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機良好」可以用來為做壞事的人辯護嗎?

出於善良,出於好心,但其實忽略了很多重要的東西,導致不好的結果發生的人,生活中也不在少數。

但是為什麼評價這類人時,會有強調,甚至忽視其他東西地,拿善良這類很基本很基本的品質說事的思維。這些明明是是個人都該有的東西,基本到沒法用擁有這些而作為評價標準的。明顯應該用更重要的,更特有的東西來評判,但好像這種奇怪的思維就認為:她出於善良,就不該被種種惡評。


以「(違法者自認為)動機良好」作為違法犯罪行為的辯護,在美國的確有可能成功,

其中的一種方法,叫做「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不服從分為兩種,

1. 直接的不服從,指為表達對某項法律的抗議而故意違反該項法律,或阻撓這項法律的執行;

例如,60年代黑人為抗議種族隔離法律而故意進入白人專屬區域,在公交車上坐白人專座,在只接待白人的餐廳就餐等,就屬於直接的不顧從。

2. 間接的不服從,指為抗議A法律而違反B法律,從而達到另A法律無法實施的效果;

例如,如有人認為政府的某項稅收不合理,於是故意闖入稅務部門的辦公室毀壞辦公用品和文件,這違反了禁止非法闖入的法律,但並未直接違反稅收相關法律,因此屬於間接的不服從。(參照United States v. Schoon一案)。在例如,環保分子為了抗議某地允許捕鯨的漁業法,駕衝鋒舟撞擊捕鯨船,這樣做雖然沒有直接違反漁業法,但屬於為抗議漁業法而違反了其他航運相關的法律,也屬於間接不服從。

在司法實踐中,公民不服從這一辯護理由的確有不少成功的先例,

例如,在1988年,26名示威者為抗議美國在中美洲的軍事與外交政策,闖入了芝加哥附近的Arlington Heights軍事基地,隨後被捕。法院最後認定,這些人擅闖軍事禁區雖然違法,但動機是為了表達對公共政策不服從的抗議手段,因此並不構成犯罪。參見http://articles.chicagotribune.com/1988-05-18/news/8803180096_1_jurors-necessity-defense-trespass。 再例如,在六七十年代的反越戰抗議示威中,相當一部分因非法集會或與警察發生衝突而被捕的抗議者,也成功採取「公民不服從」的理由進行辯護並被無罪釋放。

然而,進入90年代以來,公民不服從這一辯護屢屢在訴訟中敗北,但這一辯護手段依然存在。

在抗議者打雜稅務部門辦公室的United State v. Schoon一案中,法官列出了拒絕採納該辯護手段的三點理由:

1. 抗議者權益個人並未受到直接,緊迫的損害;

2. 即使抗議者收到直接損害(例如被征不合理的稅收),抗議活動也並不能直接終止這一損害;

3. 抗議者還有其他的合理選擇,而並未被逼到走投無路只能進行暴力抗議的地步。

雖然被告在此案中輸掉了官司,但這一判決為辯護律師提供了新思路:

反過來說,如果有人的權益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脅,非抗議不得應對這一威脅,是否就可以採取違法手段進行辯護呢?

到目前為止,這依然是律師們主張「公民不服從」這一辯護手段的主要思路。

當然,這一辯護的成功還需要一個重要前提,即違法行為不得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靠製造恐怖襲擊殺害平民,來實現制止美國「霸權主義」的「良好動機」,在任何時候都不配得到公民不服從這一辯護。

另外,有時候違法的動機不一定是「良好」的,

有時,完全自私的動機也可以作為辯護依據。

例如,在People v. Unger 一案中,被告因遭受獄中其他囚犯威脅,擔心自身生命安全(或菊花安全)而越獄。法院認定其越獄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生命安全,因此不因越獄而構成犯罪。(注意,這一辯護不同於「正當防衛」,此案中被告並未直接反抗其他囚犯的暴力行為,而是為了避免威脅而選擇越獄)

