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為什麼要修訂,之前的食品安全法都有什麼漏洞?

《食品安全法》將啟動修訂 如何重典治亂成焦點


這個題目好大……之所以要修訂法律,主要是現有法律不足以解決當前社會出現的各種問題,具體原因還是問人大吧。還是主要談談《食品安全法》的缺陷和改進方向吧。

(註:以下內容有個人理解,也有網上的一些學者的看法觀點,本人不主張任何權利。)

一、多部門分段監管。

第四條第三款: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這種分段式管理已經越來越難適應當下形勢,因為其中的「段」越來越難歸類、定義,某些行為很難被歸到其中某一類中,或者能夠同時歸入多類。專業術語不多說,反正一句話,「不歸我管的堅決不管,別人能管的我就不管」。

二、對「食品安全」的解釋過窄。

第九十九條: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這條也就是說,可以摻假或者添加添加劑,只要對人體「無害」,比如注水豬肉,以及對人體有輕微影響但是不致嚴重的有害物質。食品安全法不應只保護健康權,而不保護財產權。而且保護健康權時應該採取更加嚴格的模式和概念。

三、進出口食品與國內食品監管地位不一。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為何進出口食品由一個機構檢驗,而國內食品由多個部門共同檢驗呢?這就是一種歧視。(分段管理的危害見第一點)

四、違法責任不明確。

第九章法律責任中對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方式就是:沒收+罰款。以罰代管一直是令人詬病的處理方式,而且,懲罰力度也比較弱。(不贅述,有興趣的可以自行查看)

五、沒有發揮消費者的監督作用。

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倍,是多少?在德芙中吃出一條蛆蟲,賠十倍,80塊。而且還要求「明知」,也就是說生產、銷售者可以以「不知」為由進行抗辯,消費者舉證何其困難?這種規定無異於加重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根本沒有體現出立法者對市場監督的重視。

暫且先寫這麼多,一知半解,歡迎探討。


感覺改進的內容不少,就我比較關注和印象較深的說幾點,不對之處請指正

1.執法主體更換,以前的食品安全法是分段管理模式。

2.處罰力度增加,罰款倍數最高提至20倍,體現國家將進一步加大食品違法成本。

3.增加了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監管的有關內容,以前這部分是監管的空白,僅僅依靠國務院的特別規定進行管理。

4.增加了風險防控等有關內容,在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上向發達國家進一步靠攏

5.增加了電子商務平台即網路銷售平台要承擔主體責任的條款,明確了網上銷售食品同樣需要許可。

6.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老版的食品安全法沒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具體罰則。

7.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即食品安全是生產出來的而不是監管出來的。

8.對食品廣告作出了明確規定,以往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誇大宣傳問題泛濫且監管部門手段有限,難以治理。

9.對食品產業發展和規劃有了明確意見,產業化和規模化生產是提升食品安全整體水平的重要條件。


猶豫再三,還是匿了吧。

前面那一部八龍治水的食品安全法是誰寫的?

2015年這一部嘩眾取寵的食品安全法是誰寫的?

作為一個醫學生,不禁仰面長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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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第一個故事。

局長說:你們誰把食品安全法背下,我有物質獎勵,一部食品安全法對於我一個醫學生完全就是小菜一碟啊,結果就沒有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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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第二個故事。

沒有冷藏鏈的中國食品安全。

講個笑話,假如一個工作人員不叫主要領導吃腐敗的食品,會是一種什麼樣的行為?說實話,我不願看到真相。

在我們國際性的重大接待活動中,需要大量的肉品,出現了這樣一幕,因為沒有冷藏鏈,在室溫三十八度的情況下,屠宰、加工、運輸、再加工、再運輸、最後進入餐飲服務環節的時候,最快也要十二個小時,這個時候肉已經臭了。

