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什麼樣的案子只需要法官判決,什麼樣的案子需要陪審團?

我知道各州可能不一樣,不過總有個大概的原則吧?


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權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審團 ,具體規定各州不一 。

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規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審判,除彈劾案外,都必須有陪審團出庭;

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理的權利;

第七條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

《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確立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度。一般說來,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個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但可以提出申請,經法官批准後設立。

陪審團有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之分,大陪審團可以在任期內審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審團則是一案一組。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

大陪審團僅對刑事案件作出罪與非罪的裁決,負責決定提起公訴還是不予起訴,對犯罪者具體的懲罰則由法官決定。小陪審團適用於輕型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主要任務是審判案件。

在刑事案方面,按聯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審員一定要達成全體一致的決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決。(俄勒崗州的刑事案,十對二即可裁決)。

民事案的陪審員則只要達成大多數的共識,就可以判案。美國各州的民事陪審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對三,俄勒崗州是十對二定案,佛州是十對二。

美國是案例法的國家,除了以上涉及的大小案件需要陪審團以外,其餘的案件,已經有precendence(先例),可以由法官直接裁決,省時省錢。


絕大多數的稅務案件通過專門的稅務法庭審理,是沒有陪審團的。


補充回答:在聯邦法院里的民事案件,陪審團是一種『privilege",不是「right", 所以要當事人申請,法院接受,才能有陪審團。而且,法官只能允許陪審團決定「damage-based relief",不能決定「e quitable relief". 簡單的例子是,陪審員可以決定最終原告要支付多少賠償金,但是不能做出法院是否應當發出禁令(「injunction」)的決定。

在真實的世界裡,只需要在你的brief里開頭說一句類似於申請陪審團的訴求,法院一般都會接受請求。

刑事領域不清楚,只知道跟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在刑訴里,陪審團是憲法權利(right),不需要申請。


刑事案件,被告是有權利要求不進行陪審團審理的,如果控方也同意,那麼就可以只是法官審理。有時候被告覺得陪審團會有非常大的傾向判他有罪,被告就會提前提出這個要求。

另外,陪審團的職責是審理事實,並且是展示在法庭上的事實(控辯雙方拿出被法庭允許的證據,以及去設法推到別人的證據或者證詞。法官在開庭前在preliminary instructions裡面都會強調這個原則(the jury is the judge of facts) 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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