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軍一案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農婦討薪命喪派出所」視頻還原案發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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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軍案無罪辯護詞(全文首發)

2015-05-26 溫州徐雪芬律師

人民警察正當行使執法權受法律保護

——王文軍故意傷害、濫用職權案的辯護詞

柴冠宏

*轉載必須註明來源公眾號,否則視為侵權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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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被億萬人關注的太原12.13案件,終於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我十分感謝法庭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體現了公平與公正,我也希望並且相信法庭能夠把公平和公正堅守到最後的判決。

上午我們向法庭播放了一組視頻,希望法庭和訴訟參與各方能夠通過視頻對12.13案發現場的事實有一個梳理,將現場每一張面孔、每一個聲音都牢記下來,特別是不要把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搞顛倒,如果把順序搞顛倒了,很可能是非就顛倒了,責任也就顛倒了。

在正式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我要對本案的死者周秀雲以及坐在「被害人」席上的王友志表示同情,這是出於一個職業法律人對生命的尊重,這的確是一場不該發生的悲劇。

坦率地講,為被告人王文軍辯護我是有壓力的,因為我要對被網友稱作「惡警」、被他的上司稱為「害群之馬」的王文軍作無罪辯護;但同時我清醒地認識到我肩上的責任要遠遠大於壓力,因為我不是在為王文軍個案行為辯護,而是在為中國警察的執法權辯護。下面我分三個問題發表我的辯護意見:

第一,被告人王文軍不構成起訴書所指控的故意傷害罪。太原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公訴人當庭發表的公訴詞對王文軍和郭鐵偉等人在12.13案發現場所實施的執法活動、處置措施給予了肯定,對此我很欣慰。本辯護人之所以認為被告人王文軍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基本觀點是:王文軍對妨害公務的周秀雲採取徒手制止措施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執法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下面從兩個方面闡述理由:

1、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犯罪的本質特徵就是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某個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甚至是符合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的,那麼即便造成了損害後果也不承擔刑事責任,比如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王文軍在現場執法過程中,對周秀雲所採取的處置措施,就是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受法律保護的正當行為。

其一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人民警察處理治安案件到達現場的第一要務就是「迅速恢復秩序」,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引用《警察法》第5、6、35條和《治安處罰法》第50條),我手裡拿著的這本《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4條更是明確規定,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採取的處置措施受法律保護。

其二警情需要。通過視頻證據我們把12.13案發現場的警情做一個歸納就會發現如下特點:一是王友志、周秀雲一方人多勢眾,身份不明;二是法律意識、規則意識淡漠,根本認識不到強行進入工地和毆打保安的違法性;三是與警察情緒極端對立,對警察的要求和命令不屑一顧;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由於周秀雲的突然加入,無所顧忌地對警察謾罵、抓撓撕扯使現場情況更加複雜,正如王文軍、郭鐵偉所說,像周秀雲這樣的女人很少見。

我們看到事態發展到最後,就是周秀雲緊緊抓住王文軍的褲子不鬆手,王文軍剛開始被迫挪動腳步,最後只好抓住頭髮將其控制。剛才公訴人講在接下來長達七分鐘的時間,「現實危險已經消除」,辯護人不同意這種說法。視頻證據顯示,這七分鐘現場情況並不平靜,有不斷高喊「警察打人,警察打人」起鬨的,有拿著手機到處拍攝,揚言要傳到網上進行挑釁威脅的,甚至還有民工站到周秀雲跟前說「別丟開他,他不敢動你」進行慫恿的,最為關鍵的是,周秀雲緊抓警察褲子阻礙執法的行為屬於持續狀態。因此,現場的緊張氣氛遠不是我們坐在這個舒服的法庭內能想像得到的,王文軍選擇時機進行解脫是完全必要的。

其三符合操作規程。王文軍對周秀雲採取處置措施完全符合《操作規程》的要求,先提出警告後徒手制止。周秀雲雙手緊抓王文軍褲子阻礙執法屬於輕微暴力,王文軍可以進行徒手制止。我們注意到王文軍向周秀雲連聲命令「放開,放開」,然而周秀雲堅定地說「不松,就是不松」,周秀雲果真說到做到,就是不鬆手,於是我們便看到了下面的情況,王文軍徒手將周秀雲按倒試圖解脫,王文軍的措施完全正當、合法。