話說送肉的老闆,走後門,沒有經過任何人的檢驗,準備轉身離開。於引起了我的懷疑,說:你把塑料袋(非食品級的黑色塑料袋)打開。他很不情願。一聞肉都臭了,於是說:你把廚師長找來。廚師長找來了,聞了半天,說:好著呢,就這麼個啊。於是負責人被找來,她來的時候很禮貌,聞過以後,當著你的面,把他們罵一頓,罵給你看。我提出要銷毀變質食品,這個時候他們立刻就形成了統一戰線。送肉的說:我立刻重新送,銷毀就不要銷毀了。廚師長說:人家也不容易,從三十幾公里外,騎個摩托車給我們送肉。經理說:這很正常,歷來如此,沒有必要大驚小怪,除非你叫我們自己屠宰,否則根本不能杜絕。你就是叫他再送,估計也是這種情況。我這麼大的酒店,總不能開上個車拉上個冰箱,蹲到屠宰場的門上去。

這個時候駐點的工作人員吃完飯,過來了。很關切的問:你怎麼還沒吃。說明原委以後,二話不說就要拉我走。我表示拒絕,他轉變態度,說:立刻銷毀,扔到樓底下的垃圾堆里去,再送的肉不要加工,讓這裡的師傅處理。那個送肉的人說:好、好、好。一溜煙就跑了。等我再說什麼,大家都散了。

我一直想不明白這個利益鏈條是怎麼回事情,話說還有一次也是重大活動保障接待。其一:消毒設施不能滿足餐飲具消毒的需要。其二:服務員早上五點上班,中午一點下班,下午四點上班,晚上十一點下班。於是服務員不對餐具消毒,理由是太累了。

於是我就對經理說:這樣不行。經理表示沉默。這個時候我的同事過來了,罵了他們一頓,還是拉我走。他說:以後遇到這種情況,就當沒看見。他們既然能承接政府接待,就說明上面有人。你這樣做,什麼效果都沒有,只能讓自己尷尬。

於是我把這種沒有冷藏鏈的重大活動保障存在的隱患彙報給了上級領導,上級領導表示:你說的是對著呢。我們的財務管理也嚴格著呢,我總不能為了個冷藏鏈建設,這個局長不當了吧。這就是我們的食品安全裸奔,上上下下都是利益鏈條,當領導都沒有安全食品可以吃的時候,才是最恐怖的時候。

冷藏鏈是這樣的,肉品一出屠宰場,立刻把液氮打進去,放進冷藏車,直接送到後堂進行處理。消毒是這樣的,必須設置專人負責消毒,而且有時間、數量、負責人的記錄。我們的食品安全根本沒有強制的要求和標準,我們是市長和書記親自抬桌子。話說某地方,第一年食品安全事故,第二年食品安全事故,第三年還是食品安全事故。

我們這個官僚系統存在的全部意義,就是看著領導把腐敗變質的食品吃下去。

哎。這就是我們操蛋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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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第三個故事。

食葯沉浮簡記

2015年 1月30日,人民網消息:畢井泉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不再擔任局長、黨組書記職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是2013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張勇為整合後機構的首任主官。

張勇在CFDA上坐了大約34個月。系河北平山人,1953年9月生於北京市。198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畢業後,主要在國家計委工作。從一般工作人員做到經濟政策協調司司長。2003年底,50歲時任國務院副秘書長。2010年2月起,任國務院食品安全辦主任、黨組書記。60歲時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根據中央對官員任職年齡的有關規定,省部級黨政正職是65歲,任期未滿的還可延期3年。顯然,張的離任並非因為「到齡」。張的去向網傳是發改委任副職,但未公布。

1月31日南方周末的「健言」公號推送了3年前張勇任國務院食安辦主任時的專訪。張感嘆食品安全工作如履薄冰。對食全問題,要謹慎言成績,把問題估計得更充分一些。食品安全風險是客觀存在,要有攻堅克難的決心。食品監管體系的發展完善勢必需要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CFDA這兩年在食品藥品監管諸多領域相繼實施的各類監管措施,對提升食品藥品監管水平有推動力,然而,在監管體系的完善方面,卻與機構組建時的預期相距甚遠。

