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法律是否不如發達國家?

為什麼經常看見一些新聞有(作者對此的)評論認為國內法律需要完善?


其實講的是法律的執行需要完善。你說了不做,光改幾本書有啥意思。美帝那些事無巨細的法律當然比起中國要全面,但是他的執行力的差距,比法律的差距還要高出一千倍。你能把這一千倍追上,那剩下的這一倍慢慢來就行了。


補充一下,1,教義法學並不是指立法萬能主義,這兩個概念區別非常大。教義法學主要是區別於社科法學的概念,教義法學主要是注重概念,價值,內涵方面的規訓和意識形態式的灌輸。其更偏重從法學學科內部來解決法學問題。而社科法學則是更偏重於利用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的知識來解決法學問題,以科目和科目之間的嫁接來解決法學問題。我最後黑一波教義法學的意思,是指很多學者提出的立法論,往往就是參照國際條約,外國立法規定,外國學術討論等內容而得出中國應該仿照外國進行立法,而不顧及同樣的法律在不同國家會演化出截然不同的效果。

2,維權成本是個人的,法律運行成本是社會的。個人是否利用法律維權需要計算的是個人成本,而法律是否應該對某些案件進行管轄則需要計算的是社會成本。如果社會成本高昂,個人成本卻低廉,就會使得個人佔了社會的便宜,利用社會資源來解決問題。

對於很多案件,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是解決起來不僅個人成本高昂,而且社會成本也高昂。在普遍成本高昂的前提下,中國壓低了個人的維權成本(律師費,訴訟費等),即使個人成本仍然高昂,但是和其他國家相比已經算低的了。這就導致一方面,相對西方國家,更多不應由法院管轄的案件流入法院,社會成本分攤了個人成本;另一方面,法院做了自己不擅長的事情,費力不討好,效益極低。

我第一次答案沒有把這兩個意思說清,感謝評論區的指正,這裡改正。

首先,忍不住糾正一下很多答主的錯誤:中國不是大陸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從立法體制上看,我國只是從法律傳統和法律體制上更像大陸法系而已。事實上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前一直在學習蘇聯和南斯拉夫,改革開放之後又各種學習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整個法律體制很難說是大陸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只能說是更像大陸法系。學界上的分法往往是按照意識形態分為社會主義法系和資本主義法系,資本主義法系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這裡只是最通用的分類方法,細緻的還有伊斯蘭法系啦,古中華法系啦什麼什麼的,法制史上的學術有討論。)

評價中國的法律是否不如外國的法律,首先需要有一個標準,那就是什麼是好的法律?我覺得好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能夠帶來良好的社會實效,提高全社會的福利。

在這個標準之下,我們可以進一步開始回答這個問題。那麼什麼樣的法律符合這樣的標準呢?那就必須是能夠調整人的行為向預期方向發展,並且能夠帶來最大的社會福利。這個任務可以分為兩個層面:1,必須確立正確的預期方向,也就是擁有正確的價值引導,確保擬引導行為的方向是正確的。2,必須能夠有效引導人的行為。

那麼第一個問題,中國的法律到底是否是方向正確的呢?判斷這個問題,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1,塑造預期需要全面且細緻明確。2,各個價值判斷不要發生衝突。這裡就看出發達國家的優勢了。優勢在什麼地方?1,就是能夠把中央集權和地方放權結合得比較好,使得法律規定雖然靈活但是不失整頓,能夠統一在中央的價值引導下。翻開美國、日本、德國的法律,可以發現,就是一個很微小的制度,規定都非常細緻,明確,更不用說學理上的研究了,更是細緻到極點。相反,在中國,一直存在一收就死、一放就亂的「諸侯經濟」,這個矛盾一直難以解決,很難有效調節發達地區和落後地區之間在應然法律層面上的巨大張力。這個矛盾迫使國家不得不化零為整,努力以概括性的規定來對全國法律事物進行統協。但由於過於寬泛的法律往往使得執法、司法較為肆意,又不得不以各種條例、法規進行補充,反而使得法律規範逐漸膨脹,變成「主體法律薄弱,旁支法規臃腫」的局面。這是難以協調好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巨大發展鴻溝導致的。(參加季衛東的觀點)2,發達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邏輯一致性是比較強的,德國民法的潘德克頓體系,法學方法論的解釋體系,包括他那一套類似於精密儀器一樣的解釋方法,邏輯性強自不待說;英美法系的法律雖然體系性不那麼強,但是處於判例法運行方式,可以使法院層級按照金字塔型層層控制。最高法院可以通過對下級法院的判決結果的控制和說理,來一定程度控制下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參見朱蘇力對美國法律體制運行的觀點)

