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身避險而故意導致他人犯險,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某女A夜班歸途,遇到某男B襲擊並企圖強姦,A奮力逃脫混亂中迷路逃至某戶人家。該戶人家只有一老太和一子一女同住,其子在外未歸其女痴呆殘疾早已入睡。老太收留A並讓A同其女一張床,A睡外床其女內床。不多時該老太兒子回家,A尚未入睡,驚嚇中發現其兒子竟然就是襲擊自己的B,並偷聽到B得知A在自家後已經說服老太殺死A並棄屍荒野。A緊急之下將老太痴呆女昏睡中推至外床而自己躲在內床。後B進入房間將痴呆女誤殺(B不敢開燈),待B和老太拋屍出門之後,A迅疾逃走。

請問如何看待A的行為?

非常感謝樓下幾位大神的解答。我還想知道在美國的法律里,是否也會像中國這樣判罰 ?


首先,正當防衛是針對侵害人的防衛,上述問題不符合這一條,所以不能成立正當防衛。A的行為應當算緊急避險。

其次,A的避險行為危害他人生命,即通過危害他人生命的方式躲避自己的生命安全,應當成立故意殺人罪,但因為緊急避險可以從輕判罰。

(感覺第二條好像沒說清楚,至少對沒學法律的沒說清楚,所以再加點分析)

為什麼B是故意殺人罪?1、B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到被害人的生命;2、B發生了危害被害人生命的行為。僅此兩點足以判斷B具有故意的犯罪意圖和殺人的行為。至於「誰殺」和「為什麼殺」,對於定罪來說無關緊要。

最後,B和老太太成立故意殺人罪共犯,其中前者是主犯,後者是從犯。

從刑罰角度衡量(大致估算),A以故意殺人罪處於3年有期徒刑,緩期執行;B以故意殺人罪(主犯)處於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老太以故意殺人罪(從犯)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次回答問題,好多地方都沒想到,回答的時候只是就事論事,早晨看到評論,繼續深入挖掘一下吧。

1、因果關係的問題——A的行為與痴呆女的死之間是否存在因果。

簡單的講,刑法上的因果就是判斷否定行為後結果是否發生。A的換床行為儘管本身並不是違法、犯罪、致死的行為,但是A如果沒有換床,痴呆女顯然不會被殺死。這就是簡單的刑法因果。

有朋友指出大街上精神病砍人問題,請注意,躲避行為並沒有針對某一個特定對象,不能說我躲進人群就是想讓神經病砍死左邊的死胖子或者第三排的眼鏡男。儘管躲避客觀上導致一群人陷入生命危險,不過這種危險仍是不確定的,換而言之,精神病砍人的目標也不明確,其本身就是威脅一群人的生命,而不是單獨的個體。單獨個體的避險都應當是正常的避險,而不是嫁禍於人。

而換床行為是目的性非常明確,就是以痴呆女的生命來換我的生命,目的很明確,危險也很明確。這是簡單的嫁禍式的避險,而不是合情合理的緊急避險。

2、合理期待的問題

實際上刑法在現代世界中大同小異,基本的原則相對無差(個人的體會,並無確切的依據)。西方刑法所謂合理期待在我們這裡也有體現,不過不是作為一項判斷標準,而是具體的行為標準,比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A的行為既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適當的緊急避險,就說明了A的行為已經不能符合合理期待的範圍了。在A所處的情況下是否有更合理的選擇?如果我說「依照常人」或者「一般來說」這種話,自己都覺得丟人。那麼,把這個問題轉化為:A以他人生命換取自己的生命是否算是合理?這樣就簡單了,生命是無價的,每個人都是,一命換一命的做法不合理。

因此說,即便是依照看起來高大上的合理期待,A同樣是故意殺人。

3、美國的刑法有什麼不一樣?