再例如,在State v. Toscano一案中,被告即將在另一場訴訟中作為證人出庭,開庭前,被告家人遭到威脅,被告為保全家人性命不得不在法庭上做了偽證。法院認為被告作偽證的動機是為了保護家人生命安全,因此不構成偽證罪。

在以上兩個例子中,法院都遵循了「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邏輯,即如違法犯罪行為的動機是為了避免更加嚴重的危害,則違法者不應被判有罪。當然,這一類的辯護,一般也不適用於對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因答主知識水平和經驗有限,故僅以美國舉例,期待前輩同行們能分享類似辯護思路在國內的應用情況。)

免責聲明:此回答僅僅是答主基於個人學習而發表的觀點,不屬於答主對任何閱讀者提供的法律意見。如需尋求法律幫助,請聯繫當地有從業資質的律師建立正式代理關係。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霍姆斯

動機當然可以拿來辯護,而且在許多時候甚至是非常關鍵的點。

最極端的就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有三個要件:時間、對象、目的。舉個例子:

甲拿刀欲殺乙,此時與甲有仇的丙看到了,於是手起一槍幹掉了甲。此時決定丙能否因正當防衛而免罪的關鍵就在於丙在殺甲時的動機是為了殺甲還是為了救乙。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古之人誠不我欺。

就算構成了殺人罪,「動機」同樣重要,試舉三個例子:

甲的母親乙多年老年痴呆,甲因家庭貧困無力供養,遂用電線將乙殺死,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丙與丁系鄰居,因生活瑣事發生口角,丙一怒之下拿竹竿打擊丁的頭部導致丁死亡,丙被判無期徒刑。

戊與己系朋友,戊欠己錢,為賴賬將己騙到出租房中殺害,並將屍體就地掩埋,戊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在以上幾個案例中,同樣是故意殺人,但結果卻大相徑庭,為什麼?因為在評價定罪的時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叫做「社會危害性」,在評價量刑的時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叫做「犯罪情節」,而動機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刑事如此,民事亦然。

在離婚訴訟中,究竟為什麼要離婚?

在健康權糾紛中,究竟是誰先動手?

在合同糾紛中,陷阱是由誰設立的?

每一個問題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當然也不要把法官當傻瓜,比如我看到有人的回答:

我殺人是為了解決人口危機和環境問題,我搶劫是為了解決社會的貧富分化,我強姦是為了傳播我優良的基因,我縱火是為了發現危房隱患,我鬥毆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我詐騙是為了提高全民智力水平,我販毒是為了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我走私軍火是為了推動民主,我販賣人口是為了推動文化融合。

對於這樣的辯護,法官只能手動再見:


善心,善行,善果三位一體的善意世界是不存在的。

其次,倫理學的判斷不等於價值判斷。價值觀本身的系統性和模糊性本身,使得你在做一個「是否善意」的判斷時本身就有傾向性,你已經選擇了某種切入範式。你做的實際上是某種歸謬法,這就是很多人似乎對倫理學要素做了區分,但是舉例子的時候依然出現自相矛盾,是因為其本身的含糊。

而善心並不等於「動機正當or良好」,善心是將道德價值置於動機中,而「動機是否正當」是法理論證,他本身具有可申辯性,依賴自訴和公共觀察,觀察的依據是自訴動機和行為的相關性,而私人性的動機也具備自我申辯性。

而道德價值本身不依賴公共觀察來做判斷。

而程心的動機本身是「善意」的(不等於善心,是艾耶爾式的情感善意),這件事情可以具備道德價值。善意和大多數人具備的「好意」也是不一致的,好意是依賴於價值觀語境的歸謬。