下面是第二個標準,也就是引導人的行為的問題:

首先先澄清一個問題,這個是之前答題區對我國法律無法引導人的行為的一個質疑:他們認為我國的法律最大的問題是沒人信,沒人用法律解決問題,這是因為法律文化的問題,所以中國的法律不如外國,但是我覺的從根本來看,這隻能證明有些問題法律維權成本過高,而這些問題根本就不適合用法律來解決,自然也就很難單純歸責於中國的法律了。

這些事件主要就是對主體來講,利用法律維權會付出過高的成本,在現實中,用法律解決問題步履維艱,如何讓人相信法律呢?舉個例子,你在馬路上違規了,交警把你扣下來,讓你交罰款,你要是不服氣,需要和他從程序上、實體上各種糾細節的小錯誤,同時援引法律的規定,還需要抵制交警對你的恐嚇和威脅,這樣的情況下,你可能上班遲到了,你可能耽誤了一場重要的會面,這都會帶來過高的成本,從而阻礙你利用法律解決問題。成本低的方法就變成了:我認識你們隊長,這次饒了我吧。再比如,有人欠你錢,總共欠5000,你難道去法院起訴嗎?錢總共沒幾個,光律師費和上法庭導致的時間浪費也夠這5000的費用了。

因此,對個體來講,有些問題法律維權成本過高,是導致民眾總是迴避利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的主要原因。生活中的雞毛蒜皮小事不值得、也不應該總是上法院。具體上不上法院,得看去法院的成本效益,看官司值不值得打,值不值得較真。所以,你看後果影響巨大,關係厲害的大型案件,哪個不是主動去法院?就是離婚分房產,談不攏了最終也是要去法院,那是因為房產代表著大部分人絕大多數的財產,值得投入那個精力、財力、物力。

而雞毛蒜皮的小事上面,個體法律維權成本過高是不是中國的法律不行呢?是不是就代表中國法律不如外國法律了呢?並不是!反而在這些問題上中國法律的運行成本算低的!(對個體來講,這類案件在任何國家成本都很高,而在整體的高成本中,中國算成本低的)(問題就出在低!)因為在中國,畢竟法律程序沒有那麼嚴格,並不會有太多的複雜程序需要繳費和帶來巨大的律師費,同時,由於法學教育的濫招生,畢業門檻又過低,使得低端法學生充斥大街,懂法但不精於法律的人過多,這就使得一些低端法律服務的費用更為低廉(這是和發達國家比),運行成本也就沒有那麼高了。所以,但從社會司法的運行成本上來看,反而中國的法律不能說是不如發達國家。(當然,這種低成本我只是為了解釋不用法律的原因,而不是說中國的法律有多好。事實上,正是因為成本低,使得前面那個法律公正的問題愈演愈烈。程序不過關的問題使得執法和司法問題更是突出。)因此,生活中不用法律解決問題是正常的。很多問題不能也不適合用法律解決。這些問題強硬加入法律是不合適的。很多事情就是要通過高成本使得當事人利用司法之外的方式解決,以追求社會成本的最低。中國的低成本反而使得很多不應該進去法院解決的雞毛蒜皮全部進入法院,使得基層法院不堪重負。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衝突本來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人成本,卻總是讓社會動用司法成本來解決,怎麼能算是合適?

而翻回來,這些不適合法律調整的範圍管的不怎麼樣,那麼該法律管的地方怎麼樣呢?只能說總體還行,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非常多:上訪制度對人行為的塑造完全就是塑造刁民;拆遷制度對人行為的塑造完全就是塑造釘子戶和暴力拆遷。但是這很難說是中國法律不如發達國家法律導致的。發達國家沒有這些問題,並不是它法律在塑造人行為的方面有多好,相反則是因為它社會情況相對來說比較穩定,已經度過了高速發展的時段,社會變化不那麼劇烈,而且重要的是,地域差距也沒那麼大。