美國的實體刑法跟中國沒有太大區別,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美帝嘴上不說實際上也得這麼做。只是程序法是完全不一樣的。

在這個案件中,依照中國刑法,很有可能是按照我上述的判罰來。在美國,會出現這個情況——A某認罪,檢察官直接判緩刑,不上庭(美國檢察官很牛逼的可以直接定罪喲);或者這個情況——A找來各大媒體煽動民眾情緒,檢察官壓根不敢起訴(檢察官是民選的當然不敢得罪民眾);或者這個情況——A找了牛逼哄哄的律師,說服陪審團無罪釋放(犯罪不犯罪陪審團說了算);當然還有這個情況——陪審團認為A有罪,但是法官依照某個判例輕罰或者緩刑(法官最終還是能夠起到一點作用的)。

4、關於受害人和壞人的解釋

跳出法律的圈子來說這個問題也很有意思。

A女沒找誰沒惹誰攤上這檔子事情,一定是值得同情的,而B喪盡天良干下不齒勾當真應該天誅地滅,其實法律也是考慮到這一點才會有這樣的判罰。

A的判罰實際上等於只定罪不判刑,因為是緩刑嘛;而B的判罰我說的是十年以上,也包括無期和死刑。具體的量刑也得參考衡量各種條件,不能直接說就得槍斃吧。

然後對於同情A女來說,弱智女無緣無故被殺死,難道不值得同情嗎?總不能因為她媽媽和哥哥是壞蛋,她就該死吧。所以,A還是有責任的。

5、A女是否還有其他方法既不犯法又保全自己

其實這個問題多少有點強人所難,一個女生能不能做到,能不能想到都是問題。不過還是隨便扯些讓各位老爺心滿意足吧。

比如直接逃走——大半夜可能很難,但是實施起來比換床不被發現要簡單的多。

比如挾持弱智女——這個其實挺簡單可行的,你們放我走咱們兩清,不放我走,我就宰了她。這種方法就可以算是正確的緊急避險。

比如故意放火趁機逃走——這個也算是正確的緊急避險,只要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都不會負任何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控制不好會導致跟前面問題一樣的情況。

比如暴起襲擊該男子——就算是一刀捅死也算正當防衛,我覺得老太太家裡怎麼著都會有些菜刀剪刀之類的東西吧。

隨便想出來的方法,經不起推敲,僅供參考。


好有趣的案例!!!

個人理解,認為僅從法理角度分析不成立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這個案例的核心問題我認為其實是一個因果關係的問題:A的行為與精神障礙女(叫痴呆太侮辱人唉....)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問題是刑法學中很難的一個部分,各種觀點理論錯綜複雜相互影響。以我的水平不夠把這個問題分析透徹。只能隨便梳理其中的幾個要思考的地方

首先確定的是:

1.A知曉B將入室殺人的打算

2.A與智障女交換了位置

3.B認為睡在外側的是A

4.B殺死了智障女

5.A行為的目的是保護自己生命

6.A是否對智障女的死亡主觀上有一種積極追求的態度不可知

7.A對智障女的死亡抱有放任態度

統合來看:

A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說違法性)

A的行為僅僅造成B危害行為對象的錯誤,如果去除A的行為,B行為的危害結果依然會發生,既A的行為不是危害結果發生的必然條件。

但聯繫起來,用因果關係理論來看

B殺人——A得知——A換位——智障女死亡

因果鏈是連續的

如果按照條件來說,A換位的行為是智障女死亡的條件之一,能夠並且實際使智障女死亡的結果發生。那麼A是要對智障女的死亡承擔責任的。

我個人傾向於結合期待可能性理論,在這種條件下不能期待A放棄此行為而採取其他行為的可能。採用雙層因果關係,將因果關係分為事實的因果關係與法定的因果關係。雖然事實上A的行為與智障女死亡存在因果關係,但是應當在法律上予以排除。

所以我的結論是:A女無罪,不成立正當防衛也不成立緊急避險。

越說越亂越說越跑題,希望能有點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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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案件發生在美國,一定會引入陪審團,由陪審團根據法庭提供的事實與辯訴雙方的主張進行判斷,判斷的重點依然是因果關係方面,既A的行為是否與智障女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我認為陪審團會傾向於判決無罪。


這個可眼熟呢,司考的題?