其動機是正當的,因為「為了保衛地球,人類」在書中文本可以被觀察。動機的正當性和羅輯是一致的。

但她的判斷是錯誤的,新自由主義意識構造的合作性世界,與大劉將霍布斯森林的自利衝突極端化的現實世界格格不入,以至於導致錯誤決策。而她本人必須為此負責。

故而她是一個好人(動機的道德價值),動機正當,但是做了錯事(功利主義的「錯」,非價值判斷),需要為此負責。


我殺人是為了解決人口危機和環境問題,我搶劫是為了解決社會的貧富分化,我強姦是為了傳播我優良的基因,我縱火是為了發現危房隱患,我鬥毆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我詐騙是為了提高全民智力水平,我販毒是為了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我走私軍火是為了推動民主,我販賣人口是為了推動文化融合。

我是正義的小夥伴,人類的大英雄,你們都不懂我。


首先,說到辯護,你是在為這個人辯護,還是為這個事情辯護,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僅僅應該指的是為事情而辯護。因為如果為一個人辯護,我們可以從這個人出生之前到現在的每件事都拿來探討這個「好心辦壞事」的人到底是個本質上是個什麼樣的人。那在此刻,沒有意義。

此時此刻的這個人,就是因為這個事情而存在的這個人。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與其說是為人或者為事辯護,不如說是為了做這件事的人辯護。歸根結底是在為這個辦這件事的人辯護。

那麼回答這個問題的立足點一定是從事情本身出發的。衡量事情本身的標準不是道德標準,而是規則的標準從通俗意義上討論這個問題,在這個語境下,好心、善是個道德的範疇。道德帶來爭鬥,你有你的道德,我有我的,我們怎麼玩?我們針對道德做不到統一標準的認知,或者說很難很難達到。因為這需要很多條件,需要很多時間。從價值觀,文明衝突等等看來,人類目前為止達不到這個智慧的層面。但規則就不同了,規則是指規定出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者章程。它是人類目前可以達到的行為。

因此,在business的對錯上,討論好壞沒有意義,有規則才能玩下去。規則可以妥協和談判,道德帶來的只是無休止的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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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一下題主的問題。。。。。。。什麼時候可以談到道德與動機。底線問題上,可以探討。邏輯差的人一般在講規則的時候討論道德,而顯示底線時候又暴露其殘暴。

那麼如何一個大的角度來看人們的動機和結果。人們作惡,你可以得出他本性惡的價值判斷,你也可以思考什麼動機在什麼環境下促使他做出什麼樣的行為;如果你一定要得出價值判斷,你很自然的得出你認為當機立斷的懲罰措施,這些措施是否有效不提,它也出賣了你自己的權利,它把你自己帶進了更封閉的社會。

動機是改善處境,但是結果上並未改善處境,這說明手段並未實現目標,有各方面的問題,但是不指向目標本身錯了,你可以說目標無法實現,但無法實現和錯誤是兩回事。

因為要假裝自己理性,「追求事實、不問動機」,連「他說了什麼」、「他說這些的目的」和「他說的這些實際效果」這三者都可以不搞清楚,大玩文本分析,實際上是用自己的惡意來取代他人的立場,讓事實服從「理性」,而不是讓「理性」尊重事實。這也是為什麼五毛、自干五和大字報有一脈相承的文體。


這個問題,從孔子那裡就開始辯論了。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許世子弒君」,說的就是許世子為了給他父親買治病,特意找來了葯,但這個葯不對症,反而毒死了父親。這就是典型的動機和結果完全相反的例子。儒門的對這個行為的定性很清楚,就是「世子弒君」,殺人的罪是確定無疑。但量刑上爭論了好幾千年,孔子自己也沒說清楚,只記了句「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冬葬許悼公」,允許君買安葬,意味著大仇已經報了;怎麼報的,孔子沒說,門下弟子據此爭論多年。到了漢朝,大家持有「誅心之論」,傾向於免於懲罰,於是就有「許止雖弒君而不罪」的說法。

這是中國人情社會的起點,看動機重於看結果,到了現代社會依然適用。但從古至今,有一點確認,就是行為的結果決定罪名,行為的動機影響量刑;即使免於懲罰的世子止,也必須背負弒君的罪名。換個現代的說法,在認罪的前提下,「動機良好」可以減刑;但「動機良好」不能作為無罪辯護的理由。


動機不應成為評判一個人的行為是否道德的標準,但是同樣的,行為結果以及行為本身也不應該成為評判

為什麼這麼說呢?

