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網友都覺得房祖名被判六個月處罰兩千元很輕?
案件繼續開庭。審判員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陳祖明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加上前面被拘留的四個月,還有兩個月即可出獄。
從法律公正的角度來看,是否公平?
新聞:
法庭對房祖名進行一審宣判,認為房祖名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他自動投案,在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因此從輕予以處罰,判處房祖名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2000元。……(房祖名因涉容留他人吸毒罪受審)法律: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因此,根據新聞報道中的有關事實及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結果並無不當。(圖文無關,呱呱呱,粗淺法律分析請向下看)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因為不可能看到此案卷宗,所以只能根據相關媒體報道來推測:
今天上午在法庭上,公訴人在起訴過程中認為房祖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且認罪態度一直較高,建議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陳祖名因他人涉毒吸毒被公安機關詢問時,即如實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屬於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認定為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陳祖名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控辯雙方所提被告人陳祖名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法對被告人陳祖名從輕處罰」。
看完上面兩段已經很清楚了,此罪法定刑三年以下,而且還有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合法合理,沒有問題。
至於再有不到兩個月就刑滿釋放的問題:
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總不能因為他是公眾人物而且是成龍的兒子就加重處罰吧。我是法盲,我認為成龍說不會動用一切關係幫助房祖名,那麼他肯定說到做到。明星有媒體監督,肯定會改吧。房祖名這小伙只是受不到成龍教育,誤入歧途了,不像張默那樣屢教不改。在量刑上應該沒水分,畢竟成龍的面子比兒子重要。我就不提傳說蘇永康的兒子飆車撞飛後,被改名換姓下葬,為此不連累父親。當然,我也只是聽說,沒有實質證據,你們不要搞大新聞,說是我提的。
其實我很擔憂房祖名出來後的情況,他會不會被成龍打飛五米,李小龍都只能踢飛別人三米,或者被成龍關在小黑屋幾個月做特訓。
我們都知道房祖名在裡面看了很多書,我也很羨慕他有一個無論你要多少書,都給你買的父親,我一個月如果買一百套書,我只有啃饅頭了。
成龍希望房祖名出來後可以做禁毒大使,把自己的經歷說給別人聽,如果成龍希望他做和平大使豈非要等房祖名發動戰爭後?
我家裡也有受毒品危害的成員,所以我真心希望房祖名不要再在家裡吸大麻了,你至少去合法的國家吸吧?好想看法律專業分析。
我不是學法的,就個人觀點而言,大麻不比海洛因什麼的,本來量刑應該沒那麼重?而且他在警察查出來並正式逮捕前如實交代了情況,這就算自首情節吧?而且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從輕判決。很多網友認為判輕是不是出於仇富心態呢?覺得兩千對他家來說很少,可兩千也是錢啊。如果是嚴格根據法律判了,那六個月也是刑期啊。不能因為他爸是成龍就判多點吧?他本人知名度一般,不比他爸,應該不至於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學法的快來告訴我這樣判量刑到底合不合適)-----------------題外話好像說為了避免讓人認為「成龍兒子有特權」他剛開始還放棄了保釋?雖然成龍這個人的言論...我個人不是很贊同,可是我覺得他真的就是那種有一是一的人,不希望辛苦多年經營的形象毀於一旦,能給大家樹立個榜樣也是好的。所以我相信成龍沒有在背後做什麼動作。就像見不得官員穿貴的羽絨服一樣 恨不得人家只穿破棉鞋配中山裝
這和仇富心理有些類似,名人和富人一樣,犯事後總是會被媒體和群眾放大,不分好事壞事。
仇富+法盲
我是剛坐牢出來的,而且也是毒品。你要是也坐牢進去學學法你就知道為什麼了,上面的回答全扯淡,首先吸毒先不說。就單一條非法持有大麻多少我給忘了,好像挺多的,就夠判他幾年的,我坐牢的時候非法持有的判十幾年的都有。而且還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最低量刑都是四到六個月。而且還是公眾人物。現在就有三條罪。吸毒,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注意是多次不是一次)還一條,非法持有好像100克左右大麻。如果是普通人百分之一百是三年以上。別問為什麼,我坐牢時候一個獄友和他差不多。
我只想說,房祖名那個律師一看就是貴貴貴。
根據《刑法》第354條之規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過管制,並處罰金。容留他人吸毒最多也就三年刑期,加上自首立功認罪態度,六個月非常合理好嗎。至於家裡搜出來的一百多克大麻還沒達到構成犯罪的要求。感覺判輕了可能是前段時間柯有多慘多慘的文章看多了吧。。。空間里的東西也敢當真也是醉了。最後,如果是你犯事了,你覺得該判多少合適?憑什麼覺得法院判輕了?
這就是為什麼我不贊同「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的原因。
多少冤假錯案原本得到了群眾的支持,只是個人情感導向大於法理的一些法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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