不過雖然這個問題上可以替中國辯解,但是在人的預期方面中國還是有巨大問題:過於看重立法,有時怠於抓執法和司法。這方面的不過多說理,推薦大家看一些學術文章,特別是刑事訴訟法方面的。中國的專家往往都是法律一變,啥都變好了。。。。。。(這裡黑一下教義法學)。

因此,我覺得,總體上,的確是發達國家的法律包括法學學術更發達一些。


中國還沒有形成一個從上到下,從下到上,所有人都尊重,敬畏,並且認為法制社會是唯一選擇的一個社會氛圍。

就好像有人說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一個道理。看起來似乎是政府在欺負屁民,但是當有人站出來替屁民說話的時候,屁民有幫腔嗎?還不是沾了便宜就跑?那麼到底誰是惡呢?是欺負人的人是惡,還是保持沉默的圍觀的看客是惡呢?

都想自己遇到事情用法律來解決,那麼別人遇到事情自己為什麼不去維護這個法制環境呢?攤到自己身上就到處哭訴,不攤到自己身上就吃瓜,難道法制社會是天上掉下來的嗎?


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

只盯著法律本身顯然解決不了法律的問題


他欠你錢?

好,那我判你贏。

好了,你去跟他要錢吧。


都不用說GC主義,我這輩子能看見中國實現真正的法治社會就行了


很難想像如此不言而喻的問題下,居然還有人滿懷自信...

從90年代到現在,法學學者們做的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看看德國法是怎麼規定的,美國法是怎麼規定的,然後對比一下國內法——啊,外國法有的國內法沒有,要改,外國法沒有的國內法有了,當然也要改。

二十多年來,唯一的變化就是,我們欣慰的發現留給比較法學者的空間越來越少了,以及比較的時候越來越能把某些名詞對上號了。

所以,如此行徑,一定是因為法學學界集體缺失文化自信,習慣跪舔洋人,而不是因為法律法規不完善...


知乎最高法又要開庭了嗎?

多少回答和評論連權利 權力都分不清 法治 法制都分不清的人在這裡大談感想……

很多人怕是連中國有多少法律部門都不知道吧

果然在中國,除了法官,檢察官,法學教授,律師,法學學生,剩下的人都是懂法的


「依法治國」這個詞語翻譯成英文「rule by law」,西方國家的人是理解不了的,他們習慣是「law rules all」。「依法治國」這個概念是從韓非子那裡繼承下來的,law只是工具,工具的意思就是可用可不用,想怎麼用就怎麼用。我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理論體系,可以說從本質上就和發達國家不一樣,


中國和西方的憲政假設是不同的,西方的憲政假設是人對人的統治,基於人性惡的角度出發而設計的。但中國的憲政假設是天使統治人,參見憲法序言。這就導致了西方的制度設計很難適應中國的情況。基於這一點來講,中國特色是正確的。但問題的關鍵是中國特色還沒有形成很成熟的機制。

就表面上看,其實相較於以前中國還是有不少進步的,但是問題也還是不少:

首先,很多領域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很多法律規定模糊,例如平均水平這樣的用語比比皆是,再比如很多組織法都還沒有,另外很多法律過於老舊,甚至還有使用二十幾年前的法律的,這些都是問題;

其次,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還是存在障礙,特別是現有體制下,錢權的問題;

再次,操作過程中的不合法,不按照程序比比皆是。例如公審公判大會很多地方都是正面宣傳的,其實是違反了程序正義;還有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政府不遵守規定突破底線。

最後,社會對法律的信任感不強,同時民眾法律水平還有待提高。這個最明顯的就是一旦出現風吹草動就跟風批判法律。

另外還有很多問題,就不細說了。

在不同的憲政假設下,西方的配套制度和社會氛圍要好於我們,西方法律本身地位就很高,上帝已死之後法律直接就接上了,但是咱們國家法律本來就沒什麼地位,現在突然提高到很高的位置,自然不好接受。

本來不同的憲政假設下應該有不同的制度設計,換一個角度講就是法律移植要有本土化的過程。但是,抄慣了自己再拿出新鮮東西已經沒有動力了,所以我們處於一個很尷尬的境地,沒發照搬,自己又創新不動。

不過,還是要看到積極的東西,近幾年確實在不斷發展,比如民法總則慈善法的出台等等,質量好壞暫且不談,有這麼一個東西總是好的。


感覺中國法律其實是故意留下一些漏洞的,至於原因嘛,肉食者也喜歡在這上面鑽空子吧?