這是基於托馬斯·內格爾(thomas nagel)的「道德運氣」的觀點。

內格爾認為,不論以動機,行為還是結果作為標準,道德都將成為一種「運氣」。因為這種情況下,一個人的行為的道德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並不是這個人所能夠控制的。

內格爾將這種「道德運氣」分為四類:

1. 結果運氣:我們行為的結果依賴於我們無法控制的因素。

例子:一個司機疲勞駕駛,無法辨認前方路況。該司機是否會撞到行人完全取決於當時路上是否有行人。如果路上沒有行人,那麼該司機的錯誤僅僅是疲勞駕駛而已。但是如果路上有行人,那麼他的過錯就要大得多了。而當時路上是否有行人這件事情則是司機無法控制的。

2. 環境運氣:我們所處的環境是我們無法控制的。

例子:如果我們在20世紀30年代身處納粹德國,那麼我們也非常可能會成為一個納粹的支持者。而我們的成長環境則是我們無法控制的。

3. 構成運氣:我們所擁有的性格以及特質是我們無法控制的。

例子:一個士兵是否會在戰場上逃跑取決於他是否天生膽小。如果他不是天生膽小,他也許會因為英勇戰鬥而獲得嘉獎。但是如果他天生就膽小,在同樣的情況下,他也許就會成為一個逃兵而被處罰。而他是否天生膽小則是他所無法控制的。

4. 因果運氣:我們的動機是我們無法控制的

例子:一個殺人犯殺人的動機是由於長期的家庭暴力導致的心理扭曲。而是否會心理扭曲則是該人所無法控制的。

如果「道德運氣」確實存在,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評判一個人行為的道德程度呢?

很不幸,目前仍然沒有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就像SEP上"moral luck"詞條的結尾所說的那樣:

「道德運氣」的問題是令人深感不安的。對於這個問題有各種各樣的回應。有些觀點否認有任何道德運氣的存在,也有一些人承認這四種運氣中的每一種;大多數對此作出回應的作家則處於中間位置。……前面兩種極端的觀點很容易受到攻擊,因為他們大多都有考慮不全或者未作說明的部分,而位於中間的觀點仍然面對著可怕的挑戰……幸運的是,我們有著豐富並不斷增加的文獻為這個問題提供各個方位的回應。


謝邀。用動機良好做辯護詞當然可以。人可以用任何的理由辯護。但是「動機良好」本質其實是什麼呢?

先講一件其他的事情。關於前幾天在知乎上看到了一個很久都沒聯繫的朋友的。

他回國的時候正好大家聚在一起,有個女孩子就問他以前有沒有現場去聽過哈佛的公開課。他說沒有。這些公開課面向大眾的,不會太深入,同時也只是科普一些知識點。一個人通過這樣的課程形成的價值觀在具體的問題面前根本不堪一擊。聽這些課覺得自己豁然開朗的,絕大多數只是因為自己從前懂的太少。

那女孩子非常不服氣,就說那課上講到的電車問題特別有意義。(一條鐵軌,不扳動死5人,扳動死一人。扳動或是不扳動。)

然後他就問了那個女孩子一個問題:「假設殺一個人可以救一百萬人,你會不會這麼做?」

「絕對不會。Injustice anywhere is a threat to justice everywhere.(一處的不公就是對所有公正的威脅,馬丁路德金的名言)」