黨中央政府提出在13年全面完成自上而下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13年4月10日,國務院專門就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下發「指導意見」,要求各地以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以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為重點,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省、市、縣級政府原則上參照國務院模式,組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兩年過去了,在許多的省份,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仍未完成。即使改革到位的地區,與既定目標也是大相徑庭。許多地區的縣級葯監機構已經給改沒了,原有專業隊伍已經被大市場監管體系稀釋於無形。即使如此,官僚主義仍然認為這是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加強。「加強」這個詞真有百種釋義。

無法得知張勇同志的離任是由於何種原葯監體系的完善確實遭遇了空前的艱難。也許,作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影響力是有限的,否則,不應該是今天這樣一個局面。

對首任鄭筱萸來說,更是監管悲歌!

現在的CFDA是在2013年組建的,實際上,也就是在副部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升格而成。升格前的國家葯監局,真正「出生」日期是1998年3月,為國務院直屬部門。其間,2003年更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2008年,又降格為「部管局」。也就是說,國家葯監機構誕生17年間,每屆政府的機構改革,都有葯監的份兒。張勇說,食品監管體系的發展完善需要一個過程。如今看來,這個過程真的漫長,至今仍未看到盡頭。

與張勇任期兩年不到相比,國家葯監機構前幾任主官任職時間也不能算長。1944年12月出生、畢業於復旦大學生物系的鄭筱萸,1998年就任國家葯監局的首任局長。2005年6月,鄭滿60周歲,被免去局長職務。鄭卸任後,未能按例去人大、政協任職,隨之其多名原「嫡系」部下涉貪被查,最終他自己也未能全身而退。2006年12月26日,鄭不知有沒有過完62周歲生日,就被中委「雙規」了。接著就是對鄭涉貪及玩忽職守問題的高效率調查。2007年7月10日上午,鄭以受賄罪(人民幣649萬餘元)和玩忽職守罪被執行死刑。此時距其被「雙規」審查才六個多月。鄭可能至死也不會明白:他怎麼會以如此的方式結束生命旅程?他的歸宿是否也影射著食葯監管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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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第四個故事。

市委領導訓話:說實話我不懂食品安全管理,我也是第一次參與這樣大的群體活動,在這方面我要向你們學習,你們都是行家裡手(略一萬字)。他會議桌的對面坐著的,只有一人不是工人編製,而我要懂會議的禮節,不能隨便說話。哎。這就是管理食品安全的非技術性官僚。

食品安全成了一個政治問題,談食品安全也要承擔政治風險,包括開除公職。他們的設計者、管理者、執行者全都不懂,但這並不妨礙他們管理特供食品,領導如此,社會幾何?許久以來特供食品一直是食品安全的象徵和底線,其實事實並不是這樣,沒有冷藏鏈的特供食品,已經成為一個無知無畏的笑話,腐敗變質的食品不止一次的出現在重大接待活動。他的高層這樣講:出了事情,免你的職。他的組織者是這樣說的:事故我們出不起啊,出了事情你們要付全部責任。他的執行者這樣說的:沒有問題。真的沒有問題?我今天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問題。

有很多話想說,但不能說,在這裡僅僅表達我有限度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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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第五個故事。

清華的法學教授在黨校講侵權責任法和法學的邏輯學關係,他講到中國的食品安全,他認為中國的食品安全之所以管不好是因為政府的力度不大,他說你把他們抓住槍斃掉幾個,看誰還敢生產不合格食品。

那叫獸也懂營養學?你也懂蛋白質變性?你也懂公共衛生?假如你都不懂,那你是在一個什麼立場上談食品安全的呢?說實話,食品安全是循證科學社會管理公共衛生研究的範疇。當然你不懂這些,對於你所談及的邊緣科學你一無所知,但是我必須承認你有資格大放厥詞。在刑法裡面加入死刑,不是法制的進步,而是退步。然後你開始對比中國和美國的食品安全,你會悲觀的發現你生活在地獄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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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第六個故事。