天朝的憲法是不能直接運用到司法判決中的,也就是中國的法律沒有違憲之說。憲法高高在上,就是花瓶。


現代中國法律雖然內容上是移植於西方的,但是法律之上的指導思想仍然是中國傳統的息訟指導方針,很大的一個特點就是成本高收益低,導致當你用法律去維權的時候,會覺得很難,這種困難體現在方方面面,從本身法律條文的內容到與法律配套的相關制度,所以說我們會覺得中國的法律制度不如西方,但其實這兩者之間沒有什麼可比性,不在同一個政治環境語境之下。

輪子哥說執行力的問題,執行力取決於配套制度,配套制度取決於上層指導思想。


惡人永遠比好人更善於用法。中國法律之所以不完善,有一個原因是法律還是把大家當成好人的。犯了什麼錯,教育教育就好了。不過這樣的系統需要以執法人員的善良作為保障。大家都是好人,那法律自然也就完善不了。


總體來說:

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強調現行法律規則必須以法典或者規範性文件等形式體現出來;司法審判環節強調法官的究問審判權卻基本不允許法官「造法」;不承認司法判例、先例為「法的正式淵源」……

說這些,意思是,用人話說,我國的「法律」,必須是寫在法典、文件中,白紙黑字,可被提前遵守的明文規則,反之像美國之前羅斯福「突破」的總統不得連任2屆以上的「規定」,彼時僅僅是憲法慣例,直到1951年聯邦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才立為法律。而我國不承認法律存在慣例與「不成文」。

因此,我國大陸地區的「現行法律」應該只包括:

1,全國人大制定且為唯一指定修改單位的「根本法」《憲法》及港澳《基本法》。

2,全國人大制定且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有權修改的《刑法》《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婚姻法》《勞動法》《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各類「司法解釋」。相當於對上述「法律」做的補充和特別說明。

4,國務院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

5,國務院部門制定的各種「部門規章」。

6,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7,「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8,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地級市(設立有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規章」。

9,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生效的國際法、國際條約等。

其他,例如各地級市政府下屬局或者省廳自己制定的各種比如《XX管理辦法》等等的文件,都不是法律,僅僅為「行政規範性文件」。

與德法瑞日台等法治發達的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相比,我國現行法律「總體」部分我能吐槽的地方:

A,缺失從下而上或者說賦予具體公民依據憲法挑戰惡法、申請司法審查的途徑。缺乏「憲政審查」制度。憲法學必修的「洛陽種子案」,法官認定河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因違反上位的《種子法》,直接在判決書中宣告該地方性法規無效。我勒個去,這一下可炸鍋了,河南省人大:你TM一個中院法官敢挑戰省級人大的立法權威?給我撤職!副庭長也給我撤了!其他至於普通公民覺得某條法律規範違反了憲法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想挑戰該法律?門兒都沒。

B,排斥法官創法,不承認判例的正式淵源,卻又允許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司法機關之身份,大肆頒布《司法解釋》,實際行使立法權。

C,某些主體在法律中的地位,模糊而難以界定,無法自圓其說。如前一陣子虎頭蛇尾沒見下文的的「小區拆牆」政策。

為什麼說我國現行「法律」落後於法治發達國家呢?

我將在「立法技術」、「體系完整性」和「法律內容合理性」三個方面評價:

字眼是否嚴謹、法條歧義是否極少、法律概念是否明晰、可執行性是否較高、程序法是否能達成謹慎與效率的統一等等……此為立法技術;

法律部門是否涵蓋到位、法律間是否存在邏輯矛盾、法律原理是否統一、體現的精神是否與時代相一致等……此為體系完整性;

法律規範是否合乎憲法中所保護的正義閔主人泉自由等上位概念、是否屬於「良法」、是否達成自然正義與實證主義的最大統一等,此為法律內容合理性。

就按幾個部門法去簡單說說吧:

《憲法》:

多次被「政治敏感,建議修改」。只說一句吧:在我國,公權機關若違反憲法了,一般公民只能幹瞪眼。除非像「孫志剛事件」這種出個大新聞,否則,忍著吧。

《刑法》:

