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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在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成為專有部分時是否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之規定,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因此其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即使豪運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區時支付了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小區建設完成之後,隨小區內房屋的出售,小區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小區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小區業主共有。由於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不能成為專有部分,原判決確認該部分停車位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並無不當。而開發商建設的小區經驗收合格,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且綠化是否超過規劃面積對認定停車位是否佔用業主共有場地沒有必然聯繫。故豪運公司關於原判決認定案涉車位系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缺乏事實依據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詳見最高法剛出爐還熱氣騰騰的判決書。(側面誇一下,最高法院的文書上網執行的挺快的)


這要看是什麼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如果是法律規定應當業主共有的(如佔用公共道路的地面車位),自然是業主共有。

有些城市由於無法可依,所有車位(無論地上地下)都不予辦理產權登記,那麼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車位本身就是違規畫出來的(如佔用消防通道),本身就應該被取締,更談不上「共有」


簡單回答下,不一定。要看該車位是否列入該土地的設計建造規劃內,即已計算進佔小區建築的容積率。

舉個真實身邊的例子,上海某房產開發公司,開發住宅沿馬路建了2層辦公房外加負一層車庫,樓上一層二層正常獨立辦證,負一層,有規劃,有設計圖紙、層高,車位照明,道路,上下水都正常,就是沒辦產證。究其原因,當年測繪時不知什麼原因,沒測繪,造成後期房產交易中心無法備案。


沒研究過相應的法律,但是感謝要求,我把我的想法說一下。

首先,地面的車位是所有業主共有的,開發商無法賣給私人,也辦不了產權,物業只有管理的責任。想必題主問這問題時可能是小區車位都分給了別人,而自己並未獲得車位,看來小區是比較老的小區,車位和住戶比例比較低。現在大多的新建小區,我見過的,大多都是地上車位僅供臨時停車,地下車位是賣給業主的。很多老小區的地上車位,租給固定業主使用,但這個租金是歸所有業主所有的,這個每年物業都會給各家各戶發單據的。但是我個人並不覺得這種物業把車位租給固定業主賺取租金的方式是錯誤的,一旦車位放開隨便使用,必然導致業主爭搶,這很難管理,而且有些周圍商鋪的車也會停到小區里來,恐怕收費都會變得困難,保安的權力會更大,也會導致保安貪污,最後,真正的業主能停車的車位會更少。

其次,地下車位,地下車位分兩種,一種是開發商自己掏錢建的,開發商有產權且可以買賣,這個賣給業主是毫無問題的,而且開發商可以在賣出之前行使各種權力。還有一種是和人防工程合建的,這個是辦不了產證的,就算所謂的賣給業主,也沒有產證,無非就是和開發商簽一個長期租賃合同,租期和房子同期。這種地下車庫屬於人防工程,開發商不能單獨行駛權力。

以上,我就是根據我的理解說的 ,並沒有法律依據,也是參考了很多小區的方式來說的。

不知跑題沒,簡單來說,地面上的公共區域包括停車位,歸所有業主所有,但無法買賣辦理產證。地下車位歸開發商所有,不歸所有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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