(沒有就算論據不存在),原文可以被對方索取並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檢驗」時,你會發現凡是在第一個環節「自我檢驗」中被自己故意放過的證據,對方卻是絕不會放過的,這裡的證據檢驗就存在了一種遞進的關係,以督促前面的環節好好完成。而交互質詢和申論中檢驗結果的揭示,也遠遠不是奧瑞岡辯論賽過程中檢證過程的全部。

4.評委的證據檢驗。

評委面對的大部分是偽證的問題。奧瑞岡式辯論中,一般不會出現明顯的證據做假而又因該證據成立獲得比賽勝利的狀況,因為作為勝負的關鍵論據,一定會被對方反覆檢驗而難以有假。而若該論據不是勝負的關鍵,就不是會不會被忽略的問題了,而是這樣的論據往往本身就無存在的意義而無需捏造一個。

但即使如此,依舊會有評委會提出若遇到明顯作偽的證據,對方未指出是否該自己「心證介入」的問題,因此猶豫不決。也因此,有部分評委會完全採取「不訴不理」的行為。我認為心證介入自然不妥,但後者也屬於矯枉過正,屬不妥當之舉。對於偽證的判罰,一般應採取輕則視該論據不存在,重則直接判負的原則。這是符合上一段關於該論據「是否關鍵」的討論的。但無論輕重如何,賽後都應給予相應的批評。

我認為,不做偽證是辯手的基本倫理,任何試圖以金錢、利益、遊戲等理由來證明偽證合理性的人,都缺乏稱之為「辯士」的資格。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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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惟桐 有次評論區中關於評委賽後收齊所有證據原文組庫的建議被人私信了==,我查證並詢問了學長,這點屬於我的私貨,且對賽後評委、工作人員等一系列的要求極大,若要採納需謹慎。至於賽前交證據清單給評委,不在清單內的證據不允許使用這點倒是已實行數年,對偽證問題有一定效果。但非奧瑞岡賽制的話,對什麼是論據最好還是要賽前進行定義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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