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美國法庭是怎麼判案的?

原來聽說美國是根據原來的案例判決的,那麼陪審團是什麼作用?法官又有什麼職權呢?最後是誰來決定判決的結果呢?


我來說個比較奇葩的,在美帝一年,哥上了三次court,自己去的,沒帶律師,大家不要怕,我沒有幹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

先說第一次,去年吧,有一次開車開著開著,被警察叔叔盯上了,說我魯莽駕駛,stop sign前沒有停滿3秒。我年輕氣盛啊,就辯解我明明停了,你憑什麼說我沒停啊,你警察了不起啊。警察叔叔沒跟我廢話,直接簽了一張citation(罰單)給我,說你要不服就plead not guilty,然後上法庭見法官。不然就乖乖交罰款。

哥一看200多刀,還要記三分,(在美國如果扣了分第二年你的行車保險會飛漲)臉當時就綠了。心一橫,上法庭就上法庭,還怕你不成。立馬跑去district court(類似地區法院)安排了trial date(出庭日期)。然後就在家給自己組織證據,辯詞 ,基本就是質疑警察的測量標準,儀器的準確性,什麼什麼的。。也沒請律師,當時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自我感覺特別良好,覺得自己完全能搞定,用不著律師。

終於trial date到了,我戰戰兢兢地帶著一文件夾材料跑到district court,在前台等著,也不知道到底是個什麼程序。然後就等警察叔叔過來,過了一會兒,我看到了那張熟悉的面孔,確認是我要告他以後,警察叔叔過來說Can I talk to you for a minute, sir? 我有點慌張,不知道他要耍什麼詭計。

接著他開口了,What can I do for you,sir?(我能為你做什麼?)o_O~~~~O_o~~~~(x_x)~~~

我們難道現在不是應該上法庭真刀真槍開幹麼!!!!

我一下也不知道說什麼,就說well, the points really messed up my insurance, and the fine is too high.(哥你這罰單一下扣三分我保險會漲好多,而且罰款太高了,窩很為難)

警察叔叔略有所思,然後跑進去拿了一張表格出來,說,I already changed the ticket. it"s now just a parking violation ticket, no points, no record, and fine is reduced. Just sign this form and pay the ticket at front.(我剛剛把你的魯莽駕駛罰單改成了停車違章罰單,沒有不良記錄,沒有記分,罰款大大的減少,你簽個字去把罰款交了吧。。。)

。 o_O~~~~O_o~~~~(x_x)~~~~&>﹏

what the f***。。。。。。跟想像中的怎麼完全不一樣呢,,法官大人怎麼都沒看到呢????我回家還想跟小夥伴炫耀上了美國的法庭呢!!!!!!美國號稱最嚴謹的法律體系呢???就這麼隨隨便便?????

不過呢,我也是識相的人,你退一步,我也退一步吧。這個份上在要求繼續出庭就有點不識時務了。更何況就我這三腳貓水平到了庭上估計話都說不連貫。我一看分也沒了,記錄也沒有,罰款也沒幾個錢。我知道你們美帝政府窮,其實就是想掙幾個罰款錢,給你們就是啦。於是我就順著台階下付了拉倒。

總的來說

一!次!愉!快!的!出!庭!經!歷!

未完待續

…………………………………………………………

怎麼一轉身就這麼多贊了。。其實有意思的也就這第一回,今天情人節,可是題主沒有情人,閑著也是閑著。你們這麼想知道那我就大概繼續往下說吧 。

說一下,有朋友擔心我會不會被警察叔叔坑了,保留了魯莽駕駛的記錄,還讓我簽了違章停車單,答主也顧慮過,所以從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調過一份driving record,很乾凈,什麼都沒有。

沒錯,答主前三次出庭都跟交通有關。

第一次吃了罰單以後啊,老實多了,也養成了一個壞習慣,老是瞄後視鏡,怕被警察叔叔跟上(一朝被蛇咬)。大概半年以後,很不幸,再次中槍了。那天趕著去上實驗室,快遲到了,剛一腳油門下去想快一點,噌一輛警車從小樹叢竄出來閃著燈就把我撲了。ARE YOU SERIOUS!