既得利益團體是一個社會現代化的必然產物,所以要學會審視。既得利益團體會自我完善,會變得越來越聰明,然後開始控制這個國家最重要的公共政策、經濟發展、社會發展、政治機器,尤其是法律。熟能生巧,他們技巧越來越嫻熟,獲得的利益就越來越多。最終導致這個國家變成特殊利益集團的國家,形成政治、經濟、文化、輿論的壟控,政府部門越來越僵化,國家開始走向衰落。

計劃生育政策的出台,就導致一個既得利益團體的出現,其實我們有很多種手段計劃生育,比如說提高婦女的教育水平等,但中國採取了最簡單,最粗暴的行政手段。截至目前為止,中國適齡男性超過女性3000萬。而這個既得利益團體為了自己的權利、金錢和地位,不斷的自我繁殖,擴大自己的地盤,最後造成今天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

在西方,既得利益團體也異常強大,但是有醫學會、律師協會、工會、美國的步槍協會等對應的既得利益團體與之對抗,從未出現過那個既得利益團體壟控局面的情況。而中國卻不一樣,中國的行政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是既得利益團體的代表。所以當非典、三鹿奶粉、動車追尾出現的時候,既得利益團體可以一手遮天,甚至一手遮黨。最終導致非典經廣州到香港,擴散至全球,引發全球的負面宣傳效應,最後導致這一既得利益團體全軍覆滅,有關人員抓、關、殺、免,隨即掀起了技術性官僚抗擊非典的新篇章,暫時平息了這場風波。三鹿奶粉也是紐西蘭總理勒令中國政府公開有關信息,最終導致三鹿奶粉被曝光,假如不是吃飽了沒事幹的外國勢力干涉,三鹿奶粉最終會被隱匿,但是中華民族就是不長記性的民族,從來不反思。現在既得利益團體又要生產合格奶粉了,我冷笑。

英美國家有三權分立,還有非常多的社會團體可以制衡既得利益團體,但在當下的中國既得利益團體肆無忌憚。毛澤東時代為什麼要頻繁政治運動,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既得利益團體威脅統治。現如今既得利益團體已經完成了對政府的綁架,比如說中國低劣的食品安全標準。新一屆領導人上台以後,想有所作為,為老百做些事情,想推出一些政策使國家更良性發展,更有利於國家利益、民族復興,但他們手中都不具備能夠對付強大的利益集團的力量。大家都不願聽這些,因為期望值太高,但這就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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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第七個故事。

既得利益團體的改革。

美國食藥局局長是醫學生,督查局局長是醫學生,幹部、職工都是醫學生,所以幹部、職工都有知識、有信念,領導他不敢,也不會說打通任督二脈的話。假如說了,幹部、職工非把你抓住給你打通了為止,我們說了就說了,還有黨報出面證明療效的。我們的公共刊物還敢公開發表中醫治療艾滋病的言論,而且是堂而皇之的說,所以三聚氰胺、毒膠囊這類事情就一定會發生,而且還會發生。

美國的食藥局有司法局、檢察院、法院、中情局(類似於我們的中紀委)、聯邦警察、審計局這些單位督查工作,所以他們的食藥局局長不敢學鄭筱萸。我們的體制之所以收編公檢法就一個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庇護這些人,讓我們銘記有一段時間我們這個國家是沒有司法局的,所以你改革沒有好的外部環境。

局長說,你說怎麼辦?我說:用溫水燉青蛙的辦法改革,我們的青年都是老同志帶壞的。重新啟用食品藥品稽查局,把基層年輕幹部分離出來佔三分之一,用局裡的年輕幹部抽調,佔三分之一,每年新增醫學生,三到五年的時間內也可佔三分之一,最後隨著老幹部退休,徹底終結既得利益團體的存在,把我們徹底改成美國式的食藥局。

改革開始了,所有既得利益團體都得到了保留,原有四十餘名幹部,現在有近五百人,號稱政府第一大局。職能到位了,原來管理的部門撒手不管了。很多基層所沒人去當所長,很多基層所有編沒錢,沒人,沒車,沒房,所以只能在鄉政府裡面混日子,鄉政府也不能養一群閑人啊,所以你們就給我下隊包村去。說難聽一點,食品安全也是一門技術活,就是真的來了,也未必會幹。