「好,換一下。殺一個人可以救你媽,你干不幹?」

「……」

「再換一下,假設殺一個人可以救一百萬人,同時包括你媽,而你只要匿名投一票,贊成處死他就可以了,你干不幹?」

「……」

「現在把你媽拉過來這裡,告訴她,為了一個陌生人獲得正義的對待,你會願意犧牲她的生命。」

「……」

「回到最初的問題,你憑什麼說絕對不會?又憑什麼說Injustice anywhere is a threat to justice everywhere.「

那女孩子就直接被他問崩潰哭了。我一直覺得像他這樣的人真心實意活該一輩子打光棍。

他後來又問了我該怎麼辦,幸好我以前聽人講過這個問題。所以當時就回答他:

」我承認自己的無能,在這樣的問題下面我沒有能力做選擇。所以我會選民主投票。讓大家一起來決定。「

很多時候我們動機良好,但是結果不好,往往也是由於我們的無能。

動機良好也只是無能的一種解釋罷了。承認自己的無能也真的需要勇氣。

但是就像他安慰那個女孩子(現在的老婆)時候說的:」你覺得自己有一個善良的動機就已經很足夠了。這個動機至少可以安慰你的良心。「


不讀書卻愛思考,智商低又富有同情心,這兩種人無疑是兩種地獄。


其實我們只需要設想一下不同的情景,這個問題就很好解決了。

某個人A出於好的動機實施了某個行為X卻造成了不好的結果N。

假設小明希望他媽的病能快點好,所以給他媽熬了一碗中藥,然後他媽喝了葯之後死了,因為這個中藥有毒。

假設醫生小明希望病人的病能被治好,所以給病人進行了X手術,手術有20%的死亡率,然後病人手術後死了。

假設小明在電梯里,他發現電梯選擇樓層的按鍵上有灰,所以他就把灰都擦掉(希望電梯樓層按鍵能變得乾淨),不過副產品是20層樓都被按亮了,恰好有病人急需上樓,因為這個事情,病人死了。

假設外星人來攻打地球,在地球上放置了兩個按鈕,左邊那個寫著「拯救人類」,右邊那個寫著「消滅人類」。小明走到按鈕前,按了左邊那個按鈕,因為他希望拯救人類,但結果人類全死了,因為外星人騙了我們,按鈕的功能和名字剛好是反過來的。

假設還是外星人來了,情況和上述一模一樣,只是兩個按鈕實際功能都是消滅全人類。

假設還是外星人來了,情況和上述一模一樣,並且外星人還強迫小明在兩個按鈕中選擇。

我們發現,同樣出處於好的動機,同樣是做出了某一個行為,同樣是造成了不好的後果。我們對小明的評價是很不一樣的。

我們會說兒子小明不夠明智,但責任主要在於有毒的中藥,我們想像著小明在母親死亡後痛哭流涕的樣子,不忍心再責怪小明。

而醫生小明雖然也造成了不好的後果,但這個後果並不是他期望的,而且幾乎每個理性的人都覺得醫生做出了正確的選擇,畢竟80%比20%大很多,不是么?

那電梯里的小明呢?我們會臭罵電梯里的小明,說他太愚蠢了,比起電梯的正常工作,按鍵上有一點灰根本不重要。但我們會認為小明需要承擔「故意殺人」的責任嗎?似乎還沒有那麼嚴重。

試圖拯救人類的小明呢?在第一個例子里,我們會罵他蠢,說他可以估計到外星人會說謊。第二個例子里可以說他蠢,不要隨便按奇怪的按鈕。第三個例子里我們還是會罵他,他應該自盡以拯救人類,不要做出奇怪的選擇。如果某個嚴重的後果發生了,我們總是希望找個人來承擔責任的。

出於一個良好的動機,造成了不良的後果,顯然比出於不良的動機,造成不良的後果要稍微好一點。假象電梯里的小明是故意按完所有的按鈕,那說不定就真的要被判故意殺人罪了。如果那個不良的後果是人力無法控制的,比如醫生小明的手術,那大家也不會責怪小明。但如果不良的後果被認為是可以避免的,那大家就會責怪小明太愚蠢。如果不良的後果太嚴重,那大家估計就無法理性思考,總是想抓個人來承擔責任的。