1,在廢除民國「六法全書」後,PRC的刑法建設完全是蘇聯老大哥的信徒,講究的是「懲罰論」(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而非「保護論」(刑法的目的仍是保護公民權利)。因此,近幾年看新聞上耳熟能詳的各種辭彙和短語:有罪推論、自證其罪、沒有沉默權、刑訊逼供、濫用死刑、刑辯律師是壞人……等等觀念和形象,一則自然是我們封建社會觀念殘餘,二則「蘇聯法系」的刑法觀念也是功不可沒。

2,改革開放後,我國的刑法理念開始逐漸從「蘇聯法系」向「羅馬-日耳曼法系(即大陸法系)」靠攏。我國當前的刑法典為1997年頒布。然而,由於我國見過後長期的本土法學教育缺失,對於適合我國的刑法體系的構建,主要還是要靠對國外主流學說實現本土化。

改革開放後的早期,我們的刑法在蘇聯刑法的殘餘之上主要學習德國、法國的刑法,後來,學界又始終認為法德的歐陸刑法在我國本土化似乎並不那麼科學和接地氣,加之彼時日本、台灣等東亞圈國家與地區的復興和崛起,讓我們看到了人家對歐陸資本主義傳統強國的那套東西玩兒的比我們溜,就開始有大批學者研究日本和台灣的現成刑法成果。直到21世紀後,司法考試的刑法命題人為清華大學的張明楷教授和周光權教授,這兩人大體的刑法思想多來源於日本刑法理論,什麼山口厚什麼前田雅英之類,而偏偏彼時我國大學科班教育又用主要是高銘暄、馬克昌為首的「舊理論」,該派理論依舊來源於蘇聯刑法學對德國刑法學的「批判吸收」。好嘛,這一下熱鬧了,什麼「三階層」VS「四要件」,什麼「行為無價值論」VS「結果無價值論」,爭得飛起。下面的一眾法學生們要麼一臉懵逼不知所云,要麼紛紛站隊各抒己見。

然而我國現行的刑法典對於上述兩派的矛盾焦點如何作解呢?抱歉,語焉不詳。看判案法官的傾向。

你覺得是不是這是老學究們在鬧,意義並不大?錯了,意義真的大。理論不提,舉兩個只體現兩處「理論爭端」的典型例子:

A,小明從30樓樓頂跳樓自殺,掉落到20樓時被無聊向窗外拿槍射擊的小紅射中心臟。問小紅是否構成過失殺人罪。

B,小明拿槍瞄準仇人小強欲殺之,開槍,擊殺致死,而其實彼時小強實際正在拿槍瞄準小紅,馬上就要扣動扳機時被小明射殺。問小明是故意殺人罪還是無罪?根據不同學說,這兩個例子的結果判定就不一樣。所以,當前我國在刑法領域中很多疑難雜症的理論處理上,還未達成共識,體系構建尚不完整。

且,我國現行刑法典中,尚存許多值得重新商榷的、以及學界主流聲音認為不合理的、遣詞造句並不嚴謹的、較時代發展略顯落後的種種問題。如剛廢除的「嫖宿幼女罪」,如仍存的「聚眾淫亂罪」,如對於互聯網犯罪相關規定的滯後性等。不詳述。

民事法:

拿破崙在1804年即頒布了《法蘭西人的民法典》,即後來的《拿破崙法典》,彪炳千秋。而我國,不好意思,至今沒有《民法典》。我國當前的民法體現為《民法總則》、《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一大票民商事法律,有「基本法律」也有「一般法律」……

商法體系,如《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等要不要編纂進民法典?不知道。不過現在的聲音據說是要保持商法的獨立性,另立《商法典》。

知識產權法系列是否該編入民法典?有爭議。現在看編進去的可能性比較大吧。

民法典為什麼那麼難編?因為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也就才20多年光景。《物權法》2007年,《侵權責任法》2010年,《民法總則》2017今年……其中僅《物權法》的出台,學法學的同學想必都知道,那光景,那衝突,那帽子,學界之間、立法者之間、立法專家(體現為全國人大法工委)與其他權力派之間,掐的是熱鬧非常。為什麼?因為某些上位者和左派法學教授(如北大法學教授鞏獻田)等,不願意承認「私有財產」的「神聖地位」啊。這涉及到的是法律突破某些意識形態教條的問題,多的就沒法說了。總之我零幾年上大一時,法理學老師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應該會作為獻禮黨的十八大在2012年頒布,到現在……估計「二十大」能行?