於是一個市的食品安全工作空轉了一年半,一個案子都沒立。局長下鄉檢查工作,找不到人。沒有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這不消息來了,某鄉的食品藥品監管所所長因為頂風違紀,給人辦事收了兩條煙,全市通報,估計下場好不了。前面不是說了正科的所長沒人干,也有些人一輩子才混了個副科,於是就來趟這渾水,基層所長可是正科啊。於是該轄區一百四十人疑似食物中毒,被公安機關控制,不要說正科了,公職估計都有問題。開通報會的時候,基層管理人員是這樣說的,原來就以為是個工作,現在才發現有生命危險啊,市局要保護一下我們的幹部啊,不然都讓公安局和紀檢委抓掉了,市局的領導也灰溜溜的不啃聲,幾個月以後,市局的領導也被調離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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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第八個故事。

出了事故,問責是這樣問責的--------

問:大年初一巡查了沒有?

答:巡查了。

問:嗯。把巡查表拿來。

問:大年初二巡查了沒有?

答:巡查了。

問:嗯。把巡查表拿來。

問:大年初三巡查了沒有?

答:巡查了。

問:嗯。把巡查表拿來。

問:大年初四巡查了沒有?

答:巡查了。

問:嗯。把巡查表拿來。

問:大年初五巡查了沒有?

答:巡查了。

問:嗯。把巡查表拿來。

問:大年初六巡查了沒有?

答:巡查了。

問:嗯。把巡查表拿來。

問:大年初七巡查了沒有?

答:。。。。。。不啃聲了。

問:為什麼不巡查?

於是責任落實,本來想混正科的,結果副科也沒了。

假如他沒責任,就會一級一級往上找。浙江省檢察院有不成文的規定,每年定額從食葯部門抓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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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第九個故事。

地溝油存在即合理。

這個問題本就不是這裡講的。

美國認為這是一個公共衛生學的問題,所以他們有一支專業化、年輕化的革命隊伍,清一色的醫學生,談的都是風險干預。中國從上到下,再到提問的人和回答的人都不是公共衛生,喊的都是嚴管重罰,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標準答案,這才是最恐怖的。

我是一名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首先,國家的法律有漏洞,沒有可操作性,說難聽點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都不是強制性的,所以地方政府也就優哉游哉了。

具體到地方層面,市一級的領導不願意管,因為他知道管不好,弄不好羊肉沒吃成,惹來一身騷。領導還要改革,主要目的是為了掌握改革的話語權,改革的方式、方法就是綁架改革,用以證明改革是沒有出路的,只有傻子才真改。

下面的監管人員,基本上都是轉業軍人,最多有一個中專,還是學下中醫的中專,大會小會開足馬力罵公共衛生,所以英國人說:不懂公共衛生的都是野獸。至於道德情操,食藥局已經成了吃喝局,國際性的重大活動保障因為沒有冷藏鏈,省廳領導和市委書記吃的都是腐敗變質的食物,你個平頭百姓有什麼好抱怨的?

地溝油的生產廠家,我們都說地溝油、地溝油,你們那個見過地溝油?說真話你們沒有一個人見過地溝油,假如你們誰見了,估計早被滅口了。地溝油清亮的和色拉油有的一比,他已經經過染色和除味,賣相非常好,但是我估計口感不怎麼的,是不能直接銷售的。

抱歉,因為本人有潔癖,所以不敢以身試油。

地溝油又是怎麼運輸?根據內部不可告人的情報,河南人(我不想污衊河南,但事實就這樣)他們用油罐車運輸,打著柴汽油的旗號,進入某地以後以極低的價格賣給油坊,油坊把地溝油摻入他們生產的油品中賣給消費者,這個時候味道就會被自然的油香掩蓋,你就嘗不出來了。

