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聯航真如傳言所說賠了 1.4 億美元,如何評價?

美聯航拖下機醫生被傳獲賠10億

目前尚無確切消息,但有傳言說被暴力強迫下機的亞裔乘客獲得美聯航 1.4 億美元賠償。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這樣的天價賠償?


事實上基本不可能有1.4億美元這麼多。

首先這個數字根本不可能透露出來,如無意外這個金額的實際具體數字會成為永世不得知的秘密,和解協議里一定有嚴苛的保密條款,任何當事人和知情關聯方以外的人都不可能輕易得知,不要說原Po里什麼「CEO校友」了,他老婆都不一定知道。

另一方面,美聯航2016年全年凈利潤才23億美元(United Airlines Reports Full-Year and Fourth-Quarter 2016 Performance),1.4億美元已經佔了超過全年凈利潤6%了。

然而1.4億美元這個數字的來源,很可能最初就來自這個什麼提到「CEO校友」的公眾號文章底部的留言,英文環境里提到這個數字的報道,也就是一篇華盛頓郵報的報道,題為:「陶大衛與美聯航和解獲賠1.4億美元的謠言在中國傳得飛起」(In China, rumors are flying about David Dao s alleged $140 million settlement from United Airlines),直接就定性為謠言了。這篇報道還挺詳細,甚至分析了為什麼在中國流傳起來這樣的謠言。有趣的是,其中還提到了「天價索賠在中國會被控敲詐勒索」和三鹿三聚氰胺事件郭家的遭遇,可參見本問題下王祿生先生的答案。

最終真實的和解金額,和領導前輩們私下八卦時,大家都覺得最多1000萬美元,上了天2000萬,不可能超過3000萬。中國網友最初猜(nie)測(zao)了1.4億美元的和解金額,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受陶大衛的律師很碉堡的宣傳的影響,發揮了足夠多的想像力,神化了這個律師。實際上就按和解金2000萬、律師風險代理拿30%到1/3來算,這麼短時間內案件就和解了,陶大衛的律師拿走將近700萬美元,陶大衛本人獲賠1300萬美元,已經足夠傳奇了。

要知道,假設沒達成和解、真的打到法院,即便最終由法院認定一個懲罰性賠償,通常也是有個限度的,一般來說懲罰性賠償可以是損害賠償的3倍到10倍。1993年,一個叫Stella的奶奶在麥當勞買了杯咖啡,結果把滾燙的咖啡灑在了自己腿上,花費了2萬美元的醫療費,陪審團認定損害賠償是16萬美元,懲罰性賠償270萬美元(近17倍)。最終法官認為陪審團認定的懲罰性賠償過高,降低至48萬美元(3倍)。一般來說,超過10倍以上的損害賠償,只有在「極端個例」的情況下,才可能被法院支持,TXO Production Corp. v. Alliance Resources, 509 U.S. 443 (1993)。雖然川川都表示這事真的很bad,但侵權事件本身是否夠「極壞」並不是個簡單的問題。輿論鬧很兇,也不見得就夠「極壞」。

在談判和解金額時,各方會預估一下一旦走入訴訟最終可能會判賠的範圍。美聯航這邊,我們頂天按10倍算(不考慮極端情況),美聯航至少要看到陶大衛有較大可能性可以證明自己遭受了超過1400萬美元損害,才會考慮是不是應該給1.4億美元了事,以防萬一法院說你是真的好壞壞啊。

不過,「如果美聯航真如傳言所說賠了1.4億美元」,那美聯航真是不僅雇了個窩囊CEO,還找了個廢物律師。只能說,海燕吶,你可長點心吧


這也就能發生在美國,如果10億索賠發生在中國,等待索賠人的很可能是牢獄之災!