《民法典》或者說把已有的法律整合成統一法典就那麼重要?當然重要。無論從法律的邏輯統一、體系統一、法的衝突的解決、民法原理的統一……等等等意義上,太重要了。反之,也就說我們現在的民法,各種單行法中,確實存在特別多的矛盾、衝突、前後不一的地方。不詳述。

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我個人覺得還行,一直在修,大毛病不多,不拖累我國當前法治進程。

《刑事訴訟法》,被稱為「小憲法」、「一國法治水平的晴雨表」,重要度和核心度超乎一般人想像。因為必須知道,刑訴法直接規定了國家機器賴以對公民的自由、人格、財產甚至生命權的處置、剝奪的程序。

怎麼說呢,我認為當前我國的《刑訴法》中,確實存在不少以公檢法利益為先的「陷阱條款」值得商榷。如果僅從保護公民不受國家司法機關不合理的侵害這個角度來看,比法治發達國家差了很多。當然了,某些人會說那是西方白左當道,吃棗藥丸。隨你便。

《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了一次,我的評價是4個字:是真的爛。主體程序和結構基本是照搬《民訴法》的,這還算能忍,畢竟我國理論上沒有專門的行政訴訟法院嘛(不過實踐中自2017年起,各級鐵路法院基本已經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單位)。不能忍的是,本來是我國「民告官」的法律程序上的唯一程序法,然而,就是這樣一部本旨在保護公民救濟自己作為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法律,處處不透露著「民告官,難上天」的幾個字:

A,告哪個機關一般公民難搞清。

B,去哪個法院告一般公民難搞清。

C,什麼事兒能告什麼事兒不能告難搞清。

D,能告的事兒很少。

E,什麼機關能告什麼機關不能告,難搞清。

F,允許法院和法官審查乃至提出異議的「行政法」範圍,極窄。

G,時效、前置、窮盡等規則,對原告啟動行政訴訟程序限制頗多。

上述的ABCDEFG真的沒法展開,一則收不住,二則容易搞事情。

行政法:

特點是亂而散。不過受制於行政法的特點,本身這個法律部門想弄本什麼《行政法典》就不現實,放哪個國家在行政權日漸膨脹的今天,大家的行政法都差不多是浩如煙海龐雜如沙,所以這個鍋我國的行政法立法者可以不背。

因此,對行政法的立法水平無法一概而論,因為行政法無論是效力跨度還是寬度,都不是其他部門法能夠企及的,其有權制定主體在我國怕不有幾百個單位。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到國務院某某部發布的規章,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到比如《鄭州市殯葬管理條例》這類地方性法規,都算行政法。

對本法律部門內容以外的學理部分的「水平」,我個人難以評價,不過在內容上,77級北大法律系出身的克強任總理後,比較重視行政法的確立、行政許可方面的精簡,當然是進步。

其他,諸如商法、經濟法、外事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部門,我本人學識疏而不精,在此不作評價。

另外,

本問題下其他答案多提到執法和司法環節的事兒,這似乎與本題並不相符。

這兩概念屬於「法治」(ruled by law/rule of law)而非「法律(law)」的範疇,比如其他答主有提到過的依法執法水平、或者審判結案後的「執行難」等問題。非要把執法和司法的這些具體問題往「現行法律」四個字兒的評價上套,也只能說是「程序法不夠科學」。單獨拿出來說則是歪樓了。

所以我單在此討論的是題主問的「現行法律」的範疇。結論是:我國大陸地區的現行法律的立法技術科學性、法律體系完整性、法律內容合理性等概念上都離法治發達國家還有距離。

註:以上文字均為俗話白話和不成體系的吐槽,為我個人看法,如存在事實錯誤與邏輯硬傷,也並不奇怪,歡迎指正。


我是一個社會人,打死多人,警察不管。

我是一個綠綠,砍斷別人一條腿,受害者進了監獄

我是一個打氣球攤的攤主,被警察判了3年

黑社會可以拿著RPG在街上逛

普通人擺個射擊氣球的攤都能被判刑

不敢恭維


首先,毫無疑問的是,現代社會的法律(模式)無不源自西方,而各個國家的法律無不(盡量)先以「形式正義」為先導。所以韋伯才稱「資本主義法律是形式合理型法律的典型」。

若非要把本國法律和西方歐美法律比較分個高下的話是沒有什麼實際意義的。每個國家,每個民族,甚至每個地區的習慣,文化和制度等都是不盡相同的,法律自然也要和這些相協調,建立在本土資源之上。美國人也罵自己國家的法律和制度,你移民過去你也罵。