2、相當性和適度性。我想從三個方面分析:

一是相當性,就是指王文軍採取的徒手制止措施的強度與周秀雲實施的違法侵害行為的強度相當。先舉個例子,比如警察面對一個持棍行兇的人,警察同樣手持警棍與他對打,強度基本相當;如果對方拿的是棍,警察用槍還擊,強度相當嗎,如果各位有疑問,我可以告訴你這同樣叫強度相當,因為前不久發生的慶安事件就是證明。由此看來,周秀雲兩隻手緊緊抓著王文軍的褲子,而王文軍抓著周秀雲的頭髮往下摁,這兩個動作的強度是不是相當呢,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今天上午辯護人當天播放了一段視頻資料,公安部人事訓練局製作的警務訓練教材「擒拿格鬥教程」,我個人認為它就是警察徒手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技術規範,完全可以實戰應用,比起「教程」中的「擰頸解脫」,王文軍對周秀雲所採取的動作是非常輕微的,可以證明強度相當。

二是適度性,就是採取徒手制止行為所用暴力的適度性。暴力是警察執法行為的特點,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使用暴力是國家法律許可並且保護的。就本案而言,王文軍用兩隻手抓住周秀雲的頭髮,沒有擊打動作,也沒有起訴書指控的「扭」的動作,而是用了一個順勢往下壓的動作,這個事實有河南民工徐前進和實習警察姬騰飛、目擊者王紅飛、楊軒忠可以證明。既然王文軍處置措施強度相當,暴力適度,那麼周秀雲的死又說明了什麼呢?我們不否認王文軍的行為與周秀雲的損傷之間存在聯繫,我們要強調的是,王文軍的處置動作是合法的、適度的,還有一個大家都忽略了的原因,是導致周秀雲頸部損傷的重要原因。就是周秀雲妨害公務拒不放棄抵抗的行為導致她頸部損傷致死。王文軍連聲命令「放開,放開」,周秀雲堅決地說「不松,就是不松」視頻顯示,在王文軍將周秀雲摁倒的最後一刻她才鬆開緊抓褲子的雙手。

庭審中有一幕讓我們印象深刻,鑒定人劉良教授出庭,王文軍含著眼淚求助劉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雲的時候,她及時放手順著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這個結果發生?」劉教授明確回答「是的!辯護人有理由認為,如果周秀雲死於鈍性暴力作用,那麼這個「力」就是王文軍合法的、正當執法的力和周秀雲妨害公務、抵抗執法的力的相互作用產生的結果。

三是合規性。按照《操作規程》的專家解釋,徒手制止措施分為攻擊型和控制型兩種,第20條規定,警察採取徒手制止措施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除非必要應當避免直接擊打行為人的頭部、襠部等致命部位,本案被告人王文軍沒有實施擊打動作,他採取的是控制性徒手制止的解脫動作。《操作規程》第3條規定「盡量避免人員傷亡」,我查了《中華大辭典》,「盡量」的意思就是「力求在一定範圍內達到最大限度」,也就是要求行為人最大限度的努力,辯護人認為《操作規程》之所以規定「盡量避免」而不是「必須避免」,就是考慮到警察採取執法措施的複雜性和危險性,絕不可能萬無一失,否則難以保障警察的執法權。綜上所述,王文軍對周秀雲採取的處置措施是合法的、適度的,是沒有社會危害性、受法律保護的,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關於公訴機關指控王文軍濫用職權罪的五種行為,辯護人經過分析認為,違法情節輕微,尚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1、將違法嫌疑人王友志等人帶回派出所後沒有經過批准,採取了違法留置措施,應當屬於濫用職權,這一點,儘管王文軍結合龍城派出所存在的管理問題作了解釋,但辯護人是同意公訴人意見的。

2、辯護人不認同公訴人關於王文軍和郭鐵偉在出警現場存在粗暴執法、激化矛盾的濫用職權行為。我記得在昨天的庭審中,有一名出庭證人河南籍民工李康,這位23歲的孩子說他之所以沒有及時配合王文軍核實身份,是因為王文軍等人到現場後沒有出示相關執法證件,可能是假警察,才敢於大聲指責王文軍和郭鐵偉態度不好,於是,王文軍厲聲說出「對待犯罪嫌疑人還要態度好嗎」便成了公訴人所說的「粗暴執法」。在這裡辯護人不得不對警察的職能和警察的職業特點作一點分析,來澄清人們對警察執法的錯誤認識。