2008年,郭利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多次找銷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賠,並向媒體曝光。在雙方溝通的過程中,郭利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雅士利公司認為郭利是敲詐勒索而報案。2010年,法院以郭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7年4月7日,廣東高院作出再審宣判,宣告郭利無罪。

郭利的遭遇令人唏噓。但是,郭利案並不是孤例,司法實踐中發生過多起消費者天價索賠被刑事追訴的案例。

2006年華碩天價索賠案中,華碩違規使用測試版CPU,黃靜向華碩提出500萬懲罰性賠償,聲稱如果不滿足就向媒體曝光。公安機關以涉嫌「敲詐勒索」刑拘黃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批捕,之後檢方又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最終黃靜獲得國家賠償。

2008年燕京啤酒天價索賠案中,周瑞珂和陳現濤發現所喝的燕京啤酒中有玻璃碴兒。二人多次到燕京啤酒公司,稱所喝的燕京啤酒中有異物、商標標註的生產地與實際生產地不一致,以向法院起訴、損壞燕京品牌形象相威脅,索賠人民幣5000萬元。燕京啤酒公司報案,法院一審認定周、陳二人構成敲詐勒索罪。

消費者天價索賠涉嫌敲詐勒索?!嚇得我抱起了我的小鯉魚!那麼,消費者是如何踏入敲詐勒索罪的雷區的呢?

數說司法(ID: justice_data)通過文書挖掘告訴大家索賠的正確姿勢,一定要好好遵守哦~

什麼是敲詐勒索罪

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

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有兩大要件:

  • 非法佔有為目的:一般來說,消費者正常索賠是主張合法的民事權利,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 威脅或要挾:除非法佔有的,行為人還須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若採用其他手段則構成他罪,比如秘密手段可能構成盜竊罪、欺騙手段可能構成詐騙罪。

好,請大家大致記住這兩個要件,下面小編就來分析我國部分法院把天價索賠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的邏輯。

雷區一:索賠金額須在合理範圍內
我們不妨來舉一下曾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今麥郎天價索賠案(李海峰案)。

案例一:李海峰因食用到過期速食麵向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2015年12月初,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個月,後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年。一審法院指出:「索賠數額不能超出社會觀念容忍的程度,但本案被告人使用脅迫手段索要的財物明顯超出了其正當利益實現後可能確定的債權範圍……故應認為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簡單來說,就是根據行為人提出「天價索賠」來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進而認為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開篇提到的幾個案例都採用類似的標準。

那麼多少算天價呢,三聚氰胺案提出300萬、今麥郎案提出450萬、華碩案提出500萬、燕京啤酒案提出5000萬。至於詳細標準,小編也不知道,大家自己猜吧~

雷區二:向媒體曝光就是威脅/要挾

大家肯定還有印象,敲詐勒索罪不僅要非法佔有為目的,還必須有威脅和要挾的手段。

小編髮現,部分法院在案例中認定向媒體曝光就構成威脅/要挾

還是以今麥郎案為例。李海峰威脅今麥郎公司如果不滿足其要求,就將檢測結果通過媒體公開。對此,一審法院這樣回應:「被告人聲稱將向媒體公布……的檢測結果勢必會對今麥郎公司產生精神強制……」,把行為人以向新聞媒體曝光相威脅認定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脅迫」

三聚氰胺案、華碩案與燕京啤酒案中的行為人也都有向媒體曝光的舉動。

如何評價消費者天價索賠反被定罪
通過對案例的歸納,部分司法機關定案的邏輯似乎是:消費者可以維權,但必須理性維權,一方面,提出賠償金額要合理,決不能漫天要價;另一方面手段也要溫和,不能動輒以向媒體曝光進行威脅與要挾。

司法機關雖然用心良苦,但將天價索賠定罪的做法在情理和法理上均面臨不小的問題

從情理上說,消費者與公司,尤其是大公司之間的力量對比懸殊,用較為「激烈」的方式維權有時候是弱勢消費者無奈的選擇。在這裡,天價賠償與媒體曝光都只是消費者的策略。用大白話來說就是我倒是想和商業巨頭理性交流,關鍵是巨頭們要先同意和我平等對話不是?

從法律上說,問題就更大了!