什麼樣的人叫做善良的人?總是出於善良的動機做事情的人嗎?但善良+無知可能使得某個人做出許多有傷害的事。那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後果總是很好,那這個人是善良的嗎?也不一定,這個人可能只是每次的邪惡目的都失敗,而行為後果因為巧合而變得很好。但在現實生活中,上述兩種都不是最普遍的情況,善良的動機是好的,善良的結果也是重要的,一個出於善良的動機造成善良的結果的行為則是無可挑剔的。

我個人最支持的倫理學理論是這樣的:以後果來評價行為,以行為來評價人。但要考慮到期望值,要評價A行為,就要算出A行為造成的好的結果N的概率×好的結果N對於大家的收益-A行為造成的壞的結果M的概率×壞的結果M對於大家的損害,期望值越高越好。而且,A行為不是一個抽象的行為,比如:扶老奶奶過馬路,撿到錢要交給失主。A行為是背景依賴的,要計算A行為的期望值,我們要結合A行為發生的具體情境,A行為的施事、受事,A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等等。比如扶老奶奶過馬路,在什麼情況下是好的呢?在老奶奶的年紀足夠大,行動不便,而且自己內心也確實希望有人來扶她一把,並且小明當時沒有更緊急的事情要做,而且扶老奶奶過馬路也不會造成別的不良後果等等,在諸多限定條件之下,一個行為才能被稱之為好的。而如果小明是一個司機,他奉老奶奶必扶,但是自己的車卻停在馬路上,導致別人撞到他的車造成更嚴重的後果,那這就是不好的。


1.木犀草號船,上面有四個人,達德利是船長,斯蒂芬斯是大副,布魯克斯是水手,17歲的派克是侍者,他是個首次出海的孤兒。船翻了,四人跳上救生艇,八天後彈盡糧絕,派克喝了海水,生病,似乎快要死了。船長決定抽籤決定誰死,布魯克斯不同意。第九天,船長和斯蒂芬斯殺死了派克,三人靠派克支撐,直至獲救。

2.捷克煙草公司資助的吸煙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吸煙增加了健康治療的支出 收益:銷售香煙為政府帶來各項稅收,人們早逝為政府節省了各項支出,包括養老金,老年人的住房開支 結論:讓捷克人民吸煙,能讓政府獲利 收益-成本:如果公民吸煙,捷克政府將獲得$147million的凈收益,政府能夠從每個因為吸煙早逝的人身上賺得$1220。

你舉得例子還不夠狠,暴風雨得來的更猛烈一些。上面兩個事件都是真實的的。要不你先來評判一下何為道德,何為公正?


因為

"論善論心不論跡,論惡論跡不論心"

善心善果,這叫做真善。

噁心惡果,這就是真惡。

你肯定要問,那噁心善果怎麼說?

懷著作惡的心思,卻做出了善的結果。這肯定不是善嘛,當然也不是惡,最起碼不是真惡。

那善心惡果呢?

從心而論,這是善,從跡而論,這是惡。就這麼簡單。

說明白點,善心惡果,無非就是蠢而已。

沒錯,我就是出來罵 @yilin wang的。他就是一個典型的善心惡果的例子。

你們看@yilin wang和程心有多像?同樣的善良,同樣的宣揚著人權和自由,卻不敢看看這世界真正需要的是什麼,到底是什麼力量才能讓社會變得更好。

程心蠢,像題主說的,「出於善良,出於好心,但其實忽略了很多重要的東西,導致不好的結果發生的這種人」,也是蠢。

回到原題。

首先,要肯定一個善良的人的善良,但這絕不是他免受批判和懲罰的原因,因為批判和懲罰是由於他所帶來的結果產生,這是他所應該承受的。「她出於善良,就不該被種種惡評。」顯然是不對的。一個人的所作所為帶來了惡劣的後果,無論他出自什麼樣的心態,他就要為這種後果承擔責任。