警察是什麼?是國家暴力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警察代表的是國家的權力和法律的權威,他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以及採取執法措施時具有明顯的國家性和強制性。警察的職業特點也與眾不同,執法對象複雜性,工作具有艱苦性和危險性,職業形象具有嚴肅性,其嚴肅性體現在紀律嚴明,警容嚴謹,形象威嚴。警察的工作語言帶有命令性,他在執法現場提出的每一項要求都是必須執行的。我們或者可以把這樣一種現象理解為警察的職業病,但是這就是警察,這就是在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現場從事執法行為的警察。

我們通過視頻回放,發現郭鐵偉和王文軍剛開始是心平氣和地去了解情況,然而十多名民工表現的情緒異常激動。不是王文軍等出警警察激化了矛盾,而是十多名民工憑藉人多勢眾引發事端,警察不得已採取了嚴厲的口頭制止措施。公訴人將王文軍根據警情需要發生的態度轉變認定為「粗暴執法」毫無道理。我們同意王文軍的說法,當時的言語不夠規範,但是充其量是個違紀問題。

3、關於腳踩頭髮侮辱他人的問題,辯護人認為王文軍採取的是對嫌疑人後續控制措施,在當時是必要的,只是現在看來行為不夠文明,傳到網上影響擴大便成了侮辱他人,這是王文軍意識不到的。

4、所謂泄憤報復毆打嫌疑人,這一點辯護人不持異議。

5、關於違法傳喚王成的問題,我們注意到在現場王成本來並不是執法對象,本應配合警察執法,但是王成在現場有手持手機對著警察惡意拍照的行為,嚴重干擾了警察執法,所以辯護人並不認為將王成帶回派出所是濫用職權。值得一提的是,警察對嫌疑人採取留置措施,或者叫帶回派出所繼續盤問,按照規定可以「先帶回,後審批」,所以王文軍的這個措施不構成濫用職權。

第三,關於12.13案件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壞國家機關聲譽的問題。辯護人堅決反對這種錯誤認識,起訴書把它作為被告人犯濫用職權罪的定罪或者量刑條件,是不能成立的。

1、12.13案件之所以在網路上掀起軒然大波,與王友志、王奎林等所謂的受害人謊言欺騙記者,個別媒體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借題發揮,一些別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製造一個又一個新聞事件,惡意炒作推波助瀾有直接關係。

從2014年12月26日中國網發布第一篇文章到2015年1月17日中央電視台發布「12.13案件系治安糾紛引起,與討薪無關」,期間的全部主題都與「警察打死討薪女民工」有關。請問公訴人,用謊言包裝一個悲情故事,利用敏感的社會問題招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種惡果是王文軍造成的嗎?

2、王奎林和不負責任的記者用視頻截圖製造轟動效應,讓公眾在不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前因後果的情況下產生錯誤判斷,形成一邊倒的輿論導向,造成惡劣影響。這不是12.13事件的真相,也就不可能是12.13事件的真實輿情。

辯護人當庭已經舉證,中央電視台2015年1月29日「焦點訪談」播出「不該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節目之後,「鳳凰視頻」網站有1411位網友跟帖,可以發現真相揭露後有關12.13事件的輿情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我們把全部言論劃分成四類,通過分析發現「支持警察執法,譴責『受害人』周秀雲和王友志抗法行為」以及呼籲公正、公平處理該事件的網友佔到了76%,而「同情死者,譴責警察暴力執法」的只有24%。

3、12.13事件產生了所謂的社會惡劣影響,還有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原因,就是王文軍所在的主管機關太原市公安局和小店區分局,在事件發生後沒有主動介入調查,作出調查結論,沒有積極、及時地應對媒體,導致了事件迅速發酵而得不到控制,沿著有罪推定的態勢發展。在此,辯護人不得不提到不久前黑龍江慶安車站派出所發生的警察開槍事件,這個槍擊事件同樣後果嚴重,但是公安部立即組織了一支專業調查隊伍,及時作出了調查決定,認定警察是合法執法,使事件及時平息,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影響。辯護人還想指出,12.13案件發生後一些領導同志在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下進行表態,指責王文軍是「害群之馬」,也產生了一定影響。辯護人並不質疑「12.13執法警示日」,但我嚴重質疑「害群之馬」的表態。事實上,關於本案的輿情還在繼續發生著變化,隨著判決作出,相信更多的人會作出正確的判斷並得到有益的啟示。

