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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 「高利貸」 怎樣界定的?什麼樣的民間借貸屬於高利貸?


對於民間借貸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作出過相關的規定: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八條 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第九條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但是在當前中國究竟利息定為多少才是高利貸,目前尚沒有統一的觀點,綜合起來,目前是存在三種觀點:


1、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


2、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


3、第三種觀點即使法學上經常出現的所謂「折中論」,在此姑且就先不寫了。


那麼總和上面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法學觀點綜合來看的話,個人比較贊同第一種,即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都是依照本解釋的規定審理案件,當約定的利息已經高於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以後,法官會主動要求債權人將利息降低。很難說高利貸是否違法,不過利息畸高的話,對於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但是明確的是高利貸在司法實踐中不得予以支持和保護。


謝邀。

按照最高院最新的有關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肯定屬於高利;年利率24%-36%的也屬於高利,法院不保護;24%以下的不屬於高利。


法律解釋:超過基準利息4倍的是高利貸。

可是我國這個畸形的景榮市場,基準利率確實很坑爹,所以,民間借貸的利率遠遠超過法律規定。

當然,能通過一些小手段,來規避4倍的問題,可關鍵是,中國不是以你是否犯法來衡量,是以是否損害某些既得利益階層的離異來衡量,所以,你懂的。

總之,民不舉官不究。


根據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司解,民間借貸利率主要分三個階段規範。約定不超過每年24%的法院予以支持;約定高於24%不超過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債務人已經支付了要求返還的,法院不與支持;超過36%的,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


很多說4倍銀行利率的,都是錯的,那個規定過時了!

新的規定是,低於24%利率,法律保護。24-36%利率,法律對超過24%的部分不保護也不反對。36%以上利率,法律反對,那怕給了法律也要求強制退回。


謝謝邀請。按目前司法解釋之規定,超過年息36%即可視為高利


謝邀。同意胡瑞的。


所謂的民間借貸都會比4倍高,不然誰跟你玩?

我有一個朋友就是做這個的,我們給他錢,年收益率18%

一般從民間借貸拿錢的,都是短期周轉,不會長期貸款。短期付20%的利息也是可接受的。

中間人賺2%左右。


今天的消息:超過銀行同類利率的4倍就是高利貸。


年利息不超過36%均可,就算超過,法院會調整,高利貸一直有人放,沒關係


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即屬高利貸


《民法通則》規定,利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就屬於高利貸。我國目前銀行個人貸款利率是6個月至一年期為6.12%,1-3年期年利率為6.30%。即:凡月利率高於1.5%的均界定為高利貸

凡月利率高於1.5%的均界定為高利貸。高利貸作為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為盛行,最為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為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為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複利計算形式。

說明:
銀行個人貸款利率是6個月至一年期為6.12%,1-3年期年利率為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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