其次,惡劣的後果,不能掩蓋一個人的善良。假如yilin wang提倡的各種理念,帶來了惡劣的後果,在批判/懲罰他的同時,也得承認,他是善良的。

而他所帶來的後果,只是而已。


覺得高票把重點放在了對所謂大V的反駁和攻擊上,讓人看得雲里霧裡,怒而答題。

--正文如下--

善良的動機不能為人的惡行辯護,理由如下。

1.評價一個人就是評價那個人的行為和其行為產生的後果。

因為一個人的社會價值就是他行為的集合,而不是他內心的反應,所以不能說這個人有著所謂善意的動機就能為他的行為開脫,行為是評價的準則。

2.一個人的行為的道德價值就是其行為的社會意義上的的正確性

評價一個行為的道德價值,和評價一個行為的正確與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

高票的這種說法非常勉強。所謂道德價值本身就是社會意義上的正確性,社會普遍認同接受的行為準則就是道德,道德不過就是在社會意義上認為「對」或「錯」的東西,這兩個是不能分開的。離開了社會性,道德沒有意義。形單影隻的孤島上沒有道德可言。

3.善惡在語義上就是對錯的意思

善行就是「對的事情」,惡性就是「錯的事情」,不能在它們之上賦予過多的遐想。


他老人家也是好心,想讓大家敞開肚皮吃飯,跑步進入共產主義

可惜..................


當然不可以,法律看的是實際,也就是行為及行為帶來的後果,至於你想什麼,無法確認,也沒必要確認,只要知道你幹了什麼就好。殺人就是殺人,搶劫就是搶劫,沒有什麼討論的餘地。頂多是有個量刑餘地,但罪名是不會改變的。

法律就是論行不論心的


區分動機,目的和原因,這三個辭彙是不一樣的。


動機當然可以用來評價人的行為咯,所以也當然可以用來為壞人辯護咯,因為所謂的壞人往往都是以其所做之事被判定的

但是

並不是永遠都要用動機來評價。有時用動機,有時用行為本身(過程、後果)來評價。

一說「萬惡...論心不論跡...;百善...論跡不論心...」,多數人都會贊同;一說「動機良好行不行呀」,多數人又會說不行。。。。真是朝三暮四的猴子


動機良好行惡果,只有兩種可能,第一是蠢,第二是惡。

強調動機良好的,也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懦弱不想承擔責任,另一種是蠢。


電影《V字仇殺隊》裡面,一個女醫生幫助政府對囚犯進行病毒的試驗,當然她剛開始並不清楚,病毒試驗品中唯一的倖存者V後來對女醫生復仇時,在女醫生的房間里,他們的對話是這樣的。

整部影片有很多發人深省的句子,但這兩句「我不是為你希望做的事而來,我是為你做過的事情而來」給我的印象最為深刻。


這個問題,實質上就是對「善」的評價。

我認為,要評價一個人是否善良,要考察他的動機、行為、以及結果。我將其稱為善良三要素。

比如,放生的人算不算善?我認為不算。他們的確是發善心,行善行,但得不到善果。因為購買動物放生,實際上促成了有人專門捕捉野生動物販賣,並且放生事實上造成了大量動物的死亡。這樣的行為,還不能算善。

再比如,很多父母體罰孩子,很多人為這種父母為辯護,說父母的心是好的;或者說結果是好的,說孩子將來有了出息,全靠父母當初管教嚴格,這就是所謂的「黃荊條下出好人」

我認為這樣的父母不好。哪怕他們有善心,也確實得到了好的結果,但打孩子,等於欺凌一個比自己弱小的人,總之是惡行。因此,我認為打孩子的父母,算不得好的父母。

同樣的,三體中的程心也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所謂她有善心,但是行惡行,結惡果,壓根就是在以行善的名義作惡,怎麼能說她是善良的呢?