尊敬的各位法官,辯護人在辦理12.13案件的三四個月中也思考了很多問題,我們這個正在走向法治的社會需要怎樣的警察?需要怎樣的警民關係?我們的警察隊伍如何樹立執法權威?當涉及警察的侵權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如何及時介入調查和應對輿論?如何讓警察的公信力不受影響?辯護人在辦理12.13案件中,從偵查階段開始就向太原市的公安局和小店區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出具調查結論,但是到現在也沒有出具,令人遺憾。通過這個事件,也希望能喚起全民守法的法治思維。

鑒於本案前期受到了輿論的強烈干預和影響,辯護人懇切地希望法庭能夠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防止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精神獨立審判,公正司法,因為一個錯誤的判決,影響的不僅僅是兩個警察的個人命運,它可能動搖一支隊伍的職業信仰,這是十分危險的!

在即將結束辯護髮言之前,我想引用一個專家,就是我手中這本《操作規程》的作者、中國公安大學國際警務管理學院教授劉宏斌的一句話,他說:警察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確實很多,但是警察的權威不容削弱,警察的合法權益需要保護。我們的管理體制,我們的國民教育,我們的媒體,我們的司法判例一定要盡其所能,為保障和維護警察執法權作出努力。如果聽任各種侵警襲警事件、挑戰警察權威的事件不斷發生,我們的國家,我們全社會要為之付出沉重代價!

謝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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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是一篇很好的辯詞。


謝邀。關於王文軍案的有關詳細分析,在我的這個答案裡面

從法律上講,「太原 1213 事件當事民警王文軍之母公開信」一文中的觀點有沒有道理? - 一笑風雲過的回答

對於目前檢查機關的公訴罪名,我個人不能同意,王文軍是在依法履行職務時犯了錯誤,有重大過失也造成了嚴重結果,追究其責任是對的,但是不能將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混為一談,特別是在主觀故意上,如果王文軍承認了自己出手的目的是擰斷對方的脖子,那故意傷害也是不對的,應該定性為故意殺人。

這樣的法律事件使警察在執法工作中再一次扮演了弱勢群體的角色,既然如此,將來面對這樣的事件,任何強制手段都不能使用,做到人身強制而又不造成任何身體損傷,臣妾我是做不到,真的只能交給武林高手來做了,或者,請檢察院的同志們親自來做。


3先從構成要件分析

1.客觀上,周秀雲的死已經被法醫鑒定為」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頸椎骨折、頸椎間盤斷裂、頸髓挫傷),死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該鑒定意見和現場錄像印證周秀雲的死為王文軍扭按行為導致。

2.主觀上,檢察院起訴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我認為不妥,王文軍扭按周秀雲之前,兩人相持在一起,周拉拽著王的襠部,王拉拽著周的頭髮。王做這個扭按動作是想制服周的拉拽,非故意傷害。可能採取的這個動作危險性較高,導致周的死亡,王在主觀上並不想致周於死地,甚至不想弄傷周。

分析到這裡,王文軍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但還沒完,本案的特殊性在於王文軍當時是以一名警察的身份處理一起治安案件。那麼就要分析王文軍的行為是否是正當的職務行為,周秀雲阻撓執法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當時的情況是王文軍等民警接到報警,說有個工地上保安被民工打了,王等人來到現場處理該警情,之後因民工不配合調查,王等人決定帶走涉事民工,期間周秀雲等人阻攔執法,與王文軍等人發生肢體衝突。後來才發生的本案最關鍵的那一個動作,即王文軍扭按周秀雲倒地,致其死亡。

當然不否認,王文軍等人執法方式方法卻有不當,如語言惡劣,有偏袒保安之嫌,踩周秀雲頭髮等。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王文軍的行為還是一個執行公務的行為,民工不配合執法並廝打警察已構成妨害公務。王文軍的行為是一個正當的職務行為,應當屬於阻卻(減輕)責任的情況,但因其行為導致周的死亡,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但應從輕處罰。


