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公司不讓走,要我留多至少兩個星期,找好下家不願意等這麼久,如果直接走會不會被告?
01-02
本人是程序員,公司這個職位就只有我一個,辭職後公司不讓走,找好下家不願意等這麼久,(下家管理,發展和福利上比起現在的公司好太多),如果不去我肯定會後悔死,直接不管這家公司走人會不會吃官司,賠償?我該怎麼辦?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的權力。但是也應該給用人單位一定的期限招聘新員工接替。
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你的位置只有你一個人,公司不放人,說明現在的工作沒有找到接手人,不知道你有沒有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給公司找你的接手人的時間呢?告應該不會告你,你那邊簽下了這邊直接走人也不會怎樣,行業內名聲差點而已建議跟老闆談,那邊去報道,這邊兼一個月,給公司找你接手人的時間,人要往高處走沒錯,但還得厚道
類似事件的勞動關係處理方式,注意三點,1.合法,2.合理、3.合情。目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立法傾向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是指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所以你首先應該是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並留下書面記錄,這個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程序。合理:作為一個職場人士,你都應該做好工作交接,站好最後一班崗,確保你負責的工作中的任務明細清楚,工作資料全部齊全,便於後續人員方便使用,同樣注意留下書面記錄。合情:換位思考一下,你是公司唯一的程序員,離職肯定會對公司有影響,1個月的時間招募人員時不算長也不算短,所以和公司負責人員好好溝通,把自己離職給公司帶來的影響降至最小,告訴公司,即使你走了,後續接手人員如果有問題,也可以在你方便的時候聯繫你諮詢,打消公司的顧慮。做人也是做口碑,好聚好散。一般來說,你這麼溝通一般公司都不會再強留。畢竟公司也是擔心你走了工作一時沒有人接手,讓公司受到影響。最壞的情況下,你留下了相關證據,新公司也放心。仲裁也不怕。最怕就是你和公司撕破臉,公司就是要想辦法破壞你去新公司。所以,和諧社會和諧處理。
這裡有幾個問題
其一 按法律規定三十天前提出即可 應該是你告他不是他告你
其二 你這麼走了下家就敢接收你?沒有原公司的離職證明 你的勞動關係還未解除 下家是不能再簽勞動合同的
其三 此類情況理論上是可以勞動仲裁的而且你必須贏 到現實中等你仲裁完不知猴年馬月了
其四 如另一位所說的 做好工作交接 這樣別人更沒有理由留你了 萬一打官司對方也沒借口
現實生活中 我遇過好幾次這種情況 都是銀行的人事卡手續 結果都沒能在一個月的時間裡出來 甚至有卡半年的 只能呵呵了按照勞動法,如果你是正式員工,你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辭職。也就是說,你提出辭職之後,公司最多還可以留你一個月時間,現在只留你兩個星期,沒違法。如果公司不給你辦離職手續,你也不方便在另一家公司辦入職手續。建議你先跟下家公司說明手上工作需要交接,讓下家公司再等等。
1、法律上只要做到,提交書面申請到具體離職日期有30天就行了。2、這真的不是法律問題。
1)個人的選擇已經確定,只是怎麼走和好聚好散的問題
2)與原單位溝通,要明確走的意向——攔不住的走,同時表達願意在一定時間內配合好交接工作3)與新單位溝通,明確會去,同時看看最後的報到時間3、最壞的結果:在30天後,就這麼強硬的走了1)公司大小和告你的概率成正比,小公司那麼多事情,誰有空跟你鬧騰這個2)背調就別想了3)原公司的人際關係肯定就不好了4、換位思考,大家都是成年人,沒有人會特意要攔著你做什麼的。互相理解。和新東家說需要緩衝期,新東家會諒解的,設身處地地想一下,將來你走的時候,新東家也不想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吧。如果新東家不願意等,我不覺得這種公司值得你後悔。
我不覺得新東家會等不了,若是少你不行,它自然會等你,反之說明人家根本無所謂,你幹嘛要去一個不在乎你的地方你這是在黑程序員嗎?
樓主可以和兩家公司都商量一下呀,爭取交接期間遠程辦公或者上半天班。
我也是同樣因為待遇問題才離職,原單位還好。。跟領導說過了馬上就開始移交工作了。。基本上一兩天就處理好了。關鍵在於社保公積金還有組織關係(DANG員)還沒有頭緒呢
病假條知道么?題主略不厚道啊,不知道你在哪,我們這公司是不會為難你的,但我們這小,相互之間一打聽,對你沒啥好處,還是老老實實交接完吧
被留過一個月的飄過....你可以和新公司商量嘛
你看你之前的合同上應該有說明吧,我簽的合同上說的挺明確的,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我3月1號申請的,要到4月1號才可以走。4月1號之前是不能走的,主管 總監 hr都要面談 還有公司物品歸還 工作交接等等 在這一個月完成
同樣被留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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