  • 一方面,以金額大小來推定非法佔有目的十分牽強。著名學者張明楷教授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因為行為人的手段和目的均具有正當性,至於賠償數額,則取決於雙方的商談。」這裡涉及到私法自治的原則,行為人向對方主張賠償數額無需得到對方的同意,而賠償數額的確定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巨額索賠也並不會產生實害。
  • 另一方面,向新聞媒體曝光是公民的合法權利。被索賠的公司企業不會因為行為人向新聞媒體曝光而只能選擇「天價索賠」,除非他們是真的心裡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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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解釋下這1.4個億買下了什麼。

1、曠日持久的訴訟(包括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

2、對本案的案例法效力的消除,要知道這個一旦被立為Case,之前United Airlines 對付過的人都有可能提起class action (甚至,某些行業的潛規則都可能因此被認定違法~)

3、還有保密義務,之後這個受害人理論上不能就這一事件公開接受任何採訪了

此外,當然,挽回公司形象也是很重要的~畢竟賣機票是大頭之一~~


上庭的話,有可能就是懲罰性賠償,參考過去麥當勞、福特、惠氏製藥等案例,美聯航和解一定是理性選擇。從之前的討論看,這樣的判例在以前沒有出現過,這個時候的判罰就會帶有某種示範和懲戒效應。

懲罰性巨額賠償,源自1763年英國兩起官司,法官均明確指示陪審團,賠償不僅要能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且還要起到懲罰侵害人並防止類似行為的作用。

  1784年,獨立不久的美國,出現第一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醫生因惡作劇在原告的酒中摻雜化學藥劑,致使原告生病。法官認為:被告具有相當的醫學專業知識,應知曉藥品對人體造成的損害後果,無法推諉責任,故判決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

  18世紀的美國,懲罰性賠償多用於受害人遭遇名譽損失或精神痛苦的案件(誹謗、誘姦、私通、誣告、非法拘禁等)。到19世紀中葉,懲罰性賠償已被美國法院普遍採納,逐漸成為美國侵權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至於美國產品責任案件廣泛適用懲罰性賠償,那還要從1978年福特Pinto汽車案說起。該案中因公司為節約成本怠於採取安全措施,其設計過失致車主死亡,遭法官重判350萬美元。

  大企業漠視消費者權益,引發社會強烈反彈。一時間,懲罰性賠償成為對抗大公司的「神兵利器」。與態度消極的大陸法系國家相比,支持者認為懲罰性賠償是美國侵權法一個顯著的優點,足以保護美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針對企業不法行為所帶來的危險)。

懲罰性賠償那些事 -新聞頻道-和訊網

這是英美法系常用的手段,從過去案例來看,如果上了法庭,美聯航的出血絕對大幅高於現在這個和解的規模。特別是這還是公然在美國挑戰了一名乘客的人身安全。1.4個億,絕對不是說給這個醫生造成了這樣數額巨大的損失,而是為了讓美聯航意識到其不道德的行為,必須要這樣大的金額才能起到懲罰和震懾作用。用老話說就是:

不打疼了就不長記性


其實這會是最好的結果,因為下次資本家拽人下飛機的時候,就會先考慮一下,中國人=可能要賠1.4億,嗯……

我們應該歡迎這種刻板印象,這位老先生某種意義上抬高了每一個亞裔的身價,比知乎上的鍵盤俠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


美國人在這方面是有先例的啊,比如福特Pinto事件,賠了1.25億刀,還是幾十年前的1.25億刀。

這種賠償的主要目的不是補償受害者,而是對違法企業進行報復,讓企業把違法所得賠出來甚至繼續倒賠。

現在這1.4億是庭外和解,那說明真鬧到法庭搞出懲罰性賠償,完全有可能賠出更高的價碼來。再加上訂票率下滑,股價下滑,甚至萬一鬧到勒令整頓,各種出血加起來恐怕遠遠超過1.4億了。


這種和解的前提就是保密。賠償數字出來得太快了吧?出處在哪裡?


合理。

從日常法律談判的角度來說幾句。

在法律談判中,侵權事件中的權利人要通過委託律師談判使自己被侵犯的權利得到補償,而侵權人亦希望以一個合適的條件對自己侵權行為支付補償,這個事件的本質就在於雙方都藉此避免產生更大的法律成本和損失。

和解賠償可以被認為是談判的一種形式。

所以美聯航支付的賠償無論為何,只要雙方皆無異議,即使是14億美元,也是合理的。

在我看來,1.4億元就是雙方就需求達成合意的一個數字罷了,沒什麼好大驚小怪。


很合理

美聯航如果不賠錢 那麼就開始打曠日持久的官司 然後曾經美聯航的黑歷史就會被越來越多的扒出來 然後不管是被壓迫的乘客 還是蹭熱度的大V 抑或是競爭對手 都會來踹一腳破牆