我不否認王文軍後面踩頭髮的行為是錯誤的,但是我認為之前的處置最多只能算有瑕疵,絕對不夠犯罪。我是警察,如果王文軍此次因為故意傷害被定罪,那麼要是以後出警遇到有人抓扯我,我是該任其抓扯還是逃跑…我不想自己身體和個人及警察的尊嚴受傷,但我更不想因為我去制服違法嫌疑人而面臨牢獄之災…

不匿…利益相關,王文軍遇到的情況也會是我可能遇到的情況…


根據公開的證據來看,個人認為應該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當然構成啊,因為周秀雲的丈夫被王文軍打成輕傷~


客觀方面是沒什麼問題的,周秀琴確實是被他扭斷了脖子。

問題就是主觀方面怎麼判斷了,這個庭上有得撕了


看了視頻之後感覺警察執法真是高難度啊。被人抱著大腿不能動,旁邊一群圍觀群眾,間或有人喊一嗓子警察打人啦。。。。。我想了想如果我是警察,只能抱著對方一塊哭。。。。


假如國家暴力機關任何暴力行為都不能接受的話,警察以後只能用愛執法了……


不是故意傷害 是執法行為 但是執法行為過度導致了對方死亡的後果 這就是失手了 所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法制社會任重道遠!要法律審判,不要和諧


太原12?13案件法院審判還未完全結束。網上輿論對此案的看法不絕於耳,在此我談談自己個人的一些觀點。

剛開始接觸到的的新聞是《河南民工討薪命喪太原派出所》,作為一名網路看客,我第一時間的看法是對農民工兄弟感到深深的同情,自己辛辛苦苦賺的血汗錢要拿到手居然會被付出生命的代價。真心為這個社會的不公感到心痛。

但是,隨著事件的真實情況漸漸浮出水面,央視《焦點訪談》對事情原委進行了報道公開,新聞標題變成了《不該發生的非正常死亡》,報道中真正的情況是這樣的:去年12月13日山西太原市公安局龍城派出所的民警王文軍(值班),郭鐵偉(副手),任海波(輔警),姬騰飛(實習)接警之後這四人出警,到達工地開展任務。詳細的信息網上都有介紹,在此我只想補充自己知道點的一些情況:(1)當王志友父子和李康表現出不配合警方行為時,他們多次對警察罵罵咧咧,言語刺激。這是王友志對警察執行公務進行挑釁,起鬨。這已經屬於違法行為。(2)當李康被帶到警車門邊準備上車的時候,周秀雲又衝上去抓住李康,不讓警察帶人。王友志的工友有的也加入了阻攔的行列,雙方爆發了衝突,有的工友拿出手機拍照攝像,邊拍邊喊:「警察打人啦,警察打人啦!」但是他們光拍警察打他們,卻不拍他們打警察的情況。這一切被一位路人看到,事後他主動給警方提供了聯繫方式,並且表示願意提供幫助,之後他出席了12?13案的證人。(3)案件庭審中證人說到看見王文軍被周秀雲兩次抓到襠部,並面露痛苦之色。一個男人,平日里若有不小心睾丸被稍大點的力碰到,痛楚勿須我多言,大家自可心領神會。王文軍何況被一個幾乎失去理智的婦女抓到,力度可想而知。(3)在一份王友志事後親筆簽名的情況說明中,他自己也承認當時是未戴安全帽與門衛發生爭執。顯然,討薪這種說法,只是當時王友志在與保安爭執過程中,為不戴安全帽穿行工地尋找的說辭。但事後,去工地討薪卻被演繹成衝突的原因。(4)周秀雲的鑒定死因系「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而死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監控視頻顯示,長達6分多鐘時間裡,二人一直保持著這樣的姿態,互相抓扯著對方,沒有分開。6分多鐘後,王文軍突然用一個動作,致使周秀雲躺倒在地上。王文軍的這個動作是一個標準的警務擒拿技能,沒有絲毫違法性。庭審中有一幕讓我們印象深刻,鑒定人劉良教授出庭,王文軍含著眼淚求助劉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雲的時候,她及時放手順著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這個結果發生?」劉教授明確回答「是的!」辯護人有理由認為,如果周秀雲死於鈍性暴力作用,那麼這個「力」就是王文軍合法的、正當執法的力和周秀雲妨害公務、抵抗執法的力的相互作用產生的結果。(5)警察將王友志等人帶回派出所後進行了毆打。王友志被打斷了6根肋骨。(屬於打擊報復)

