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憲法不是訴訟法的國家,對公民生活有什麼影響?


「我國是一個憲法不是訴訟法的國家」,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很多人第一眼看這句話可能以為這是一個專業性錯誤——我國憲法分明就是個實體法嘛,它上面羅列公民憲法性權利與義務並進行了國家的制度性安排……然而,我們應該思考,既然憲法某種程度作為群己之界——既具有保障公民權利抵擋國家公權力肆意非法侵犯私權利之作用,同時邏輯上也應為公民規定相應義務,包括基本義務及其他義務。那麼從盧梭社會契約論角度來看,憲法作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在一方或雙方均違背該「契約」即違反憲法相關條款規定之時,「契約」此時又該如何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首先,如果雙方都違背「契約」,這便表明國家已面臨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危機,這說明國家與公民之矛盾已無法在體制之內進行依憲法或通過相關程序進行調和,憲法也僅僅只是一紙空文,合法性、合憲性也無法作為評價雙方的行為的標準,留給雙方唯一的選擇便是戰爭,這種情況比較少見,現階段在文明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大可能出現;而如果國家與公民一方違背「契約」,則說明國家與公民之間有一方行為是「非法的」,雙方經過相關程序,通過雙方的爭鋒相對、自身辯護與最終妥協或權威判決的方式解決爭端。我們從上文便可看出憲法也只是一紙「契約」,按梵師所云也只是形式意義上的憲法,這種憲法實際上是沒有牙齒的,在發生群己糾紛時沒多大用處。而其所承載的憲法價值(群己之界)也只有在訴訟之中才能得到彰顯,起到為國家公民二者定紛止爭之作用,維護正義,使二者各安其位,得到各自應得的利益,這樣憲法才具有實質上的意義。而我國的憲法現在很大程度就是形式意義上的憲法,由於某些政治與歷史原因缺少相關程序解決機制,猶如一層輕薄的紙擋在國家公民之間,沒有「牙齒」的憲法,根本無法發揮其作為「群己之界」的價值。在強大的利維坦面前,公民也只能任其宰割,雙方矛盾必然會在未來激化,人們可能會徹底拋棄廢紙,在體制外歷經千難萬險、艱苦卓絕去探索聲張權利訴求的「新途徑」。


憲法是不是訴訟法區別大嗎?

古代皇帝的話就是最高法了吧。乾隆常說,「朕從不以語言文字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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