沒辦法,老實地停下來等罰單,這裡說一下,在美國,警察把你停下來以後,手不要亂動,開開車窗,手放在方向盤上給警察叔叔看見,不要嘗試下車,跟警察叔叔套近乎,更加不要做掏口袋之類的動作,警察叔叔會以為你要掏槍,只要他認為你產生威脅,輕則直接被按地上然後帶回去蹲一天監獄,如果你面相兇狠,可能直接給你來一發。

然後呢警察叔叔就走過來了,這次事大了,這條小路限速25mph,我一腳油門踩到了45mph。 誒!等等,警察叔叔你有點面熟啊!WTF,又是你!!! !我認出來這個警察叔叔就是上次抓我的那個,但是他好像沒認出我,可能每天抓的人都太多了吧。是他我就放心了,一切都好商量,哈哈哈。

我沒有動聲色,老實地收好罰單,扣四分,200多刀,照舊到法院plea not guilty,安排trial date。這次我連辯詞證據什麼都懶得想了。

開庭那天,到了法庭,警察見到我,what can I do for you today,sir?連台詞都是一模一樣的。。。我也照搬台詞「The points messed up my insurance, and the fine is too high."

警察叔叔略有所思,然後又往裡走,這次我裝作上廁所,湊上去看看到底是什麼個流程,這次我弄明白了,他在查我的記錄!他向工作人員調取我的public record。可見這種好事不是隨隨便便給的,在發現我是個大大的良民以後,後面的故事劇情大家也知道了,改了罰單,破財消災,這次也更不敢多求什麼了,確實超速了,而且超了挺多,都快超100%了。

我後來想了一下,類似的案子估計一天沒有10起也有個7,8起,如果法官真的嚴嚴謹謹一樁一樁判,那正經事都別幹了。警察這樣盡量減小法官的負擔,如果記錄乾乾淨淨,說明應該是無心之過,或者至少說明不是慣犯,適當進行罰款警示,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可能對答主這樣的年輕人不管用呵呵)

說一句,在美國,public record 顧名思義,是公開的,保險機構也好,律師機構也好,都可以查到,盡量少犯事,一旦有不良記錄以後,很多事會很麻煩。

如果,還有人,再想聽第三次答主被警察叔叔抓的故事,我寫完作業再繼續。

還有其實我覺得我這個問題跟最近另外一個問題好像叫:在國外開車是什麼體驗?

關係更大一點。

貼一張肇事者的照片(下雪開高速以後的慘狀)


2009年,我曾因交通事故上過美國法庭,親歷了美國司法制度。以下是所聞所感,雖是管中窺豹,也希望能讓大家對大洋彼岸的美國司法系統多一點了解。

這是我當時的傳票。

美國就是一個這樣直接的國家,直接到不需要在傳票上用政府國家之類的大蓋帽來壓人。

美國法院是通過傳票來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我的案件是個很小的交通事故。我在開車時,由於剎車在雪天失靈,追尾前車,索性兩輛車都無大礙,更無人受傷。發生事故後,撥通911叫來了警員(在美國,交通事故依法必須通知警察),他在簡單詢問事故情況後,開出了一張「Ticket」給我,上面的信息非常詳細,包括

  1. 姓名
  2. 生日
  3. 車牌號
  4. 駕照號
  5. 事故發生地點
  6. 事故類型
  7. 觸犯的交通法則
  8. 需要上庭的時間
  9. 必須攜帶的材料
  10. 當值警員的編號

當值警員還會將事故的細節做成一份詳細的事故報告,放在網路上供當事人查詢。在事故發生後,我在警察局的網站上非常容易地就找到了事故報告。所有的交通事故報告都是公開的,只要能夠上網,任何人都可以查閱記錄在案的任何交通事故報告。

每個案件都可以查到報告記錄,犯罪類型,是否結案等都可以查到。無黑箱的操作讓公檢法機構在行為時刻在公民的監督下進行,將貪贓枉法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 這就是美國司法制度的第一個特點:「人人能監督的透明」

在拿到了法院傳票之後,普通人可以做如下兩種選擇:

  1. 找律師
  2. 自己解決

大多數美國人會選擇前者,我也做了同樣的選擇。

在這次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我和我的律師總共會面三次,我的律師根據我的駕駛記錄,車禍處理的情況,就辯護策略作出了詳細的布置,向我提醒了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來增大辯護的贏面,並且預估了我可以獲得的最好的判決結果。(補充:09年我還在讀碩士,學校學費裡面有包裹 Law Service,所以我不需要額外付律師費。)