當然,我並不認為所有的行為,都必須要滿足善良三要素才能做,在很多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人們是不可能做到三要素都齊備的。比如,戰爭終究不算是善行,但是,反抗暴政的戰爭是出於善意,能導致善良的結果(如果戰勝的話),在這種情況下,發動戰爭當然是正確的行為。但是,正確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就是善良的。世界上有時的確需要必要的惡。這裡我們不討論了。

我想說的是,在善良三要素中,「善心」是最不可靠的了。因為人心隔肚皮,你怎麼知道一個人是不是真的發善心?家長打孩子,你怎麼知道這家長到底是出於好心管教孩子,還是壓根就是虐待?

況且,在現實生活中,以善的動機作惡,是非常常見的現象。甚至可以說,真正造大孽的大罪人,其動機可能是最高尚的。 毛澤東發動大躍進的理由是什麼?跑步進入共產主義,這個動機很高尚,但餓死了三千萬人。而從世界範圍來看,以列寧、斯大林、毛澤東等人在世界範圍內發起的共產主義運動,在全世界造成了上億人的死亡,更給數十億人帶來了貧窮和飢餓。而他們的動機卻很高尚:要創造一個人人平等,沒有剝削和壓迫的世界。

因此,當我們評價歷史人物的時候,一定要對這些人物所標榜的動機持懷疑態度,而重點考察其做了什麼,以及造成了什麼後果。一方面,這是防止他們用善的名義作惡,另一方面,也是要防止壞人偽裝成為好人。

但遺憾的是,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很多人仍然在以動機揣測的方式為某些人物的臉上貼金。

比如,莫言最近就發出了這樣的言論:

「我有兩個基本判斷。一個就是中國共產黨比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政黨都更加希望中國富強;第二個就是中國的國家主席習近平,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元首,都更希望中國人民過上好日子」

這就是典型的僅僅考察善良三要素中的「善心」,而不考察「善行」和「善果」,這樣的道德判斷,沒有任何意義。

題主認為這種思維方式難以理解,其實,在現實生活中,相當多的人受到了強權的虐待,由於無法逃避,又無法反抗強權,往往主動調整自己的認知,以」動機良好「為強權辯護。

這一點最鮮明的體現在兒童對父母的評價上面。中國的大部分人,在童年時期都有被體罰過的經歷,但絕大部分人說起這一經歷的時候,都會說父母這是為我好。因為對於晚輩來說,如果因為受到過父母的體罰而責怪父母,也是要承擔相當大的壓力的(中國有孝文化傳統,責怪父母要承擔外來的文化壓力,同時,渴求與父母建立一種親密關係,是一種生物學上的本能,要疏遠這種親密關係,需要克服自己內心的障礙,第三,對於兒童來說,家是唯一的庇護所,為了讓自己在這個庇護所中繼續生存,他也必須調整自己的認知)——因此,大部分人選擇主動為父母開脫,即承認父母體罰自己的動機是好的。當然,很多人因為童年受毆打的經歷,留下了心理陰影。

同樣的,在軍訓的時候,很多人過得很痛苦,但他們仍然認為,軍訓是好的,這是對自己的鍛煉,教官雖然兇惡,但出發點是好的。

應試教育對人來講,是一種戕害。但我們看到,很多人回憶高三的時候,懷有一種特別的溫情,理由無非是高三磨練了自己,促使了自己的成長。其實根本上來說,對於個人而言,這個教育體制強大到無法反抗,反抗不成,只有享受。

這就是集權體制下普通人的最大的悲哀:面對強權的迫害,他們無處逃避,無法反抗,唯有調整自己對獨裁者的認知,主動為獨裁者辯護,儘管血淋淋的事實擺在面前,他們仍然宣稱他們動機是好的,最終普通人也變得是非不分,黑白不明,繼承了獨裁者暴虐的習性。

當人們把自己生活中的這點經驗帶到對藝術作品的審美之中,自然就會出現偏差,認為對程心潔那樣的人不能過於責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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