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有些人認為中國的法律不如歐美,質疑和辱罵,往往是出於一時的義憤填膺,法律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期望。任何法律最主要的功能還是維護穩定,其次才是程序和實體正義等。

中國的法律礙於意識形態,總體上不得不有自己的「特色」,但各個部門法的制定和實施還是相對公正的,有所考慮的。文明社會不可能有明目張胆的惡法,惡就惡在人本身。

所以與其說我國法律不如歐美,不如說我國現代社會的人(數量和質量)有問題。

法律人士比普通老百姓更能察覺法律的問題所在,也更希望法律能夠更加完善。

我們都有自己的「理想型」法律,所以法律才不理想。

最後:Nothing is gained by yearning and tarrying alone, and we shall act differently,we shall set to work and meet the demands of the day in human relations as well as in our vocation. (單靠祈求和等待,只能一無所獲,我們應當採取不同的行動。我們應當去工作,正確地對待無論是為人處世的還是天職方面的 "當下要求 "。)


這個問題不結合國情來回答,就是扯淡。

正常的國家,比如說西方民主國家,他們的法律從根本上就差不多。比如美國,這麼多個州,法律各有不同,但他們本質一樣,因為,他們都得遵守同一個憲法啊。可以說,只要是真正的民主國家(咱暫且不提那些名字上帶有民主的國家不提好嗎?),總體而言,憲法都不會差太遠。比如,人權,權力制衡(這裡說一下,輸入法輸入權力制衡出來的是「權利」,法盲輸入法)。

但咱們國家不是這樣的。原因大家都懂。這意味著,立法技術中,最重要的一項,「抄」,不能用。

和我們差不多的國家其實也不少,但是他們的法律體系都算不上成功。所以,沒法啊,只有自己編,打臉習慣後也就無所謂了,再加上,咱的學者制定法律的時候兜底條款一大堆,老師講課的時候都說,咱也是被逼的啊,學生也不知道該說啥,記下考點了事。

當然,這還只是立法,至於執法。我就問下大家,我是書記,我違反了法律又咋地?你們回答不上吧。

所以啊,咱沒有標準意義上的法律,咱只有一套辦事指南,您要有本事,也可以不予遵守。

但是你不能說法律沒用,畢竟,我不知道怎麼辦的時候,還不得看下辦事指南?

多說兩句,最近中國聯通不是宣布了明顯沒有遵守證監會法規的定增方案嗎?這事很有意思。大部分金融圈的人揶揄證監會,大部分法學圈的人不關注此事。我這個結論來至於我那幾百個金融業和法律界的微信好友,也許不夠全面,但我相信實際情況差不多。

這事從法學理論角度來說很簡單,管你什麼級別的國有企業,管你哪個級別的政府部門,你都得在法律框架下行事。沒做到,就是違法。但事情就這麼堂而皇之的發生了,也不需要任何解釋,證監會直接說,領導安排的,我不管。

證監會,在中國的政治系譜中,地位遠不如財政部,國資委,發改委,理論上和銀監會,保監會持平,實際上銀監會,保監會根本不甩他。金融圈揶揄劉主席,是覺得他慫,實際是慫嗎?是根本無奈,他的級別不足以支撐他提出異議。至於法學界,我在多個答案已經鄙視過了,尤其鄙視學院派,在此不細說,反正他們對金融業這個巨無霸的無知一點都不出乎我的意料。

那麼,這麼多公開的違法,打了誰的臉呢?我估計沒有,因為大家都心知肚明,默默接受(包括我在內)。哦,除了一些小粉紅和留學生。


我朝的法律只是讓大多數人遵守的。


有些是,有些不是。比如民法諸法就存在著各種不成體系相互衝突之處,比如公司法的基本概念都存在不能自洽,比如刑法還存在著過失共犯和危險駕駛罪的問題沒說清楚。相比之下,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立法水平就在世界前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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