沒有他的幫助,我一定會腦中空空,茫然不知所措的走上被告席。

根據我的律師的意見,我在2008年12月底,也就是事故發生大約2個禮拜後的第一次上庭後,選擇了不認罪。
當時,法官只問了一個問題: Will you plea the guilty ? 「你是否認罪?」

這是一個很普通的民事案件,如果我選擇認罪,接下來面臨的會是在駕照上扣分以及相應的罰款。 但我的律師根據事故發生的背景,得出的結論是「你可以獲得更好的判決結果」。因此,他為我制定了「不認罪」的辯護策略。(補充:評論中有人提到我第二年的車險問題,也有人提到這種做法太麻煩,其實在美國不是,如果我選擇認罪,就有了一個案底,駕照不僅要扣分,罰款不僅更多,第二年的車險費也將比我不認罪多得多)

遵照他的吩咐,我在法庭上,對法官說: 「I plea no guilty」 「我不認罪」

因為這個回答,我將再一次走上法庭,為自己做無罪辯護。

這就是美國司法制度的第二個特點:「尤其重視律師的作用」
目的很簡單,讓被告人在受審過程中能對自身權利做充分保護。

說句題外話,大家肯定在屏幕上都見過這樣一個場景:某黑幫分子被警察逮捕,在警局內,在審訊室強光照射下,面對警察的問訊,酷炫屌炸天的甩出一句:在律師到達之前,我什麼也不說。 這時,對面再神通廣大的探員也只能吹鬍子瞪眼乾著急,沒有任何辦法。
這個好萊塢和香港電影套用了很多次的橋段,正好從側面說明了美國司法制度對被告人基本人權的保障,哪怕被告人是十惡不赦之徒。

米蘭達法案賦予任何一個可能陷入官司麻煩中的公民如下權利:

一、沉默權。
這已為世人所共知,並成為保護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的強有力的工具。沉默權,即對提問可以不回答,從而減少和避免刑訊逼供、誘供或懼於強權的假供,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下犯罪嫌疑人擁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證有罪;

二、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嫌疑人個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證訊問的正常進行,律師的參與對訊問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監督保證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對無力聘請律師的,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以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警察在對拘押嫌疑人訊問前應告之其可享受權利,包括如下內容,如果在拘捕前未宣讀如下權力,收集到的證據和口供將被視為非法,不被法庭採信

1.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2. 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託律師,律師可以陪伴你接受詢問的全過程。
3. 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4. 如果你不願意回答問題,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
5. 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候停止回答問題,並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

回到正題,2009年4月9日,在事隔4個月之後,拖沓的美國法庭終於安排了對我的第二次庭審。

一早,我就起床,西裝革履,開車來到法院。

傳票上寫的開庭時間是8:40,可實際上,法官弗朗西斯(Francis)在10點才施施然邁入法庭(我也不知道法官能不能遲到,當時不懂),一屁股做到法官席。 全場起立,以示對司法和法官的尊重。弗朗西斯是個精神矍鑠的老頭,頭髮和鬍子全白了,他樂呵呵的示意大家坐下,不緊不慢,開始處理今早的案件。 放眼望去,法庭上大約有50個人,隨著書記宣讀被告的姓名,庭上的人們應聲走向被告席(除了我以外還有其他要審的民事案件),有律師陪伴的佔一半,沒有律師陪伴的佔一半。

我難免心有忐忑,但本傑明(Benjamin)的出現讓我在大吃一驚後也放心下來,他就是當時被追尾的車的車主。他和女友出現在法庭上,見到我,笑眯眯的打招呼,對疑惑不解的我說「我是來做你的證人的,告訴法官當時天氣有多糟糕,還有我的車修理費你的保險公司已經全賠了」 。