輿論媒體天天起鬨

這種情況 美聯航的股價要跌多少 要持續跌多久

董事會必然壓力山大

補一句 1.4億 其實是美聯航之前作惡多端的代價

只是那麼多代價最後讓這次的受害人全拿了

讓我想起遊戲機廳里 那個往一堆硬幣里丟幣 每個人丟幾個 最後一個人能拿好多好多的機器


您以為美聯航是狼藏起反犬旁從了良

實際上就是要什麼真相不就圖個皮囊

這事兒發生在美帝很正常

實際上很多前輩之前預估

完全不止現在的這個數字

根據美帝的懲罰性賠償機制

參考麥當勞咖啡案、福特汽車事件、現在的賠償數字對美聯航公司而言,可以說是相當經濟的。

否則,對於美聯航而言。

將面對的是根本不止經濟賠償

首先是冗長而紛繁複雜的訴訟

接著在訴訟過程中媒體和公眾

將會無休止的質疑和輿論攻擊

甚至是連篇累牘的翻舊帳

污點放大的失控和隨意性

對股價的影響也可想而知

最好的選擇就是相互妥協爭取在利益最大化和損害最小化的情況下儘早定分止爭

—————密封線內是搬運——————

【美國《懲罰性賠償示範法案》將懲罰性賠償定義為「給予請求者的僅僅用於懲罰和威懾的金錢」。也有學者認為,應當區分加重賠償與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於懲罰與威懾,如果被告人行為惡劣,造成精神損害,就適用加重賠償而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如果沒有精神損害,而被告人的行為需予以制裁,就適用懲罰性賠償;如果被告的行為既造成精神損害,又需要予以制裁,就要同時適用加重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王利明教授《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請問是優惠劵么?


美國有懲罰性賠償的慣例。還記得老太太在麥當勞被咖啡燙傷後的那個天價賠償不?之所以賠那麼多,是因為被對方律師揪出來咖啡太燙早就被發現了。之前不但有客戶被燙傷,還有麥當勞的基層向上面多次反映這個問題,但是管理層懈怠,沒有處理。所以,最後被判賠了一大筆錢,其實是懲罰麥當勞公司的不作為。

美聯航這次,你覺得有多大概率會步麥當勞後塵?受害者請的第二個律師,據說是此中高手。

而且,這個案子不但風險高,成本也不划算。對方家裡很有錢,和律師簽的合同八成也是那種提成的,完全不怕曠日持久的官司。到時候人家隔三岔五掛你的黑材料,你還要不要做生意了?這損失怕不只1.4億。


我當時就說,這次美聯航至少要賠一架飛機。

果然就賠了一架787。

開心。


忍不住了,實名反對王祿生博士高票答案。

1,美聯航與陶大衛之間是庭外和解,全部的流程操作和金額確定都是在陶大衛聘請的律師團隊(陶大衛請的都是頂尖律師)與美聯航之間的公司法務團隊之間進行,過程合法而專業。

陶大衛的案例和王博士提出的那些案例完全是風馬牛的關係。類比就是被人搶了錢,陶大衛是報案然後警察抓到了小偷返還了錢,而王博士所類比的意思是還有人在被搶了錢之後,事後直接自己找到了小偷又把錢打劫了回來。如果這樣都行還要公檢法律幹嘛?

2,就王博士所指出的案例而言。「華碩天價索賠案」與「施恩的三聚氰胺案」中的當事人郭利和黃靜早已平反宣布無罪,並且也得到了國家賠償,這裡我們更多地應該是看到中國司法的進步。而「燕京啤酒天價賠償案」的案情完全不是王博士說的那回事:在發現啤酒杯有玻璃渣之後, 周、陳二人找到燕京啤酒(山東無名)股份有限公司濟寧辦事處索賠,後雙方達成協議,由燕京啤酒公司賠付兩箱啤酒。 之後周、陳又反悔多次找到燕京啤酒要求索賠5000萬,此時燕京啤酒才報警,周、陳被抓。