覺得A不構罪也不屬於正當防衛,可能屬於緊急避險或自救行為;B是強姦未遂和故意殺人既遂(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老太有可能是幫助犯

A不構罪的原因:

客觀方面:A(為避免自己的生命權被侵害而實施的)換位置的行為不具有須刑事處罰性。以一般的社會觀點看來,換位置這種行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並且換位置也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即沒有因果關係

主觀方面:A能夠認識到換位置的行為最終可能導致B女的死亡,但是以列舉的情況來看,A不具有有惡意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A的行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也就不存在主觀狀態,雖然從案例中容易推出A具有放任結果發生的主觀想法,但這种放任的主觀想法是一般社會觀念上的放任,並非刑法評價上的放任,因為A換位置的行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且介入的B殺人的這個行為也是A無力阻止的),也不存在過失的主觀狀態

構成緊急避險或自救行為的原因:

B和老太共謀殺人的犯罪行為已經或將要著手實施,使A的法益處於現實緊迫的危險當中或不實施某些行為就無法避免法益被侵害的情況(從A所處空間和B的行為上來看)

此案子不屬於A借B之手實施殺人行為的情況(間接正犯),因沒有犯罪故意

覺得容易混淆的點是這種「故意」,覺得應該捋清楚的是,這種「故意」僅是一般社會觀念上的故意,不是刑法上的故意,因為A的行為刑法認為不需要處罰

若法律將A換位置的行為評價成需要處罰的,也可以用因果關係介入說中斷A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類的因果關係(介入的B的殺人行為不是常態且獨立引起結果發生,但還是傾向於A的行為不具有須刑事處罰性)


讓我來換一個思路。

與其他答案不同,我認為理解這個案件可以拋開期待可能性,也拋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討論,可以嘗試從A的行為與痴呆女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來分析。

有答案提到期待可能性,可能在那一個案例中因果關係是明顯的,但回到這個案例,其實因果關係值得探討。 痴呆女的死亡和被A調換床位之間存在一個強介入——B的刺殺行為,而這一介入行為直接導致了痴呆女的死亡。同時,A調換床位行為並不必然導致B的刺殺行為,因此A的行為與痴呆女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斷,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而B雖然對犯罪對象認識錯誤,但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全部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

我認為,民事責任中對因果關係的判斷不同於刑事責任,不能用民事侵權行為分析因果關係的思路來類推刑事犯罪的因果關係。


法律評價的結果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以及法外空間。

這是法外空間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對A沒有其他的期待可能性。「緊急情況下無法律」,「法律不強人所難」。

所以這一行為既不合法,又不違法,從法律上來看是無法評價的。


大一剛過,還記得刑法老師也講過和這個差不多的案例。評論里真是各種觀點都有,但如果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說,毫無疑問,A是要定故意殺人罪。

這裡面既不是正當防衛(因為對象要求是侵害進行時的不法分子),也不是緊急避險(因為A和痴呆女都是人,在侵害性上是同等的)。

在犯罪構成上,主觀方面:有希望痴呆女代替自己死的故意,且已經預見到了結果;客觀方面:有死亡結果,且結果與A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A在中國很可能判故意殺人罪。

至於期待可能性的理論現在還停留在學理上吧,在中國。

學生一枚,還望指正~


這應該是法學經典案例了。在這裡,至少我們用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無法解釋:正當防衛自不必說,緊急避險是因為需要用損害更小的損失,顯然兩人的生命是等價的。

被告人A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是也放任這種情況的發生,本應該按照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

但是我們考慮到來源於德國的「期待可能性理論」的話,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人不應受到責難,因為被告人A在面臨「痴呆女死亡」和"自己死亡「之間,要求A選擇自己死亡明顯屬於過分的,所以對於A,應該屬於無罪


A 不構成犯罪。————————

學的刑法大概已經到瓜哇國了!

回去問了一個檢察院剛離職的同事,確如一樓所言,構成犯罪!

可恥的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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