當時覺得挺怪異的,身為受害者的他成為證人替作為被告的我辯護。這也許正是美國完善司法制度的一個剪影。也揭示了美國司法制度的第三個特點:「不失理性的人情味」

美國車保制度的完善,使在事故中的受害方,幾乎完全不用擔心因此受到損失。一般而言,受害方從保險公司處獲得的賠付,將會遠遠超過因事故受到的實際損失。

拿我和本傑明的追尾事故為例。我對他的車造成的損失至多不超過1000美元,我的保險公司卻共賠付了3000美元。其中包括1000美元的修車費和莫須有的2000美元的醫療費。吐槽一句,追尾發生後,因為碰撞時速度大約只是20公里每小時,我們雙方都沒有任何受傷痕迹,這2000美元,大概是精神損失費吧,也難怪他見到我這麼開心了。

在法官念到我名字前,我的律師科里(Kerry)和我最後確認了我的意見,據他的分析,將給我採取的辯護策略是「No Contest」,也就是所謂的「法庭和被告間的妥協」。如果成功,我的駕照不會被扣分,也不會留下不良記錄,我要付出的,僅僅是一筆不到100美元的市政建設費,用於本地的城市建設以及各種基金會。

這是一個我可以接受的結果,所以我同意了他的辯護策略。

之後的過程就簡單了,在法官讀到了我的姓名後,科里、本傑明和我三人走向了被告席。我只說了一句:「Good morning,your honor」, 就開始做稻草人狀,聽科里為我辯護,本傑明為我作證。

整個過程不到一分鐘,法官弗朗西斯宣讀了判決結果:罰款88美元作為城市建設費,無其他處罰。

我心裡默念:總算了結了

後來收到法院給我的付款收據,裡面寫著88美元的用途,包括
城市建設費、法院辦公網路化基金、反酒後駕車基金、保護被告人基金、州基金、特殊項目基金、惡劣犯罪受害者基金

這樣看來,其實我倒是做了一件好事。 念及此,頓時釋然,渾身舒暢。

延伸閱讀1:在國外開車和在國內開車有何不同感受? - 楊大壯的回答
延伸閱讀2:林達 - 我也有一個夢想 我也有一個夢想 (豆瓣)
延伸閱讀3:何帆 - 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雲 九人 (豆瓣)
本案的起因可以看此處:車禍進行時(Beyond 11925km「5」)

------

...更多回答請看大壯

新開微信公眾號求關註:leantravel - "最實用的旅行手冊"


首先,這個問題問得很不好,因為太寬泛了!這就好比我隨便扯了一個物理系的學生,問:「大學物理都講了啥?」但是我審了一下題,認為題主的疑問在於一個外人對美國司法體系最常見的一個疑問,就是jury到底是在幹什麼的?跟法官如何分工?

最簡單的答案:jury審事實,法官審法律。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第七修正案規定: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所以可以看到,jury有兩種,一種是用於決定要不要起訴的Grand Jury, 國內翻譯為大陪審團;另一種,就是大家在影視劇中經常看到在庭審中呼風喚雨的,我上面提到進行事實審的jury。值得提醒的是,憲法第五修正案並沒有被十四修正案所吸收, 因此grand jury在各州法系統中並非必備,這個問題我不予展開了。因為題主關心的應該是jury 而非grand jury,所以grand jury 我也不講了。

Jury只在原被告雙方在事實上有爭議且爭議金額超過20刀(……)的時候使用。有事實上的爭議,大概可以理解為,原告被告雙方關於那天到底發生了什麼,講了兩個故事。庭審的時候,他們會先後把這兩個故事講給jury聽,在講的過程中拿出各種證據佐證自己的故事或者指出對方故事的謬誤,最後jury會在心中形成一個想法,對故事A和故事B的可性度做出一個判斷。大家都知道的是,不同類型的案件中判斷標準是不一樣的,刑事案件為「beyond reasonable doubt」,民事案件一般為「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還有其他標準,按下不表)。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講了個故事A說被告人是有罪的,辯護人講了個故事B說被告人是無罪的,jury只要最後判斷下來,他覺得檢察官的故事雖然更可信,但是沒有排除掉他的所有的合理的懷疑,覺得故事B還是有一定的可能性(比如10%),他就可以最後說「not guilty」。在民事案子中,原被告講的A、B兩個故事可性度差不多,jury只要覺得其中A故事聽起來更加靠譜那麼一點點,那就可以return a verdict in favor of plaintiff。

看起來jury很重要啊,那麼雙方在給jury講故事的時候,法官在幹什麼呢?打醬油嗎?這必須是律政劇看多了的錯覺……

首先,法官可以判斷某一件事情是屬於事實上的爭議還是法律上的爭議,意思就是他可以決定這件事情要不要拿給jury判斷。

其次,雙方講故事需要拿出證據,法官決定某個證據是否admissible。

法官會給jury一系列指示,比如說某個證據只能用於某種目的,判斷這個issue的標準是什麼,如果你認為怎麼怎麼樣你應該給出一個怎麼怎麼樣的verdict.....