3,至於王博士開篇的那句:「如果10億索賠發生在中國,等待索賠人的很可能是牢獄之災! 」 。真不知道王博士是何來的自信能得出這樣信口開河的結論。中國的確現在沒有美國的懲罰性賠償,賠不了這麼多錢,但是如果像陶大衛這樣請律師索賠,在中國很可能就是牢獄之災??還是用圖說明吧。

本人在立案庭待過,中國每天這種天價索賠的訴求多了去了,百分之99.99結果就是不受理,這裡的老太要求1000億也沒有被抓吧。

4,具體來答題的話,只能說懲罰性賠償中國現在確實沒有,而且懲罰性賠償對於中國是利是弊而不好說明。陶大衛具體賠了多少錢,肯定是不會漏出消息的,不過這麼快和解數目肯定不會少而且結局肯定也是雙贏的,論在美國找個好律師的重要性(陶的律師據說沒有輸過)。

最後,中國當前的司法制度絕對沒有某些學者說的那麼不堪,並且本身也處在修正和改良的快車道中(郭利和陶靜的無罪判決就是例子)。中國是一個太大的國家,各地法制水平相差太大,我們不應該因為幾個案例而忽視我們正在不斷前進的大好背景。

具體到陶大衛案中,某些學者和博士都沒有提及的是,在飛機上把陶大衛打暈拖下來的可都是正兒八經的美國police啊。(微笑臉)

大家多贊我,贊多了,我就發帥哥王博士教授當年的青澀照(^^)


越南大夫在危機之中冷靜地喊出我是中國人這件事我越琢磨越覺得厲害。。。。


美聯航大樂透,獎池已達1.4個億!


和解條款是保密的,但這個數不奇怪,上法院的話數目絕對比這個大


攆一個人下飛機,結果賠了兩架波音737


1.4億美元,按照目前的外匯牌價計算,約合9.646億元人民幣;如果按照倪萍大姐的「5500萬約等於1個億」四捨五入神邏輯,這就是妥妥的10個億啊!

消息傳來,舉國上下一片沸騰,小夥伴們紛紛表示,馬上就回家打包行李,組團直奔美聯航「發家致富」去者~~~

更有分析專家(我老婆)心懷叵測地在國家級宣傳平台(朋友圈)上宣稱:

此次事件,標誌著一個美好的新時代的開始。所有有資格有途徑購買美聯航的非白人乘客,從此多了一條屌絲逆襲的渠道。今後,美聯航將取代上大學,與演電影、做網紅一起,成為新的衝破階層壁壘的三大神器。

可以想見,在並不遙遠的未來,有色人種將憑藉美聯航的舉止失當和豐厚財力,一舉實現在財富方面的突破,並以此為契機,徹底終結白人的統治地位。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在其他國家的人民反應過來之前,特別是在與美國敵對的國家(包括但不限於朝鮮、伊朗等)人民反應過來,並要求政府與美國建交之前,盡量搶佔美聯航毆打旅客的市場,保障我國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這是目前我國領導人所面對的至關重要的問題。

以上當然統統都是玩笑。其實,這種所謂天價賠償在美國的司法歷史上可謂車載斗量、不可勝數:

1999年,美國一名男子的妻子去世,死前有36年吸煙史,男子起訴煙草公司。4年之後,美國聯邦陪審團作出判決,要求煙草公司支付1900多萬美元賠償金。

2000年,63歲的佛蒙特州吉他手黛安娜·萊文接受藥物注射時,因醫生未按說明書操作,採用了靜脈注射,導致萊文的右前臂壞死,被迫截肢。萊文為此起訴惠氏公司,認為藥品標籤上的有關說明和警告應該更清楚。佛蒙特州陪審團支持這一起訴並裁決惠氏公司賠償670萬美元。

2005年,美國得克薩斯一家法院判決,認定默克公司生產的消炎鎮痛葯「萬絡」在2001年導致一名病人死亡,因此判決默沙東付給死者遺孀醫療損害賠償金2.53億美元。

……

所以,1.4億美元多嗎?一點都不多!