當人們對王文軍評頭論足時,我想說的是:第一,為什麼當時新聞媒體爆料時沒有對事件進行絲毫驗證,直接將王文軍推到了風口浪尖。僅僅為了博人眼球,為了點擊率,引導了民眾的視線,蒙蔽了民眾的雙眼,無良的媒體,你們良心何在?!第二,當《焦點訪談》報道出所謂原委之時,你信嗎?反正我是不太相信。因為政府缺乏公信力!有些媒體早已淪為了政府的出氣孔,新聞的報道與政府的關係難免有貌離行合之嫌。民眾的信息來源獲取何時才能保證不被人所左右。第三,有關部門在第一時間不對案件公開,反而使案件性質進一步惡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說了多少年的句子,到頭來自己都沒想明白。案情第一時間的公開透明,才會讓公眾對你「從寬」,你若抗拒不坦白,民眾對事件的看法必然是「嚴苛」。第四,王文軍在庭上哽咽說到一句話:我王文軍流血,流汗,難道還要讓我流淚嗎?12?13案件後,為了維護自身形象,某些部門聲稱要將害群之馬王文軍剷出警察隊伍。公安學課本有一句話:警察是國家的機器。但警察也是人呀,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不是一件你用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沒有任何感覺的「機器」!王文軍處理案件是有些不妥之處,可並沒達到違法的程度。但是他們進派出所後對王友志等人進行了毆打,將人打成輕傷一級,這是他們違法亂紀之處,應依法判決。第五,警察打人是被人所不齒。警察毆打犯罪嫌疑人是有報道,也確有其事,但是絕大多數警察還是依法辦事的,有些地方毆打犯罪嫌疑人,也屬特例。歸根結底,基層的警察是很苦的,裝備不到位,警務培訓不到位,自我權利的保護不到位等等一系列問題。警察審訊的時候,也是接觸社會陰暗面的時候。有時犯罪嫌疑人就一副地痞流氓樣,不見棺材不落淚。有時犯罪嫌疑人一口否認自己所犯罪行,拒不配合調查。有時證據在哪拒不招供,要是基層警力排查搜尋,除了光桿司令一人,沒有任何裝備,怎麼開展工作?情況逼得沒辦法,只好一頓打,有的犯罪嫌疑人就招了,省時省力。這是一種警力、裝備、思想等諸多方面不到位的一種畸形產物,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補救措施。(這段時間馬桶台播放的《特警力量》看到裡面出現的那些警用裝備,我只想說一句太原話:擰撇逼了!警察裝備落後是比較嚴重的,95式手槍最近幾年才普及開來,警用八件套至今還沒普及到位。許多警察一年都打不了幾發子彈,甚至都摸不到槍。)但是最近經常出現新聞報道侵警,襲警事件。例如警察被打卻不敢還手,手上被人咬掉一塊肉卻只能默默忍受等等。警察權益何在?最近慶安槍擊事件許多人的看法是對警察持槍的不信任,認為警察不應該開槍。直到後來調查塵埃落定認為警察開槍合理、合法。但從中不免看出警察的威信力正有慢慢喪失的趨勢,若讓這種影響力繼續放任自流,警察以後的工作將會進入進退兩難的地步!

以上有道聽途說的消息,不對之處敬請各位指正。

判決書的下達最終影響未來警察這一職業的走向。全國170萬警察的未來會有怎樣的變化,期待法院公正的審判!

———一頭牛


這個警察還是有主觀故意的,屬於泄憤式執法。如果不是對執法對象產生極大的憤恨,怎會對一個中年婦女採取如此危險的制服手段,並且在對方沒有反應之後冷漠地踩頭髮二十多分鐘。我相信大部分人心智健全的人,只要沒有深仇大恨,發生這種情況一定會慌張,一定會第一時間查看並送往醫院。這不僅僅是心大,這完全就是漠視生命,以他的表現,說他充滿主觀故意並不為過!


不構成故意傷人罪,構成故意殺人罪。


媒體無良,領導遷就網路輿情的表態不負責任

王:1. 過失致死;2.回到派出所以後,報復性毆打周家人,濫用職權故意傷害;

周及其家人:1.暴力阻礙警方執行公務;2. 襲警。

王該怎麼判怎麼依法判,周家的違法(犯罪沒有不清楚)情節也不可因為死了人就黑不提白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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