最後,法官決定其他的法律問題,比如說適用哪個州法律,法律中的某一個詞是什麼意思,量刑應該量多少年……

因為事實問題都是在基層法院就搞清楚的,所以如果案子到了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就不會有jury了,就是法官跟律師過招了。形式就是律師在講為什麼我們覺得應該這樣判,然後被法官的問題不停打斷、打斷……

大致如此。

最後誰來決定結果?看你怎麼想這個問題了,反正我覺得是還是法官起決定作用的。

--------------------------------------------------吐槽分割線--------------------------------------------------------

沉默權和給窮人免費提供律師是憲法修正案賦予的,並非米蘭達,米蘭達宣告只是告訴被告人你有這個權利,並且如果你只願意通過律師跟控方交流的話你的意願應該被尊重。


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負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也決定金錢賠償數額範圍)或是否有罪,法官在主持庭審過程中決定證據准入問題。陪審團verdict出來後,法官決定民事責任具體數額以及非金錢責任Equity Remedies;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決定量刑。


也講一個上交通court的經歷吧 蠻有意思的

12年大概10月左右吧,路過ny bronx某橋,下橋時綠燈變黃燈,我踩著油就過去了,後面一輛便衣警車閃了警燈,把我停了,然後說我闖了紅燈,我在跟女朋友說話,有點迷糊到底燈紅沒紅。就隨便sorry了警察叔叔兩句,然後給我開了一張270的罰單,扣三分。但是當時還沒考美國駕照,警察在罰單上抄了我的中國駕照信息,當時警察叔叔蠻nice,開完還跟我聊我的車開起來爽不爽什麼的(我當時開輛賓士的suv)。

後來跟美國朋友說這個罰單的事,朋友說叫我不要交,說他記個中國駕照,罰單上連我住址都沒記,不用理他。

我就沒理這罰單,不過後來去考了美國駕照。過了大概三個月吧,收到一封車管局的信,意思大概就是說我沒有交這個罰單也沒提出異議要上庭,所以罰單直接default,默認罪名成立,還要加罰沒交罰單的處罰兩三百,總共讓我交580。信上還有我後來才考到的美國駕照號碼。

我就有點慌了,打電話給車管所,編了個很牽強的理由,說罰單弄丟了,沒有罰單號不知道怎麼交。然後車管所寄了封信給我,依據我的理由重新打開這個案子,前面的default判決無效了,然後給了一個兩個月後的上庭時間。

不少NY本地的朋友給我講過,上庭的時候如果那個警察沒出庭,法官會直接取消這個罰單,所以盡量拖上庭時間、警察一懶,就不來了,因為他們並不是強制一定要來出庭的。

然後我就申請reschedule 上庭時間,車管所寄封信,安排在又三個月以後。 時間快到的時候,又收到一份信,車管所自己把上庭時間又往後改了兩個月,理由就倆字administrative reason,聽朋友說可能是因為法官忙不過來還是怎麼著。

這一弄,就快一年了,正好我回國過假期,一不小心把最後那個上庭時間記錯了,回到NY,上庭時間已經過了五天,我又給車管所打電話,轉了好幾個部門,最後轉到Albany 紐約州的車管總局,讓我填張表寄過去,名字記不清了,意思就是讓我解釋缺席原因的,我如實寫記錯了,又安排三個月後一個上庭。