在我們國家的類似賠償案件中,賠償金額是根據受害者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醫療費多少,誤工費多少,營養費多少,交通費多少……一筆一筆拿著發票來說話。倒是也有精神損失費一說,不過都是以萬為單位,很少有超過10萬的。如此說來,即便我們損失一條人命,家屬也就能獲賠個80到100萬左右——最近聽說漲到120萬了,主要是因為平均收入漲了……

為什麼我國沒有天價賠償,因為我們沒有所謂「懲罰性賠償」,即便有,數額也低得可憐(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相關規定,是買一賠二好像)。

過低的賠償數額,導致企業在作起「惡」時底氣十足,肆無忌憚,而消費者的傷痛往往得不到足夠的補償。

法律的基礎是公正。它可以不偏向弱者,但是它必須限制強者,用雷霆手段來威懾強者的作惡,因為強者的作惡,會對弱者、會對整個社會的秩序,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相信大家還記得幾年的毒奶粉事件和蘇丹紅事件,一個幾乎摧毀了我國的乳製品行業,另一個幾乎顛覆了我國的調味品市場。可那些涉事企業呢?幾年過去了,該養奶牛的依舊在養奶牛,該賣漢堡的依舊在賣漢堡,一切往事如煙如水,過了就過了,了無痕迹。

當然,我不是說要把涉事企業一棍子打死——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只是想問,那些遭遇飛來橫禍的普通消費者的損失呢?誰來彌補?彌補了多少?

他們的孩子喝奶粉喝成了大頭娃娃,他們自己吃漢堡吃成了各種癌症,他們的傷痛必將伴隨一生,他們的損失,彌補到位了嗎?

更進一步來說,國家的損失誰來彌補?民族的損失誰來彌補?

在這些企業大發昧心財的同時,「made in China」成了假貨和劣質商品的代名詞,中華民族成了夾著小包開著血汗工廠賣著有毒牛仔褲的奸商,中國大地成了流滿地溝油、充斥毒大米、飄滿光污染的全世界第一等可怕之地。

這些企業的惡行所造成的名譽和實際損失,是由我們14億全體國民來承擔的。我們的損失,誰來彌補?

前一陣子,聽新聞說人大正在討論制假售假入刑的事,這是個很大的進步。不過我倒是覺得這事沒什麼可討論的,最高法出個司法解釋就行了:

製造假食品、假藥品,情節嚴重的。按照蓄意謀殺量刑;製造假服裝、假玩具,情節嚴重的,按照蓄意傷害入刑;明知是假貨而銷售的,按照詐騙入刑……

而對於那些企業制度健全、法律意識濃烈的大型企業,入刑恐怕是震懾不了他們的——他們有的是合法的方式逃脫制裁——那不如就祭出「懲罰性賠償」這個大殺器,讓金錢和市場來為法律所用。

非法利潤就是一堆堆狗屎,蓄意作惡者就是一隻只蒼蠅,你不把蒼蠅拍做得足夠大,恐怕震懾不了它們追腥逐臭的髒心。

PS:

這個新聞出來後,很多人將其與國內的幾起消費者申請高額賠償反被判敲詐的案件做對比。

個人認為,這些案件與美聯航完全是兩碼事,不可混於一談:

在美聯航的案子里,事件一發生,就已經成為公眾事件,受害者也沒有主動聯繫美聯航,而是直接組建律師團隊,準備在法庭上死磕。

在國內的幾起案子里,受害者一方是主動聯繫公司,以向媒體曝光相要挾,同時申請巨額賠償,更有甚者,已經簽署了協議,後來又反悔提價。

一個是述諸法律,一個是持案相挾,這就是美聯航和這些國內案件的最大區別。

我在前面說過,法律的基礎是公正,它必須限制強者,但也不能偏向弱者,讓弱者受了傷害就可以為所欲為。

天價賠償可以有,但必須經過法律的加持,否則,與敲詐無異。

2017年5月1日於北京丰台


帝國主義的不明真相群眾太嬌氣~

換個好地方,直接被碾死都能挺得住,還能爬起來證明自己死得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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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看到:【據說是地產商曲線賄賂新招】(案例放在下面)不考慮其中的錯誤,大家討論一下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關係吧,單純從法律角度考慮怎麼才能獲得最多的賠償呢?
酒店要求我賠償,問題是這是我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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