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風港規則」是如何對網路服務商給予特殊保護?


「避風港原則」是處理網路服務商與版權人糾紛解決的核心原則。

「避風港原則」的概念最早由美國提出,中國於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擴大部分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該原則,網路服務商對網民上傳至網路的信息沒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原則上網站不為網民的版權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版權人向服務商提示網路中存在版權侵權行為後,服務商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如果網路服務商接到版權人提示後怠於採取必要措施,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該原則能否對抗權利人的侵權賠償請求,還需法院進一步審查網路服務商是否具備駛入「避風港」的法定條件。只有滿足了嚴格的法定條件,網路服務提供商才可能受到「避風港」的保護。因此,「避風港」原則對於網路服務商來說並非當然免責。


滿足了避風港原則的條件,其在美國本土也不構成侵權,因此harbor變得可有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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