地溝油又是怎麼銷售的?地溝油經過私人油坊包裝以後就變成了合法生產、流通,只有進入合法的這個環節,地溝油才能大量的銷售,他們還能出具增值稅發票、生產和檢驗合格證明,你說可笑不可笑,但情況就是這樣。

使用環節。誰用這些油品最多?你一次才能買幾斤?答案是學校、酒店、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食堂,你買六元的油,我給你開9元的發票,於是最後一個環節也被地溝油毫無懸念的攻破了。

中國有個神話傳說叫地溝油,看起來不合理的東西其實都很合理,說起來都是眼淚。

地溝油這個問題的核心,一個是國家暴力的合理運用,另外一個是國家財政補貼的到位,缺一不可。

首先,中國的植物油脂不夠中國人食用,這是人口理論問題的核心,假如真正做到禁止地溝油,你那什麼餵飽那些饑民?

其次,四川、河南等地的從業人員有這種從食品中回收油脂的習慣,人家從來都沒有不承認,他們義正言辭的稱之為傳統,很多油脂都是重複使用無數次,直到油脂消耗完為止。正常生產出來的植物油脂,最低價格在7~8元,轉基因的油脂最低價格在6~7元,而摻了地溝油的植物油脂只要3元,這就是餐飲服務提供者、私人油坊積極提供使用地溝油的利益驅動。

接著,國家動用公權力財政補貼,強制餐廚廢棄物回收,控制餐廚廢棄物的回收行業,用來製造生物柴油,其餘作為生物質資源發展養殖和生物有機肥,這要全國統一行動,不然外地的油脂照樣進入這個行業。現在又出現這樣一種情況,由於地溝油成體系的便利運輸、銷售環節,外國的廢棄油脂開始通過走私和正常通關的方式,暢通無阻的進入中國大陸。

最後,推行大型的榨油廠規範化經營,禁絕小作坊。理論上來講,小作坊根本不具備競爭力,但就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看,其中運輸、倉儲、營銷一條龍服務的核心就是這個小作坊,因為他們經營成本非常低,不用納稅,還沒有會計等等人員負擔,所以地溝油非常有競爭力。

你禁絕了地溝油,你能禁絕鉻膠囊,你能禁絕回收食品?你能禁絕改刀食品?。。。。。。

你要懂最高院的院長不懂法,食藥局的局長不懂食葯,這才是問題的核心,將熊熊一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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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一部八龍治水的食品安全法是誰寫的?

2015年這一部食品安全法是誰寫的?

作為一個醫學生,不禁仰面長泣。

這一部食品安全法完全混淆了生產、流通、餐飲的概念,涉及懶政、怠政。

冷藏鏈仍然不是強制標準。

食葯部門要求從業人員培訓、專業、專職,自己做到了沒有?

在很長的時間內,食品添加劑等標準都會重新制定,根據上一次制訂的經驗,估計要五年才能出台。

餐飲廢棄物回收仍然不是強制標準,所以地溝油還會肆虐,大家要做好心理準備。

食品安全風險干預根本沒有寫進食品安全法,所以食品安全法有毛沒皮。

食品安全一次改不好嗎?09年到現在,中國已經廢止了兩部食品安全法,這一部食品安全法的生命力有多頑強?


分享一下自己總結的新法對中央到地方各個部門職責的界定供參考。

從中可見,即使按照新法規定,九龍治水現象依然明顯。

國務院:

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規定其職責。

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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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監管食品生產經營。

(配合國家衛計委)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配合國家衛計委)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立即核實,向國家衛計委通報。

監管中發現需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向國家衛計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提供風險來源、檢驗數據和結論。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

(配合國家衛計委)需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立即制定、修訂。

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布。

(配合國家衛計委、農業部)制定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

(配合國家衛計委)制定、公布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

會同農業部等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會同國家衛計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調整並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的註冊。(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實施備案)

對保健食品註冊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准予註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及時將該原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註冊。

規定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

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通報,採取措施。

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及時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報。

對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統一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

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鐵路、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

制定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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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

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疾病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公布評估結果。