開庭那天,離那罰單都一年零三個月了,我腳著這警察估計也懶得來了吧,心裡還挺高興,結果等叫我名字時,那警察居然從角落裡冒出來了。然後就是倆人站法官面前,他一個人可勁的說,那天發生了什麼,我在什麼位置什麼車道什麼速度過了什麼路口,車上有什麼人 都說得一清二楚。他噼里啪啦說了幾分鐘,法官皺了皺眉,說了一句「the case is dismissed,next!" (案件無效取消的意思) 沒有任何處罰,罰單取消。 然後給我的paper上蓋了個章,旁邊書記員簽了個字就讓我走了,我一個字都沒說,那警察轉身就走了,一個字也不說,也不問原因。大概這就是三權獨立的表現吧,警察只管抓人、報告、作證,法官怎麼判,他們懶得管,也管不了。

我跟好多NY本地人學這個事,都不信,後來遇到一個警察朋友說,當時那個警察罰單開錯了,我是中國駕照,在紐約只能做幾個月的臨時駕照,如果入境超過那幾個月,就要去考紐約本地駕照,否則算無照駕車。而我當時就算無照,要按無照駕車處罰,反正應該會比闖紅燈嚴重,但是他開錯了,所以算一張無效罰單,而無照駕車這個事,事後又不能再追究,所以法官當場就直接給銷案了。

雖然這事我鑽了個小空子,最後啥事沒有。但是不得不感嘆他們的司法流程和邏輯,只要你說出正當理由,就能不隨便定罪,拖多久都要開庭法官判,後面的判罰聽起來有些死板,但是實在是十分嚴謹,這種邏輯在複雜的案件處理里,可以減少很多模稜兩可的情結。

ps:等法官叫我名字的時候,我一直坐下面聽法官判別人的案子,他們的判罰也是蠻靈活的,一般都是交通上稍嚴重的違章,聽法官看著電腦說

「你,一年吃了三次罰單,開車還不注意,原罰單有效,另加罰xxx!」

「你,看你駕駛記錄良好,兩年內沒有違章,給你罰單價錢七折!」 (居然真的會說出30% off,過節促銷么?)

還有人事情比較嚴重,請專門律師的,然後律師和警察在法官面前逼逼叨叨。律師可能會把自己手下的案件申請到同一天上庭處理,警察可能也會這麼做,所以那一天來法庭可以同時處理好幾個人的事情。然後搞笑的就來了,我看同一個律師 和同一個警察,站在法官面前叨叨了半個小時,仔細聽,他們居然是在一個接一個的談幾個不同的案子,違章時間不同,違章的人不同,但是同一個警察開的罰單,碰巧違章人們委託了同一個律師。幾個不同的案件,法庭上「原告」 和「被告」都是同一個人,連莊做,看著也是真是醉了。


美國是一個普通法系國家,而普通法的特點就是:前爭端的解決過程中所得出的規則對後爭端的公斷人在處理相似爭議具有拘束力。至於美國法中另外兩個法源,制定法和衡平法。制定法一般來說,是case law的原則的編纂,而衡平法部門是在聯邦最高法院中,而且適用範圍有限。因此說美國法官判案是根據以前的案例是沒錯的。至於根據先例判案的歷史就不細說了,主要是英國的傳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而對於陪審團的作用還有法官是怎麼判案的問題,我們先得了解一下美國的法院組織系統。美國法院組織系統分為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聯邦法院從上到下依次為: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地方法院(一些稅務法院海關法院就不細舉了)。最高法院除了一些受限制的初審案件如涉及外國的高級外交官的案件外,主要就是審理上訴案件,還有特別著名的違憲審查權(馬伯里訴麥迪遜案),而他們這些是由首席法官進行審理的。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僅審理不服轄區內地區法院判決的案件還有一些行政上訴案件,上訴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不設陪審團。地方法院就一律實行陪審團制。而州法院各個地方都有所不同,體系太龐大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說完法院系統,大致了解之後,我們就可以具體談談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了。一般民事案件都是由聯邦地區法院做為初審法院的,就像在我國一般都是去找初級人民法院。在審判中,法官處於消極地位,主要有律師進行對抗辯論。辯論結束後,由法官向陪審團說明爭論焦點等並告知這些問題如何解決以及有利於被告還是原告,然後由陪審團對案件事實進行評議,達成一致意見,達不成是換陪審團的、、然後由法官作出判決,所以陪審團只是對事實作出裁定,最後的判決還是由法官做。因為美國是三級兩審制,不服的話,上訴法院的判決就為終審判決。除非一些特別情況向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審查請求。___________至於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個特殊的就是大陪審團起訴書。。此大陪審團非彼陪審團,大陪審團是聽取檢察官的報告,決定是否對被告起訴。重罪案件的話,一般有12人的陪審團,輕罪也可以不用陪審團參加,參加的話為6人。還有想通過陪審團作假很難的,有的州每方可以無理由踢出三名。而且你還可以請求不依陪審團裁決請求重新審理,然後還是由法官作出判決。總的來說,刑事案件救濟很全的,在州里用盡所有手段還可以向聯邦法院申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這麼多吧,手機碼字好累、、、、


也接到過法院傳票,在學校某個hall里不小心把電腦丟了,報警後警察過來做了登記,我問破案的幾率大嗎?警官說這個hall是200多年前建的,現在還沒有裝內部監控,案犯估計是個老手很了解這邊的情況。估計破案幾率不大。then當天我就去downtown買了台新的。也不指望破案了。。。

小半年後,從倫敦過完聖誕節回到學校發現我信箱里有封法院傳票,心中一驚說我這麼一大大的良民怎麼還有這東西?拆開一看是說抓到竊賊讓我出庭。我這種情況也不用律師,自己到那天原本想穿套正裝顯得正式點,後來趕時間抓了件校服穿的相當運動就過去了,整個出庭也就幾分鐘,把當時丟電腦的情況大概講了下而已。

在米帝上個法庭就跟在我朝去趟政務大廳差不多,待幾年就會習慣。


喜歡美劇的話看看《逍遙法外》吧


參見十二怒漢


很害羞承認在美帝被拘留18天。

檢察官指控,律師辯護,法官決定誰有道理,

比如律師說 xxx 可以釋放 或者保釋金減少 檢察官說不行 原因xxxx法官決定誰更有道理。

幾百年也上不了一次陪審團,得多大的案子啊。

美國法律是 權力歸弱者 上庭先假設被告沒罪 但凡有一點沒有100%依據 那麼都是沒罪。按照從前的案列 不用審 和從前一樣的就直接套用 如果出現新的案例 就判完了以後參考

中國是先假設有罪 然後死翹翹。

fpi為最高標準,但凡進了fpi監獄的 沒有一個沒事出來的 但是州監獄 只有願意扛住,那麼一般都是小小事情收尾

每等到下一次上庭 條件就好寬鬆更多。

再就是移民局的庭……欸 就是熬啊熬啊熬 就沒事了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可以回答你的問題,在美國法院的庭審中,陪審團的作用就是審理案件中的事實爭議,而法官們扮演一個中立的裁判者,引導當事人雙方在庭審中的程序,並且負責審理案件的程序問題,確保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程序正義,如你所問,案件的事實爭議往往由陪審團來決定,但是當事人雙方認為陪審團成員有問題或者程序有問題,可以提出異議。英美法系大抵都如此,陪審團的作用至關重要


最近在看部劇,叫《美女上錯身》,主線是個狗血劇情來著,看名字也看得出來,結果他是個律政劇來著,每集都兩個案子,還挺好看的,反而主線劇情比例很少。


奇怪排名第一的只是追尾為什麼要上庭?那個州的法院這麼閑?我13年的時候在新澤西超速50%(就是限速70mph的我開到110被逮到,其實最高是140mph,110的時候已經減速了)上庭的時候也是穿著短袖,現在想想也是醉了。警方當時控告我1.魯莽駕駛和2.超速,超速直接跟檢察官和解罰款了事,魯莽駕駛要上庭,在庭上被法官罵了一頓,最後禁止在新澤西開車一個月。下來的時候我朋友還說真有錢,因為當時庭上其他人罰款都選擇了分期付款,就我當場全付了。至此以後我在新澤西再也不敢超速了。


推薦閱讀:

廣東清遠女孩被扒光毒打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有什麼懲治措施?
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不是應該適當修改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讓未成年人犯罪接受法律制裁?
微博上看到:【據說是地產商曲線賄賂新招】(案例放在下面)不考慮其中的錯誤,大家討論一下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關係吧,單純從法律角度考慮怎麼才能獲得最多的賠償呢?
酒店要求我賠償,問題是這是我的責任嗎?
如何評價張靚穎維權事件?

TAG:法律 | 美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