和農業部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立即制定、修訂。

與農業部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

(配合農業部)制定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

組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許可並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

(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調整並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公布檢驗機構名錄。

在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時,對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提交的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國際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通報,採取措施。

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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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配合國家衛計委)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監管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向國家衛計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

公布檢驗機構名錄。

制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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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在監管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向國家衛計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和國家衛計委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與國家衛計委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

會同國家衛計委制定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

(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公布檢驗機構名錄。

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通報,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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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提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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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布檢驗機構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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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調整並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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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監管進出口食品安全。

檢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公開結果。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計委、農業部通報。

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通報,及時採取措施。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的備案。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註冊。

對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撤銷註冊並公告。

定期公布已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負責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的備案。

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一)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會和消協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可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並確定相應檢驗檢疫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監管國境口岸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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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

制定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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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具體管理辦法。

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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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政府:

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對下一級政府、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

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接受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於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接受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下一級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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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省級以上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保健食品進行備案。

審查批準保健食品廣告。公布並及時更新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准的廣告內容。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關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籤等事項備案。

及時公布註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並對註冊或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設區的市: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縣級以上:

可在鄉鎮或特定區域設派出機構。

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家衛計委備案並實施。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會、消協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審核申請人提交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報告。

接受關於不再符合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撤銷認證的通報。

接受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對入場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報告。

接受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報告。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的報告;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可實施現場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召回或停止經營的,可責令其召回或停止經營。

接受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報告。

接受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針對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公布檢驗結果。

接受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的複檢申請,在公布的複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複檢機構進行複檢。

監管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

接受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的報告。

接受同級質量監督部門、農業行政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舉報的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關於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報告。

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的通報。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接受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交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管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諮詢、投訴、舉報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並組織考核。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會、消協等對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範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進行核實,並將經核實的情況向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以上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以上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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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以上:

和農業行政部門互相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縣級以上:

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家衛計委備案並實施。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家衛計委備案。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接受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的報告。

接受醫療機構對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報告,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配合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接受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交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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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質量監督部門:

※省級以上: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

(配合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舉報,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配合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管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諮詢、投訴、舉報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並組織考核。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會、消協等對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範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進行核實,並將經核實的情況向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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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農業行政部門:

※省級以上:

和衛生行政部門互相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

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舉報,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配合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最簡單的,監管機構改了,所以肯給要修改。舊法最大的失敗就是把食品監管分為生產,流通,消費三個階段,由不同部門負責監管,造成多頭執法,也增加了企業負擔。


在我看來,首先是隨著食品科技的進步,很多食品加工方面的東西都比以前進步了好多(當然也有不好的技術,比如陳化米改造之類的,貌似是某個老師想出來的方法),自然食品安全法中要有內容要進行修改。其次,隨著食品研究的深入,人們更加了解了原料特性,以及食品原料對人體健康的益處及危害。最後,隨著資源技術設備的集中進步,建個食品加工廠很容易,況且中國作坊式的食品生產更加產生了越來越多的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為了斂財使用低劣原料甚至化工非食品原料進行食品加工,在良心和道德無法改變生產製造者的時候,只有依靠更加嚴肅嚴厲的法律進行約束了。

當然了,我沒有去深入研究過,所以只能膚淺的回答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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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是希望和刑法接軌,以某些法條為銜接點,亂世重典。


不管怎麼改, 食品安全很難落地,太官僚了,從九龍變成雙龍,本質好像沒怎麼變。中國特傻的小農經濟是個根,更為致命的是食品工業也小農化了,加上改革開放帶來的的唯富化,誠信的墮落瓦解,政府的技術封皮。總結詞是:農業做了工業、信息業、服務業的犧牲品,真食品安全了,很大一部分人就得回到解放前的生活水平。


科技進步,人們掌握的知識更多了。

如果方向錯了,知識越多越能害人。

因而,食品安全法也得與日俱進。

舉一個栗子:蘇丹紅,這在工業化技術落後的時代,絕對不會人為地用於食品添加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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